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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争端解决机制12年的成就与问题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2021-09-04 来源:爱问旅游网
WTO争端解决机制12年的成就与问题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余敏友

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不仅被世贸组织法定为向多边贸易体制提供安全及预见性的一种核心要素,而且被视为“世贸组织的最独特贡献”,还被普遍视为迄今为止多边贸易谈判史上的一项最大成就和实施与执行世贸组织协议的一种最有力的法律保障手段。因此,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被形象地称为“世贸组织皇冠上的明珠”。

WTO争端解决机制12年来的运作以及世贸组织成员目前对《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程序与规则谅解》(Understanding on Rules and Procedures Governing the Settlement of Disputes,DSU)(下称DSU)的评估和审查,一定程度上反映了WTO争端解决机制12年来的实际情况,下文主要从三个方面简要地描述与分析WTO争端解决机制的主要成就与问题。

一、争端解决活动

(一)受理案件量大

根据世贸组织报告,2从1995年1月1日到2007年4月25日12年多,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构(DSB)共受理协商请求363件(见表一),DSU第21条第5款程序投诉22件(见表二)。其中,完成了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审查的投诉121件(包括DSU第21条第5款程序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审查报告19件,其他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审查报告102件),已解决或结案的投诉88件(其中以相互同意办法结案的投诉58件,其他方式结案的投诉30件)。

表一:WTO争端解决统计概览(1995年初至2007年4月底) 类已通知WTO的投未结案的专31

*

已通过的上诉机5以相互同意办以其他方式解决或终止和撤销的争端 别 诉 家组 4构和专家组报告 法解决的争端 *1

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武汉大学WTO学院。

《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程序与规则谅解》第3条第2款。

2

WTO: WT/DS/OV/30, 25 April 2007. 3

包括通知WTO的所有协商请求,其中含已导致专家组和上诉审查程序的那些协商请求。

报报告时间 数数目 1995.1.1—2007.4.25 2007.4.25 1995.1.1—2007.4.25 1995.1.1—2007.4.25 1995.1.1—2007.4.25 363 25 102 58 30 表二:执行争端(Compliance Disputes) 统计概览(1995年初至2007年4月底) 类 别 未了结的执行争端专家组(含已中止或未已通过的上诉机构和专家组关于执行仲裁员根据DSU第22.6条和22.7条与补贴协定第4.11条DSB根据DSU第22.7条和补贴协定第4.10条所作出的中止关税减让的授权决定 1995.1.1—2007.4.25 15 结案的DSU第21条第争端的报告(含DSU5款程序专家组或上诉审查程序) 报告时间 数目 3 2007.4.25 6第21条第5款程序作出的中止关税减所产生的报告) 1995.1.1—2007.4.25 19 让的仲裁裁决 1995.1.1—2007.4.25 16 从年度来看(见表三),1995年25件,1996年39件,1997年50件,1998年41件,1999年30件,2000年34件,2001年23件,2002年37件,2003年26件,2004年19件,2005年11件,2006年21件。可见,1997年是高峰。

45

除DSU第21条第5款程序以外的所有专家组,其中含已中止或悬而未决的专家组或上诉审查程序。

不包括DSU第21条第5款程序的报告。 6

根据DSU第21.5条,专家组可以被设立以审理一项为执行DSB在通过以前的一项专家组或上诉机构报告时提出的建议和裁定而采取的各项措施是否存在或者符合某项适用协定的分歧。

2005年新投诉在数量上有明显下降(只有11件),但2006年有所反弹(21件),尽管没有达到头十年的年平均数。2005年是WTO成立以来受理新投诉最少的1年。其原因据认为有三:第一,关贸总协定时代积压的问题大都处理完毕;第二,多哈回合谈判可能导致延迟农业方面的投诉;第三,对乌拉圭回合协定执行措施的挑战现在大部分已经结束。2005年和2006年组成的专家组也较少(与头十年的年平均数10个相比,每年只组成7个专家组)。但是,2005年是上诉机构最活跃的1年(11个上诉案,2个21.5条上诉案,4个合理执行期限仲裁案),也是执行争端专家组最活跃的1年(5个执行争端专家组)。尽管2006年上诉案件急剧下降,但执行专家组仍很活跃。2006年没有新的贸易报复和仲裁。鉴于目前不少案件不是在诉讼阶段就是在执行阶段存在争论,这些案件(如,棉花案、糖业案、空中客车与波音飞机补贴案、因特网赌博案、转基因作物案)产生的后续诉讼将会更多。

