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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账户开户现场检查方法和技巧

2024-09-03 来源:爱问旅游网
对公账户开户现场检查方法和技巧

第一篇:对公账户开户现场检查方法和技巧

存款及其他负债 ── 单位存款 对公账户开户 业务说明

对公账户开户是指银行机构为单位存款人开立办理资金收付结算业务的结算账户。

按《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 企事业单位的活期账户一般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和临时存款账户。

1.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需要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可以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包括:企业法人、机关、事业单位、团级(含)以上军队、武警部队及分散执勤的支(分)队、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组织、异地常设机构、外国驻华机构、个体工商户、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区委员会、单位设立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其他组织。

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人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账户。 2.一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一般存款账户可以办理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

3.专用存款账户是存款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其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可以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存款人的资金包括: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财政预算外资金、粮、棉、油收购资金、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交易保证金、信托基金、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单位银行卡备用金、住房基金、社会保障基金、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党、团、工会设在单位的组织机构经费、其他需要专项管理和使用的资金。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是指基本存款账户存款人附属的非独立核算单位或派出机构发生的收入和支出的资金,

因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开立的专用存款账户,应使用隶属单位名称。

单位银行卡账户的资金必须由其基本存款账户存入,不得办理现金收付业务;财政预算外资金、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交易保证金和信托基金专用存款账户不得支取现金;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账户需要支取现金的,应在开户时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批准;粮、棉、油收购资金、住房基金、社会保障基金和党、团、工会经费等专用存款账户支取现金应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收入汇缴账户除向其基本存款账户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用存款户划缴款项外,只收不付,不得支取现金,业务支出账户除从其基本存款账户拨入款项外,只收不付,其现金支取必须按照国家现金管理规定办理。

4.临时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临时需要并在规定期限内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可以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的存款人包括:设立临时机构、异地临时经营活动、注册验资。临时存款账户的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年。

开立对公账户开户业务注意事项:

1.银行机构为存款人开立对公账户,应与存款人签订《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 2.存款人只能在银行机构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不能在存款人基本存款账户的开户行(指同一营业机构)开立;同一证明文件只能申请开立一个专用存款账户;财政预算单位不得开立临时存款账户。

3.对公账户的名称应与其提供的申请开户的证明文件的名称全称相一致。

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操作及现场检查流程 业务操作流程 受理开户申请

对公账户存款人提出开户申请,银行机构经办人员受理时根据客户申请开立账户的性质,要求开户申请人提供相应资料:

1.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①填写完整的开户申请书;

②企业法人,应出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非法人企业,应出具企业营业执照正本;机关和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出具政府人事部门或编制委员会的批文或登记证书和财政部门同意其开户的证明;非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出具政府人事部门或编制委员会的批文或登记证书;军队、武警部队及分散执勤的支(分)队,应出具军队军级以上单位财务部门、武警总队财务部门的开户证明;社会团体,应出具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宗教组织还应出具宗教事务管理部门的批文或证明;民办非企业组织,应出具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外地常设机构,应出具其驻在地政府主管部门的批文;外国驻华机构,应出具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外资企业驻华代表处、办事处应出具国家登记机关颁发的登记证;个体工商户,应出具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本;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区委员会,应出具其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应出具其主管部门的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和批文;其他组织,应出具政府主管部门的批文和证明。存款人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还应出具税务部门颁发的税务登记证;

③银行机构需要的其他有关资料和证件。2.开立一般存款账户 ①填写完整的开户申请书;

②出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存款人因向银行机构借款需要,应出具借款合同;存款人因其他结算需要,应出具有关证明;

③银行机构需要的其他有关资料和证件。3.开立专用存款账户 ①填写完整的开户申请书;

②出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住房基金、社会保障基金,应出具主管部门批文;财政预算外资金,应出具财政部门的证明;粮、棉、油收购资金,应出具主管部门批文;单位银行卡备用金,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银行卡章程规定出具有关证明和资料;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应出具证券公司或证券管理部门

的证明;期货交易保证金,应出具期货公司或期货管理部门的证明;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应出具其证明;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应出具基本存款账户存款人有关的证明;党、团、工会设在单位的组织机构经费,应出具该单位或有关部门的批文或证明;其他按规定需要专项管理和使用的资金,应出具有关法规、规章或政府部门的有关文件。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在境内从事证券投资开立的人民币特殊账户和人民币结算资金账户纳入专用存款账户管理。其开立人民币特殊账户时应出具国家外汇管理部门的批复文件,开立人民币结算资金账户时应出具证券管理部门的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

③银行机构需要的其他有关资料和证件。4.临时存款账户 ①填写完整的开户申请书;

②出具下列证明文件:临时机构,应出具其驻在地主管部门同意设立临时机构的批文;异地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应出具营业执照正本或隶属单位的营业执照正本,以及施工及安装地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许可证和建筑施工及安装合同;异地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出具其营业执照正本以及临时经营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批文;注册验资资金,应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有关部门 2 存款及其他负债 ── 单位存款 的批文;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

