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8-27
⼀、基本每股收益的计算
基本每股收益计算公式如下:“基本每股收益=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发⾏在外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发⾏在外普通股加权平均数=期初发⾏在外普通股股数+当期新发⾏的普通股股数×已发⾏时间÷报告期时间⼀当期回购普通股股数。已回购时间÷报告期时间”。其中,作为权数的已发⾏时间、报告期时间和已回购时间通常按天数计算,在不影响计算结果合理性的前提下,也可以采⽤简化的计算⽅法,如按⽉计算。新发⾏普通股股数应根据发⾏合同的具体条款,从应收对价之⽇起计算确定。
【例1】某公司20×7年初发⾏在外的普通股为30000万股;4⽉30⽇新发⾏普通股16200万股;12⽉1⽇回购普通股7200万股以备将来奖励职⼯之⽤。该公司当年实现净利润16250万元。20×7年度基本每股收益计算如下:发⾏在外普通股加权平均数: 30000×12112+16200×8/127200×1/12=40200(万股)基本每股收益=16250/40200=0.40(元)⼆、稀释每股收益的计算
(⼀)基本计算原则稀释每股收益是以基本每股收益为基础,假设企业所有发⾏在外的稀释性潜在普通股均已转换为普通股。从⽽分别调整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以及发⾏在外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得的每股收益。计算稀释每股收益,应当根据下列事项对归属于普通股的当期净利润进⾏调整:当期已确认为费⽤的性潜在普通股的利息;稀释性潜在普通股转换时产⽣的收益或费⽤,并考虑相关所得税影响。计算稀释性每股收益时,当期发⾏在外普通股加权平均数应当为计算基本每股收益时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与假定稀释隆潜在普通股转换为已发⾏的普通股⽽增加的普通股股数的加权平均数之和。计算稀释性潜在普通股转换为已发⾏普通股⽽增加的普通股股数的加权平均数时,以前期间发⾏的稀释性潜在普通股,应当假设在当期期初转换;当期发⾏的稀释I⽣潜在普通股,应当假设在发⾏⽇转换。
(⼆)不同类别稀释性潜在普通股每股收益的计算主要包括以下⼏种情况:
⼀是可转换公司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以采⽤假设转换法判断其稀释性,并计算每股收益。“稀释性每股收益=(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假设转换时增加的净利润)÷(发⾏在外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假设转换所增加的普通股股数)”。
【例2】某公司2007年归属于普通股的净利润为6500万元,期初发⾏在外的普通股股数为8000万股,年内普通股股数未发⽣变化。2007年1⽉2⽇公司按⾯值发⾏1000万元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利率5%,每100元债券可转换为105股⾯值为1元的普通股,所得税率33%。假设不考虑可转换公司债券在负债和权益成分之间的分拆。则2007年稀释每股收益的计算如下:增加的净利润=1000×5%×(1×33%)=33.5(万元)增加的普通股股数=1000÷lOO×l05=1050(万股)稀释每股收益=(6500+33.5)÷(8000+1050)=0.72(元)
⼆是认股权证、股份期权证。对于盈利企业,认股权证、股份期权等的⾏权价格低于当期普通股平均市场价格时具有稀释性。对于亏损企业,认股权证、股份期权的假设⾏权⼀般不影响净亏损,但增加普通股股数,从⽽导致每股亏损⾦额的减少,实际上产⽣了反稀释的作⽤,此时不应计算稀释每股收益。对于稀释性认股权证、股份期权,计算稀释每股收益时,⼀般⽆需调整分⼦的净利润⾦额,只需调增普通股加权平均数。“增加的普通股股数=拟⾏权时转换的普通股股数⼀⾏权价格×拟⾏权时转换的普通股股数÷当期普通股平均市场价格”。
【例3】某公司20×7年初对外发⾏200万份认股权证,⾏权价格3.5元,20×7年度净利润210万元,发⾏在外普通股加权平均数500万股,普通股平均市场价格4元,不考虑其他因素。该公司20×7年稀释每股收益的计算如下:增加的普通股股数=200-200×3.5÷4=25(万股)稀释每股收益=210÷(500+25)=O.4(元)
三是企业承诺回购其股份。企业承诺将回购其股份的合同中规定回购价格⾼于当期普通股平均市场价格时,应当考虑其稀释性。“增加的普通股股数=回购价格×承诺回购的普通股股数÷当期普通股平均市场价格⼀承诺回购的普通股股数”。
【例4】某公司20×7年6⽉与本企业股东签订合同承诺于20×8年6⽉以每股20元回购600万股普通股,2007年7-12⽉普通股每股平均市价12元,20×7年度该公司净利润8000万元,发⾏在外普通股。10000万股。公司稀释每股收益计算如下:.
