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筹划让园林绿化企业纳税更“绿色”
作者:张存江
来源:《科学与财富》2010年第02期
[摘 要]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园林绿化企业的竞争必将日益激烈,国家的税收政策、企业经营特点、管理现状都为纳税筹划预留了一定空间,企业只有认真收集税收信息、研究税收政策,科学实施税收筹划,才能够抢占先机,在激烈的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关键词] 园林绿化 纳税 筹划
“纳税筹划”又称“合理避税”,是指以合法的手段和方式减少纳税总额的经济行为,即纳税人通过对协议签订、收入确认、组织形式、合作方式等的事先安排、选择和策划,在合法的前提下,以税收负担最小化为目的而进行的经济活动。纳税筹划必须是合法的,至少是不违法的,不仅在形式上,也要在实质上顺应立法意图。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园林绿化企业的竞争必将日益激烈,大部分企业没有安排专门的部门和人员去收集税收信息、研究税收政策,错失了许多大好良机,在此情形下,谁注重税收筹划,谁就能够抢占先机,在激烈的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一、园林绿化企业的纳税筹划空间分析
对园林绿化企业而言,可供操作的筹划空间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税收优惠政策为企业提供了纳税筹划的机会。为了调整产业结构,国家充分发挥税收这一经济杠杆的作用,制定了一些税收优惠政策。因此,就出现了一些有利于园林绿化产业发展的相关优惠政策,出现了不同的操作方法中,税率有高有低,税基有大有小等情况,这就使企业有了更多的选择机会进行纳税筹划。
2.园林绿化企业的经营特点决定其税收有筹划空间。园林绿化工程具有建设周期长、投资额较大、业务形式多样、产品具有唯一性等特性,这就决定了园林绿化企业的税收具有复杂性和独特性,为纳税筹划提供了空间。
3.园林绿化企业管理现状为纳税筹划提供了可能。随着国家对市政建设投资规模的扩大,园林绿化企业也得到了迅速的发展。而园林绿化企业在迅速扩张的情形下,管理粗放,蛮干、不计成本的现象非常普遍,企业对项目部效益的考核绝大部分实行“秋后算帐”,在单据管理、操作方法上存在不少漏洞,客观上导致企业税负加大,因此,通过强化企业内部管理进行纳税筹划也是重要途径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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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园林绿化企业纳税筹划的途径选择
(一)对营业税的筹划。园林绿化企业作为营业税纳税主体之一,其计税营业额和不同行业之间的税率极富弹性,有较大的纳税筹划空间。
1.分别核算混合销售行为节税。《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也规定:“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纳税人如果涉及此类业务,可在签订合同时单独注明绿化施工劳务价款与苗木款金额,可以仅就施工劳务缴纳营业税。
如某园林绿化施工企业A自有苗圃150亩,在提供绿化施工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苗木。与B单位签订绿化施工合同,合同标的为300万元。双方商定,由甲公司提供其自产的苗木并负责施工,保证成活率。其中苗木价值为250万元,施工费为50万元。
方案一:签订合同时,在合同条款中将苗木与施工费合二为一,只注明合同金额为300万元。在这种情况下只能认定该工程是未分别核算的混合销售行为,A公司应计算缴纳营业税300×3%=9 (万元)。方案二:签订合同时,把苗木销售收入250万元和劳务费收入50万元在合同中分别单独注明,并分别开具苗木发票和施工劳务发票给建设单位。这样,A公司应纳营业税为50×3%=1.5万元。经筹划后可节税7.5万元,节税率为67.5%。
2.巧订供货协议,由苗木供应商送货到场实现避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则进一步明确:“第一款第(一)项所称农业,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这对园林绿化企业来说是很有利的政策。在购进苗木时,企业应当选择能够提供正规发票的苗木供应商,而且必须在合同中明确运费由供应商承担。否则,由园林绿化企业承担运费,就应当承担以运费为计缴依据的各项税费。以某企业年运费总额为200万元计算,仅此一笔,就可以为企业节省8万多元。
3.巧订分包合同节税。现行营业税税目共有九类,税率主要有3%、5%、20%三类,然而在实际经营当中,许多服务的区分并没有非常明确的界限,因此,可以利用营业税各税目的关联,有针对性地进行营业税目的转移,以达到减轻税收负担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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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甲园林绿化公司承揽工程1000万元,由于施工队伍跟不上,将此工程转包给乙公司,从中收取5%的中介费用。甲园林绿化公司的中介行为属于营业税中的服务业,应按其5%的税率缴纳营业税。所以甲应缴纳营业税1000×5%×5=2.5(万元)。
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不是中介合同,而是分包合同,即甲公司将此工程中的950万元分包给乙公司,那么甲公司的行为就不涉及服务性质,而只是分包行为,应按建筑业3%的税率缴纳营业税:(1000-950)×3%=1.5(万元)。由于甲公司将合同性质由“中介”改为“分包”,使税率降低了2%。同时,由于分包了一部分金额给乙公司,甲公司自身的计税依据也缩小到50万元。两项因素共同作用,使甲公司税负减轻了1万元,节税比例达40%。当然,实际操作中还必须考虑一些具体情况,尽管工程分包合同相比劳务服务合同营业税计征税率低,但涉及保险、企业资质、工程备案等诸多繁琐手续和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计征;而劳务服务合同虽然适用营业税计征税率较高、手续简便、操作灵活,因此企业可根据园林绿化工程的具体特点,分析利弊,采用最适宜、最经济的工程合同形式。
