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投集团公司行政管理中心
关于印发《绵阳市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工程现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集团公司各中心、事业部、所属公司:
《绵阳市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工程现场管理办法(试行)》已经集团公司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绵投集团公司行政管理中心
2012 年10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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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工程现场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绵阳市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集团公司)战略管控要求,为有效控制工程质量、进度、安全和造价,确保工程项目推进规范、有序、合规、合法,结合集团公司工程管理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范围内(具体范围参见《工程管理总则》中第七条)各类工程建设项目的工程现场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现场管理包括建设、施工、监理三方面,并以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为考核管理对象。
第四条 各项目参建单位要完善项目驻地管理机构,按招投标文件及合同约定配备相应人员。
第五条 本办法中涉及施工、监理单位的管理条例应由项目管理单位在招标时列入招标文件和合同条款。
第二章 集团公司工地巡检
第六条 由工程管理中心牵头组织相关中心和集团公司安办实施工地巡检。
第七条 工程建设项目巡检要求:
(一)工程管理中心会同相关部门进行月度巡检(每季度至少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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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一次巡检),对重点项目的重要节点必须进行巡检和监控;
(二)巡检内容包括建设工程项目各方责任主体人员履职、履约;工程管理制度建设;工程质量、进度、安全文明、造价、档案管理等;
(三)巡检时要求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建设单位现场代表必须到场,并按要求提供巡检所需资料和成果。
第八条 在巡检过程中如建设单位现场代表不到场,如出现一次,对相关人员进行通报并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中心给予缺勤处理;如出现两次不到场,给予所在公司黄牌警告;如连续三次不到场,给予现场代表降薪处罚。如其他各参建单位相关人员不按规定到场,则按第五章相关条款进行处罚。
第九条 巡检报告将在集团公司月度工作例会上进行通报,并作为项目管理人员、事业部及所属公司的考评依据,也将作为集团公司合作企业备选库各入选单位的评估依据。
第三章 建设单位现场管理
第十条 如现场代表无故缺席一次会议(现场例会及要求参加的专题会),将处以每次200元处罚;如经人力资源或工程管理中心查实,无故缺勤或迟到早退,将按集团公司考勤管理办法顶格处理,经查实达三次以上,将予以降职和降薪处理。
第十一条 现场代表需要做好自身廉洁自律管理,在廉洁自律方面经查实存在问题的,将做劝退或辞退处理,情节严重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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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如所负责项目出现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其他重大不良事件),现场代表将承担连带责任,每出现一次,年薪降10%。
第十三条 为充分体现建设单位规范管理和现场形象,要求: (一)建设单位现场代表必须佩戴统一制作的工作证和安全帽; (二)施工单位须向建设单位现场代表提供不低于两间(15㎡/间)以上的办公场所;
(三)建设单位办公室内需将建设单位现场代表岗位职责、现场管理办法、技术经济签证流程、设计变更管理流程、项目施工控制计划及组织架构等内容进行上墙公示。
第十四条 在市级以上相关部门进行工作检查、节点验收和成果确认时,需提请工程管理中心和相关职能中心到场参加。
第十五条 工程建设项目第一次工地例会、图纸会审以及其他重要的技术方案专题会,需提请工程管理中心和相关职能中心到场参加。
第四章 施工单位现场管理
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根据投标文件承诺的要求设置项目经理部。项目经理部组织架构齐全,管理人员应按投标文件的承诺全部到位,采取“压证施工”,不得随意更换。施工单位如需更换管理人员,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更换的管理人员资质业绩不得低于投标时所授权的管理人员,并按程序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应认真按照施工规范进行施工,并做到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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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文明施工。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按规定的工期完成工程项目。
第十八条 施工单位要按照国家现行的施工规范、规程、标准进行施工,建立质保体系,确保工程质量。严禁使用不合格材料,对工程质量达不到规定的一律无条件返工。
第十九条 根据规定的工期要求,编制、上报总体进度计划、月进度计划、分部工程进度计划和关键工程进度计划,并按工程进度计划实施,对未能达到计划要求的应及时进行调整并上报审批。
第二十条 建立安全施工保证体系,加强职工安全教育和培训。施工现场要按规定设置各种安全施工标志(牌)及相关设施、设备,确保安全施工。
第二十一条 按照相关规定,做好工地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工作,施工作业面应有宣传标语。
第二十二条 项目经理在施工现场的工作时间原则上不少于每月20天,其他管理人员不得擅自离开工地,确因工作需要不能保证的,应向监理单位及建设单位现场代表请假并取得同意。
第二十三条 施工单位管理人员应参加各种工地会议,不得无故缺席,其中周例会要求施工单位项目经理(项目执行经理)或技术负责人必须参加,月例会要求施工单位总经理(或委派副总经理)参加(每季度施工单位总经理参加月度例会不得少于一次)。
