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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虚假诉讼刑事责任分析

2023-11-23 来源:爱问旅游网
2014年4月 黑河学-tlJ Heihe Journal Apr。2014 总第201期第4期 Serial No.2O1 No.4 当事人虚假诉讼刑事责任分析 ⑥李荣胜 (江苏苏州I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江苏苏州215200) 【摘要】随着“依法治国”理念逐渐深入人心,通过法院处理各类纠纷逐渐成为人们的理性选择。近年来, 当事人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各种手段提起民事诉讼已屡见不鲜,这种虚假的民事诉讼行为不仅侵害了利 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还扰乱了正常的审判秩序,损害了司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以诈骗罪规制虚假诉讼难以保 护被虚假诉讼行为侵害的众多法益。考察域外经验,结合实际国情,设置“虚假诉讼罪”是规制虚假诉讼犯罪行为 的正确路径选择。 【关键词】当事人;虚假诉讼;刑事责任 【中图分类号】D915-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009—3036(2014)04—0054—04 一、当事人虚假诉讼概念之厘定 下的定义可以看出,诉讼欺诈、诈骗的客体指向的是财物 诉讼参与人通过虚假陈述、伪造证据的形式,使得审 判机关作出有利于其的裁决,最终获得非法利益,这种行 和财产性利益,将非财产性利益予以排除,然实践中以虚 假诉讼的形式取得非法的非财产性利益的案例时有发生. 因此,从侵犯的客体可以看出,采用“虚假诉讼”能够更为 全面的体现出行为人的法益侵害程度。 2012年江苏省高院出台的关于防范虚假诉讼的市判 为存有诉讼欺诈、诉讼诈骗、恶意诉讼、虚假诉讼、三角诈 骗等不同称谓。有论者指出诉讼欺诈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 有为目的,在民事诉讼中通过伪造证据或者指使证人作伪 证等方式,骗取法院裁判,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或财产性利 纪要中对虚假诉讼作出了较为全而的规定,该会议纪要指 出虚假民事诉讼行为系指诉讼当事人恶意串通,采取编造 案件事实、伪造证据、虚构法律关系等方式提起民事诉讼, 或者冒用他人名义提起诉讼,利用虚假仲裁裁决、公证文 益的行为。该论者针对“有刑法学者根据争议焦点,提出可 以根据被告人是否为被害人.将诉讼欺诈行为分为‘虚假 诉讼’和‘诉讼诈骗’,虚假诉讼是指当事人双方恶意串通 谋取不属于自己的利益的行为,而诉讼诈骗是指原告伪造 证据骗取法院有利判决,从被告处获得利益的行为”的观 点,从三个方面分析指出“诉讼诈骗”之单薄根本无法承受 规制“诉讼欺诈”之重负,采取“诉讼欺诈”更有利于对危害 行为进行客观全面的描述以便规制。…提倡“三角诈骗”者, 指出“行为人以提起民事诉讼为手段,提供虚假的陈述、出 书申请执行,以使法院作出错误裁判或执行,逃避法律义 务、获取非法利益的违法行为。 虚假诉讼中,行为人可能包含原告、被告、有/无独立请 求第三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司法 作者等众多主体, 南于现有刑法规范关于证人、鉴定人等虚假诉讼行为主体 已有较为充分的惩处依据,故本文讨论的虚假诉讼行为主 体只限于诉讼当事人。 二、虚假诉讼侵害的法益 示虚假的证据,使法院作出有利于自己的判决,从而获得 财产的行为,成立诈骗罪。在诉讼诈骗中,法官是受骗者, 不是被害人;但法官具有作出财产处分的权力,因而是财 产处分人。诉讼诈骗是典型的三角诈骗。f 该学者基于诉讼 法益,是指根据宪法的基本原则,南法所保护的、客观 上可能受到侵害或者威胁的人的生活利益。