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水利水电第三工程局企业标准
Q/SD3-ZY-614-2003
(B版)
第1页 共4页
爆破安全作业指导书
1 目的
本作业指导书旨在明确爆破作业程序、人员职责及资质,使爆破作业规范化、程序化,确保爆破作业安全进行。 2 范围
本作业指导书适用于工程局各工程项目所有爆破作业。 3 相关文件
GB6722-86 《爆破安全规程》
SL101-94 《水利水电建筑安全技术工作规程》 DL/T5135-XX 《水电水利工程爆破施工技术规范》 4 职责
4.1 工程局安监办负责爆破安全的宏观管理、监察和检查,项目部质安部负责项目爆破安全管理具体实施。
4.2 项目经理为爆破安全第一责任人,负责本单位爆破作业领导工作。
4.3 项目生产副经理(爆破安全负责人)责本单位爆破安全领导工作,主持制定爆破安全工作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爆破安全工程的设计、施工和总结工作;组织爆破安全的培训工作;负责组织本单位爆破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4.4 质安部负责爆破安全的组织协调;负责组织机械设备的撤离工作;负责爆破作业对内、外联系,组织、监督各工程队爆破作业安全警戒工作。
负责爆破作业的全过程控制;负责按监理批准的钻爆设计控制火工材料的领用,负责爆破安全事故的调查及处理工作。
4.5 工程部负责审查钻爆设计,就爆破过程有关事宜与监理、设代进行沟通。 4.6 物资部负责爆破器材的采购、验收、储存、发放及退库工作。
4.7 工程队长为队爆破作业安全第一责任人,负责本队爆破安全作业领导工作;负责爆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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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05-31发布 2003-05-31实施 编制:李红伟 审核:彭景铮 王爱民 王广茂 刘普义 批准:冯亮 安全作业组织实施;负责组织本队设备及人员撤离工作;负责安排爆后安全检查工作;负责组织本队从事爆破作业人员爆破安全培训工作。
4.8 工程技术人员负责爆破安全工程的设计和总结;负责制定爆破安全技术措施,并检查实施情况;负责制定盲炮处理的技术措施,进行盲炮的处理的技术指导。
4.9 安全员负责爆破安全作业例行检查工作,负责检查警戒工作,负责监督炮工班爆后安全检查和处理工作。
4.10 炮工班长监督爆破员切实遵守爆破安全细则和爆破器材的保管、使用、搬运制度;负责落实安全警戒工作;负责爆后安全检查和盲炮处理工作。
4.11 爆破员负责按爆破指令单和爆破安全作业措施进行爆破作业,严格遵守安全操作细则,爆后安全检查时发现盲炮和其它不安全因素及时上报或处理,爆后将爆破器材如数及时退库。
4.3 参与爆破人员资质要求
4.3.1 项目生产副经理(爆破安全负责人)
持有国家建筑业三级及以上项目经理资质证,具有高级工程师职称,经公安部(或省公安厅)爆破安全技术培训并考试合格,同时具有十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 4.3.2 各职能部门(厂、队)主管爆破工程的技术人员
具有初级以上职称,经公安部(或省公安厅)爆破安全技术培训并考试合格,同时具有三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 4.3.3 工程队队长
具有中级及其以上职称,经公安部(或省公安厅)爆破安全技术培训并考试合格,同时具有五年以上现场施工工作经验。 4.3.4 安全员
具有初级以上职称,经安全员技术培训并考试合格,同时具有一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 4.3.5 爆破员
年满十八周岁,体检合格,按爆破员培训大纲要求进行过培训并考试合格,同时从事过一年以上与爆破作业有关的工作。 5 爆破安全作业要求 5.1 爆破器材的储运
5.1.1 爆破器材必须存放于专用的仓库、储存室,并有专人管理。爆破器材仓库、储存室的位置、结构和设施须经主管部门批准,并经当地公安部门验收认可。 5.1.2 所购进的爆破器材应随箱(袋)检查包装情况,并按规定作性能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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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3 领用数、退还数、现场实用数的登记和检查制度;爆破器材应按出厂时间和有效期的先后发放使用,变质和性能不详的爆破器材不准发放使用。
5.1.4 爆破器材运输车辆应设“危险品”标志,要求运输车辆符合国家有关运输规则的安全要求,由熟悉爆破器材性质具有安全驾驶经验的司机驾驶;能见度良好时,运输汽车车速不得超过40km/h,爆破器材运输车辆严禁在桥梁、十字路口及村镇停留,并按指定路线行驶;不允许共存的爆破器材混装在一个车厢内,装卸和运输爆破器材时严禁烟火和携带发火物品;运输硝化甘油类炸药或雷管等敏感度高的爆破器材,车厢底板应铺软垫。 5.2 爆破器材的加工
