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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法和竞争法之间的关系研究

2020-07-09 来源:爱问旅游网
知识产权法和竞争法之间的关系研究

摘要:随着人类文明的发展,知识产权法已经为各国保障智力成果所有者有效权益的重要途径,这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科学的发展与社会的进步。由于近几年来对智力成果的窃取问题越来越多,这就要求法律的保障,知识产权法以及竞争法作为智力成果的两大法律,通过各自的方式对智力成果进行保护。同时也互相弥补着彼此的不足之处,从根本上对知识产权所有者的权益进行保护,知识产权法与竞争法的关系是对立统一的,即便在理论上来讲双方处于对立的层面,但其所保护的目标群体是一致的。

关键词:知识产权许可;竞争法;公共利益

由于我国的经济现状决定我国在短时间内无法达到发达国家对产权的法律要求。我国的知识产权法起步相对较晚,约二十年左右的时间,从无到有,对知识产权的种类又少之多,保护力度的逐渐加强,都是我国对知识产权问题进行了有效的保护,逐渐向国际的水平迈进。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与社会的进步,知识产权的社会意义逐渐提高,所产生的经济效益也在日益的加强,知识产权无论是对个人还是对企业的发展意义越来越重要。

一、知识产权法与竞争法的含义

(一)知识产权法

知识产权法在书上的定义是指对知识产权归属问题的调整,管理以及保护等活动所产生的社会关系与法律条款的总称知识产权的主要特点就是综合性与技术性,在知识产权的保护法中既有私法规定也有公法规定;有实体法的规范,也有程序法的规范。但从法律部门的归属上来讲,知识产权法属于民法特别法。民法的基本原则、制度和法律规范大多适

用于知识产权,并且知识产权法中的公法规范和程序法规范都是为确认和保护知识产权这一私权服务的,不占主导地位。在现代的社会当中,知识产权作为一种世界普遍认定的法律,知识产权制度作为划分公共知识产权与私人知识产权的重要标准,并是调整知识利用以及传播的有效工具。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知识产权的保护制度逐渐的完善,在现今的社会已经处于知识的时代,智力成果是推动社会发展的主要主要动力,也是提升市场垄断的主要力量。我国在2005年开始从国家战略的高度成立了知识产权战略制定工作小组,也就加大了国家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

(二)竞争法

对于竞争法的定义,法律上的观点有一定的分歧,有学者认为是调整竞争关系、统一的有机整体,并加强国家权利控制的一种体系;也有一部分的学者认为,竞争法是保护商品交换中竞争关系,保障竞争的安全,反垄断的一种法律体系。这两种观点有合理的,也有一定的不足之处。竞争法的本质就是对社会关系的调整,对市场经济的保障,使其进行规范化,有法可依。竞争法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上有两点,反垄断法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而狭义上的含义就是指反垄断法,对不正当竞争法则不是很严格。

二、知识产权法中涉及竞争法的内容

(一)著作权中所涉及的内容

著作权是指法律赋予创作者对其作品在一定期限内的专属权利,这其中包括人身权以及获得报酬的权利。但此项权利要求创作者的作品是通过自己的想法、灵感以及运用自身的智慧独立创作的作品。但有部分人员的作品不是自己所创作或者是对他人作品进行抄袭,有的甚至在创作者进行创作的过程中对其作品经行复制或者仿制,然后将其归为自己的产

权。这种现象比比皆是,这就涉及到竞争法的处理。

(二)专利权所涉及到的竞争法内容

专利不同于简单的作品,而是技术领域的知识产权,其包括专有技术与共有技术。专利权涉及到一定的技术秘密,可以为权益人带来巨大的利益,是创作者的智力成果。专利技术的保护简单的说就是指对人们无形财产的保护,对人们创作的支持以及鼓励。专利技术涉及到竞争法的内容主要有以下几点:

