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公安厅关于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意见的
通知
【法规类别】户籍与身份证 【发文字号】闽政[2001]48号 【发布部门】福建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1.12.25 【实施日期】2001.12.25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省政府文件的决定(闽政[2016]48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公安厅关于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
(闽政[2001]48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现将省公安厅《关于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是探索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型户籍管理制度的迫切要求,对于加快我省城镇化进程,促进全省城乡经济协调发展和社会进步具有积极作用。各级、各有关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按照既积极又稳妥的原则,周密部署,协同配合,精心组织实施,扎扎实实地把这项工作做好。 福建省人民政府 1 / 2
二00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关于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
(福建省公安厅 二00一年十二月十一日)
近年来,我省各地、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省粮食厅关于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工作试行办法的通知》(闽政办[1999]229号)精神,积极稳妥地开展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取得了一定成效,为加快我省城镇化进程,促进城乡经济协调发展和社会进步作出了重要贡献。根据《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推进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发[2001]6号)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城市化和小城镇发展步伐,进一步增强经济发展后劲的要求,现就我省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目的和原则
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是为了适应发展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不断推动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进一步引导农村剩余劳动力就地就近向城市和城镇转移,促进人才合理有序流动,促进小城镇建设健康发展,加快城市化进程。通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使户籍登记能够如实反映公民的居住和身份状况,为有效地行使各项行政管理职能奠定基础。
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原则:一是坚持从实际出发的原则。各地要结合本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的实际,因地制宜,认真研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使户籍管理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二是坚持积极稳妥,分步实施的原则。要充分考虑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和承受能力,充分尊重群众的意愿,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
二、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内容
(一)建立全省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管理制度 2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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