(二)对所得税的筹划。所得税的筹划对园林绿化企业来说见效最快,同时也存在较大纳税风险,具体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1.通过规范原始单据的取得避免多缴税。园林绿化工程的施工往往地处偏僻,工程零星开支往往难以取得正规原始凭证。同时,施工人员财务意识淡薄,对什么是正规发票分辨不清,一旦如实进账,这些不合规单据往往被剔除,导致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虚增,客观上加重了企业的税负。因此,加强发票常识的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纳税意识,尽可能取得正规发票是企业所得税筹划的基础环节。
2.通过成本费用的科学列支降低税负。在税法许可的范围内,企业要尽可能充分地列支费用、损失及扣除额,以减少税基,降低税负。对有些费用如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业务招待费、捐赠等支出项目,税法有列支限额,则必须科学处理。例如,园林绿化企业召开会议,中午就餐,发放纪念品等。一般情况下由宾馆笼统地开“会议费”票据可以全额列支,而有些经办人员不清楚税法规定,开出了“餐费、礼品、住宿费、会议费”等票据,他们认为这样报帐比较清楚,可其中餐费和礼品属于限制性费用,如果超标准列支,将会并入应纳税所得额,增加企业所得税负担,因此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了解这些常识是必要的。
3.避免成为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苏地税发[2007]71号)规定:“异地从事建筑安装工程作业的单位和个人,财务会计制度较为健全、能够准确、完整地进行会计核算的,经工程作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审定同意,其应扣缴(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实行查帐征收。”“对于未设立会计帐簿,或者不能准确、完整地进行会计核算的单位和个人,其个人所得税由主管税务机关实行核定征收。其中采取按工程价款的一定比例核定征收税款办法的,核定征收的比例不低于工程价款的1%。”实际操作中,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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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税务局对账簿不健全的本地企业和外地企业(往往是以账簿不健全为由)按0.2%~2%不等征收个人所得税,这样个人所得税纳税额比申报缴纳的纳税额要多出几倍甚至几十倍,多出部分只能由企业承担或变相由企业承担,而这部分支出又不能在税前扣除,还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某企业年营业额为4000万元,仅此笔开支全年就达4000×1%×(1+25%)=50(万元)。企业可向施工地税务机关出具在企业机构所在地或纳税人居住地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相关证明,争取合法的查账征收资格,尽可能降低此类额外负担。
4.改变支付方式减少代缴个人所得税额。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对于劳务报酬所得,只有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事项连续取得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劳务报酬的应纳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20%,若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下的,定额扣除800元费用,若每次收入大于4000元,应纳税所得额为每次收入乘以(1-20%),对应纳税所得额20000元以上者还须加成征收。这样,对个人所得税实行查账征收的园林绿化企业而言,支付方式不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额大不相同。如某园林绿化施工企业有民工100人,每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劳务报酬所得为9600元,企业于年末一次性支付给民工。每位民工需缴纳个人所得税为9600×(1-20%)×20%=1536(元),企业共需为民工代缴个人所得税
1536×100=153600(元);如企业每月支付给民工800元劳务收人,则所有的民工都可以免除纳税义务,与原方案相比,全年可节税153600元,节税率100%。
(三)对印花税的纳税筹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按承包金额万分之三贴花。园林绿化企业将自己承包的园林绿化项目分包或者转包给其他单位所签订的分包合同或者转包合同,应按照新的分包合同或者转包合同上所记载的金额再次计算应纳税额。对此,企业可尽量减少签订承包合同的环节,以达到节税目的。
如某市城建局与甲园林绿化企业签订一份绿化施工合同,总金额为2000万元。甲园林绿化企业因业务需要又与乙园林绿化公司签订了分包合同,其合同金额分别为1000万元。甲园林绿化企业与市城建局签合同时,双方各自应纳印花税2000×0.3‰=0.6(万元);甲与乙签订合同时,双方各自应缴纳印花税1000×0.3‰=0.3(万元),甲公司应纳印花税合计0.9万元;若不采用分包、转包方式,而是由城建局分别与甲、乙两家园林绿化公司签订1000万元的承包合同。三方各自应纳印花税为:市城建局应纳税额0. 6,甲、乙各自应纳税额0.3万元,与方案一相比,城建局、乙公司应纳印花税税额均不变,但甲公司可节税0.6万元。
总之,园林绿化企业有广阔的纳税筹划空间。需要注意的是,在企业进行纳税筹划时,应事先得到税务机关的批准与认可,还应当测算所得与所费及对业务的影响,以降低税务筹划风险,获得稳定、正当的节税效益。 参 考 文 献
1 李永琳《合理规避建安工程合同营业税的问题》化学工程与装备2009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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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张映逵《建筑安装企业税收征管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商业经济2006年第6期 3 高凤勤《税收筹划技术在建筑企业中的应用》社会科学辑刊2009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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