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以及国家相关文件,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我校按照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审批或备案的学科门类及专业授予学位,所授学位分为学士、硕士、博士三级。
第三条 依据本细则申请学位者,应遵纪守法、品德良好,并具有相应的学术水平。自2013年12月1日起,在校生因考试作弊而受学校记过及以上纪律处分者,不得申请相应的学士、硕士或博士学位。 第二章 学士学位
第四条 我校攻读学士学位的全日制本科生,在我校规定的最高修业年限内,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项学分要求,德、智、体达到毕业标准,经考核合格取得毕业资格并达到下列学术水平者可申请学士学位:
(一)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所修全部课程有效考核成绩均达到合格标准且平均学分绩点达到2.0及以上。
(二)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毕业论文成绩达到及格标准。
第五条 参加辅修专业学习的本科生,主修专业须首先达到主修
专业的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申请主修专业的学士学位;辅修专业也同时达到辅修专业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且辅修专业与主修专业属于不同的学科门类时,还可以同时申请辅修专业的学士学位。
第六条 各院(系)根据教务处、学生处下发的通知,审核本院系本科毕业生的成绩和毕业鉴定材料,对符合本办法第四条及有关规定的,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讨论通过并签署审核意见,报教务处、学生处复查核对后,提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第七条 我校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参照《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实施细则》执行。 第三章 硕士学位
第八条 在我校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和在职攻读硕士专业学位人员,需在我校规定的最高修业年限内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所有内容,取得毕业资格或达到研究生毕业水平,并达到下列学术水平者,可申请硕士学位:
(一)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学位课程考试合格成绩为70分。1门学位课程成绩不合格的,可以补考一次;2门或2门以上学位课程成绩不合格的不能申请硕士学位。在职攻读硕士专业学位人员在校学习时间不少于半年或500学时。
(二)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申请硕士学位的论文已通过指导教师评阅。
(三)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取得了一定的成果。学术硕士学位申请人须在攻读硕士学位期间至少发表1篇学校认定为核心级别(含)以上的与申请学位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要求第一作者或除导师之外的第一作者),或独立完成1篇达到公开发表水平的与申请学位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论文应由相关学院(系、中心)组织专家评审通过;专业硕士学位申请人须在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参加不少于半年的实习实践,并提交1篇实习报告。实习报告应由相关学院(系、中心)组织专家评审通过。
第九条 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人员必须已获得学士学位并在获得学士学位后工作三年以上,或虽无学士学位但已获得硕士或博士学位者,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管理等方面做出成绩,学术水平或专门技术水平已达到所申请学科的硕士学位授予标准,并在规定时间参加了学校组织的现场确认和资格审查。通过资格审查和满足以下条件者,可申请硕士学位。已获得的学士、硕士或博士学位为国(境)外学位的,其所获得的国(境)外学位需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
(一)通过对申请人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管理等方面做出成绩的认定。
(二)通过对申请人专业知识结构及水平的认定。申请人必须自资格审查之日起五年内通过学校组织的相同专业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水平认定考试和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外国语水平、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学校组织的课程水平认定考试由学校研究生部统一管理,在校内进行。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学位课程水
平认定考试合格成绩为70分。1门学位课程成绩不合格的,可以补考一次;2门或2门以上学位课程成绩不合格的不能申请硕士学位。
(三)申请人应在通过全部考试一年内提出硕士学位申请。 (四)申请人还须达到本细则第八条(二)(三)所规定的学术水平。其中公开发表的论文时间须在申请学位前2年内。
第十条 硕士学位课程和要求:
(一)马克思主义理论课。要求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 (二)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要求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三)一门外国语。要求比较熟练地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具有一般水平的听说和写作能力。
第十一条 硕士学位申请人应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向相关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交申请书、申请硕士学位的学术论文、指导教师的评阅意见等材料。学校在申请日期截止后两个月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同意申请,并将结果通知申请人及其所在单位。
第十二条 硕士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
硕士学位论文选题须符合专业培养方向,论文所研究的内容应有新的见解,对学术发展、经济建设和社会进步有一定的理论意义或现实意义。专业学位论文选题应来源于应用课题或现实问题,必须要有明确的职业背景和应用价值,可采用调研报告、应用基础研究、规划设计、产品开发、案例分析、项目管理等形式。论文须在指导教师指导下,按照学校规定的论文工作程序和规范,由本人独立完成。重复
率不得高于学校规定的标准。
第十三条 硕士学位论文评阅
专业学位论文与学术学位论文采取分类评阅。
学校在所有申请硕士学位论文中随机抽取一定的比例进行双向匿名评阅,评阅专家为2人,均为校外专家。其余论文由各学院(系、中心)组织论文相关学科的专家评阅,论文评阅专家为2人,其中至少有1位校外专家。评阅专家应具有副教授及以上或相当职称。