③银行机构需要的其他有关资料和证件。 审查

银行机构经办人员审查下列内容: 1.申请人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

2.申请人填写的“开户申请书”内容的完整性、准确性; 3.“开户申请书”是否加盖公章; 4.是否预留印鉴;

5.公章名称是否与开户证明文件上记载的单位名称一致; 6.经办人是否为法人、单位负责人或被授权人。审核

银行机构经办人员对开户资料审查合格后转报机构有权审批人员审核,审核批准后在“开户申请书”上签署审核意见。

开户

1.经办人员根据机构有权审批人员签署审核意见的“开户申请书”上的客户资料作开户交易;

2.开户后在《开户申请书》上填写账号、开户日期等内容; 3.在印鉴卡上填注账户启用日期和账号,核准类账户的启用日期填注开户登记证日期;

4.银行机构留存的开户资料移交会计主管专夹保管。向人行报告 机构经办人员开户后:

1.对于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在境内从事证券投资开立的人民币特殊账户和人民币结算资金账户,按开户申请书内容录入到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同时将申请人的开户申请书、相关的证明文件和银行机构审核意见等开户资料在规定时间内报当地人民银行分支行待核准。

2.对于一般存款账户、非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开户后,按开户申请书内容录入到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同时将存款人的开户申请书、相关的证明文件和银行机构审核意见等开户资料在规定时间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报备。

人行审核后处理

机构经办人员在人行审核后作如下处理:

1.核准:符合开户条件的,开户行收到开户许可证、第二联加盖当地人民银行分支行行政许可专用章和经办员签章的《开户申请书》后,留存第二联《开户申请书》,将开户许可证、第一联《开户申请书》转交存款人。

2.未核准:

1.不符合开户条件的,开户行收到人民银行退回的开户资料后,留存一份开户资料,其余退还存款人,并通知存款人办理销户。

2.资料不齐或信息错误的,开户行应对照人民银行审核后注明的原因,要求存款人补充有关资料、修改有关信息。

账户变更

存款人变更名称、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及其他开户资

料时,应填写“银行结算账户变更申请书”,属于申请变更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应加盖单位公章,并出具有关部门的证明文件。

存款人申请变更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人名称、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银行机构应在2个工作日内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

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操作及现场检查流程 现场检查流程

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与执行 内部控制制度 1.检查方法

①查阅现有对公账户开户相关的各项规章制度 ②查阅岗位责任制,查看各岗位的分工情况

③将现有各项对公账户开户的内部管理制度与国家金融法律法规政策和监管当局的要求进行比较。

2.风险提示

①未建立银行对公账户管理制度; ②未建立银行对公账户管理办法;

③未建立银行对公账户账务核对及业务检查制度; ④未建立银行单位活期存款业务的统计制度;

⑤未建立规范的银行对公账户操作实施细则和规程; ⑥未建立健全的对公账户开户岗位责任制,岗位分工不合理; ⑦现有银行单位活期存款及账户管理制度与国家金融法规政策规定的要求不相符;

⑧未及时修订各项制度。 风险管理 1.检查方法

①检查银行机构是否建立开销户审批制度,新账户的启用是否经过授权人的批准;

②开户手续是否完备,如有无开户申请书等; ③是否定期向开户单位发送对账单;

④有无将新使用的账户交非出纳人员保管; ⑤账号号码是否连续; ⑥账户变更、销户或撤并是否合理; ⑦查阅账户档案资料。2.风险提示

①无证件开立对公账户; ②虚假证件开立对公账户; ③未对已开立的对公账户实行年检制度;

④预留印鉴与“开户申请书”上的申请人名称和营业执照的名称不一致; ⑤印鉴卡上填注账户启用日期与开户登记证日期不符; ⑥经办人员非法人、单位负责人或被授权人; ⑦授权他人办理的无授权书; ⑧对公账户在其他科目核算; ⑨未按期向开户单位发送对账单。

合规性 1.检查方法

①查询人民银行的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在被查银行机构对公账户开销户情况,与被查机构开销户登记簿进行核对;

②调阅企业存款分户账,检查一般户是否支取现金;科目归属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有无将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和临时存款账户混合使用;

③查询被查银行机构会计核算系统中对公账户的开销户情况; 存款及其他负债 ── 单位存款 ④查阅对公账户档案资料。2.风险提示

①未经人行核准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在境内从事证券投资的人民币特殊账户和人民币结算资金账户;

②一般存款账户、非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开户后未向人行报备; ③同一营业机构为同一存款人开立多个基本账户和一般账户; ④同一证明文件为存款人开立多个专用账户; ⑤为财政预算单位开立临时存款账户; ⑥临时账户超过规定期限;

⑦银行机构为存款人开立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和临时存款账户自开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未书面通知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机构。