表三:受理案件年度分布表(1995.1.1——2007.11.15) 年度 1995 1996 1997 1998 DS 115- DS 155 41 DS 65- DS 114 50 DS 26- DS 64 39 案件序列号 DS1-DS25 案件数 25 8

7

7

http://www.wita.org/index.php?tg=fileman&idx=get&id=4&gr=Y&path=&file=WITA+Presentation+-+November+2006.PPT(2007年12月4日访问)。 8

http://www.wto.org/english/tratop_e/dispu_e/dispu_status_e.htm(2007年12月4日访问)。

1999 2000 2001 2002 2003 2004 2005 2006 2007 9DS 156- DS 185 30 DS 186- DS 219 34 DS 220- DS 242 23 DS 243- DS 279 37 DS 280- DS 305 26 DS 306- DS 324 19 DS 325- DS 335 11 DS 336- DS 356 21 DS357-DS369 13 在数量上,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成绩斐然,与关贸总协定比较,关贸总协定48年共受理了300件投诉;与联合国国际法院比较,联合国国际法院从1947年5月22日受理第

10

9

根据2007年12月4日的资料。

根据世贸组织正式公布的数据,关贸总协定48年所受理的争端近300件,通过的争端解决报告为101个。见世贸组织:《分析索引——关贸总协定法律与实践指南》,1995年英文版第2卷,第611-787页。

10

一个诉讼案件开始到2007年7月27日60多年共受理136件案件,到7月13日为止,共作出93件判决和发表25份咨询意见;与解决国际投资争端中心(ICSID)比较,解决国际投资争端中心自1965年成立到2006年底共受理投资纠纷222件,到2007年7月30日已结案(concluded cases)125件,未结案(pending cases)111件;而WTO争端解决机制第一个10年就受理了324件投诉,通过了115份专家组报告、73份上诉机构报告,作出了42份仲裁决定。

(二)专家组和上诉机构业绩显著 1.专家组

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在WTO争端解决活动中发挥了重大作用。在1995年1月1日到2004年12月31日的第一个十年中,WTO争端解决机构受理的324件投诉,其中就有159件投诉进入了专家组程序。到2006年底,在总共356件投诉中,进入专家组阶段的有205件投诉,占投诉总数的58%。其中,122份专家组报告被DSB通过(包括DSU第21条第5款程序专家组报告18份,其他专家组报告104份),83份专家组报告被上诉(包括DSU第21条第5款程序专家组报告12份,其他专家组报告71份),上诉率达68%(见表四)。

表四:专家组报告被上诉百分比(1996–2006年)

DSU第21.5条专家组之外类别 所有专家组报告 的专家组报告 DSU第21.5条专家组报告 18

1716

14

15

13

12

11

1112

http://www.icj-cij.org/docket/index.php?p1=3(2007年12月4日访问)。 http://www.icj-cij.org/presscom/en/inotice.pdf(2007年12月4日访问)。 13

http://www.worldbank.org/icsid/news/ICSIDNews_Winter06_CRA.pdf(2007年12月4日访问)。 14

http://www.worldbank.org/icsid/cases/conclude.htm(2007年12月4日访问)。 15

http://www.worldbank.org/icsid/cases/pending.htm(2007年12月4日访问)。 16

Valerie Hughes, WTO At 10: Governance, Dispute Settlement And Developing Countries (powerpoint) http://www.sipa.columbia.edu/wto/pdfs/ColumbiaUniversity6April2006.pps(2007年12月4日访问)。 17

See: WTO: Annual Report 2005, p. 144. 18

WTO:《上诉机构2006年年度报告》附件三,http://www.wto.org/english/res_e/booksp_e/ab_annual_ report06_e.pdf(2007年12月4日访问)。1995年没有专家组报告通过。

