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为规范招标投标收费,国家相继出台了计价格〔2002〕1980号文、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文、发改价格〔2011〕534号文等文件,促进了我国招投标法律制度的完善。但在实际工作中,发现了法律法规间存在一些抵触和矛盾,这其中有招标机构向中标人收取招标代理服务费做法不尽合理、招标代理服务费收取不够成本开支等问题,引起了业内人士的热议。本文为从法律法规概念上厘清招标代理服务费收取的合理性情况,从近年来国家出台的法律法规入手,借助于具体的实例,深入分析了当前招标代理服务费收取中的一些主要问题及存在原因,并就问题的解决提出了相关建议。
招标代理 服务费 计算基数 收费标准关键词:
中图分类号:F28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2095-6029(2014)03-0047-03一、引言
随着我国《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颁布实施以来,招投标活动已成为当下一种平常的商品交易行为。而招标代理机构通过帮助不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招标人选定合格的投标人,进而取得招标代理服务费已成为行业内的共识。但笔者在从事的招标代理活动中发现许多不合理之处:如在实际操作中出现招标人与招标代理机构签订招标代理合同,向中标人收取招标代理服务费,所收取的招标代理服务费不够成本开支,出现“入不敷出”的现象,上述情况导致了招标代理机构权益的受损、甚至出现“三角债”的债务纠纷,给招投标市场造成了不良影响。
基于此,有必要研究有关招标代理服务费的规范性文件,厘清招标代理服务费收取的法律概念。二、招标代理服务费收取的主要问题
为规范招标代理服务收费行为,维护招标人、投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的合法权益,国家相继出台了《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以下简称1980号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办
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
改办价格〔2003〕857号,以下简称857号文)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534号文,以下简称534号文)。
1.招标代理服务费向中标人收取的问题
笔者在从事招标代理活动中,发现在工程、货物和服务招标代理活动中,招标人与招标代理机构约定:招标代理服务费向中标人收取。其法律依据是国家发改委办公厅2003年发布的857号文,将1980号文中第十条:“谁委托谁付费”修改为“招标代理服务费用应由招标人支付,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就是由于857号文的这一修改,许多招标人,不论是工程、还是货物和服务类的招标,均利用了这一条款,将原本由招标人支付的招标代理服务费改由中标人支付。
笔者认为当下的招标代理服务费改由向中标人收取的做法,明显不合理。理由有二:
一是从1980号文第十条规定:招标代理服务实行“谁委托谁付费”。工程招标委托人支付的招标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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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代理Bidding Agents理服务费,可计入工程前期费用。货物招标和服务招标委托人支付的招标代理服务费,按照财政部门规定列支。这里体现“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且费用无论是工程中的前期费用、货物和服务招标项目的招标代理服务费,均是招标人在概算中单项列支的,不是竞争性费用。而改由中标人支付,将原本单独列支的招标代理服务费变成了投标人的竞争性成本。笔者在工作中深入发现:在许多招投标实际操作中,许多招标人生搬硬套857号文,仅在招标文件中约定:招标代理服务费由中标人支付,而未明确招标服务费计入投标报价,更无约定招标代理服务费在投标报价中属于不可竞争的条款。我们理解中的投标成本、招标代理服务费,均属于招标人的总投资范畴,正所谓“羊毛出在羊身上”,指的就是这个道理。而上述招标人的做法,将原本是招标人单独支付的招标代理服务费,转嫁给投标人支付的做法,无疑硬生生增加了投标人的成本,而原本单独列支的工程类的前期费用、货物和服务类单列的费用将出现节约,未能实现投资的综合效益。
二是招标代理服务费改由向中标人支付,虽然为招标代理机构收取服务费多了一种选择,实质上是为招标代理服务费形成“三角债”埋下了祸根。招标人在与招标代理机构签订合同时,将“招标代理服务费向中标人收取”的条款写进招标文件,无论是招标代理机构,还是中标人,均处于弱势地位,招标代理机构虽有合同谈判“讨价还价”的机会,但迫于市场经营竞争的现实无奈接受;而中标人则从一开始都只能被动接受,否则将连参加竞标的机会都会流失。招标代理机构出现了“为甲服务,向乙收费”的三角债务关系,在实际招投标工作中,容易出现中标人拖欠招标代理服务费形成坏账,导致其权益受损。如果出现招标失败导致流标的情形,未能确定中标人,则招标代理机构更无从收取招标代理服务费。向中标人收取招标代理服务费的模式难以保证招标代理机构的收费权益。
2.多项因素影响招标代理服务成本
多项因素影响招标代理成本,远远超出1980号文第九条规定:“上下浮动20%”的范围。招标代理全过程一般包括总体招标方案编制并报批、具体招标项目资格预审文件编制并报批、招标文件的编制中标公示、投诉和处理、中标通知书发出、合同签订、投标保证金返还等20多个环节,而事实上采用
48· 招标与投标2014·3资格预审还是资格后审,是否组织现场踏勘、是采
用招标人自有会议设施还是租用宾馆开评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收费标准、评标劳务费标准等事项均对招标代理的成本开支有较大影响,更有甚者招标失败导致流标的情形,增加了招标代理机构成本支出,而这些选择和影响远远超出1980号文上下浮动20%的范围。
