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首页四川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四川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2023-02-08 来源:爱问旅游网
-------------精选文档-----------------

四川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全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环境应急预案”)管理,实现环保部门和环境风险源单位环境应急预案管理的科学化、程序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预案管理暂行办法》)和《四川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结合全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环保部门和环境风险源单位环境应急预案的备案申请、受理、审查、登记、归档等工作。

未按规定编制、评估应急预案的,按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保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执行。

第三条 管理原则 环境应急预案备案管理遵循分级负责、归口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备案范围及对象 各级环保部门编制、修订的环境应急预案应予备案。

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环境风险源单位,生产、贮存、经营、使用、运输危险物品的环境风险源单位,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环境风险源单位,以及其他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环境风险源单位,其编制、修订的环境应急预案

可编辑

-------------精选文档-----------------

应予备案。

工程建设、影视拍摄和文化体育等群体性活动有可能造成突发环境事件的,主办单位编制的临时环境应急预案应予备案。

第五条 申请对象和期限

县级以上环保部门编制的环境应急预案,应按照《预案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评估要求组织开展评估,在其主要负责人签署实施之日起20日内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环保部门备案。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的环境应急预案,应按照《预案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评估要求组织开展评估,在其主要负责人签署实施之日起45日内,报所在市(州)环保部门核查后送省环保厅备案。

省重点监控企业、涉重金属企业、涉尾矿库企业以及其它重点环境风险源单位的环境应急预案,应按照《预案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评估要求组织开展评估,在其主要负责人签署实施之日起30日内,报所在县(市、区)环保部门核查后送市(州)环保部门备案。

一般环境风险源单位编制的环境应急预案,应按照《预案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评估要求组织开展评估,在其主要负责人签署实施之日起20日内报所在地县(市、区)环保部门备案。

工程建设、影视拍摄和文化体育等群体性活动的临时环境应急预案,应按照《预案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评估要求组织开展评估,在活动开始3个工作日前主办单位应报当地人民政府环保

可编辑

-------------精选文档-----------------

部门备案。

环保部门新修订的环境应急预案,应于修订后20日内报原预案备案登记部门重新备案;监控类别和行业类别未发生变化的风险源单位,应于预案修订后30日内报原预案备案登记部门重新备案;类别已发生变化的环境风险源单位,应于修订后30日内报前款规定的相应备案登记部门重新备案。备案登记部门应视修订具体情况,要求报备案单位限期开展预案评估,预案评估期限不超过30天。

企业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试生产前,须将应急预案备案有关材料提交当地环保部门。

第六条 备案申请

各级环保部门和各类风险源单位在报送所编制、修订的环境应急预案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二份):

(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按照《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统一印制样式填报;

(二)应急预案评估小组人员名单和评估意见。按照《预案管理暂行办法》要求,预案编制、修订单位组织评估小组对预案进行评估,形成评估意见并附专家名单,填写《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评估意见表》并签章;

(三)环境应急预案文本;

(四)环境应急预案电子文档(word或WPS格式); (五)曾申请备案但因故未予登记的,提供环保部门不予备

可编辑

-------------精选文档-----------------

案的复函说明。

第七条 备案受理 负责备案的环保部门对有关单位提交的备案申请,按以下程序处理:

(一)申请材料存在的错误可以当场更正的,应要求申请人当场更正;

(二)申请材料不齐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的全部内容;

(三)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按照要求全部补齐的,自收到申请材料或者全部补齐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八条 备案审查

负责备案登记的环保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按照《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环发〔2010〕113号)的要求,组织应急管理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决定是否准予备案登记。

形式审查内容包括:

(一)预案封面名称、单位名称、编制日期、版本类型(编制/修订)等内容是否完整;

(二)风险源单位是否组织评估小组进行评估,评估小组成员是否参与(签字)并提出评估意见;

(三)预案是否按评估小组评估意见进行了修改; (四)预案是否经主要负责人签字和单位盖章予以批准实施;

可编辑

-------------精选文档-----------------

(五)正文内容格式是否按《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中第六条和第十条要求编写;

(六)正文图表、文字是否清楚,编排是否合理(名称、顺序、大小等);

(七)同类文字的字体、字号是否统一; (八)附件项目与正文表述是否一致; (九)环保部门认为应予形式审查的其他内容。 第九条 备案登记

经审查符合要求的环境应急预案,负责备案的环保部门予以登记并向申请备案单位出具《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一式四份)由备案登记部门和申请单位各存二份,有效期3年(自备案登记之日起计算)。申请备案单位应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完成应急预案修订工作,并重新申请备案。

对审查未予通过的环境应急预案,由负责备案登记的环保部门提出修改意见,退回申请备案单位,申请备案单位于20日内修改完善并重新申请备案。

第十条 归档管理

地方各级环保部门每季度应将环境应急预案备案情况统计报送上一级环保部门,并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归档。

环境应急预案备案编号实行全省统一编制,编号共17位,

可编辑

-------------精选文档-----------------

前6位为申报单位所在地的行政区划代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代码》(GB/T 2260-2007)规定填写;7-10位为申报年度;11位为单位类别,环保部门为A,事业单位为B,企业为C;12-13位为备案级别,01为省级备案,02为市(州)级备案,03为县(市、区)级备案;14-17位为备案序号,各地独立顺序编号。

第十一条 责任

环境风险源单位依法编制、修订、评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但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备案的,由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据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上级环保部门对下级环保部门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工作实行不定期监督检查。对未按规定开展预案受理、审查、登记等工作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环保部门工作人员在开展预案备案和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索取和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不当利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解释权限 本办法由省环境保护厅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可编辑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