所谓“人的生 诈骗是典型的三角诈骗,三角诈骗即具备诈骗罪的本质特 征又完全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的认识,指出诉讼诈骗应 当以诈骗罪论处。 活利益”,不仅包括个人的生命、身体、白南、名誉、财产等 利益,而且包括建立在保护个人利益的基础之上二因而|1I以 还原为个人利益的国家利益与社会利益。131侵害法益,即侵 害了以生命、财产等为内涵的个人利益,以及町以还原为 个人利益、由无数个人利益组成的社会利益和同家利益。 区别于较多学者使用的诉讼欺诈、诉讼诈骗、恶意诉 讼等,司法实务界则较为一致的采用了“虚假诉讼”这一称 谓。从众多学者和论者给诉讼欺诈、诉讼诈骗、恶意诉讼所 我国刑法将行为人侵害社会主义社会关系分为十大类,用 【作者简介】李荣胜(1982一),男,安徽长丰人,江苏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法官、硕士,研究方向:刑法学。 ・54・ 法益理念可以表述为犯罪行为侵害了十类法益。讨论诉讼 当事人虚假诉讼是否要承担刑事责任,需要分析其行为侵 害的法益、破坏的社会关系是否可以与我国刑法分则的分 类相匹配。在认定行为人的行为侵害的法益是否构成犯罪 时,要结合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予以考量。刑法的谦抑性,是 指立法者应当力求以最小的支出——少用甚至不用刑罚 (而用其他刑罚替代措施),获取最大的社会效益——有效 地预防和控制犯罪。f4j笔者对于将谦抑性确定为刑法的价 值之一深以为然,但认为不应当将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仅限 定于立法环节,司法环节理应贯彻。立法不可能事无巨细 的将犯罪行为一一确定应当构成什么罪行,以及量刑,行 为人的刑事责任终将需要在司法环节予以落实。而立法留 给司法的操作空间使得司法职业人手中的自由裁量权往 往关涉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司法职业人心中若无刑法 谦抑性的考量,必然会作出让人难以接受的结果。 笔者认为诉讼当事人虚假诉讼主要侵犯三种法益:财 产性利益与非财产性利益、司法秩序以及司法公信力。 1.侵犯财产性利益与非财产性利益。通过伪造证据、虚 假陈述等方式,使得审判机关出具转移财产、或者减免债务 的司法文书,在实践中占据虚假诉讼较大比重,从各省公布 查处的虚假诉讼可以得到印证。同时,各地查处的虚假诉讼 也与当地经济发展状况紧密联系。l5I侵犯财产权表现为侵占 财产与消减债务,前者在民间借贷案件、买卖合同案件、分 家析产案件、离婚案件、破产案件中较为常见;后者在民间 借贷案件、买卖合同案件中较为常见。侵犯非财产性利益在 抚养权案件、相邻权纠纷等案件中经常得以体现。 2.扰乱、妨害司法秩序。日本学者高田卓尔指出:“实体 真实发现主义并非是绝对的。……。尽管称要发现实体的 真实,但绝对的客观真实只有神才会知道。……。作为国家 制度的诉讼亦不允许为查明每一件案件的真实而无限地 话费时间与劳力,更何况迅速审判的原则系每一被告人所 希冀的。”阿有些虚假诉讼中的当事人,其本身就是想通过 提交不实材料、虚假陈述扰乱法官判断,以达到拖延时间 的目的,即使一审裁判不予支持,其也会通过上诉继续拖 延时间。这些使得本已捉襟见肘的司法资源变的更加稀 缺,虚假诉讼占据了不该占据的司法资源,损害了正当诉 讼的利益,也扰乱、妨害了司法秩序,为司法制度的有效运 转增添了障碍。 3.损害了司法公信力。虚假诉讼在扰乱、妨害司法秩序 的同时,更深远的影响是对司法公信力的伤害。虚假诉讼 破坏了以公平正义为核心的法制环境,将法庭变成从事犯 罪的活动场所,将司法工作人员变成从事违法、犯罪的活 动工具,这些致使无辜当事人或者案外人对国家司法机关 的公正性和权威性产生质疑,损害了法律的权威和尊严。 “法治取决于甚至可以说等于法院的公信力。……摧毁公 众对法律的信任,也就摧毁了法治的基础。”[71 虚假诉讼行为侵害了上述法益,按照法益被侵害的顺 序,直接侵害的是司法秩序,之后是公私财产权及非财产性 权益,最后是司法公信力。