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如何保护企业商业秘密
作者简介:鲁晓慧(1972—),女,北京科技大学成人教育学院讲师,研究方向:民商法律制度、刑事法律制度。 北京科技大学成人教育学院,北京 100024
【摘要】企业商业秘密是现代企业提高竞争力的有力武器,重视企业商业秘密的保护问题,明确商业秘密的范围,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才能保护好企业商业秘密,防止企业商业秘密被侵犯。 【关键词】重视;商业秘密;保护措施
在竞争激烈的现代社会,企业要想取得长足发展,立于不败之地,不但要提高业务竞争水平,还需要提高企业管理能力,在现代企业的管理中,许多企业注重对人力资源的管理,对企业有形资产的管理,但忽视企业无形资产的管理,因为无形资产让人“视而不见”,而无形资产虽然看不见摸不着,但确实能给企业带来意想不到的利益,如果不能很好的保护企业的无形资产,有时候可能会给企业带来灭顶之灾。
无形资产中最容易被忽视的当属商业秘密。保护好企业的商业秘密应该成为企业管理者应予重视的工作之一,如何保护好商业秘密,更是企业管理者的必修课之一。本文从如何保护商业秘密的角度提出一些法律建议,希望给管理者一些帮助。
所谓“商业秘密”,我国许多法律法规中都有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19条第3款规定:本条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
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第2款的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可见,这两者关于商业秘密的“定义”是相同的,都是指有一定特征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为更好的进一步理解什么是“商业秘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第2条规定:不为公众所知悉,是指该信息是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的。能为权利人带来现实的或者潜在的经济利益或者竞争优势。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包括订立保密协议,建立保密制度及采取其他的合理的合理措施。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包括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信息。
从以上规定来看,商业秘密具体指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信息。认定企业的商业秘密,应该从三方面考虑:一是企业的信息是否具有秘密性,也就是说企业的信息是否为公众所知悉,包括通过出版物公开,公开销售、使用、反向工程,口头泄密更方式为公众所知悉。例如,企业的食品制作工艺,所有的食品制造商都会用的工艺,就不能成为某企业的商业秘密,也不能将某个机器或产品的全部技术都看做商业秘密,商业秘密必须是具体地体现在产品当中的个别部分、具体功能和作用原理。[1]
二是保密性。企业有无采取保密措施是判定信息否是商业秘密的前提,也就是在认定商业秘密时采取的是“主观秘密”和“客观秘密”的统一,企业自己认为信息是商业秘密还不行,客观上还需要采取保密措施。所以企业必须采取相应措施来证明自己信息的保密性。三是企业的信息是否具有实用性。实用性是指信息能否为企业带来经济价值,能否转化为现实的生产力。能否为权利人带来现实的或者潜在的经济利益或者竞争优势。这是保护商业秘密的价值所在。 如何保护好商业秘密,对企业来说主要应做好以下几点: 一、管理者思想上要对保护商业秘密给予足够重视
要不要保护商业秘密,许多企业管理者并不明白,有些企业认为自己企业里到处都是商业秘密,什么都需要保护,这样就有些矫枉过正,结果会造成对员工的人为束缚,员工在工作时不能放开手脚,影响员工的工作效果。有的则不以为然,认为我企业没有什么商业秘密,根本不用考虑什么商业秘密的保护,也不会采取相应措施,最后致使企业利益受损,甚至破产倒闭,这两种倾向都不对,应该客观的看待企业的商业秘密,正确的认识商业秘密在企业中的作用,思想上要给予足够重视是做好保护的前提。 二、在企业中建立健全商业秘密保护制度
在企业的各项制度中,保护商业秘密的制度应该是其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如何建立保密制度,一般来说,先把企业的商业秘密分成几种等级,比如,可分为“一般”,“重要”“绝密”,同时可以设定各级商业秘密参阅的权限,以便确定对它们的保护力度。以ibm
公司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和管理为例:ibm将商业秘密分为四个等级:绝密、限阅、机密、仅限内部使用。分级标准是:商业秘密与ibm业务的关系、与施政方针的关系、有关业内竞争的影响度、是否为ibm产品技术及收益上成功的关键,然后以此决定其复印、对外公开、对内公开、废弃、保管、资料传送时的处理规定。[2]对于不同等级的商业秘密由相应等级的员工接触。另外,还可以在企业内采取隔离措施,例如:设立保密库、在保密区建立电子监控装置、限制参观者进入隔离区,限制客户与核心样品或资料接触等。将一些关键技术资料信息化整为零,只让员工掌握完成本职工作所必须的部分就行,尽可能减少员工了解其他业务信息的机会,信息技术的整体只掌握在企业个别人手中。企业重要文件的保管和销毁要有专人负责,要建立批准登记制度。企业在对外宣传、发放相关资料时,应严格控制对外发放资料的内容和程序。 三、和员工签订保密协议
企业在建立内部保密制度时,不要忘记对员工的约束,企业保护商业秘密不仅仅是企业建立健全的一项制度而已,必须让员工自觉遵守企业的保密制度,这一制度才能产生应有的效能。企业在和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就应同时签订保密协议,保密协议的内容一定要完善,要具体员工保守商业秘密的范围及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另外和员工签订保密协议时,一定要明确告知其哪些是企业的商业秘密及泄密可能带来的后果,并且要求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期间以及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不得将企业的商业秘密用于个人营利活动,
非依企业的同意或法律的规定,不得泄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企业商业秘密,否则如果造成企业经济损失,应当赔偿企业的经济损失。有许多企业和员工签订保密协议,只让员工在协议上签字了事,并不详细告知和明确说明,导致员工无意中泄露商业秘密,给企业带来损失。
四、企业在对外活动中要签订保密条款或协议