基础工作

1.检查方法

查阅对公账户开户档案 2.风险提示

①未坚持业务操作和审批分离制度; ②未与存款人签订账户管理协议; ③开户档案资料不完整; ④未填注印鉴卡;

⑤未在开户资料复印件逐份加盖“与原件核对一致”; ⑥银行结算账户档案,未按规定由专人保管。

监督检查

1.检查方法:查阅内审及业务部门的检查报告及有关整改报告。2.风险提示

①未建立定期监管制度;

②内部审计的审计范围、频率及深度不够充分; ③对查出的问题没有进行处理; ④对监督建议的落实整改不够及时。

检查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3.《人民币单位存款管理办法》 4.《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5.《人民币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银发〔2005〕16号)

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操作及现场检查流程 业务操作流程图

客户提供销户申请及相关资料资料不全或有误审核材料开户资料交给客户未通过是否通过主管审批通过基本账户、临时存款账户、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通过一般存款账户、非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未核准报人行核准核准将开户资料交客户通知基本账户开户行开户登记开销户登记簿向人行报备

存款及其他负债 ── 单位存款

性规合与理管险风性效有理性控管规内险风合性规制户合、全患理账与系健隐里管立理体否险管础开管控是风权授基规险内度违风分打单报位簿中清改岗度记统户会整查与制登系销及及检位置控户理开案设工内档票告督到构关销管构户传报告监否机相开户机销计审部是解阅阅账查开内内了调调行被人印阅阅调调 图程查流检场现 存款及其

他负债 ── 单位存款

第二篇:对公账户销户现场检查方法和技巧

存款及其他负债 ── 单位存款 对公账户销户 业务说明

对公账户销户是指银行机构为存款人撤销开立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销户业务有以下特点:

1.存款人由于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以及被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原因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应当先撤销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将账户资金转入基本存款账户后,方可办理基本存款账户的撤销。

2.对营业执照未通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年检,但尚需保留账户用于清理相关债权债务的,应撤销基本存款账户,凭主管单位或有权管理部门的批文或证明,申请开立临时存款账户。

3.银行机构对一年未发生收付活动且未欠销户银行机构债务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应通知单位自发出通知之日起30日内办理销户手续,逾期视同自愿销户,将款项列入久悬未取专户管理。

业务操作流程 受理申请

对公账户存款人提出销户申请,银行机构经办人员受理时,要求销户申请人提供相应资料。资料内容包括:

1.开户许可证; 2.预留印鉴;

3.法人代表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授权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4.未用的重要空白凭证和结算凭证。

对符合条件的对公账户销户申请人,会计经办人员发给“销户申请书”。

审查手续

会计经办人员审查下列内容: 1.申请人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

2.申请人填写的“销户申请书”内容的完整性、准确性; 3.是否

加盖预留印鉴;

4.经办人是否为法人、单位负责人或被授权人。审查债务 会计经办人员审查手续合格后,将销户申请书转至信贷部门,信贷部门审查存款人在开户行是否还有存未清偿的债务,并签署证明。

账务核对

会计经办人员依据客户部门签署证明意见的“销户申请书”: 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操作及现场检查流程 1.没有未清偿开户行债务的,进行账务核对;

2.有未清偿开户行债务的,将销户申请书及销户资料退回销户申请人。主管审核

会计经办人员账务核对正确后,将上述档案资料转会计主管审核,会计主管审核后,在销户申请书上签署审核意见。

销户

会计经办员依据会计主管签署审核意见的“销户申请书”办理销户。1.结清账户资金本息;

2.收回各种未用重要空白票据及结算凭证; 3.收回开户许可证; 4.作销户交易;

5.收回的重要空白凭证和结算凭证当面剪角作废或加盖作废戳记,做销户记账凭证附件

6.客户销户未用完重要空白凭证未退回,银行机构要求客户出具书面证明,注明凭证号码,注明由此引起的一切损失由存款人自行负责。

报送

销户行销户后,会计经办人员:

1.将销户信息录入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

2.撤销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的,于2个工作日内将开户许可证及“销户申请书”送达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撤销核准。

撤销核准后处理

销户行接到人行已签署审核意见返回的“销户申请书”后,会计经办人员将“存款人留存联”退回销户申请人,将“银行留存联”移

交会计档案管理人员。

现场检查流程

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与执行 内部控制制度 1.检查方法

①查阅现有对公账户销户相关的各项规章制度; ②查阅岗位责任制,查看各岗位的分工情况;

③将现有各项对公账户销户的内部管理制度与国家金融法律法规政策和监管当局的要求进行比较。

2.风险提示

①未建立规范的对公账户销户操作实施细则和规程; ②未建立健全的对公账户销户岗位责任制,岗位分工不合理; ③现有各项对公账户销户内部管理制度与国家金融法律法规政策和监管当局的要求不相符。