是否行为人一旦在民事诉讼中作 出虚假诉讼行为侵害了上述三种法益,就应当采用刑事手 段予以规制?笔者持否定态度。根据上文,笔者指出刑法不 仅要在立法上而且也要在司法环节贯彻谦抑性原则,被侵 害的法益要分析其是否采用其他法律手段而不可补救、弥 补时,才可动用刑罚。刑罚犹如双刃剑,用之不当,则国家与 个人两受其害。 当事人参与诉讼,其主要目的就是使自身 利益最大化,在诉讼的过程中夸大自身的损失,放大对方的 过错,这些都有可能与事实相隔较远。设置审判机关这一裁 判组织的重要意义之一就是期望审判机关的工作人员能够 像“神”一般,分辨是非,辨出真伪,一锤定真假。在庞杂、凌 乱的证据中间,在各执一词的多面“事实”之间经过详细调 查、缜密思考,最终去伪存真,找出最有可能的事实真相,这 是审判机关乃至其工作人员的职责所在。有争议才导致诉 讼,最后的结果是一方为“真”,~方为“假”,倘若动辄对 “假”的一方施以刑罚,则民事诉讼必然会催生众多刑事案 件。“假”的一方本已承担不利民事法律后果,再因同一行为 承担刑事不利后果,似有重复惩罚的嫌疑。 三、比较法上的刑事处断措施以及我国的路径选择 关于如何以法律手段不断完善处断虚假诉讼制度措 施,国内许多高院以及中级法院都作出了许多尝试,取得 了令人瞩目的成绩。如,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就民事审判 中防范和查处虚假诉讼通过相关会议纪要,浙江高院出台 “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具体适用法律的指导意见”, 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台“关于防范和查处虚假民事诉讼 行为的指导意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台“关于防范和 治理虚假民事诉讼行为的若干意见”。 在当前虚假诉讼蔓延势头比较迅猛的形势下,司法机 关坐等立法机关修法将其入刑法绝非良策。积极应对之法 就是充分挖掘现有刑法资源的潜力,在法治框架下动用一 切有效法律方法,加大对虚假诉讼行为预防和惩罚力度。 笔者认为针对民事案件中当事人自己出具虚假证据、作出 虚假陈述的行为,因伪证罪针对的犯罪主体须是在刑事诉 讼中,故不宜认定为伪证罪;当事人虚假陈述、提交伪造的 证据后,虽然最后通过法院出具法律文书,攫取了非法利 益,但此种情况与现有的诈骗罪规定的情形不甚符合,故也 不宜定诈骗罪;虚假诉讼出现后,一概期望通过再审程序予 以纠正或者对行为人予以拘留或罚款,此手段或救济措施 既无法威吓行为人,同时也不能及时的保护无辜者的权益。 迟到的正义非正义(Justice delayer is iustice denied)。 虚假诉讼既不是我国独有的现象,也不是最近几十年 才出现的现象,此种不真实的诉讼行为在外国或地区早已 有之。如何处理和防范虚假诉讼行为,大陆法系以及英美 法系主要国家的理论界和实务界均已有深入的研究并形 成可资借鉴的实务经验,学习和借鉴“他山之石”,对于完 善我国相关制度大有裨益。 (一)比较法上的刑事处断措施 日本法上,大多在三角诈骗范畴内讨论虚假诉讼问题。 日本刑法学者指出,通常情况下,是受骗者因为自己的交付 行为而蒙受损失,不过,受骗者与被害人并非同一人的,也 ・55・ 可成立诈骗罪。这种情况称之为三角诈骗(因为涉及诈骗行 为人、受骗者、被害人三方)。【l0I在三角诈骗中,受骗者可以 与被害人相分离,但受骗者必须与交付行为人为同一人。日 本刑法理论通说认为虚假诉讼构成诈骗,系典型的三角诈 背誓言的i正词。该罪的构成要件是:“……;(4)在这一诉讼 中被告人已经提出了证词;(5)这个证词对诉讼很重要的; (6)这个证词是虚假的;(7)明知虚假还故意提供这个证 词,目的为了使人相信这个虚假证词。”ll8 1意大利刑法针对虚假诉讼专门设立“诉讼欺诈罪”,该 国刑法第374条规定,在民事诉讼或行政诉讼中,以欺骗 正在进行调查的法官为目的,有意改变有关地点、物品或 人身状况的,或者鉴定人在进行鉴定时做出上述改变的, 如果行为不被特别的法律条款规定为犯罪.处以6个月至 3年的有期徒刑。如果行为是在刑事诉讼中或刑事诉讼前 实施的,亦适用同样规定。 