被通过通过的专家被上诉的专家组报告20被上被通过诉百的专家的专家诉百的专家的专家诉百分比组报告 组报告 分比 组报告 组报告 分比 21被上诉被上被通过被上诉被上年份 组报告19 2 5 9 7 9 9 5 5 6 11 3 71 100% 0 100% 0 75% 78% 60% 69% 45% 63% 75% 65% 75% 68% 0 1 4 4 1 2 0 3 3 18 0 0 0 0 2 3 1 2 0 1 3 12 – – – 0% 50% 75% 100% 100% – 33% 100% 67% 1996 2 1997 5 1998 12 1999 10 2000 19 2001 17 2002 12 2003 10 2004 8 2005 20 2006 7 合计 122 2 5 9 7 11 12 6 7 6 12 6 83 100% 2 100% 5 75% 70% 58% 71% 50% 70% 75% 60% 86% 68% 12 9 15 13 11 8 8 17 4 104 19

欧共体香蕉案(厄瓜多尔)、欧共体香蕉案(危地马拉和洪都拉斯)、欧共体香蕉案(墨西哥)和欧共体香蕉案(美国)等各案的专家组报告以一个专家组报告计算,美国钢铁保障措施案的各项专家组报告也按一个专家组报告计算。 20

专家组报告在得到某一上诉机构报告的维持、修改或推翻而被通过的情况下,才能被算为已经被上诉。被上诉专家组报告的数量可能不同于上诉机构报告的数量,因为某些上诉机构报告处理一个以上的专家组报告。 21

百分比约略等于最近的整数。

Figure 1: Percentage of Panel Reports appealed 1996–2006100% 80% 60% 40% 20% 199619971998199920002001200220032004200520062006 WTO上诉机构报告(2007)

22

迄今为止,47个WTO成员的190余人在123个专家组中出任专家。其中官方背景的专家大约75%(其中1995-2000年为84%,2002-2006年为78%),非官方背景的专家大约25%。从专家来源国来看,处于前五位的国家,1995-2000年是瑞士、新西兰、澳大利亚、巴西、南非,2002-2006年是新西兰、澳大利亚、南非、印度、乌拉圭。就三个专家中的两个从前有过GATT/WTO争端解决经历来看,1995-2000年是45%,2001-2005年是78%。WTO总干事参与了123个专家组中的69个专家组的组建,占总额的56%,近些年来比例更高,2003-2006年为79%。

专家组从成立到散发报告,按照DSU规定,原则上不应超过9个月,而实际情况是,1996-1999年为11个月2天,2000-2002年为12个月6天,2003-2006年是13个月27天(超出DSU规定目标的50%)。其中原因之一是,众多WTO案件极其复杂和证据密集(fact-intensive),向专家组提交的商业机密信息日益增多。这给专家组成员和协助他们

24

23

22

http://www.wita.org/index.php?tg=fileman&idx=get&id=4&gr=Y&path=&file=WITA+Presentation+-+November+2006.PPT(2007年12月4日访问)。 23

http://www.sipa.columbia.edu/wto/pdfs/DaveyWorkingPaper.pdf(2007年12月4日访问)。 24

http://www.sipa.columbia.edu/wto/pdfs/DaveyWorkingPaper.pdf(2007年12月4日访问)。

的WTO秘书处官员增加了另外的负担(如,钢铁案、棉花案、糖业案、造船案、空中客车与波音飞机补贴案、因特网赌博案、转基因作物案)。

2005年9月12日专家组程序在美加对欧共体牛肉贸易报复案中首次对公众开放,但是WTO成员仍然普遍反对增加WTO诉讼程序的透明度,甚至主要当事方都不愿通过因特网播放这些诉讼活动。

2.上诉机构

上诉机构对收到的专家组报告及时进行了严格审查,按时完成了复查工作,并向DSB提交了报告。到2007年5月22日,DSB通过了其中82份上诉机构报告(见表五)。

表五:DSB通过的上诉机构报告数(1996年初-2007年5月22日)

所有上诉通过年份 机构报告 1996 1997 1998 1999 2000 2001 2002 2003 2004 2005 2 5 8 7 10 12 7 7 6 9 2 5 8 7 8 9 6 5 6 8 DSU第21.5条之外的上诉机构报告 报告 0 0 0 0 2 3 1 2 0 1 DSU第21.5条的上诉机构25