业务操作

存款及其他负债 ── 单位存款 1.检查方法

查阅对公账户销户档案及相关会计传票。2.风险提示 未坚持业务操作和审批相分离的制度。风险管理 1.检查方法

①查询人民银行的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中被查机构对公账户开销户情况; ②查询被查机构会计核算系统中对公账户的开销户情况; ③查阅对公账户销户档案资料及相关会计传票。2.风险提示

①无证件办理对公账户销户; ②虚假证件办理对公账户销户; ③有未清偿被查银行机构债务办理销户; ④银企账务未核对正确办理销户;

⑤有由于存款人原因导致的无法收回的重要空白票据和结算凭证,但其未出具“造成损失由其自行承担”的承诺;

⑥收回的重要空白凭证和结算凭证未作作废处理并附在记账凭证后作附件。⑦对年检中不符合开户条件的未及时办理销户; ⑧经办人

员非法人、单位负责人或被授权人; ⑨授权他人办理的无授权书。

合规性 1.检查方法

①查询人民银行的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本机构对公账户开销户情况; ②查询被查机构会计核算系统中对公账户的开销户情况; ③查阅对公账户销户档案资料及相关会计传票。(2)风险提示

①销户未录入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

②银行机构撤销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时未在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上注明销户日期并签章,未在2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报告;

③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在境内从事证券投资的人民币特殊账户和人民币结算资金账户销户未收回开户登记证,未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上报撤销核准;

④对一年未发生收付活动且未欠开户银行机构债务的账户没有发送撤销账户通知书,发出撤销账户通知30日后没有将款项列入久悬未取专户管理;

⑤单位结算账户销户未及时通知存款人其它账户的开户行。 监督检查 1.检查方法

查阅内审及业务部门的检查报告及有关整改报告。2.风险提示: ①未建立定期监管制度;

②内部审计的审计范围、频率及深度不够充分; 12 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操作及现场检查流程

③对查出的问题没有进行处理; ④对监督建议的落实整改不够及时。

检查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3.《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4.《人民币结算账

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银发〔2005〕16号)── 单位存款

业务操作流程图

客户提供销户申请及相关资料调查客户未尽事宜否否出具书面证明保证书交回重要凭证凭证销号销户计息报备类账户报人行备交易销户案否通知基本账户开户行是否为核准类账户是销户资料交给客户将客户将开户许可证及“销户申请书”报人行信息录入银行结算账核准户管理系统登记开销户登记簿13 存款及其他负债 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操作及现场检查流程

现场检查流程图

了解机构设置与岗位分工内控体系、制度是否健全调阅相关内控制度调阅开销户登记簿人行账户管理系统中打印被查机构开销户清单风险管理调阅销户档案及会计传票合规性调阅内部审计报告及整改报告内部监督检查是否到位风险管理与合规性内控有效性风险管理与合规性

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操作及现场检查流程 第三篇:对公账户开户

对公账户开户 一、验资户 须携带的资料有:

1、企业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及其复印件一式三份。(加盖法人章) 2、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一式三份,投资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3、法人或授权人名章。须填写的资料有: 1、开户申请书一式三联。 2、印鉴卡片一式三份。 3、密码申请书一式二份 4、协议一式二份。 二、基本户 须携带的资料有:

1、营业执照正本原件及其正本复印件一式二份。(加盖单位公章) 2、代码证正本原件及其正本复印件一式二份。

3、国税、地税登记证正本原件及其正本复印件各一式二份。 4、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若非法人前来办理的,还需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及其法人授权书各一份)

5、单位公章、财务专用章、法人章。 6、二张一寸照片用于办理单位结算证。 须填写的资料有: 1、开户申请书一式三联。 2、印鉴卡片一式三份。 3、密码申请书一式二份。 4、协议一式二份。 三、一般户 须携带的资料有:

1、营业执照正本原件及其正本复印件一份。(加盖单位公章) 2、代码证正本原件及其正本复印件一份。 3、基本户开户许可证正本及其正本复印件一份。 4、国税、地税登记证正本原件及其正本复印件各一份。 5、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若非法人前来办理的,还需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及其法人授权书各一份)

6、单位公章、财务专用章、法人章。 7、二张一寸照片用于办理单位结算证。 8、申请开户的公函一份。(加盖单位公章) 须填写的资料有: 1、开户申请书一式三联。 2、印鉴卡片一式二份。 3、密码申请书一式二份。 4、协议一式二份。 四、专用户 须携带的资料有:

1、营业执照正本原件及其正本复印件一份。(加盖单位公章) 2、代码证正本原件及其正本复印件一份。

3、基本户开户许可证正本及其正本复印件一份。 4、国税、地税登记证正本原件及其正本复印件各一份。 5、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若非法人前来办理的,还需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及其法人授权书各一份)

6、单位公章、财务专用章、法人章。 7、二张一寸照片用于办理单位结算证。 8、申请开户的公函一份。(加盖社保专用章) 须填写的资料有: 1、开户申请书一式三联。 2、印鉴卡片一式二份。 3、密码申请书一式二份。 4、协议一式二份。 第四篇:对公账户开户须知

