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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重大隐患考核制度范本

2021-10-04 来源:爱问旅游网
煤矿重大隐患考核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煤矿重大隐患的防治工作,确保煤矿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国各类煤矿企业。

第三条 煤矿重大隐患考核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企业负责、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重大隐患防治制度,明确责任,落实措施,确保煤矿安全生产。 第二章 考核组织

第五条 煤矿重大隐患考核工作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条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设立重大隐患考核组,负责对煤矿企业重大隐患防治工作进行考核。

第七条 重大隐患考核组由相关专家、工作人员组成,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八条 重大隐患考核组应当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煤矿企业重大隐患防治工作进行全面考核。 第三章 考核内容

第九条 煤矿重大隐患考核内容包括:

(一)煤矿企业重大隐患防治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 (二)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 (三)煤矿企业安全生产投入保障情况; (四)煤矿企业安全生产措施落实情况; (五)煤矿企业安全生产培训和宣传教育情况; (六)煤矿企业应急预案制定和演练情况; (七)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情况;

(八)煤矿企业事故处理和统计报告情况; (九)其他影响煤矿安全生产的重大隐患。

第十条 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重大隐患防治制度,明确责任,落实措施,确保煤矿安全生产。

第十一条 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

第十二条 煤矿企业应当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确保安全设施、设备、器材和安全防护用品完好有效。

第十三条 煤矿企业应当制定并落实安全生产措施,防止事故的发生。

第十四条 煤矿企业应当开展安全生产培训和宣传教育,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 第十五条 煤矿企业应当制定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十六条 煤矿企业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和纠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第十七条 煤矿企业应当及时处理事故,并按照规定报告。 第四章 考核程序

第十八条 重大隐患考核组应当在考核前向煤矿企业送达考核通知。 第十九条 煤矿企业应当根据考核通知,准备好相关资料,接受考核。

第二十条 重大隐患考核组应当按照考核内容,采取查阅资料、现场查看、提问等方式进行考核。

第二十一条 重大隐患考核组应当在考核结束后,向煤矿企业出具考核报告。 第二十二条 煤矿企业对考核报告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报告之日起5日内向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提出书面申诉。

第二十三条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诉后15日内作出答复。 第五章 考核结果运用

第二十四条 煤矿重大隐患考核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级。

第二十五条 煤矿企业重大隐患考核合格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予以公告。 第二十六条 煤矿企业重大隐患考核不合格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立即整改,并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七条 煤矿企业对重大隐患整改后,应当向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申请复验。 第二十八条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在复验合格后,解除对煤矿企业的处罚。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煤矿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改正,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并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建立健全重大隐患防治制度的; (二)未明确责任、落实措施的; (三)未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 (四)未制定并落实安全生产措施的; (五)未开展安全生产培训和宣传教育的; (六)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七)未加强对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的;

(八)未及时处理事故,或者未按照规定报告的。

第三十条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重大隐患考核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注:本制度范本仅供参考,具体实施需根据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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