25

http://www.wto.org/english/tratop_e/dispu_e/stats_e.htm(2007年12月4日访问)。

所有上诉通过年份 机构报告 2006 2007 合计

6 3 82 3 1 68 DSU第21.5条之外的上诉机构报告 DSU第21.5条的上诉机构报告 3 2 14 (三)发达国家成员是主要用户,发展中国家成员积极参与 1.总体情况

从1995年1月1日到2007年4月25日12年多,在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构(DSB)共受理协商请求363件中,发达国家成员所提出的投诉案件共220件,其中,以发达国家成员为应诉方的134件,以发展中国家成员为应诉方的86件;发展中国家成员所提出的投诉案件共137件,其中,以发达国家成员为应诉方的80件,以发展中国家成员为应诉方的57件;发达国家成员与发展中国家成员共同提出的投诉案件共6件,均以发达国家成员为应诉方。发达国家成员为投诉方和应诉方的大约略多于60%,发展中国家成员为投诉方和应诉

26方的大约接近40%。另据WTO秘书处法律司司长布鲁斯·威尔荪(Bruce Wilson,Director,

Legal Affairs Division,WTO Secretariat)2006年11月16日介绍,27有40个WTO成员根据DSU提出了投诉,有45个WTO成员成为其他成员投诉的目标;有30个WTO成员请求设立专家组,有25个WTO成员成为这些专家组调查的对象;有65个WTO成员以第三方身份参与协商,有71个WTO成员以第三方身份参与专家组程序;有29个WTO成员以上诉方或被上诉方身份参与上诉活动,149个WTO成员中有一半以上作为“第三参与方”参与上诉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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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 WT/DS/OV/30, 25 April 2007.

http://www.wita.org/index.php?tg=fileman&idx=get&id=4&gr=Y&path=&file=WITA+Presentation+-+November+2006.PPT(2007年12月4日访问)。

根据WTO最新资料,1995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4日,作为争端当事方和第三方参与WTO争端解决活动居前十位的成员依次为美国、欧共体、日本、加拿大、印度、巴西、墨西哥、中国、韩国、澳大利亚(见表六)。

表六:作为争端当事方和第三方参与WTO争端解决活动总数居前10位的成员 (1995.1.1——2007.12.4) 序次 成员 1 2 3 4 5 6 7 8 9 10 美国 欧共体 日本 加拿大 印度 巴西 墨西哥 中国 韩国 37363534333231302928总数 256 212 113 107 85 85 75 70 67 投诉 88 76 12 29 17 23 17 2 13 7 应诉 99 59 15 15 19 14 14 8 13 10 第三方 70 77 86 63 49 48 44 61 41 45 澳大利亚 61 投诉案件数居前十位的成员依次是美国、欧共体、加拿大、巴西、印度与墨西哥(并列第五)、阿根廷、韩国、日本与泰国(并列第八)、智利和澳大利亚(见表七)。 2829

http://www.wto.org/english/thewto_e/countries_e/usa_e.htm(2007年12月4日访问)。

http://www.wto.org/english/thewto_e/countries_e/european_communities_e.htm(2007年12月4日访问)。 30

http://www.wto.org/english/thewto_e/countries_e/japan_e.htm(2007年12月4日访问)。 31

http://www.wto.org/english/thewto_e/countries_e/canada_e.htm(2007年12月4日访问)。 32

http://www.wto.org/english/thewto_e/countries_e/india_e.htm(2007年12月4日访问)。 33

http://www.wto.org/english/thewto_e/countries_e/brazil_e.htm(2007年12月4日访问)。 34

http://www.wto.org/english/thewto_e/countries_e/mexico_e.htm(2007年12月4日访问)。 35

http://www.wto.org/english/thewto_e/countries_e/china_e.htm(2007年12月4日访问)。 36

http://www.wto.org/english/thewto_e/countries_e/korea_republic_e.htm(2007年12月4日访问)。 37

http://www.wto.org/english/thewto_e/countries_e/australia_e.htm(2007年12月4日访问)。

表七:投诉案件数居前十位的成员(1995.1.1——2007.12.4) 序次 成员 1 2 3 4 5 5 6 7 8 8 9 10 美国 欧共体 加拿大 巴西 印度 墨西哥 阿根廷 韩国 日本 泰国 智利 澳大利亚 投诉 88 76 29 23 17 17 14 13 12 12 10 7 应诉案件数居前十位的成员依次是美国、欧共体、印度、阿根廷、日本与加拿大(并列第五)、墨西哥与巴西(并列第六)、韩国、智利、澳大利亚和中国(见表八)。