对公账户开户须知 一、验资户 须携带的资料有:

1、企业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及其复印件一式三份。(加盖法人章) 2、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一式三份,投资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3、法人或授权人名章。 须填写的资料有: 1、开户申请书一式三联。 2、印鉴卡片一式三份。 3、密码申请书一式二份。 4、协议一式二份。 二、基本户 须携带的资料有:

1、营业执照正本原件及其正本复印件一式二份。(加盖单位公章) 2、代码证正本原件及其正本复印件一式二份。

3、国税、地税登记证正本原件及其正本复印件各一式二份。 4、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若非法人前来办理的,还需经办人

的身份证复印件及其

法人授权书各一份)

5、单位公章、财务专用章、法人章。 须填写的资料有: 1、开户申请书一式三联。 2、印鉴卡片一式三份。 3、密码申请书一式二份。 4、协议一式二份。三、一般户 须携带的资料有:

1、营业执照正本原件及其正本复印件一份。(加盖单位公章) 2、代码证正本原件及其正本复印件一份。 3、基本户开户许可证正本及其正本复印件一份。 4、国税、地税登记证正本原件及其正本复印件各一份。 5、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若非法人前来办理的,还需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及其法人授权书各一份)

6、单位公章、财务专用章、法人章。 7、申请开户的公函一份。(加盖单位公章) 须填写的资料有: 1、开户申请书一式三联。 2、印鉴卡片一式二份。 3、密码申请书一式二份。 4、协议一式二份。 四、专用户 须携带的资料有:

1、营业执照正本原件及其正本复印件一份。(加盖单位公章) 2、代码证正本原件及其正本复印件一份。 3、基本户开户许可证正本及其正本复印件一份。 4、国税、地税登记证正本原件及其正本复印件各一份。 5、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若非法人前来办理的,还需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及其法人授权书各一份)

6、单位公章、财务专用章、法人章。 7、申请开户的公函一份。(加盖社保专用章) 须填写的资料有: 1、开户申请书一式三联。 2、印鉴卡片一式二份。 3、密码申请书一式二份。 4、协议一式二份。 第五篇:对公账户开户流程

对公账户业务流程 一、账户种类

(一)、按用途划分,分为四类存款账户

1、基本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用于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业务需要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人只能在银行机构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可办理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及其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

2、一般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用于办理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人不能在基本存款账户的开户银行开立一般存款账户。该账户可以办理转账结算和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

3、专用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对其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包括: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非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QFII(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或其他特殊专用存款账户、名称不一致专用存款账户。该账户用于办理各项专用资金的收付,其现金支取必须按照国家现金管理及当地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办理。

4、临时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用于办理临时机构以及临时经营活动发生的资金收付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包括:临时机构临时存款账户、非临时机构临时存款账户、注册验资和增资临时存款账户。该账户(因注册验资和增资验资开立的账户除外)与基本存款账户不 能在同一地区开立,其现金支取必须按照国家现金管理及当地人民银行

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按性质划分,分为两类存款账户

1、核准类账户,是指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开立、变更、撤销等业务处理必须以书面方式报送当地人民银行进行核准,同时录入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进行管理。包括:基本存款账户、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QFⅡ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注册验资和增资临时存款账户除外)。

2、备案类账户,是指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开立、变更、撤销等业务处理只须录入账户管理系统进行备案管理。包括:一般存款账户、非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

二、开户操作流程

(一)开立核准类存款账户需提交以下资料:

1、有权部门允许单位成立、经营的证明文件(如营业执照、批文、登记证、证明等);

2、填妥 “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加盖单位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名;

3、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4、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还应出具税务部门颁发的税务登记证(国税、地税)或其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有效身份证。非法人或负责人办理的,除提供法人或负责人有效身份证外,还须提供“办理开立结算账 户业务授权书”及经办人身份证件;

6、加盖印模的预留印鉴卡(一式四份)。印模没预留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印章的,还须提供“预留非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印鉴授权书”;

7、开立基本存款账户需提供“库存现金限额申请书”并盖单位公章;存款人因转户原因撤销基本存款账户后,重新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除应提供原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核准号,还应提交“已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清单”;

8、开立专用存款账户除提供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和开户

许可证外,还需提供特定用途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和使用的证明;

9、开立临时存款帐户除提供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和开户许可证外,还需提供驻地主管部门同意设立临时机构的批文和有关临时经营合同;

10、我社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开立备案类存款账户需提交以下资料:

1、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如营业执照、批文、登记证、证明等)和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

2、填妥 “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加盖单位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名;

3、因借贷关系开立一般存款账户,提供借款合同;因其他结算原因开立一般存款账户,需提供“开立一般存款账户证明”;

4、组织机构代码证;

5、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还应出具税务部门颁发的税务登记证(国税、地税)或其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证明;

