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7月修订)
一、研究生公派出国(境)人员范围
1. 清华大学在校研究生;
2. 外单位委托清华大学培养的研究生(须经委托单位同意方可派出)。
二、研究生因公出国(境)的基本条件
1. 研究生赴国(境)外进行相关的学术活动应结合研究生的论文工作,参加赴国
(境)外的对外交流活动应由学校组织; 2. 应有经费保证;
3. 出国(境)外语水平合格。
三、研究生公派出国(境)外语水平要求
符合下列条款之一的研究生,视为出国(境)外语水平合格: 1. 清华大学英语水平Ⅱ考试合格;
2. 国家六级英语考试75分(总分100分)或530分(总分710分)以上; 3. TOEFL考试成绩580分以上或92分以上(总分120分); 4. 有在国外连续学习或工作半年以上的经历; 5. 清华大学出国(境)外语考试成绩及格;
6. 前往非英语国家(或地区)的官方语言水平证明。
四、研究生因公出国(境)相关事项规定
1. 研究生在校期间的最后一学年内不得长期(半年以上)派出,且回国后的论文
工作时间不得少于半年。
2. 在校博士生出国(境)一般不超过一年;在校硕士生及直博生资格考试通过前
出国(境)一般不超过半年。
3. 公派出国(境)研究生的身份均在出国(境)前确定,出国(境)后不得改变。 4. 因公派出的研究生,原则上不得延长在外期限;个别确因项目任务需要,须延
长在境外停留期限的研究生,必须提前一个月提出申请,且经导师及所在院系批准,并报学校审批。在外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三个月。 5. 长期公派出国(境)的研究生,离校前应办理临时离校手续。
6. 长期公派出国(境)的研究生的普通奖学金从出国(境)后的第二个月起停发,
回国后第二个月恢复发放。
7. 长期公派出国(境)的研究生出国(境)期间,学校暂停其校园卡的使用,学
生返校后在研究生院管理办公室报到并在注册中心注册后,方能恢复校园卡的使用。
附:
研究生因公出国(境)办事指南
一.申请程序
1. 通过网上申报系统填写申请表格,提交并打印出相关纸质申请表格; 2. 申请表由导师、院系外事及教学主管主任审核签字并加盖院系研究生教学办公
室公章;
3. 研究生本人签字后交到研究生院管理办公室;
4. 申请材料送至研究生院3-5个工作日后请到国际合作与交流处主页上查询本
人的批件下达通知(清华大学信息门户→部门信息发布→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出国出境→通知公告),然后持本人证件自行到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派出工作办公室领取批件,办理后续手续。
二.申请需提交的材料
1. 清华大学研究生因公出国(境)申请表一份(原件); 2. 国(境)外邀请信一份(复印件); 3. 出示符合要求的英语成绩证明;
4. 国家高水平公派研究生项目需提供中文“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资格证书”
一份(复印件);
5. 清华大学博士生短期出国访学基金资助项目需提供中文“清华大学博士生短期
出国访学基金录取函”一份(复印件);
;6. 申请由学校经费支付20天(含)以上在外费用者,需要提供“费用审批表”
7. 赴台湾地区的有关详细要求及说明,可到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派出工作办公室查
询(清华大学信息门户→办公指南→出境指南→因公出国(境)办理程序流程图→因公赴台湾地区办理程序详细说明)。
三. 申请延期需提交的材料
1. 学生本人签字的延长申请,导师及院系主管签字并加盖院系研究生教务管理公
章;
2. 国(境)外邀请信(复印件)。
四.其他事项
1. “博士生出席国际会议资助申请表”请交至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
2. 长期公派出国(境)的研究生办理临时离校手续,需填写临时离校手续单(清
华大学信息门户→部门信息发布→研究生院办公信息网→表格下载→外事活动相关中下载临时离校手续单)。
3. 国家公派出国联合培养的研究生办理临时离校手续,需填写国家公派出国联合
培养研究生临时离校/回校报到单(清华大学信息门户→部门信息发布→研究生院办公信息网→表格下载→外事活动相关中下载国家公派出国联合培养研
究生临时离校/回校报到单)。
4. 有关批件、签证事宜,请向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派出工作办公室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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