1、在专利人未同意的情况下,有个人或者商家对其专利产品进行制作,并进行商业行为;在物品的有关宣传或者广告中出现专利所有者的信息;将专利所有人的姓名以及其他信息进行伪造,欺骗公众等等现像。

2、也有部分的个人或者商家,在没有取得产品专利的时候,就在物品或者相关宣传广告中使用“专利”字样,或者其他相关信息欺骗公众等行为都属于违法行为。

(三)商标权领域内涉及到竞争法的内容

商标法是给商标的注册者对此商标的所有权进行保护,对权益所有人以及消费者权益的一种保护,也是对市场经济进行合理的调整,保障其公平公正的进行竞争。但对商商业领域内对注册商标所有人的权益损害有以下两方面:

1、对商标权的侵犯行为,在类似的产品上使用他人已经注册的商标,或者在仿制商品使用他人商标进行销售;假冒他人已经注册的商标进行非法行为等等都属于对商标权的侵犯。

2、另一种就是对竞争行为的不正当手段,例如现在的“山寨”产品,与注册商标标志类似,或者外包装等其他方面相同,这也就造成了对注册商标的混淆,给消费者产生误导。竞争者的不正当行为与对商标权的侵犯是有很多的区别的。

(四)商业秘密领域内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商业秘密是一种特殊的知识产权,他能给所有人以及相关的企业带来可观的经济利益,在竞争中出现优势。当然也构成了商业垄断的现象。商业秘密的保护所涉及到的有以下几点:技术方面的秘密、管理上的秘密、交易方面的秘密。例如某学生将其所研发的某种新型设备申请了专利,并将其卖给了某公司,但该公司在没有取得专利所有人的许可下,讲技术卖给其他公司,共同使用。这对此学生的权益造成了严重的侵害,对经济利益的影响也很大。

三、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的关系

(一)知识产权与竞争法总体关系概述

1、随着我国法律规范的不断完善,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制度也逐渐完善,受国际产权制度的影响,我国对知识产权也越来越重视。在科技快速发展的今天,信息技术得到广泛的应用,而新的科技产品也逐渐增多,这就要求应对知识产权相关法律的完善,以用来协调产权保护中的问题。

2、知识产权法与竞争法的关系从总体上来讲并不是特别法与普通法之间的关系。从表面理解知识产权法与竞争法则是一种竞争的关系。知识产权法主要是保护知识产权的垄断地位,而竞争法则是对垄断的治理。知识产权在现实中并没有太大的利益,只有智力成果

作用于市场中,才能产生经济效益。所以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并不是使用不正当手段获得的经济垄断

3、知识产权法与竞争法也不完全是对立的,两种法律所保护的目标都是相同的。在知识产权法中有规定知识产权的合法行为以及正当行为属于竞争法中的例外或豁免行为。同时竞争法中明确的指出与知识产权有关的个别被禁止的竞争行为,在竞争法中有明确的规定。由此可以看出,知识产权法与竞争法也是有统一的一面的,两种法律所追求的目标都是鼓励知识与技术的创新,进而促进社会的发展与进步,只是两种法律所选取的途径不同。只有知识产权法与竞争法相互协调,共同发展,才能对智力成果以及新技术产品等得到有效的保护,促进经济的发展与社会的进步。

(二)创造成果类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的关系

1、创造成果类知识产权是指对创作者通过自己的知识、想法、灵感以及智慧进行独立创作作品的著作权以及专利权等进行保护,这种保护的目的就是以法律作为保障鼓励智力创造。创造成果类的知识产权法与竞争法在一定程度上的保护有一定的交叉性。虽然创造成果类的知识产权法与竞争法属于不同的法律范畴,但两种法律之间相互配合。在遇到违法行为时,如果两种法律均适用,那当事人就可以选择其中一方进行保护。

2、当创造性成果类知识产权遇到问题时,只可运用一种法律进行保护。知识产权法不能排斥竞争法一般法律条款的使用。如果两种法律属于一般竞合,那创造性成果类知识产权中有规定,但不予以保护。一般应按竞争法中的法律条款进行保护,当然,如果创造性成果类知识产权有特殊问题,则作出特殊的考虑。