6、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有效身份证。非法人或负责人办理的,除提供法人或负责人有效身份证外,还须提供“办理开立结算账户业务授权书”及经办人身份证件;

7、加盖印模的预留印鉴卡(一式四份)。印模没预留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印章的,还须提供“预留非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印鉴授权书”;

8、我社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三 账户变更操作流程 (一)核准类账户变更

1、开户单位到开户信用社领取“银行结算账户变更申请书”(一式三联);

2、开户单位将填写完整并加盖单位公章的申请书(一式三联)及两份开户资料送交开户信用社;

3、经办柜员对申请书、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格性进行审核;

4、经办人员通过人民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录入待核准变更信息;

5、会计主管或开户单位将相关资料报送到人民银行海口市中心支行,等待审批。

6、人行审批后在系统中办理变更操作手续。7更换印章的操作流程参照印鉴管理办法执行。

(二)备案类账户变更

1、开户单位到开户信用社领取“银行结算账户变更申请书”(一式三联);

2、开户单位将填写完整并加盖单位公章的申请书(一式三联)及两份开户资料送交开户信用社;

3、经办人员对申请书、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格性进行审核;无需人行审批,审核无误后直接办理账户变更手续。

四、账户撤销操作流程 (一)核准类账户撤销

1、开户单位到开户信用社领取“银行结算账户撤销申请书”(一式三联);

2、开户单位将填写完整并加盖单位公章的申请书(一式三联)及两份开户资料送交开户信用社;

3、经办人员对申请书、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格性进行审核后,可由信用社或开户单位将相关资料报送到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

4、人行审批后在系统中办理变更操作手续。

5、撤销后收回开户单位的印鉴卡,随当日传票装订,其他资料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保管。

(二)备案类账户撤销

1、开户单位到开户信用社领取“银行结算账户撤销申请书”(一 式三联);

2、开户单位将填写完整并加盖单位公章的申请书(一式三联)及两份开户资料送交开户信用社;

3、经办人员对申请书、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格性进行审核后,无需人行审批,直接办理销户手续。

4、撤销后收回开户单位的印鉴卡,随当日传票装订,其他资料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保管。

5、经办柜员需将单位交回的未用完的重要空白凭证与交回未用重要空白凭证清单进行核对是否相符,并与业务系统中的登记、使用、结余情况进行核对,查验清单上销户单位是否签章,核对无误后,加盖私章、业务用公章退客户一联,将未用完的重要空白凭证切角作废,并登记“作废重要单证登记簿”。

五、支票业务

(一)、经办柜员在接到客户交来的支票,审核支票的注意事项主要为:

1、出票日期:必须为大写,壹月贰月前零字必写,叁月至玖月前零字可写可不写。拾月至拾贰月必须写成壹拾月、壹拾壹月、壹拾贰月(前面多写了“零”字也认可,如零壹拾月);壹日至玖日前零字必写,拾日至拾玖日必须写成壹拾日及壹拾X日(前面多写了“零”字也认可,如零壹拾伍日,下同),贰拾日至贰拾玖日必须写成贰拾日及贰拾X日,叁拾日至叁拾壹日必须写成叁拾日及叁拾壹日。

2、收款人:转帐支票收款人应填写为对方单位名称。转帐支票 背面本单位不盖章。现金支票收款人为单位的应在背面盖章,收款人为个人的在背面签名。

办理支票业务的经办人员需出示身份证,并在背面签名及填写身份证号码。

3、付款行名称、出票人帐号:即为本单位开户银行名称及银行帐号,例如:开户银行名称:海口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银行帐号:***8888

4、金额:审核支票的大小写金额是否一致和规范。 5、审核用途。

6、审核支票是否在有效期内,支票的有效期为10天,日期首尾算一天。

7、支票不得涂改,涂改的支票不得受理。 (二)、核对预留印鉴

1、印鉴需双人核对。

2、预留印鉴为透明塑料材质的,将印模覆于印鉴上,仔细核对,所有印鉴完全一致后交由复核员复核,复核员操作程序同上。

3、预留印鉴为纸质材质的,先将支票印鉴部位折叠,分别臵于印鉴卡上,印鉴衔接无缝方可通过,复核员操作程序同上。

4、印鉴需清晰可辨,印鉴模糊的支票不得受理。 六、单位定期存款操作流程 1、单位定期存款开户所需资料:

(1)、原已在本营业网点开立活期账户的,填写开户申请书、提 供经办人身份证件、授权委托书和预留印鉴卡并在“单位开户申请书”上注明活期账户的账号,不需提交其他资料。

(2)、如果开户单位在我社没有开立结算帐户,则需要开户单位提供开户申请书、营业执照正本,并预留印鉴。印鉴包括单位财务专用章、单位法定代表人章(或主要负责人印章)和财会人员章。

