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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推进银行业不规范经营专项治理的通知

2024-01-06 来源:爱问旅游网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推进银行业不规范经营专项

治理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

• 【公布日期】2012.04.12

• 【文 号】银监发[2012]15号

• 【施行日期】2012.04.12

•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

正文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推进银行业不规范经营专项治理的通知

(银监发〔2012〕15号)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

《中国银监会关于整治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规范经营的通知》(银监发〔2012〕3号)印发以来,在各级监管部门的组织推动下,银行业系统按照专项治理“七不准、四公开”要求,积极推进自查整改,认真梳理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重新制定并于3月底前公布了服务收费价目,专项治理已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为巩固专项治理已取得的各项成果,进一步明确和细化有关监管要求,督促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将专项治理推向深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收费公示方式和内容。一是官方网站公示和网点现场公示相结合。凡是有官方网站的银行,要统一由法人机构于四月底前在官网上公示,同时在营业网点保留纸制的《服务价目表》,方便金融消费者检索、查询、对照。二是调整《服务价目表》格式。要遵循政府指导价(含政府定价)和市场调节价分开的原则,对两类收费项目分类排序、逐项编号,便于消费者理解。三是增加收费公开内容。要遵循收费依据充分和优惠政策透明的原则,充分披露各项服务的业务功能、收费依据和优惠政策,便于消费者进行选择。四是明确价格浮动授权。对于浮动收费项目,由法人总部明确价格浮动范围和对分支机构的授权,分支机构只能按照授权在浮动区间内合理收费。

二、建立和完善投诉举报回应机制。各家银行总分行两级机构和各级监管派出机构都要立即开通专线电话并向社会公布,配备充足的专业人员接听并受理公众投诉举报。要认真对待并妥善处理金融消费者各项诉求,做到件件有回音、事事有答复。银监会各级派出

机构和各家银行业金融机构,接到银监会转办的投诉通知后,要立即派人到现场核查,并于5个工作日内回复投诉人和银监会。投诉查告情况作为各单位年度考核的内容。

三、加强新闻宣传力度。各家银行业金融机构可通过新闻通气等形式,向媒体解读本单位公示服务项目、优惠政策和管理措施等情况,向社会广泛宣传专项治理取得的良好成效。同时要利用各种渠道和方式持续宣传本单位改善金融服务情况,正面引导社会舆论,创造良好氛围。

四、加大现场访查力度。各家银行业金融机构从总部到分支机构都要层层成立督查组,立即组织开展对本系统的现场访查工作。各级监管部门也要调集专门力量,深入各级银行网点、客户和企业,核查问题,听取意见。访查的重点一是七类附加不合理贷款条件问题,即以贷转存、存贷挂钩、以贷收费、浮利分费、借贷搭售、一浮到顶、转嫁成本等问题。二是六类不合理收费问题,即没有公示而收费的;超出公示范围,实际收费与名录不相符的;实际收费与公示价格不一致的;没有提供实质性服务而收费的;分支机构未经总行授权擅自制定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银行对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的服务收费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银监会将于近期派出18个督查组,赴全国各地指导督促现场访查工作。

五、加大处罚问责力度。现场访查结束后,各级监管部门应及时启动处罚问责程序,对于3月1日以后出现的附加不合理贷款条件行为,以及4月1日以后出现的收取不合理费用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放松处罚、绝不宽容迁就。一是经济处罚。即责令退还所得,并处罚款。二是高管处罚。对所在机构高管人员直接罚款或取消任职资格。三是业务制裁。由监管部门对问题机构采取暂停业务或停业整顿等监管措施。四是行政问

责。责令相关银行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银监分局和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二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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