表八:应诉案件数居前十位的成员(1995.1.1——2007.12.4)

以第三方身份参与的案件数居前十位的成员依次是日本、欧共体、美国、加拿大、中国、印度、巴西、澳大利亚、墨西哥、韩国(见表九)。

表九:以第三方身份参与的案件数居前十位的成员(1995.1.1——2007.12.4) 序次 1 成员 日本 第三方 86 序次 1 2 3 4 5 5 6 6 7 8 9 10 2 3 成员 美国 欧共体 印度 阿根廷 日本 加拿大 墨西哥 巴西 韩国 智利 澳大利亚 中国 欧共体 美国 应诉 99 59 19 16 15 15 14 14 13 12 10 8 77 70 4 5 6 7 8 9 10 加拿大 中国 印度 巴西 澳大利亚 墨西哥 韩国 63 61 49 48 45 44 41 在发达国家成员中,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的最大用户依次是:美国、欧共体、日本、加拿大,美国欧共体之间的贸易纠纷大约占WTO头十年所受理案件总和的17%。在发展中国家成员中,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的最大用户依次是:印度、巴西、墨西哥。最不发达国家成员尽管有些以第三方参与争端解决活动,孟加纳国因2004年初根据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提出协商请求而成为头十年中首个援用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的最不发达国家成员。

2.美国、欧共体的参与情况

如上所述,美国是WTO争端解决活动中最活跃的成员,尤其是在协商、专家组和上诉阶段。在迄今为止WTO所受理的369件投诉中,美国投诉的案件88件39,占总投诉的24%,美国应诉的案件99件,占总投诉的27%。美国已对27个WTO成员(包括9个欧共体成员国)向DSB投诉,当然它也遭到了25个WTO成员的投诉。它以投诉方或应诉方身份参与的协商占WTO受理案件总和的51%,卷入的专家组程序占所有专家组活动的61%,以上诉方或被上诉方身份参与的上诉(不包括DSU第21. 5条上诉)几乎占所有上诉活动的66%,以第三方身份几乎参与了它不是争端当事方的每一件争端。 3839

38

See: WTO: Annual Report 2005, p. 145.

美国众议员Sander M. Levin (D-MI)2007年8月2日指出,在克林顿总统时期,美国政府六年共向WTO提出68件投诉,而小布什总统执政7年共提出20件投诉(平均每年不到3件)。Levin Opening Statement on China Trade,http://waysandmeans.house.gov/News.asp?FormMode=print&ID=553(2007年12月4日访问)。

另据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2006年10月18日公布的资料,在美国投诉的79件案件(73件原始投诉,6件执行投诉)中,54件(含2件部分结束)已经了结,3件与其他投诉合并,5件处于诉讼阶段,19件不是在协商阶段就是处于停顿状态。其中24件诉讼没有结束就得到了美国满意的解决,26件美国在核心问题上胜诉,4件美国没有在核心问题上胜诉,1件处于上诉阶段,4件处于专家组阶段,5件处于协商阶段,14件处于监督进展或其他停顿状态。在美国应诉的115件案件(其中103件原始投诉,12件执行投诉)中,61件了结,22件与其他投诉合并,10件处于诉讼阶段,22件不是在协商阶段就是处于停顿状态。其中17件诉讼没有结束就得到了美国满意的解决,14件美国在核心问题上胜诉,30件美国没有在核心问题上胜诉,1件处于上诉阶段,9件处于专家组阶段,14件处于协商阶段,8件处于监督进展或其他停顿状态。

在WTO争端解决活动中,欧共体与美国都是彼此的对手。美国对欧共体发起了34件投诉(包括对欧共体9个成员国的投诉),而欧共体对美国提出了31件投诉。并且,欧共体针对美国已向DSB要求设立了15个专家组,而美国针对欧共体向DSB要求设立了7个专家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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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另外,美国对印度发起了8件投诉,对日本、韩国和墨西哥各发起了6件投诉,对加拿