2、开户单位必须签发转账支票,经经办柜员审核无误并收妥后,打印存款证实书,加盖业务公章后交还单位作存款凭据。

3、存款到期,开户单位需持加盖预留印鉴的存款证实书和进账单向我社办理转账。

4、提前支取定期存款,应出具盖有单位公章的书面证明,说明提前支取的正当理由。我社根据支取日挂牌公告的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付本息。部分提前支取的,提前支取的存款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剩余存款换发新的存款证实书,按原证实书开立日挂牌公告的定期存款利率和原定存期计付利息。

5、定期存款到期后,可以办理续存手续。我社收回存款证实书,结清利息,并换发新的证实书,按续存之日起计息。

存款证实书更换印鉴时,开户单位持单位公函和证实书向我社办理更换印鉴手续。如发生存款证实书遗失、损毁、被盗而要求挂失的,我社根据单位出具的要求挂失止付的公函,查实存款确未被支付后,为单位办理挂失手续,补开新的存款证实书。

七、大小额支付业务

(一)客户办理汇兑业务时,需填写一式三联“电汇凭证”/ “个人汇款凭证”。对公客户不得办理现金汇兑,办理汇兑的资金必须从其结算账户转出。

(二)经办人员审核客户提交的“电汇凭证”/“个人汇款凭证”,应注意以下事项:

1、对公客户及办理转账汇款的对私客户在“电汇凭证”上必须填写的内容包括:

“委托日期”、“汇款人全称”、“汇款人账号”、“汇出行名称”、“收款人全称”、“收款人账号”、“汇入行名称”、“金额”(包括大、小写金额)。

(2)办理现金汇款的对私客户在“个人汇款凭证”上必须填写的内容包括:

“委托日期”、“汇款人全称”、“汇出行名称”、“收款人全称”、“汇入行名称”、“金额”(包括大、小写金额,大写金额前应填写“现金”字样)。

3、“电汇凭证”上填写的“委托日期”是否为当天日期; 4、客户填写的“汇款人户名”、“账号”是否与综合业务系统内的账号、户名相符;

5、对公客户办理汇兑业务时,“电汇凭证”第二联加盖的预留印鉴是否为预留银行印鉴;

6、办理转账汇款的客户,其账户余额是否足以支付汇兑款项; 7 汇款人应在“电汇凭证”上写明联系方式和身份证号码,以便在发生退汇时汇出社能够及时与其联系;

8、“电汇凭证”上填写的大小写金额是否一致。

(三)经办人员审核“电汇凭证”内容填写无误后,对于办理转账汇兑的客户,借记申请人账户;对于办理现金汇兑的客户,收妥客户现金后先进行现金挂账,挂至 “2431应解汇款”科目,再通过大小额系统录入。

(四)经办人员按照相应收费标准向客户收取手续费。“电汇凭证”第一联加盖转讫章(或现金讫章)和收费回单一并交客户。“电汇凭

证”第二联加盖转讫章和经办人个人名章,大小额转账业务传票的附件。

(五)录入员录入完毕,将传票整理好,并加盖私章,交复核员进行复核。

复核员在系统中录入支付交易序号,复核已录入的往账信息。复核交易必须由复核员进行,不得由同一操作员同时进行录入和复核处理。

复核员审核往账信息是否录入正确。复核完毕提交系统处理,小额复核后即发送,对于大额汇兑往账,需由业务主管授权方可发送。

(六)对于复核未通过的往账,属于复核时录入错误的,由复核员再次进行复核处理。属于录入员录入有误的,退回录入员进行修改。

汇兑往账信息的修改人必须是原录入员,修改完毕后再次交复核员进行复核。

(七)汇兑往账复核提交后,操作员可查询往账业务状态,往 账状态分为“已清算”、“已授权”、“已撤销”等,掌握业务信息。

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工作有关规定 一、有权查询、冻结、扣划的机关及分类

(一)人民法院、税务机关和海关:查询、冻结和扣划单位及个人的存款。

(二)人民**、公安机关、**机关、军队保卫部门、监狱、犯罪侦查机关:查询和冻结单位及个人的存款,但无权扣划。

(三)监察机关(包括军队监察机关):查询单位和个人存款,但无权冻结和扣划。

(四)审计机关、工商管理机关和证券监督管理机关:只有权查询单位存款,无其他权利。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具有类似于冻结措施的对单位和个人存款暂停结算的权利。

截至目前,法律、行政法规只规定上述机关有权查询、冻结和扣划存款,其他任何机关无权采取上述措施。

二、协助查询业务

(一)办理协助查询业务时,经办人员应当核实以下证 件:有权

机关执法人员(原则上2人)的工作证 件或介绍信;有权机关县团级以上(含,下同)机构签发的协助查询通知书。

(二)协助查询时,经办人员要认真审查协助查询通知书,有权机关不能对个人存款户提供账号或身份证号码的,经办人员应当要求有权机关提供其他足以确定该个人存款账户的情况。