葡萄牙刑法于分则第三章“妨害实现司法公正罪” 下设立“作虚假的陈述或者声明罪”以及“加重情节”来规 制虚假诉讼。其刑法典第359条规定:“1.……。2.辅助人与 骗。在虚假诉讼中,法院是被欺诈者也是交付(处分)行为 者,败诉者是被害者。这是因为判决一旦确定就具有强制的 效力,被告(败诉者)就必须服从,南此而论,法院是交付财 物者,并且法院的意思决定具有任意性,所以,有任意的交 付行为存在。…l虽然判决之后,需要事实上的占有的实现, 但由于法院代表国家处理了争议事项,确定了权属归与,依 据判决,一方有权利占有另一方财物,另一方则有配合占有 移转的义务,如不配合,权利方可以申请强制执行,最终只 要生效裁判没有被推翻,法定的权利是可以实现的。 但日本刑法理论界也有质疑的声音,认为虚假诉讼不构 成诈骗罪,具体理由如下:1.在民事诉讼中,裁判所采取的是 形式真实主义和辩论主义,即使裁判所明知A作了虚假陈 述,也只能作出A胜诉的判决,因此,这种情况下不存在错 民事当事人在刑事诉讼程序中作虚假声明的,处以相同的 刑罚;被告人对其身份和犯罪前科做虚假声明的,也处以 相同的刑罚。”[191 上述笔者列举的国家和地区以刑事手段处断虚假诉 讼的模式可以分为三类,第一类是日本、我国台湾地区、西 班牙,三地认为虚假诉讼中的行为人之行为应当以诈骗罪 误;2.B向A交付土地的行为有违B的意思,因而,不能谓之 基于意思的交付行为。『】 噪取强制执行的办法从被告人占有 之下拿走其财物,那是违反被告人意思的夺取占有的行为, 显然不是被告人基于自己的意思 ̄4-,t财物的行为。㈣ 西班牙法上认为虚假诉讼仍然构成诈骗罪。该国刑法 论罪处罚;第二类是俄罗斯埃及、美国等困家在“伪证罪” 中对虚假诉讼行为予以惩处;第三类是意大利、葡萄牙,两 国刑法另辟蹊径,前者单设“诉讼欺诈罪”,后者设置“作虚 假的陈述或者声明罪”,另以“加重情节”提高刑罚的惩处 力度。比较三者,各有优劣,我国应当作出何种的选择? (二)虚假诉讼刑事责任的路径选择 通过上文,笔者对大陆法系以及英美法系主要周家规 制虚假诉讼所采取的刑法上处断措施的介绍可以看出,以 诈骗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在许多国家作为主要选择 将虚假诉讼行为作为诈骗罪的加重情节,其刑法第248条 第一项规定:“使用欺骗手段,诱使他人作出错误决定而获 取利益的构成诈骗罪。”第249条:“诈骗金额超过50000 比塞塔的,处6个月以上4年以下徒刑。”第250条第一 项:“有下列行为处1年以上6年以下徒刑:……2.假借诉 讼或诉讼程序进行诈骗……”。㈣ 我国台湾地区“刑法”规定了诈欺取财罪和诈欺得利 罪,其内容分别为:意图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诈 术使人将本人或第三人之物支付者,构成诈欺取财罪,处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1000元(台币)以下罚 对象,但笔者认为,以诈骗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在法 益保护的周延性以及如何认定“处分”财物的性质等方面 均存在令人难以满意的地方。 1.法益保护的周延性。在本文第一部分,笔者已揭示出 虚假诉讼侵害的法益有一J法秩序、司法公信力、公、私财产 权益以及非财产陛利益。“诉讼欺诈”妨碍干扰诉讼是直接 和必然的,而导致公私财产受损则是间接的、附带的和偶然 金;以前项方法得财产上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构成 诈欺得利罪,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1000 元(台币)以下罚金。学者林山田认为“A提出伪契,使法院 误判而得利”的行为当构成欺诈得利罪。该见解也得到台 湾地区的“1940年上字第1 18号判例”验证。f15  0的。法院受骗与否主要涉及到财产损失与否,征常的刮法秩 序在行为人伪造证据、提起虚假诉讼时已经遭受侵害。“诉 讼欺诈”间接导致特定当事人财产损失与其直接影响诉讼 秩序和诉讼公正是无法相提并论的。