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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证据为核心的刑事指控体系构建
王文娟
(030032 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 山西 太原)
摘 要:近年来,我国的司法体制改革不断向纵深发展,取得了阶段性成效。本轮司法改革,通过司法责任制改革充分放权于检察官,在构建权责明晰的检察权运行机制的同时,加强对检察权的监督制约,因此在刑事指控体系构建过程中,遵循以证据为核心的理念尤为关键。但是在刑事指控体系构建过程中还存在一系列的问题,不仅引发了多起冤假错案,而且阻碍了我国刑事法律的发展和完善。本文将会对其进行分析,并提出以证据为核心来构建刑事指控体系的对策,从而更好的满足司法体制改革需求。
关键词:证据;刑事指控体系构建;问题;对策证据裁判原则不仅是司法制度的主要组成部分,而且也是现代法治国家建设的基石。司法责任制改革深入推进,捕诉一体后检察工作面临的创新发展任务更加紧迫。检察机关需要构建新型工作机制,强化刑事指控中的主导作用,有效提升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要求,积极构建以客观性证据为核心的刑事指控体系,从而为我国刑事案件诉讼改革的发展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案件进行补充、完善,从而有效降低“真凶现身”和“亡者归来”等冤假错案的发生。
二、以证据为核心来进行刑事指控体系构建面临的问题1.案件请示汇报上级与庭审虚置化现象严重
我国现有刑事诉讼法明确提出,人民法院在进行公诉案件审理过程中,需要在受理后1个月内对其进行宣判,最晚不能超过3个月。但是由于一些特殊原因需要进行延期的,要上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上文虽然明确了公诉案件审理期限,但是未提及案件的宣判时间,这样一来就有可能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一些庭审中突发疑难问题、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经常会出现“判者不审、审者不判”的现象。甚至还有一些法院为了避免被害人上访,或者改判对本院的绩效考核产生影响,而直接将案件汇报上级。案件“择日宣判”既违背了直接言词原则,又导致案件的开庭审理逐渐发展成为一种形象工程,致使案件请示汇报上级与庭审虚置化现象严重,不利于以证据为核心来进行刑事指控体系的构建。
2.侦查人员综合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证据采集问题层出不穷
在司法体系下,证据采集又被称之为证据取得,其一般是侦查机关按照法律规定来对与案件相关的事实和证据进行收集,但是该过程中由于侦查人员综合素质不高,经常会导致证据收集不合理现象的出现。对于一些特殊的刑事案件也会因为侦查人员综合素质不高而出现陷阱取证问题,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以证据为核心来构建刑事指控体系的进程和质量。
一、以证据为核心来构建刑事指控体系的重要性1.满足我国诉讼规律和刑事诉讼目的
根据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保障人权与惩罚犯罪应当并举,任何一个方面所起到的作用都不能忽视。司法体制改革过程中,国家赋予检察机关一定的权利,要求检察机关办案人员坚持法定程序与法律规定,坚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底线。以证据为核心来进行刑事指控体系构建就是要彻底解决刑讯逼供、超期羁押、有罪推定、控辩失衡、庭审虚置等问题,摒弃忽视证据、抓人定案的诉讼观念,从而更好的推动诉讼制度改革的进行。
3.检察机关“提前介入”会对司法活动产生干预
在进行司法案件审理过程中,检察机关提前介入虽然能够实现检察引导监督与侦查并重,但是检察人员提前介入侦查活动并非完全控制侦查工作,其对刑事诉讼的质量与侦查活动的合法性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同时,宪法赋予检察机关的监督权力比较大,会给法院和公安造成巨大的压力,即所谓的对司法活动产生干预,不利于刑事指控体系的构建。
2.促进公诉办案模式有效转变,夯实案件质量根基