评阅专家应对论文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并对可否组织论文答辩提出明确的意见。送出评阅的论文评阅书应全部收回,在全部收回的论文评阅书中如有一名评阅专家持否定意见,应增聘一名评阅专家进行评阅;在全部收回的论文评阅书中如有2名或2名以上评阅专家(含增聘评阅专家)持否定意见,则论文不能进入答辩环节。对通过评阅的论文,评阅专家的学术评语应提交到论文答辩委员会供参考。
专业学位论文评阅人中至少应有1名相关行业具有高级职称(或相当水平)的专家。
第十四条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
答辩委员会应由具有副教授及以上或相当职称的专家3至5人组成,成员中一般应有1-2名校外专家。指导教师不能担任答辩委员,并应在答辩时回避。答辩委员会设主席1人,答辩秘书1人。答辩委员会名单由相关学院(系、中心)提出,并在组织答辩前提交所在学院(系、中心)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备案。
专业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中应有不少于三分之一的相关行
业具有高级职称(或相当水平)的专家。
答辩委员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对是否通过答辩和是否建议授予学位进行表决,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方为通过。
论文答辩应有详细记录,答辩委员会决议应由全体委员签字,报送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批。
除涉密论文外,论文答辩应当公开举行。
第十五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规定期限内审查本学科范围内申请硕士学位人员的材料,并进行表决,根据表决结果作出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或者不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确定授予硕士学位人员的建议名单,报送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论文未达到基本要求或评阅未通过者,本次申请无效。论文答辩未通过者,可经导师同意,在三个月后半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导师未同意或重新答辩仍未通过,则本次申请无效。
第十六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是否同意授予硕士学位进行表决,根据表决结果作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或者不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
第四章 博士学位
第十七条 我校攻读博士学位的研究生,在我校规定的最高修业年限内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所有内容,取得毕业资格并达到下列学术水平的,可申请博士学位:
(一)掌握本学科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学位课程考试合格成绩为70分。1门学位课程成
绩不合格的,可以重修或补考一次;2门或2门以上学位课程成绩不合格的不能申请博士学位。
(二)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申请博士学位的论文已通过博士学位论文预答辩和指导教师评阅。
(三)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取得创造性的成果。博士学位申请人须在攻读博士学位期间,至少发表2篇学校认定为核心A级别的或1篇学校认定为权威级别的,与申请学位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要求第一作者或除导师之外的第一作者)。
第十八条 博士学位课程和要求:
(一)马克思主义理论课。要求较好地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
(二)基础理论和专业课。要求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三)外国语。第一外国语要求熟练地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并具有较强的听说和写作能力;第二外国语不做具体要求。
第十九条 博士学位申请人应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向相关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交申请书、申请博士学位的学术论文、指导教师的评阅意见、论文预答辩决议等材料。学校在申请日期截止后两个月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同意申请,并将结果通知申请人及其所在单位。
第二十条 博士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
博士学位论文选题须符合专业培养方向,论文所研究的内容应当表明作者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并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
取得创造性的成果,在某一方面有创新性,对学术发展、经济建设和社会进步有一定的理论意义或现实意义。论文须在指导教师指导下,按照学校规定的论文工作程序和规范,由本人独立完成。重复率不得高于学校规定的标准。
第二十一条 博士学位论文评阅
申请人提交的学位论文由学校组织进行双向匿名评阅,评阅专家应由5名相关学科的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组成,原则上均为校外人员。
评阅专家应对论文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并对可否组织论文答辩提出明确的意见。送出评阅的论文评阅书应全部收回,在全部收回的论文评阅书中如有一名评阅专家持否定意见,应增聘一名评阅专家进行评阅;在全部收回的论文评阅书中如有2名或2名以上评阅专家(含增聘评阅专家)持否定意见,则论文不能进入答辩环节。对通过评阅的论文,评阅专家的学术评语应提交到论文答辩委员会供参考。
第二十二条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
答辩委员会应由具有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5至7人组成,其中校外专家不少于2人。指导教师不能担任答辩委员,并应在答辩时回避。各答辩委员会设主席1名,应由本学科的博士生指导教师担任;设答辩秘书1名,应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答辩委员会名单应由申请人指导教师和所在学科负责人协商提名,并应在组织答辩前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备案。
答辩委员会应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对是否通过答辩和是否建议授
予学位进行表决,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方为通过。
论文答辩应有详细记录,答辩委员会决议应由全体委员签字,报送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批。
除涉密论文外,论文答辩应当公开举行。
