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案例提出:印尼汽车产业政策案
(1)概述:1996年10—11月,欧盟、美国和日本先后指控印尼的1993年和1996年汽车计划违反了《与贸易相关的投资措施协议》(TRIMS)等规则,并给这些国家的汽车工业造成不利影响。1997年7月30日,WTO的争端解决机构成立专家小组来解决这一纠纷。1998年7月2日,专家小组裁定,印尼汽车产业政策将国产化要求与优惠政策挂钩违反了TRIMS等WTO规则,建议争端解决机构要求印尼修改了其汽车政策,以与WTO规则相一致。1998年7月23日,DSB通过了专家小组报告。1999年7月15日,印尼通知争端解决机构,它已在规定的期限内公布了新的汽车政策,履行了专家小组报告中的建议。
(2)基本事实:本案涉及印度尼西亚的汽车工业国产化政策。
从1993年起,印度尼西亚就开始积极推行汽车国产化政策。1993年的激励计划规定,根据国产化率和汽车的类型对汽车中使用的进口汽车零配件免进口关税;对某些特定种类的汽车减征或免征奢侈品税。
1996年的国产汽车计划规定,对设备的所有权、商标使用及技术方面达到规定标准的公司,授予“先锋”公司或国产汽车公司的称号,具有这一称号的公司可以免除国产汽车奢侈品税和进口零部件的关税。但要保持这一称号,就必须在获得称号后3年内增加国产化程度。印尼国民在国外生产的汽车达到工业与贸易部规定的国产化率的要求,享有与印尼国内生产的国产汽车相同的待遇。另外还规定,如果外国生产的汽车中使用的印尼生产的零部件达到汽车价格的25%以上,可以视为满足了20%国产化率的要求。
按照1996年国产汽车计划的规定,惟一获得先锋公司称号的是TPN。该公司获得了
由国有和私有的银行团联合提供的6.9亿美元贷款。这笔贷款的期限为10年,目的是帮助TPN公司继续实行国产汽车计划。
二. 相关理论基础
本案例涉及《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TRIMS)。该协议的使用范围是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所谓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是指东道国在对外国投资者在投资方面所采取的各种I政策措施。
TRIMS的目标是,在不违背关贸总协定有关的前提下,以达到下述目的:(1)为资金的跨国流动提供便利,以促进国际贸易的进一步发展与自由化;(2)确保自由竞争,以加速所有贸易方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增长;(3)照顾发展中成员方,尤其是那些最不发达成员国在贸易、开发和财政方面的特定要求。
TRIMS规定,凡不符合关贸总协定的国民待遇原则或禁止数量限制原则的投资措施,各成员方应禁止使用。这些投资措施包括:当地含量要求、制造界限要求、贸易平衡要求、产品指令要求、外汇管制要求和国内销售要求。
三.案例分析
(1)不符合关贸总协定国民待遇原则的投资措施。主要包括当地含量要求、制造界限要求、贸易平衡要求、贸易平衡要求、产品指令要求、外汇管制要求和国内销售要求。
a.要求外商投资企业购买或使用国内产品或由国内供应的产品,不论其具体要求是规定特定的产品、产品的特定数量或价值、还是规定该企业生产的一定比例的产品数量或价
值;
b.限制外商投资企业购买或使用进口产品的数量,并把这一数量与该企业出口当地产品的数量或价值相联系;
(2)不符合关贸总协定禁止数量限制原则的投资措施。包括产品指令要求、外汇管制要求、制造界限要求、当地成分要求、贸易平衡要求和国内销售要求等。其具体规定是:
a.限制外商投资企业进口其生产有关的产品或将进口量限于 企业出口其产品的数量或价值;
b.通过对外商投资企业使用外汇的控制,限制企业进口其生产所使用的或与其生产有关的产品,即将企业使用外汇的额度限定在其出口净得的外汇之内;
c.限制外商投资企业出口其产品或为出口销售其产品,不论具体规定产品、规定产品的特定数量或价值,还是规定其生产的一定比例的数量或价值。
(3)发展中国家成员方可以在某些方面享受特殊的优惠。
a.发展中国家成员可以按照关贸总协定有关规定为建立特定工业而提供必要的关税保护、为国际收支目的而实施数量限制的规定。
b.发展中国家成员方,特别是最不发达国家成员方在规定时期内废除有关的投资措施存在困难者,经过货物贸易理事会的评审,可以延长过渡期限。
四.心得体会
《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对WTO成员特别是发展中国家成员方的投资政策影响很大。WTO成立后,各成员方都在积极地根据《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的要求修改本国的外资政策。印度尼西亚汽车产业的外资政策这个案例中,其违背了外资政策中有当地含量限制方面的内容,惹上国际纠纷被WTO强制修改。
在中国以往的外资政策中,中国将全面遵守《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定》,并取消外汇平衡要求、贸易平衡要求、贸易平衡要求、当地含量要求和出口实绩要求等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中国的主管机关将不执行包含此类要求的合同条款。进口和投资的分配、许可或权利将不以国家或地方各级主管机关所规定的实绩要求为条件,或受到诸如进行研究、提供补偿或其他形式的产业补偿,包括规定类型或数量的商业机会、使用当地投入物或技术转让等间接条件的影响。
此外,中国的外资政策对外资实行的优惠待遇对于吸引外资的流入是有很大的积极作用的,特别是在改革开放初期,因为当时的环境在总体上是不利于外资进入的,外资企业所面临的经营条件要远比内资企业差,优惠政策的实行有助于减少外资的进入风险,降低外资的进入资本,提高外资进入中国的积极性。但是,随着中国总体环境的不断完善以及对外资企业限制的逐步减少,导致了市场扭曲并且由于对外商投资给予过度的优惠待遇,造成了内资之间的不公平竞争,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国家继续实行对外资企业的优惠政策,这对本来已经疲于奔命的内资企业来说,无疑是雪上加霜。
最后,我认为中国应实行中性外资政策,即对外资活动既不实行歧视,也不给予过度的优惠。今后,政府不应再出于某些特定的理由而对外资或内资企业优惠或歧视。在国民经济中,政府的职能不是通过优惠或限制政策来干预内资或企业的活动,而是为各类内资和外资企业的自由竞争创造公平的政策环境。
(注:在此期间,感谢刘创英老师给予我在学习和生活上的关心和指导,希望老师能天天开心,一切顺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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