(三)信用社协助有权机关查询的资料仅限于存款资料,包括被查询单位或个人开户、存款情况以及与存款有关的会计凭证、账簿、对账单等资料。有权机关可以抄录、复制、照相,但不得带走原件。

(四)信用社在协助有权机关办理完毕查询存款手续后,有权机关要求予以保密的,信用社应当保守秘密。

三、协助冻结业务

(一)办理协助冻结业务时,经办人员应当核实以下证 件和法律文书:有权机关执法人员(原则上2人)的工作证 件或介绍信;有权机关县团级以上机构签发的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主要负责人签字)。

(二)人民法院出具的冻结存款裁定书、其他有权机关出具的冻结存款裁定书。

(三)冻结单位或个人存款的期限最长为6个月(起始日期不计入),期满后可以续冻。有权机关应在冻结期满前办理续冻手续,逾期未办理续冻手续的,视为自动解除冻结措施。

(四)有权机关要求对已被冻结的存款再行冻结的,信用社不予办理并说明情况。

(五)在冻结期限内,只有原作出冻结决定的有权机关作出解冻决定并出具解除冻结存款通知书,才能对已冻结的存款予以解冻。

(六)被冻结存款的单位或个人对冻结提出异议的,信用社应告知其与作出冻结决定的有权机关联系,在存款冻结期限内,信用社不得自行解冻。

(七)有权机关在冻结、解冻工作中发生错误,其上级机关直接做出变更决定或裁定的,信用社接到变更决定书或裁定书后,应当予以办理。

四、协助扣划业务

(一)办理协助扣划业务时,经办人员应当核实以下证 件和法律文书:

(二)有权机关执法人员(原则上2人)的工作证 件或介绍信; (三)有权机关县团级以上机构签发的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主要负责人签字);

(四)有关生效法律文书或行政机关的有关决定书。

五、信用社在协助冻结、扣划单位或个人存款时,应当审查以下内容:

(一)“协助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填写的需被冻结或扣划存款的单位或个人开户金融机构名称、户名和账号、大小写金额;

(二)协助冻结或扣划存款通知书上的义务人应与所依据的法律文书上的义务人相同;

(三)协助冻结或扣划存款通知书上的冻结或扣划金额应当是确定的。如发现缺少应附的法律文书,以及法律文书有关内容与“协助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的内容不符,要说明原因,退回“协助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或所附的法律文书。

有权机关对个人存款户不能提供账号的,信用社应当要求有权机关提供该个人的居民身份证号码或其他足以确定该个人存款账户的情况。如有权机关不能提供的,信用社不予协助扣划。

(四)信用社在协助扣划时,应当将扣划的存款直接划入有权机关指定的账户。有权机关要求提取现金的,信用社不予协助。

(五)若有权机关要求对个人定期存单进行部分扣划的,应按要求金额进行扣划,将剩余金额重开一张新的定期存单。新开存单作代保管处理。经办人应联系客户,请其取回新开存单,并将原存单交还信用社,交回的原存单作当日传票附件。

五、有关事项

(一)信用社在接到协助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后,不得再扣划应当协助执行的款项用于收贷收息,不得向被冻结的单位或个人通风报信,帮助隐匿或转移存款。

(二)查询、冻结、扣划通知书与解除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均

应有有权机关执法人员依法送达,信用社不接受有权机关以外的人员代为送达的上述通知书。

(三)两个以上有权机关对同一单位或个人的同一笔存款采取冻结或扣划措施时,信用社应当协助最先送达协助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的有权机关办理冻结、扣划手续。

两个以上有权机关对信用社协助冻结、扣划的具体措施有争议的,信用社按照有关争议机关协商后的意见办理。

(四)今后,法律、法规及规章有新的规定的,从新规定。 六、相关要求

(一)各信用社(部)要在营业机构确定专职人员(应熟悉相关业务),负责接待要求协助查询、冻结和扣划的有权机关,及时处理协助事宜,并注意保守秘密。

(二)各社(部)要建立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工作登记簿。在协助办理查询、冻结、扣划手续时,应对下列情况进行登记:

1.有权机关名称;

2.执法人员姓名和证 件号码; 3.信用社经办人员姓名; 4.被查询、冻结、扣划单位或个人的名称或姓名; 5.协助查询、冻结、扣划的时间和金额; 6.相关法律文书名称及文号; 7.协助结果;

8.其他自行确定的内容。

登记簿应在协助办理查询、冻结、扣划手续时填写,并有有权机关执法人员和信用社经办人员签字。有权机关的执法通知书(信用社保存联)归档管理。

每日班后需做的工作

对记账凭证、原始凭证等进行审查整理,及时向主管进行移交,接受主管事后监督,核对现金和有价单证并做好登记,检查款箱是否盖紧锁牢,现金、有价单证和业务用章一同装箱入库保管,是否按时 签退,检查五门落锁情况和各种登记薄的登记情况,由主管柜员确认当天的工作全部处理到位后,综合柜员方可下班离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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