作为依法行使提起公诉权利的检察机关,其公诉的效率和质量将会直接反映国家司法权威与法律的公信力。长期以来,在我国的司法体制下存在着这样一种现象:法院是吃饭的、检察院是端饭的、公安是做饭的,这三者之间既是相互配合又是相互制约的。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要求,充分积极构建以客观性证据为核心的刑事指控体系,需要促进公诉办案模式的有效转变,进一步强化检察机关的证据裁判意识与人权保障意识,同时将审判阶段不断提高的证明标准和证据意识向侦查前端传递,健全证据收集指引机制,强化对实物证据、技术证据等客观性证据的分析、审查和运用,进一步明确相应的取证标准,促进侦查收集的证据符合庭审裁判要求,最大限度地将证据问题解决在侦查环节,从源头上提高办案质量。
三、以证据为核心来构建刑事指控体系的对策1.全面落实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与证据裁判原则
在进行刑事指控体系构建的过程中,证据裁判原则要求犯罪事实的认定过程必须以证据为核心,并且是口供以外的证据,从而有效降低刑讯逼供和口供至上现象的发生。对于刑事办案过程中经常遇到的问题,要遵循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并对当事人的参与机制和司法机关的审查机制进行不断的补充和完善,对非法取得的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进行提前过滤,有效降低非法证据进入审判环节的概率。同时司法改革过程中,检察机关还需要建立亲历性审查和书面审查相结合的证据审查手段,避免在证据采集过程中侦查部门出现问题,从而在以证据为核心的基础上来进行刑事指控体系的构建。
3.避免刑事案件“带病”进入审判,降低冤假错案的产生
传统的刑事诉讼对实体公正给予了过多的强调,从而忽视了审判程序的正当性,近年来,陆续披露和发现的冤假错案在整个社会引起很大震动,这些冤假错案的出现根源在于当时承办案件的检察机关为了能够实现案件的有效办理而忽视了证据是否满足刑事证明标准。为了有效避免刑事案件“带病”进入审判,以达到降低冤假错案的产生,我国司法机构提出了以证据为核心来进行刑事指控体系构建的理念,并倡导以客观性证据为主导来对证据进行审查,以更好的发挥审前程序的过滤功能。同时,完善起诉法定流程,还可以把一些证据不足、事实不清的
2.完善证据审查模式,提高证据收集与审查工作质量
司法改革下,刑事证据审查已经逐渐成为检察人员对证据材料进行审查判断、分析研究、鉴别真伪的依据,从而明确证据所具备证明力的大小。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检察机关需要进一步明确证据核心理念,并改进和完善证据审查模式,以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可靠性。首先,对与定罪量刑相关的证据,最好对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及客观性进行全面、细致地审查,避免瑕疵的证据影响整个案件的结果。其次,在收集证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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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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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程中,要对实物证据给予高度的重视,不要轻信口供,从而更好的发挥证据的主导作用,提高证据收集与审查工作质量。
四、结束语
在进行刑事指控体系构建的过程中,要遵循以证据为核心的基本理念,重点把握好案件证据关,对案件证据进行全方位的审查,这样不仅可以有效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而且还能提高检察机关处理诉讼案件的效率和质量,更好的满足司法改革的发展需求。参考文献:
[1]齐鑫卉.以证据为核心的刑事指控体系研究[J].河南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14(3):38-39.
[2]王东海.审判中心格局下刑事指控体系的构建[J].江汉学术,2016,5(4):156-157.
[3]张玉鲲,张伟,蒋家棣.“以审判为中心”背景下的刑事指控体系构建——以公诉主导的新型侦诉关系为重心[J].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2017,9(1):101-102.