前者只涉及个体利益, 《俄罗斯联邦刑事法典》在第十编“危害国家政权的犯 罪”下的第三十一章“妨害司法的犯罪”中规定了伪造证据 罪,该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1.参与案件审理的行为人或 其代理人,伪造民事案件证据的,应当判处数额为十万卢 布以上三十万卢布以下或者被判刑人一年至两年以内 资或其他收入罚金刑,或为期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矫正性劳 动刑,或为期两个月以上四个月以下拘禁刑”。It61 后者则影响社会利益。 对于行为人的非法行为若只依照 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难以将行为人的行为对该“社会利 益”造成的影响纳入规制的范畴内,只对导致特定当事人财 产损失进行评价,也难以全i百i的发挥刑罚的威吓作用。 埃及刑法在第三编“危害个人的重罪和轻罪”下的第 六章“伪证罪”中规定:“在民事诉讼中提起虚假证据的,处 2年以下拘役”。 对于虚假诉讼侵害了非财产性利益这一值得保护的 法益,理论界少有论及。但该类型的虚假诉讼确实会在离 婚诉讼、确定赡养义务等案件中存在。比如,在离婚案件 中,需要处理的既有裁判婚姻是否需婴解除的问题,吐王有 夫妻双方因婚姻而仔续的财产、债务如何分配的问题,同 美囝法上对于虚假诉讼的规定可见于伪证罪 (perjury),伪证就是在诉讼中对有关实质问题故意提供违 ・56。 时有些案件也会涉及到子女抚养权、监护权的归属问题。 虽然不能直接以诈骗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但也 后者往往在一些案件中成为难以裁断的焦点。一方为使法 不能忽略行为人的行为具有“欺骗性”这一特征。不可否认 院相信自己是适格的监护人、抚养人,会通过伪造自己具 的是法院作出裁判的基石是建立在当事人或虚构事实或隐 有相应条件、对方存在诸多不良嗜好的证据,以达到法院、 瞒真相的基础上,诈骗罪与虚假诉讼犯罪行为在构成要件 法官“偏向”自己的目的。无锡滨湖法院市理的王某诉李某 上存在一定的竞合。能否在诈骗罪的基础j二设置一个包含 离婚纠纷一案中,王某就是通过伪造工作证明的方式意图 能够保护司法秩序,维护司法公信力,保障非财产性利益的 取得子女的抚养权,因被法官识破而未得逞。 新罪名成为一种有益尝试,意大利刑法第374条以及葡萄 行为人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对其量刑主要建立在“数 牙刑法第359条、第361条提供了可予借鉴的立法模式。 额”基础上,但在虚假诉讼中这种评价标准并不能充分体 建议设立虚假诉讼罪的论者在该罪的法定刑如何设 现行为的危害性以及危害程度。在“三株质量风波诉讼案” 置上有不同意见,有论者提出应当在《刑法》第六章第二节 中,行为人捏造事实提出诉讼的非法目的是“3O万元”,但 的“妨害司法罪”中另增设“虚假诉讼罪”,在条文设置上可 客观上被陷害的三株公司因法院的判决,其社会信誉却遭 以表述为:行为人以获取非法利益为目的,恶意串通,采取 到了巨大损失,导致直接经济损失“40亿元”,这主要是因 虚构民事法律关系或民事法律事实、伪造诉讼证据,向人 为法院是社会正义的最后防线,法院的判决是对“公义”的 民法院提起诉讼,使人民法院错误裁判或执行的,处三年 彰显,对法院的欺诈使得法院作出错误判决是对司法公信 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 力的破坏,间接使得被害人的社会信用受到侵犯,如果不 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 对司法公信力予以考虑,那么就难以正确评价诉讼欺诈行 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为的危害程度。 依照前款规定处罚。