保密条款是企业在合同中专门签订的一个涉及商业秘密保护的条款,是合同的组成部分;保密协议是单独的一个协议,主要规定协议双方涉及商业秘密保护的权利义务。企业在签订涉及企业商业秘密的合同或协议时,均应当设置“保密条款”或单独签订保密协议。保密条款或协议对合同双方增设了保密义务,如果合同的一方或双方泄露、私自使用合同约定的商业秘密,则构成违约,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保密条款或者保密协议中应明确所签合同涉及的需要保护的商业秘密范围;保密义务人的义务;保密期限;违反保密义务的违约责任,违约责任的约定一定要明确,最好有具体承担方式和具体的计算方法。 五、和员工签订竞业禁止协议
“竞业禁止”是指董事、经理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为自己或他人为属于公司业务范围内的行为。[3]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人才流动越来越频繁,特别是一些技术人员,掌握企业秘密的管理人员是企业竞争的对象,对于同行业来说,争取到技术熟练,管理经验丰富的员工是提高企业竞争力的有
效而成本最少的方式,因此会有一些公司采取一些方式去别的企业“挖人”,甚至还出现有“猎头公司”专门帮一些企业去寻找企业所需人才,所以员工就可能跳槽到同企业有竞争关系的其他企业,跳槽员工到了新的企业,在业务中不可避免会用到以前的经验和资源,有意无意会用到以前企业的商业秘密,这样企业的商业秘密不可避免的就会被侵犯。针对这种情况,在英、美等国,企业为保护自己的商业秘密,会给员工一个“花园假期(gardening leaving)”,即企业和员工约定,在员工辞职或解聘后的一定期限内,不能去企业认为不合适的单位就职,同时为保证员工利益,企业给予员工一定金额的经济补偿,对员工来说,就如同带薪休假一样。
在我国,为解决这样的问题,法律规定了竞业禁止条款。我国公司法第149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同意,不得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劳动合同法》第23条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第24条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
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1996年劳动部发布了《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其中第2条规定:“用人单位与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商业秘密有关事项时,可以约定在劳动合同终止前或该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时间内(不超过六个月),调整其工作岗位,变更劳动合同中相关内容;用人单位也可规定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超过三年),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但用人单位应当给予该职工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此“通知”中,前半部分仍然有效,单位可以和员工约定在劳动合同终止前或该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时间内(不超过六个月),调整其工作岗位,变更劳动合同中相关内容;但后一部分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后,竞业禁止的约定期限就不再是三年而是两年了。
从以上法律规定来看,对竞业禁止可分为职工在职期间的竞业禁止和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和终止劳动关系后的竞业禁止。企业在和员工签订竞业禁止协议时要注意:1.签订竞业禁止协议的员工限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并不是所有员工都需要签订竞业禁止协议。2.不管签不签竞业禁止协议,员工在任何时候都应该保守企业商业秘密,这是劳动合同的
附随义务;3.是否签订竞业禁止协议由员工和企业协商确定,可以签订的也可以不签订,不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4.在员工在职期间履行竞业禁止协议时不需要给予经济补偿,员工在职期间不得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是公司法明确规定的员工的法定义务,如果违反所得收入归企业所有,如给企业造成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5.如企业要求员工在离职后履行竞业禁止协议时,应该给员工一定经济补偿,且补偿不能过低,否则该竞业禁止协议无效,对员工不起作用;6.限制竞业的时间为两年,不能超两年;7.为防止员工在离职后无法控制,也可以约定在劳动合同终止前或该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时间内(不超过六个月),调整其工作岗位,变更劳动合同中相关内容,但企业应给予员工一定经济补偿。
采取以上保密措施后,并不是就万无一失了,在企业采取了相应保密措施之后,可能还是会发生企业商业秘密被侵害的情况,这时,企业就应该积极收集证据,有效保存证据,必要时可以申请法院或工商管理机关保全证据,以备诉讼中使用;如果侵权行为情节非常严重,还可向公安机关报案,是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避免给企业带来更大损失。因为实践中商业秘密被侵害后取证非常困难,有些企业在商业秘密被侵害后,认为维权成本太高,干脆就放弃了自己的权利。实际上,只要企业有充分的保密意识,做好了保密措施,在平时的管理过程中能注意收集和保存相关证据,诉讼中获胜的可能性还是很大的。
综上所述,企业要想保护好自己的商业秘密,就应该重视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制度的建立健全,做好对企业商业秘密保护的各项措施,在对外活动中时刻提醒自己保守企业的商业秘密,这样企业就能在竞争中顺利前行。 参考文献:
[1]徐启明,孔祥参.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立法定位与司法认同[j].天津法学,2011,(3):104.
[2]王正志,王怀.公司法律风险防范与管理[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160.
[3]赵旭东.公司法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415.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