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字【2012】 号
甲 方: XXXX区水利局 (以下简称甲方) 乙 方: (以下简称乙方) 为依法保护河道堤防工程,加强河道堤防工程建设、维护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XX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经过双方协商,协议如下:
一、因经济发展需要,乙方需占用 ,占用面积 万平方米,乙方在占用期间应严格遵守协议范围,同时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二、甲方依据XX省水利厅【X水管(2008)176号】文件要求,按照《XX省河道堤防工程占用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和XX财政局X财综(1999)95号、物价局X价费(1999)359号、水利局X政水(1999)275号文件的规定向乙方征收河道堤防工程占用补偿费,征收标准为:0.80元/平方米/月。乙方每年应向甲方缴纳河道工程占用补偿费: 。为支持企业发展需要,经双方协调商定,甲方按应征总额的 %征收河道堤防工程占用补偿费,按季度缴纳,乙方每季度应向甲方缴纳河道工程占用补偿费: ,全年共计: ,逾期每天加收1‰的滞纳金。今后征收标准如有政策性调整,其缴纳
1
费用按新标准调整。
三、根据“谁占用、谁负责”的原则,占用期间,乙方应承担占用岸线范围内的防汛任务,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妥善维护水利工程设施,并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
四、乙方必须服从甲方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并且应每年汛前对所占用的河道进行河势水下测量。若遇防洪、抢险、河道整治、水利工程建设、社会公用事业建设等公共利益需要拆除占用项目时,乙方必须服从规划要求,无条件拆除,不予赔偿。
五、乙方需要改变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占用项目等事项的,须向XXXX区水利局申请办理变更手续,未经批准乙方不得将占用权转让他人。
六、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双方签章后生效。
甲 方 :XXXX区水利局 乙 方: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签订时间: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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