Iml也有论者建议法定刑可以设置为: 综合上述,笔者认为诈骗罪是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这 “情节严重或骗取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单一客体的犯罪,而虚假诉讼是侵犯复杂客体的行为,因 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 此,把侵犯复杂客体的行为评价为单一客体的诈骗罪显然 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 不妥。 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2.法院不等于财产处分人。诈骗罪要求受骗者基于认 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231 识错误处分财产。处分财产不限于民法意义上的处分财产 笔者认为新增设的“虚假诉讼罪”可以表述为:诉讼当 (即不限于所有权权能之一的处分),而意味着将被害人的 事人恶意串通,采取编造案件事实、伪造证据、虚构法律关 财产转移为行为人或第三人占有,或者说使行为人或第三 系等方式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冒用他人名义提起诉讼,利 人取得被害人的财产。处分行为必须是导致被害人财产损 用虚假仲裁裁决、公证文书申请执行,以使法院作出错误 害的“直接”原因,即被害人的财产损害必须“直接”产生于 裁判或执行的,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 处分行为。换言之,必须是处分行为本身导致财物与财产 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 性利益的直接转移。I2】1因此,诈骗罪中的财产处分行为要求 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 受骗者必须具有“转移”财产、“使……占有”财产的权限, 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 其本质即是被骗人在对财物具有“合法占有”的情况下予 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 以处分,行为人或者第三人接受或者将可能“转移”和“占 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有”后,行为人的诈骗罪才能成立。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该款规定处罚。 法院基于当事人的虚假陈述、伪证,依据证据规则作 由于虚假诉讼行为侵害法益具有复杂、多样性,以刑 出裁判,通过出具裁判文书的形式确立了具有法律效力的 事手段予以规制需要考虑该处断措施是否可以全面的保护 财产性利益关系或者非财产性利益关系。虽然法院具有 被侵害的法益。倘若以诈骗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固然 “定分止争”的权能和“强制执行”的可能,但法院对诉争财 可以起到保护财产权益的目的,但难以对被侵害的司法秩 产进行裁判的行为从法律上看属于财产确权行为而不是 序、司法公信力以评价,同时也难以对非财产性利益予以评 财产处分行为。法院裁判结果形成后,如涉及财产性利益 价。诈骗罪需要被骗者具有处分财物的权力,审判机关虽然 的归属,该结果并不能直接导致财产交付。交付的实现需 对争议财产权益作出了“处分”,但此种“处分”仅仅是一种 要义务人的配合,如不配合则需要启动法院的强制执行程 确权的行为,不可等同于诈骗罪中的“处分行为”。从法益保 序,但执行程序的开启并不必然意味财产一定可以实现交 护的周延性的角度考虑,建议立法上参酌意大利、葡萄牙刑 付。因此,比较诈骗罪和虚假诉讼二者对于财产的处理情 事法相关规定,单设罪名。在立法上未作出确立前,最高检 况,前者要求受骗人基于实际“占有”(包括所有)的权能可 的《答复》意见以及浙江高院的《意见》(关于对相关行为按 以对具体事物予以处分,而后者处理的则是财产归属问 照诈骗罪定罪处罚的规定除外)可以作为实践中处理虚假 题,其仅仅是认定归属关系,归属关系的真正实现尚需进 诉讼的规范参考。