第二十三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规定期限内应对本学科范围内申请博士学位人员的材料,逐一进行审核,对是否同意建议授予博士学位进行表决,根据表决结果作出建议授予博士学位的决议或者不授予博士学位的决议,确定授予博士学位人员的建议名单,报送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论文未达到基本要求或评阅未通过者,本次申请无效。论文答辩未通过者,可经导师同意,在三个月后半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导师未同意或重新答辩仍未通过,则本次申请无效。
第二十四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是否同意授予博士学位进行表决,根据表决结果作出授予博士学位的决议或者不授予博士学位的决议。
第五章 授予学位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五条 特殊招生类型学生学位授予以及在我校攻读学位的留学生和港澳台学生学位授予参照本工作细则和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在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休会期间,如学位申请人公开发表论文达到要求或论文重新答辩通过,并符合授予学位的其他条件,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可根据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授权作出补授学位的决定。
第二十七条 除履行经审批并在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备案的我校与境外大学联合培养协议约定条款之外,申请学位人员不得以同一篇学位论文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提出学位申请。
第二十八条 对于已经授予的学位,如发现有违规招生、学术不端、舞弊作伪等情况,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核准,予以撤销。
第二十九条 非授予学位单位的学生向我校申请学位,应根据与我校签署的相关协议,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十条 公告、公示与复议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和分委员会的学位授予相关决议应在决议作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告。获得学位的日期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之日为准。
被批准授予博士学位的名单需公示三个月,公示期自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通过之日起计算。公示期内无异议的,方可颁发博士学位证书。
学位申请人要求复议的,由本人书面申请,提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或分委员会。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或分委员会根据各自的权限,对相关情况进行核实、复议,有重大异议的应以会议表决的方式进行复议。复议结果为最终结果。 第六章 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三十一条 学校成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会委员一般由具有副教授以上(含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相关学校领导和教学、研究人员20至25人组成,任期4年。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任1人,主任由
校长担任,副主任2至5人,委员按学校相关规定产生。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研究生部,办公室主任由研究生部主任担任。
第三十二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若因工作变动等原因而不能正常工作,应及时进行相应的调整。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调整名单由研究生部提出,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任会议通过。
第三十三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
(二)审查通过申请硕士和博士学位的人员名单。 (三)审议通过优秀学位论文名单。
(四)作出授予学士学位、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的决定。 (五)作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决定。 (六)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问题和其他事项。 (七)审议通过增列和调整硕士、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名单。 (八)审议通过优秀研究生指导教师名单。 第三十四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按各学院(系)设置分委员会,分委员会委员一般由具有副教授(含副教授)以上或相当职称的相关院系领导和教学、研究人员7至15人组成,任期4年。分委员会设主任1人,主任由院长(系主任)担任。分委员会成员名单由学院(系)审批,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备案。分委员会委员若因工作变动等原因而不能正常工作,学院(系)应及时进行相应的调整,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备案。
分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查通过本学院(系)申请硕士、博士学位人员建议名单,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二)审查答辩委员会的决议,提出授予学位的建议名单,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三)提出优秀学位论文建议名单,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四)组织实施本学院(系)研究生指导教师考核工作。 (五)提出优秀研究生指导教师建议名单,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六)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五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和分委员会的表决事项须通过会议进行,会议须有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及以上出席方可召开,表决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及以上的成员通过,通过的结果应达到全体成员的半数及以上。会议不能采用通讯方式。会议应有文字记录。
第三十六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常设工作机构为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在学位评定委员会休会期间,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工作细则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