以60万元的工程类项目为例,按照1980号文计算为0.6万元,如考虑上浮20%则招标代理服务费为0.72万元。以11家参加投标人为计算口径,笔者整理了工程招标代理成本的支出清单如表1所示,支出成本为0.84万元,出现“入不敷出”现象。这里还未包括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工资、招标代理机构企业费用,如组织投标预备会、踏勘现场,如果出现流标等情形成本支出费用将更高。
序号支出明细金额(元)1资格预审文件及招标文件印刷费用9002资格预审评审会务费5003资格评审专家劳务费15004开标评标会务费10005评标专家劳务费42006招标公告刊登费用3007合 计84003.招标代理服务费以中标金额为计算基数不合理根据1980号文规定:招标代理服务费以中标金额为计算基数,实行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招标代理服务费的计算必须在中标金额确定之后才能算出,但也有项目采取费率招标,则中标金额难以确定,招标代理服务费也难以计算。招标代理工作从概念上讲,确定中标人,发放中标通知书后,协助招标人完成合同签订工作后,则算已经完成招标代理工作,也意味着要收取招标代理服务费了,否则作为一个经营性企业的日常开销就难以为继。此其为不合理因素之一。
另外一个不合理现象表现为:在招标成本相差无几的情况下,收费标准由中标金额确定,对于一个招标代理项目,招标流程是法定的,如果招标代理机构未参与工程量清单、标底或控制价上限价的编制、技术文件编制,其从事的代理工作量、成本几乎没有太大差异,但其招标代理服务费则因中标金额的不同而出现很大差异。如100万元的工程类项目,根据1980号文件标准,招标代理服务费为1万元,招标代理服务费很可能不够成本支出;而1
(含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并报批评标、确定中标人、亿元的工程类项目,标准收费为30.55万元,则利润空间巨大。
4.标段的划分对招标代理服务费收取差异巨大标段的划分对招标代理服务费收取差异也很大。如一个4亿元的货物类招标,按照1980号文件的计算:如果一次性计算,其代理费为57.4万元;但如果分5次招标,平均每次按8000万元计算基准价,其代理费为37.4万元/次×5次=187万元;如果完全按标段计费,平均每标段按1000万元计算基准价,其代理费为9.9万元/次×40次=396万元,如果平均每标段按500万元计算基准价,其代理费为5.9万元/次×80次=472万元。虽然534号文降低了5亿元以上招标代理项目的计费标准,并设置了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的最高限额,工程类项目为450万元,货物类项目为350万元,服务类项目为300万元。但问题依旧没有根本性解决,主要表现在现有的规范性文件均没有规定计费的取费基准点,到底是以一个总的项目合计的中标金额,还是以每一次招标项目的合计中标金额,还是以每一标段的中标金额为计算基准点,没有明确。这给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中标人之间在计算招标代理服务费方面埋下了纠纷的隐患。
三、规范招标代理服务费收取的建议
1.招标代理服务费实行“谁委托谁付费”原则就招标代理服务费收取主体的角度,857号文与1980号文,存在冲突的迹象。主要体现在:1980号文主张“谁委托谁付费”原则,857号文的“招标代理服务费用应由招标人支付,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在事实
招投标代理Bidding Agents中改变了1980号文 “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857
号文作为发改委的部门规章,1980号文实际上是发改委正式发文。从效力上讲究,857号文效率低于1980号文。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当作为下位法的部门规章违反作为上位法的法律或行政法规时,由国务院予以改变或撤销。因此,应撤销857号文,实现招标代理服务费“谁委托谁付费”原则的回归。
2.招标代理服务费计算基数由中标金额改由招标标的投资额
正如前文所述,根据1980号文规定:招标代理服务费以中标金额为计算基数,实行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招标代理服务费的计算必须在中标金额确定之后才能算出,但也有项目采取费率招标,则中标金额难以确定,招标代理服务费也难以计算。建议对招标代理服务费进行合理测算,以招标的标的物的投资额为计算基数,设置取费费率,计算得出招标代理服务费。这种做法可以解决采用费率招标或框架招标的项目难以确定招标代理服务费的问题。
3.进一步完善招标代理服务费的相关收费标准完善招标代理服务费的相关政策法规是促进招标代理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重要内容,是规范招标代理服务费收取的重要前提和法律基础。基于招标代理服务费成本的组成、中标金额的多少、标段的划分等内容影响着招标代理服务费收取,应立足于优化收费标准结构原则,做到“保低、细化标准”。对于工程类招标代理服务费,收费标准应当反映出招标项目的规模大、技术复杂程度、是否有特殊性等,尤其是对于流标等招标代理机构重复性的成本支出,要进一步明确招标代理服务费的收费标准,出台更为详细的招标代理服务费收取标准,以使招标代理事业良性发展,发挥市场经济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
作者简介:
周建文、柴建民、钦珏儿,国网浙江省电力公司湖州供电公司、湖州新伦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参考文献:
[1] 郭宪、代鄂. 招标代理服务费支付主体研究[J].北京:中国工程咨询. 2012(3):67-69.
[2] 冯君. 招标代理服务费由中标人支付合不合理[J].北京:中国招标. 20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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