△ 一步的积极行为。在虚假诉讼中,法院的“行为”不能直接 【参考文献1 解读为“处分财产”的行为。 【l】[2O】高铭暄,陈冉.论“诉讼欺诈”行为的(下转第101页) ・57・ 选小组代表呈现自己搜集到的词汇,并南教师和其他小组 (六)成果阶段——成果巩固与任务延续,主要以 的学生进行补充。此阶段能够充分调动学生的主观能动 homework的形式来完成。该阶段要求学生课下以小组形 性,使他们亲身体验和感受学习成就所带来的快感,是“以 式编写对话,尽量将课堂上所涉及的词汇与句型加以运 学生为主体”的具体体现。 用,并在下堂课请学生到台前展示其对话内容。该任务兼 (三)任务执行阶段——学生执行任务,结对活动。任 具挑战性与创造性,让学生充分发挥其智慧,同时是对学 务设计(一):采访——Descr e one of your family member 生语言综合运用能力的有效锻炼。 by using at least 5 words we mentioned above; 五、任务型语言教学模式存在的主要问题 任务设计(二):对话—一-叶alk about your families (一)南于任务型教学的部分任务是在课下完成,而教 任务设计(三):描述与勾画——0ne describes the 师对于学生的课外活动,比如学生完成任务的质量如何, appearance of a pe ̄on;the other draws a picture 小组成员的参与度等都很难进行监控。 accordingly. (二)由于受到教学经验、班级人数、学生英语水平以 将学生分为三个大组,每一组里的成员以pair work 及学习积极性等多方而因素的影响,使得教师对于学生在 的形式完成上述一种任务。为避免语言输出量的不均衡, 课堂上的参与度较难控制与把握,对课堂上讲和练的时间 要求学生要互换角色来完成任务。该阶段是对前两个阶段 安排比例也会造成影响。 所学语言知识点的具体运用,既有利于学生掌握相关词汇 (三)任务型语言教学需要充足的时间才能达到既定 知识,又能够提高学生的语言交际能力。 教学目标,但我们的教学往往由于受到教学计划和课时总 (四)任务后阶段——由学生作任务汇报与展示。每个 量的制约,而不得不压缩和删减一些教学内容,使得教学 大组推选一小组学生代表到台前作任务汇报与展示。该阶 很难达到预期的效果。 段不但能够提高学生的口语表达能力,还能够锻炼学生的 [参考文献] 舞台表现力以及他们的理解力、团队意识和合作精神。 【1]Willis,J.Task—based Language Learning 【M】.London: (五)评析阶段——任务评价与语言分析,可由师生共 Longman,1996. 同完成。学生完成前述阶段的任务后,由教师进行任务评 【2】马宇艳.任务型语言教学法与英语教学[J】.新课程研究, 价和语言分析。对于较难理解和掌握的表达和句型要一一 2013.(O6). 讲解。还设置了一些匹配题,进一步巩固所学知识。该阶段 [3】安薇薇.任务型语言教学法在英语教学中的应用于思考【J】. 可以说是对前述任务的总结和知识点的巩固,为学生的13 黑龙江科技信息,2011,(09). 常语言交际打下更为坚实的基础。 口编辑/徐霄天 (上接第57页)定性——与“诉讼欺咋”定性诈骗罪论者商榷fJJ.法 2001.(253). 学杂志,2013,(04). 【121[日】西田典之,王昭武,刘明祥译.日本刑法各论[M】.北京: 【211211张明楷.刑法学[M】.jE京:法律出版社,2011,(07). 法律出版社,2013,(209). 【3】张明楷.刑法原理【M].北京:商务印书馆,201 1,(73). [13】刘明祥.财产罪比较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4】陈兴良.本体刑法学【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1,(77). 20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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