调整增加的普通股股数:600×20÷12―600=400(万股)
稀释每股收益=8000÷(10000+400÷2)=0.78(元)
四是多项普通股。企业对外发⾏不同潜在普通股的,单独考察其中某潜在普通股可能具有稀释作⽤,但如果和其他潜在普通股⼀并考察时则可能变为反稀释作⽤。为了反映潜在普通股的最⼤稀释作⽤,应按各潜在普通股稀释程度从⼤到⼩的顺序计⼊稀释每股收益,直⾄稀释每股收益达到最⼩值。通常,股份期权和认股权证排在最前⾯计算。
【例5】某公司20×7年度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为7525万元。发⾏在外的普通股加权平均数15050万股。年初已发⾏在外普通股有:(1)认股权证8000万份,每份认股权证可以在⾏权⽇以6元的价格认购1股本公司新发股票。(2)按⾯值发⾏5年期可转换公司债券100000万元,债券每张⾯值100元,票⾯利率为2.5%,转股价格为每股25元,即每100元债券可转换4股⾯值为1元的普通股。(3)按⾯值发⾏的三年期可转换公司债券10000万元,债券每张⾯值100元,票⾯利率为1.9%,转股价格为每股10元。即每100元债券可转换10股⾯值为1元的普通股。当期普通股平均市价为12元,年度内没有认股权证被⾏权,也没有可转换公司债券被转换或赎回,所得税率为33%。假设不考虑可转换公司债券在负债和权益成分间的拆分,且债券票⾯利率等于实际利率。则20×7年度稀释每股收益计算如下:基本每股收益=7525÷15050=0.5(元)
⾸先,假设潜在普通股转换为普通股,计算增量股每股收益并排序,如表1。其次,分步计算稀释每股收益,如表2。五是⼦公司、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发⾏的潜在普通股。⼦公司、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发⾏能够转换成其他普通股的潜在普通股,不仅应当包括在其稀释每股收益的计算中,⽽且还应包括在合并稀释每股收益以及投资者稀释每股收益的计算中。【例6】甲公司20×7年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为40000万元(不包括⼦公司利润或⼦公司⽀付的股利),发⾏在外普通股20000万股,持有⼦公司A 60%的普通股股权。A公司20×7年度
净利润为8800万元,发⾏在外普通股5000万股,普通股平均市价为lO元。年初,A公司对外发⾏1000股可⽤于购买其普通股的认股权证,⾏权价格为5元,甲公司持有200万份认股权证。假设除股利外,母⼦公司之间没有其他需要抵销的内部交易。甲公司取得对A公司投资时,A公司各项可辨认资产的公允价值与其账⾯价值⼀致。则甲公司20×7年的每股收益计算如下:(1)A公司每股收益的计算
A公司基本每股收益=8800÷5000=1.76(元)
A公司调整增加普通股股数=1000-1000×5÷10=500(万股)A公司稀释每股收益=8800÷(5000+500)=1.60(元)(2)甲公司每股收益的计算
归属于甲公司普通股东的甲公司净利润=40000(万元)
包括在甲公司基本每股收益计算中的⼦公司净利润部分=1.76×5000×60%=5280(万元)甲公司基本每股收益=(40000+5280)÷20000=-2.264(元)
A公司净利润中归属于普通股且由甲公司享有的部分=1.60x5000×60%=4800(万元)A公司净利润中归属于认股权证且由甲公司享有的部分=1.60×500×200÷1000=160(万元)甲公司稀释每股收益=(40000+4800+160)÷20000=-2.248(元)三、每股收益的列报
(⼀)每股收益的重新计算包括以下两种情况:
⼀是派发股票股利、公积⾦转增资本、拆股和并股。发⾏在外普通股或潜在普通股的数量因派发股票股利、公积⾦转增资本、拆股⽽增加或因并股⽽减少,不影响所有者权益⾦额的,应当按照调整后的股数重新计算各列报期间的每股收益。上述变化发⽣于资产负债表⽇⾄财务报告批准报出⽇之间的,应当以调整后的股数重新计算各列报期间的每股收益。
【例7】某企业20×6年和20×7年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665万元和770万元,20×6年1⽉1⽇发⾏在外的普通股400万股,20×6年4⽉1⽇按市价新发⾏普通股80万股,20×7年7⽉1⽇分派股票股利,以20×6年12⽉31⽇总股本480万股为基数每10股送3股,假设不存在其他股数变动因素。20×7年度⽐较利润表中基本每股收益的计算如下:20×7年度发⾏在外普通股加权平均数=(400+80+144)×12÷12:624(万股)20×6年度发⾏在外普通股加权平均数
=400×1.3×12÷12+80×1.3x9÷12=598(万股)
20×7年度基本每股收益=770÷624=1.23(元)20×6年度基本每股收益=665÷598=1.1(元)
⼆是配股。当企业发⽣配股的情况下,计算基本每股收益时应考虑配股中包含的送股因素,将该部分⽆对价的送股视同列报最早期间期初就已发⾏在外,并据以调整各列报期间发⾏在外的加权平均数,计算各列报期间的每股收益。“每股理论除权价格=(⾏权前发⾏在外普通股的公允价值总额+配股收到的款项)÷⾏权后发⾏在外的普通股股数”;“调整系数=⾏权前发⾏在外普通股的每股公允价值÷每股理论除权价格”;“因配股重新计算的上年度基本每股收益=上年度基本每股收益÷调整系数”;“本年度基本每股收益=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配股前发⾏在外的普通股股数×调整系数×配股前普通股发⾏在外的时间权数+配股后发⾏在外普通股加权平均数)”。
【例8】甲企业2008年度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为9200万元,2008年1⽉1⽇发⾏在外的普通股股数为4000万股,2008年6⽉10⽇该企业增资配股公告,向截⽌到2008年6⽉30⽇(股权登记⽇)所有登记在册的⽼股东配股,配股⽐例为5股配1股,配股价5元,除权交易基准⽇为2008年7⽉1⽇。假设⾏权前⼀⽇的市价为每股11元,2007年基本每股收益为2.2元。甲公司的基本每股收益计算如下:
每股理论除权价格=(11×4000+5x800)÷(4000+800)=10(元)调整系数=11÷10=1.1
2008年度基本每股收益=9200÷(4000×1.1×6÷12+4800×6÷12)=2(元)
(⼆)每股收益的列报对于普通股或潜在普通股已公开发⾏交易的企业以及正处在公开发⾏普通股或潜在普通股过程中的企业,如果不存在稀释性潜在普通股的应在利润表中单独列⽰基本每股收益,存在稀释性潜在普通股的应在利润表中单独列⽰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释每股收益。合并财务报表中,企业应以合并财务报表为基础计算和列报每股收益,并在附注中披露与每股收益有关盼下列信息: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释每股收益分⼦、分母的计算过程;列报期间不具有稀释性但以后期间很可能具有稀释性的潜在普通股;在资产负债表⽇⾄财务报告批准报出⽇之间,企业发⾏在外普通股或潜在普通股股数发⽣重⼤变化的情况。参考⽂献:
[1]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6》,经济科学出版社2007年版。注:本⽂为⽹友上传,不代表本站观点,与本站⽴场⽆关。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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