3、由于知识产权所保护的产品投入市场后会带来巨大的经济利益,并对市场有一定的

支配力,这也就导致市场的垄断现象与来越明显,同时,由于现代社会的发展依赖于高新技术,所以垄断现象比较常见。竞争法是对市场经济进行有效调整的保障,竞争法的立法目的与反垄断法类似,都是为了使市场竞争的公平发展,对创造性成果类知识产权给予重视。竞争法既要对知识产权法予以尊重、又要对一般条款予以重视,对智力成果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

(三)商业标识类知识产权法与竞争法之间的关系

1、相对于其他知识产权法的保护而言,商业标识类知识产权法是有明显的区别的。法律对商业标识类知识产权的保护,目的是为了市场经济的有效进行,避免防治市场竞争中参与者的混淆,并不是因为商业标识自身具有任何独特性。在市场中,有很对人或企业为了经济利益而侵犯已经注册的商标,以此制造出市场的混乱进而进行不正当的竞争行为。在我国传统的商业标识类知识产权法是以反混淆为立法的前提的。

2、竞争法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并不是保护竞争权,而是通过对行为的规范,加强市场经济的竞争环境。商业标识类知识产权法与竞争法的立法目的是大同小异的,根本都是对市场环境的维护,对注册商标进行保护,但竞争法并没有把商业标识类知识产权法全面覆盖,而是相对独立在竞争法之外。

3、法律对商业标识的注册的保护,从根本上改变了传统商标受法律保护的面貌。我国的商业标识类知识产权法的法律效率相对较强,不仅是对商业标识的认可,相对于未注册商标而言,法律对已经注册的商业标识的保护程度高出很多,同时对不同类型的商业标识一视同仁,没有特例。我国商业标识类知识产权法所规定的内容相对比较全面,并独立于竞争法之外。

4、竞争法的本质是侵权法,是为了避免不正当的市场竞争的出现,并不是为了财产的流转。商业标识类知识产权法对各种相关权利的流转方式均有所规定,当然,这一部分是竞争法中所不涵盖的。随着我国现行的市场经济条件下,法律条款明确指出商业标识类知识产权的侵权问题,对使用的主观状态不予以考虑,优先使用或者在他人同意的情况下使用,均属于侵权行为。所以商业标识类的侵权行为不完全属于竞争法范畴。两种法律虽然有相同的部分,但不存在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双方属于对立统一的关系,对市场以及智力成果的管理途径不同,但知识产权法与竞争法在大体的目标是相同的,所以而这既是对立的关系,也是相辅相成的关系。

结语:随着社会主义的发展与经济的进步,同时也是受国际法律标准的影响,各国把知识产权的保护提高到国家发展战略的高度,把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作为社会发展的重要措施。知识产权法与竞争法作为对知识产权进行有效保护的两种根本法律,在知识产权的保护上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所以对其的完善是社会主义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

参考文献:

[1]肖延高,韦永智.知识产权的特有属性及其价值研究[J].电子科技大学学报,2011(05)

[2]林立新,历永.知识产权法与竞争法的冲突与协调——来自欧盟的经验及启示[J].政治与法律,2000(02)

[3]冯晓青.企业知识产权战略[M].知识产权出版社,2005(03)

[4]王先林.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问题研究[M].法律出版社,

2001(08)

[5]冯晓青.论知识产权法与竞争法在促进有效竞争方面的平衡与协调[J].河北法学,2008(07)

[6]张蕾.浅谈与知识产权有关的不正当竞争行为[J].商场现代化,2008(03)

[7]王先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知识产权的特点与制度完善[J].中国工商管理研究,2011(04)

[8]袁荷刚.知识产权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关系之检讨——以知识产权法定主义为视角[J].法律适用,2011(05)

[9]臧东娥.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J].哈尔滨商业大学学报,20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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