第二十四条 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各种制度图表上墙。施工主要技术管理人员应实行挂牌上岗。
第二十五条 当施工现场发生安全责任事故时,施工单位应即时通知监理及建设单位,不得故意隐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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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施工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承揽业务,严禁个人承揽分包工程业务。分包工程发包人(即工程总承包施工单位)和分包工程施工单位应当依法签订分包合同。分包工程发包人应当在分包合同订立后七日内,将分包合同送监理及建设单位审批,并报送市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分包工程发包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拖欠分包工程施工单位的工程款、劳务工资。
第二十七条 经认定,存在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行为的施工单位,情节较轻的责令立即整改,并予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处罚;整改不到位的对施工单位处以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处罚(合同总金额在300万元以内的按5万元处罚);情节严重的或拒不整改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相关规定和《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六十条等相关条款以及它相关规范性文件进行查处,并按程序报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行政处罚;对造成严重后果,构成刑事违法行为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凡施工单位在文明施工中表现突出,或取得了市级以上的施工奖项,我公司将给与相应的奖励;如在市级及以上评比中出现不合格或被通报的单位,我公司将给予相应处罚。
第五章 监理单位现场管理
第二十九条 监理单位必须在施工现场设置监理部,并按投标时承诺的人员全部到位,对项目总监及主要专业监理工程师实行压证制度,所压证件至合同标的工程完工后才能退还。在监理服务期间,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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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单位不得更换上述人员,确需做出监理人员调整,则必须由监理单位提出有法律效力的申请(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调整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15%,且所更换的监理人员资历应不低于合同约定的相应资历水平,经集团公司审批同意并按规定完成行政主管部门变更手续后方视为同意。
第三十条 编制规范、实用的监理规划及实施细则报建设单位审批。按照监理规范和监理合同,认真做好工程质量、进度、安全、造价和环保的监理工作。
第三十一条 严格质量监理,遵守监理程序,确保工程质量。按规定对各施工工序进行巡视,坚持对重点工程、关键部位、重要工序进行全过程旁站和控制;对工程原材料进行严格把关;按规定的方法和频率对工程项目进行抽检、验收,所有的质量、试验资料应齐全。
第三十二条 做好对施工单位施工进度计划的检查,发现进度滞后应通知施工单位进行调整,并督促施工单位按进度计划实施。
第三十三条 严格审查施工单位的计量资料,做到计量依据充分、程序符合规定,工程计量准确,不得超前计量或多计、漏计。
第三十四条 加强信息管理。组织召开监理例会及工程现场相关专题技术讨论会、协调会,负责会议纪要记录整理,会议纪要齐全,文件往来规范;及时记录监理日志和报送监理月报。
第三十五条 监督、检查各施工单位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同时做好监理内部的安全工作。
第三十六条 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各种制度图表上墙;监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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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实行挂牌上岗。
第三十七条 监理人员应恪守监理职业道德准则,办事公道,清正廉洁,不以权谋私,不得损坏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利益。
第三十八条 监理人员应遵守作息时间,原则上在作息时间内以及夜间施工期间工地现场应有监理人员。派驻到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代表)未经建设单位现场代表书面批准不得离开工地。总监每月监理服务不低于20天,若总监理工程师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工地,监理单位向建设单位支付人民币2000元/次违约金,累计三次者建设单位有权单方终止合同。各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服务不低于25天,且监理人员必须保证90%的出勤率(按日历天计算),否则建设单位有权按比例扣减监理人员的服务费。建设单位现场代表有权对派驻监理人员每天进行考勤,监理单位在提供监理费支付凭证时,应附建设单位确认的月考勤表、监理人员到位表作为费用支付依据。
第三十九条 实行请假制度。现场总监及专业监理工程师有事耽搁需离开工地时应向建设单位请假,征得建设单位同意后方能离开工地。监理人员应参加各种工地会议,不得无故缺席。根据项目的需要,要求总监、相关专业监理工程师或其他监理人员到通知地点开会的,以上人员应准时参加。如无故缺席,则须承担总监500元/次,相关专业监理工程师300元/次,其他监理人员200元/次的处罚;累计达三次以上将做翻倍处罚或终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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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考核与奖惩
第四十条 施工单位施工质量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每次处以2000-20000元的处罚。
(一)在材料进场之前,未将材料质量证明资料报经监理工程师审核批准;各种原材料进场后,未通知监理人员进行检查验收;
(二)在施工中使用了不合格材料;
(三)施工工艺未经监理工程师批准而擅自采用;
(四)上一道工序完工未经监理工程师检查验收而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