3.坚持“以庭审为中心”和“以证据为核心”齐头并进
在进行刑事指控体系构建的过程中,深化庭审实质化改革,确保事实查明在法庭、证据认定在法庭、裁判结果形成在法庭具有明确的意义,在司法改革过程中推动以审判为中心,可以使检察机关在办理审查起诉案件时用于指控犯罪事实的证据更能经得起法律的考验。在对明确被告人是否有罪、如何处罚的过程中,需要在庭审过程中对量刑证据、定罪证据进行全方位的审查。此时就需要检察机关坚持“以庭审为中心”和“以证据为核心”齐头并进的原则,规范检察机关的规范取证,并进一步推动检察机关出庭支持公诉,有效提升科学举证质证、交叉讯问询问、法庭辩论的重要性,有效检验证据的真实性、可采性,确保刑事指控体系构建的顺利进行。
(上接第37页)素养及业务技能。在各方提供死亡证明的同时,进行专项调查,可以查看机构颁发的证书,单位同事和实际看到的坟墓等,做好检查,并附上相关图片,以完整事实及相关死亡证明。
以运用新闻媒介等,把其继承的财产广而告之,使继承人做出应有的承诺,如果其他人把控权利时,应无条件地去归还财产,对于公证机构所造成的不好影响也应该承受在内。
四、结语
要做公证工作,公证机构要充分发挥主动性,创新手段,加强宣传力度,使许多公民了解继承公证的巨大意义。参考文献:
[1]刘真全.继承公证制度法律问题研究[J].法制与社会.2011(16)[2]李东明.如何更好地防范遗嘱继承公证的风险[J].中国公证.2010(10)作者简介:喻萍(1975.9~),女,汉族,江西南昌人,本科学历,三级公证员,研究方向:法律公证。
(四)对继承财产权属认定的风险与防范
在实际的工作中,公证员要办理继承公证的时候,一般都是药当事人提供相关的财产证明,财产登记的方法不一样,比如在《物权法》实行之前,房屋的登记,相关部门记登记簿和房屋所有权证时,上面的基本上是夫妇两方的一人,若公证员在处理住宅继承公证时,可以依据正常的财产分配进行,第一要想到这个房子是不是夫妇双方共有的财产,或者是婚前财产,抑或是其他情况,相对的风险很小。而处理商铺房子的继承里,若有其他共有人的情形之下,一定会引起此房屋归属认定的风险。因此公证员要深刻思考这个房子是不是有其他共有人的可能情况,一般可
(上接第38页)
首先,轻刑案件非羁押诉讼责任主体的公检法机关应建立沟通联动机制,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就轻刑案件非羁押诉讼办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难点进行协调,达成统一意见,并制定出台相关的制度规范。就实践而言,有的省份就已出台了相关的规定,对轻刑案件非羁押诉讼的适用范围及条件等作了具体规定,经过实践的检验,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值得我们进行参考和借鉴。
其次,轻刑案件非羁押诉讼各责任主体的相关内设部门应严格按照相关规范要求开展本部门涉及轻刑案件非羁押诉讼的工作。
最后,与案件相关的当事人及其近亲属,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均可以就该案件是否可以适用轻刑案件非羁押诉讼以及羁押必要性审查提出意见,交由具体办理阶段的责任主体进行审查并作出答复。
(三)健全配套保障制度
本文的研究是以基层检察机关工作实践为视角来进行的,因此在分析轻刑案件非羁押诉讼制度的配套保障制度时也着重对检察机关工作实践中所涉及到的相关制度进行研究。
1.严格控制轻刑案件逮捕适用率
当前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着大量的捕后判轻刑的案件,这一现象不仅造成了司法资源的浪费,影响了社会矛盾的化解,同时也说明了对逮捕这一强制措施的认识上存在偏差。因此,严格控制轻刑案件逮捕适用率是十分必要的,也是构建轻刑案
件非羁押诉讼的客观要求。
笔者认为,以基层人民检察院工作实践为视角,应做到树立正确的逮捕观念,严格控制逮捕适用性,提高无逮捕必要适用率。同时侦查监督部门应加强与公安机关、本院公诉部门及法院的沟通联系,建立统一的轻刑案件逮捕标准。同时对于无逮捕必要不捕案件,侦查监督部门应加强不捕说理工作,向案件当事人进行充分而有据的阐述。
2.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
根据《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的规定,羁押必要性审查,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对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继续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建议办案机关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监督活动。
该规定同时也明确了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案件由办案机关对应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统一办理,侦查监督、公诉、侦查、案件管理、检察技术等部门予以配合。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建立及完善,对捕后情节发生变化,可以采取非羁押诉讼的轻刑案件具有十分必要的保障作用。参考文献:
[1]范增清,密晨敏,李银焕.轻刑案件逮捕措施的适用现状及完善对策.法制与经济,2011年10月,第106页.
[2]张继斌.逮捕后判轻刑实证研究——以某基层检察院捕后轻刑情况为例.法制与社会,2015·6(上),第125-12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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