5.2.1 加工起爆器材应在爆破器材库区的专用房间内进行,短期爆破工程可以在作业面附近的单独房间、帐篷等安全场所加工起爆管和信号管。在加工起爆管和信号管前雷管、导火索和导爆管应逐个(段)认真检查,有缺陷个(段)严禁使用。应使用快刀切取导火索和导爆管,将导火索和导爆管有垂直面的一端轻轻插入雷管,不得旋转磨擦。金属壳雷管应采用安全紧口钳紧口,纸壳雷管应采用胶布捆扎紧口或附加金属箍圈后紧口。加工好的起爆管和信号管设明显区别标志。
5.2.2 加工起爆药包(柱)和预裂爆破药卷,应在爆破作业面附近安全地点进行,加工数量不应超过当班爆破作业需要用量。 5.3 装药作业
5.3.1 装起爆药包(柱)和硝化甘油炸药时,严禁投掷或冲击;深孔装药出现堵塞时在未装入雷管起爆药柱等敏感爆破器材前,应采用铜或木制长杆处理,作业现场禁止烟火,禁止用明火照明。
5.3.2 装药后必须保证堵塞质量,硐室、深孔或线眼爆破禁止使用无填塞爆破;禁止使用石块和易燃材料填塞炮孔;填塞要十分小心,不得破坏起爆线路,禁止拨出或硬拉起爆药包(柱)中的导火索、导爆管或电雷管脚线;禁止捣固直接接触药包的填塞材料或用填塞材料冲击起爆药包。 5.4 爆破警戒与信号
5.4.1 爆破作业开始前,必须确定危险区的边界,并设置明显的标志;地面爆破应在危险区的边界设置岗哨,使所有道路处于监视之下,每个岗哨应处于相临岗哨视线范围之内。地下爆破应在有关的道路上设置岗哨,回风巷应使用木板交叉钉封或设支架路障,并挂上“爆破危险区,不准入内”的标志。爆破结束后,巷道经过充分通风后,方可拆除回风巷的木板及标志。
5.4.2 爆破前必须同时发出音响和视觉信号,使危险区内的人员都能清楚地听到和看到。利用广播、告示牌等使全体职工和附近居民事先知道警戒范围、警戒标志和声响信号的意义,以及发出信号的方法和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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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第一次信号——预告信号。所有与爆破无关人员应立即撤到危险区以外,或撤至指定的安全地点,向危险区边界派出警戒人员;
b)第二次信号——撤离清场信号。作业人员、施工设备全部撤离到指定安全区域,安全人员检查是否还有未及时撤出人员和设备并及时撤出,爆破作业人员检查起爆网络,准备起爆;
c)第三次信号----起爆信号。确认人员、设备全部撤离危险区,具备安全起爆条件时,方准发出起爆信号(信号炮)。根据这个信号准许爆破员起爆;
d) 第四次信号——解除警戒信号。未发出解除警戒前,岗哨应坚守岗位。除爆破工作负责人批准的检查人员以外,不准任何人进入危险区。经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准发出解除警戒信号。 5.5 起爆方法
5.5.1 电雷管使用前应在单独房间里用专用爆破仪表逐个检测电阻值,检测雷管的电阻应在带凸缘的工作台上进行,被检测的雷管应放在防护板后面或钢管里;每个工作台上存放的雷管数不超过100发,检测合格的雷管的两脚线必须短路联接。
5.5.2 电爆网络主线应设中间开关,并与其它电源线分开敷设,应采用绝缘良好的导线。在联入网路前各自的两端应短路,爆破网络的连接必须在工作面的全部炮孔(或药室)装填完毕和无关人员全部撤至安全地点之后,由工作面向起爆站依次进行。爆破作业场地的杂散电流值大于30mA时,禁止采用普通电雷管。
5.5.3 导爆索起爆网络搭接时中间不得类有异物和炸药卷,捆绑应牢固;交错敷设导爆索时,应在两根导爆索之间放一厚度不小于10cm的垫块。在有矿尘、煤尘或气体爆破危险的硐室中爆破禁止使用导爆索起爆网络。 5.6 爆后检查和盲炮处理
5.6.1 炮响完后,露天爆破不少于5min,地下爆破不少于15min(经过通风吹散炮烟后),才准爆破作业人员进入爆破作业地点。爆破员进入爆破地点检查有无冒顶、危石、支护破坏和盲炮等现象,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未处理前应在现场设危险警戒或标志。在确认爆破地点安全后,经当班爆破班长同意后,方准人员进入爆破地点。
5.6.2 难处理的盲炮,应请示爆破作业负责人,派有经验的爆破员处理。大爆破的盲炮处理方法和组织工作,应由单位爆破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5.6.3 处理盲炮时,无关人员不准在场,应在危险区边界设警戒,危险区内禁止进行其它作业。
5.6.4 禁止拉出或拖出爆破药包。
5.6.5 电力起爆发生盲炮时,须立即切断电源,及时将爆破网络短路。
5.6.6 盲炮处理后,应仔细检查爆堆,将残余的爆破器材收集起来,未判明爆堆有无残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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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爆破器材前,应采取预防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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