(五)施工时偷工减料,或未按施工规范进行施工;施工中存在质量问题或被相关职能主管部门通报批评;
(六)施工中未按监理程序报检;各隐蔽工程未经检查验收进行覆盖;
(七)质量资料不齐全,或内容不真实,或签认不齐全。 第四十一条 施工单位施工进度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每次(每月抽查一次)处以扣1000-5000元的处罚。
(一)未编制施工总体进度计划、月计划; (二)检查时实际施工进度滞后,未完成进度计划; (三)工程实际进度未达到计划要求时,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调整。
第四十二条 施工单位计量支付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每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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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1000-2000元的处罚。
(一)不按工程量清单和合同规定的程序、计量范围、内容上报计量支付资料;
(二)计量支付的项目不真实,数据不准确,出现虚假数据; (三)计量时出现超前计量或多计、重计现象。
第四十三条 施工单位施工安全和文明、环保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每次处以500-2000元的处罚。
(一)未按合同和安全规程要求施工;
(二)施工时未按安全规程要求设置各种安全施工标志(牌);施工作业人员未戴安全帽或按要求穿戴安全防护用品;施工现场脏、乱、差;
(三)施工时弃方未按要求处理,或造成水污染、噪声污染、空气污染等现象或被相关职能主管部门通报批评;
(四)未及时支付民工工资。
第四十四条 施工单位内部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每次处以500-1000元的处罚。
(一)未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制度和图表未上墙; (二)主要人员不参加工地会议、集团公司工地巡检且未请假,或有事离开工地未请假;
(三)主要施工技术管理人员未挂牌上岗; (四)文件往来的处理逾期或不办理。
第四十五条 未按要求及时组建项目经理部,项目经理或项目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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术负责人未按投标时承诺的人员及时到位,将报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理,且集团公司可对施工单位处以20000/人的处罚。
第四十六条 监理单位质量控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每次处以500-1000元的处罚。
(一)施工中巡视不够,未能及时发现质量问题,或发现问题未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关键工程、部位该旁站而未旁站;
(二)施工原材料、施工工艺、施工质量控制出现纰漏;未对主要材料进场的出厂合格证明和材质检测证明进行检查;对于没有检测证明或质量不合格的材料施工单位使用而未及时制止;
(三)验收不合格工程;施工单位强行进行下道工序施工而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
(四)接到施工单位通知后不及时到场,未能进行有效签认; (五)质量资料不齐全、内容不真实或签认不齐全。 第四十七条 监理单位进度控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每次(每月抽查一次)处以200-500元的处罚。
(一)未对照施工单位的进度计划完成情况进行检查; (二)当工程实际进度未达到计划要求时,未提出改进意见和措施。
第四十八条 监理单位费用控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每次处以200-2000元的处罚,并对相关人员作严肃处理,直至退场。
(一)工程量收方记录原始资料不全或相关人员未及时签字,或有弄虚作假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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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按工程量清单所规定的计量范围、内容和合同文件规定的支付细目计量(除变更工程细目);
(三)计量项目未经质量验收或质量不合格;
(四)中间计量时,应附的主要文件或资料签证手续不全; (五)计量支付的项目不真实,数据不准确,出现虚假数据; (六)出现超前计量或多、漏、重复计量;
(七)未在隐蔽工程覆盖之前通知建设单位对该部分计量进行现场核实。
第四十九条 监理单位未积极监督、检查各施工单位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出现问题的,每次处以500元的处罚。
第五十条 监理单位信息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每次处以100-200元的处罚。
(一)监理人员未按规定填写监理日志、或巡视记录、旁站记录; (二)每月未提交监理月报;
(三)工地例会无专人纪录,或无会议纪要; (四)文件往来的处理逾期不办理。
第五十一条 监理单位内部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每次处以100-500元的处罚。
(一)未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制度和图表未上墙;各项检查记录、资料不齐全;
(二)主要人员不参加工地会议、集团公司工地巡检且未请假,或离开工地未请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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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监理人员未挂牌上岗;
(四)应该在现场监理时监理人员却不在现场。
第五十二条 监理单位廉政建设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每次处以100-1000元的处罚。
(一)监理人员未恪守监理职业道德准则,有违反廉政建设行为; (二)监理人员不得进行与本工程有关的任何供销、中介活动及参股行为;
(三)监理人员不得参与或接受由施工单位付款的高档宴请及娱乐等活动。
第五十三条 监理单位未及时在现场组建监理部,未按投标时承诺的人员及时到位,处以2000-5000元/月的处罚。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由工程管理中心负责解释,各中心、事
业部及所属公司负责实施,审计监察中心负责监督执行情况。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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