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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与教育政策的关系

2021-08-28 来源:爱问旅游网


问答题:教育法与教育政策的关系是什么?

答:教育法与教育政策的可以从联系和区别两方面讨论。

二者联系:

①一致的目的。两者都是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其目的都是为了调整和规范教育活动和教育关系,规范和调整教育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为教育事业保驾护航,以使教育有效地发展,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使教育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②共同的意志。教育政策和教育法律所体现的意志是相同的,都是国家和人民的意志。教育政策和教育法规并不是针对某个个人而制定的,而是针对公共教育问题而制定的。只有当社会上大多数人或相当一部分人遇到了共同的教育问题,且这些问题迫切需要解决时,政府才会制定相应的教育政策和教育法规。我国作为工人阶级领导的社会主义国家,教育政策和教育法规都是广大人民群众共同意志的体现。

③相互依存。两者相互支持和补充,教育政策和教育法规在本质上是一致的,教育政策市制定教育法规的依据,教育法规是教育政策得到实施的保证,成熟的教育政策可以转化为教育法规。

二者区别:

①制定机关和约束力不同。 国家的教育法规是由国家机关或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而教育政策既可以由国家机关

制定,也可以由政党制定。一般性法律以及教育法律是由特定的立法机关制定的。我国的立法机构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国务院可以制定行政法规。如《教育法》就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

而政策的制定既可以是政党,也可以是国家机关和政府部门。政党在教育政策制定过程中起着重要作用,尤其是处在执政地位的政党。在我国,从国务院到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从中央教育部到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都直接参与了教育政策的制定。如《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是中共中央制定的,《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是由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共同制定和发布的,这些政策文献成为指导我国教育事业发展的纲领性文件。所以,教育法规的执行机关只能是国家机关,而教育政策除了国家机关,还有其他有关组织。

教育法规的作用主要表现为国家强制性,对全社会成员都有约束力,必须向全社会公布;而教育政策不具有国家强制性,只对某部分人有约束力,主要是指导性作用,只在一定范围内公布。教育法规是调整教育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包括国家机关制订与认可的一切有关教育方面的规范行文件,体现了法的本质属性,具有一般法的特征,如程序性、规范性、确定性、普遍约束性和强制性。

②表现形式不同。

教育政策通常是以决议、决定、纲要、通知、意见、指示等文件形式出现的,而法律则是法律条款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再现的。

③规范和稳定的程度不同。

法律表述严谨,逻辑性强,比较正规具体,但比较单调枯燥。政策形式多样,表述丰

富生动。

教育法规的稳定程度更高,而教育政策的灵活性更高。教育政策是制定教育法律的依据,很多教育法律条款都是从较为稳定的、对全局有重大影响的,以及在实践中获得了巨大成功的那些教育政策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成为教育政策的具体化和条文化。教育法规一旦确定下来又会对教育政策产生影响和制约,任何新的教育政策出台都不能与教育法律法规相抵触。如果两者发生矛盾,应以法律为准绳,依法办事。

④实施方式不同

教育法规以国家强制力作为其实施的保证。除了具有一般法律的特征外,教育法规尚具有行政主导性、教育性和广泛性等特点。而教育政策的实施主要通过人们的表率作用、组织约束、舆论引导等途径来实现,一般不具有直接的强制性。但教育政策也不是一纸空文,它通过一定的宣传途径和行政措施,同样能发挥巨大的作用。在实施过程中和对违反者的惩戒过程中,它主要依靠宣传教育的手段,而不依赖于国家的强制力。因此,教育法规的实施方式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要求社会成员必须遵照执行,违反了会受到惩罚和制裁;而教育政策则主要靠组织与宣传教育,启发人们自觉遵循。

⑤要解决的问题不同 教育法规与教育政策都是要解决比较重大的社会问题,但是它们也存在区别。对于那些急于解决的、暂时的、尚未定型的教育问题,采用制定政策的方式去协调和解决为好。比如我国现行的教育人事制度还不能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但有没有形成一套行之有效的模式来解决,这只能有赖与制定一些暂时性的政策来规范我国教育人事制度的改革,等到累积了相当成功的经验并找到一套有效的方法后,就可以通过立法的形式来确定我国

的教育人事制度。所以对于那些需要严格界定的、严肃对待的、比较稳定的教育关系,需要用教育法律来做出具体的、明确的、稳定的、可操作的规范和调整。如对高等教育中学位问题要有严格的法律规范,这样才能保证学位授予的严肃性和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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