大和中国各发起了5件投诉,对阿根廷、巴西、澳大利亚各发起了4件投诉。当然,美国也遭到了加拿大的14件投诉,日本和巴西的各8件投诉,印度、墨西哥和韩国的各7件投诉。其中有些通过双边途径解决但多数进入了专家组程序。

40

http://www.ustr.gov/assets/Trade_Agreements/Monitoring_Enforcement/Dispute_Settlement/WTO/asset_upload_file962_5696.pdf(2007年12月4日访问)。 41

如:FSC, 1916 Act, Lead and Bismuth, Section 301, Irish Sound Recordings, Subsidy privatization, Wheat Gluten safeguards, Havana Club, Certain CVMs, Carbon Steel antidumping duties, Steel Safeguards, Byrd Amendment, Zeroing, Hormones Retaliation, Aircraft Subsidies。 42

如:Beef Hormones, Bananas, Computer Equipment, GIs/Trademarks, GMOs, Customs practices, Aircraft Subsidies。

在协商、专家组和上诉阶段,欧共体是仅次于美国的WTO争端解决活动参与者。在迄今为止WTO所受理的369件投诉中,欧共体投诉的案件76件,占总投诉的20%,欧共体应诉的案件59件,占总投诉的16%。欧共体也是仅次于日本的最积极的第三方。

3.发展中国家的参与情况

与发达国家成员比较,发展中国家成员在WTO争端解决活动中居于次要地位。根据世界银行有关专家对1995年初至2004年7月底正式受理的311件协商通知书所涉及案件的研究,43参与WTO争端解决活动的WTO成员可分为四组,第一组是美国和欧共体,第二组是其他工业化国家和地区成员(包括韩国、新加坡、墨西哥、土耳其和香港),第三组是发展中国家成员,第四组是最不发达国家成员。参与WTO争端解决活动包括以投诉方、应诉方和第三方身份参加。从以投诉方身份参与来看,其他工业化国家和地区成员占39%,发展中国家成员占31.8%,美国和欧共体占28.3%,最不发达国家成员占0.9%。从以应诉方身份参与来看,美国和欧共体占56.2%,发展中国家成员占26.4%,其他工业化国家和地区成员占17.4%,最不发达国家成员从未当过应诉方。从以第三方身份参与来看,发展中国家成员占48.8%,其他工业化国家和地区成员占35.8%,美国和欧共体占13.9%,最不发达国家成员占1.5%。比较有意思的是,以第三方身份参与争端解决活动的共有72个WTO成员,而以投诉方身份参与的只有67个WTO成员,前者比后者多了5个。更有意思的是,有12个WTO成员只以第三方身份而不以投诉方身份参与争端解决活动,而这12个成员都属于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成员以第三方身份参与WTO争端解决活动比以投诉方身份更多一些。

总的来说,美国和欧共体更经常地以投诉方身份采取行动,而其他工业化国家和地区成员与发展中国家成员更倾向于跟进,尽管美国和欧共体遭到的投诉(56.2%)远远多于提出 43

Henrik Horn & Petros C. Mavroidis, The WTO Dispute Settlement System 1995-2004: Some Descriptive Statistics, January 31, 2006, http://siteresources.worldbank.org/INTRES/Resources/469232-1107449512766/ HornMavroidisWTODSUDatabaseOverview.pdf (2007年12月 4日访问)。

的投诉(28.3%)。与最不发达国家成员几乎缺席(撒哈拉以南非洲国家至今没有使用过WTO争端解决机制)相反,发展中国家成员参与率之高出人意料,其中主要是拉丁美洲(如,阿根廷、巴西、智利、墨西哥)和亚洲的发展中国家(如韩国、印度、泰国、中国)。正如WTO总干事拉米在《2006年WTO年度报告》前言中所指出的那样:“„„发展中国家在WTO争端解决进程中正在上升的作用是发展中国家正在参与全球(贸易)体系的另一个指标。发展中国家2005年向WTO争端解决机构提起了64%的投诉,而它们1997年的投诉只有20%,1988年的投诉只有12%。其中多数案件引人注目。现在发展中国家官员日益认识到,利用争端解决制度可能是一种非常有效的强行维护其权利(enforce their rights)的方法。”

(四)争议涉及面广,所涉协定多而集中

根据2005年WTO年度报告,在1995年1月1日到2004年12月31日第一个十年WTO争端解决机构受理的324件投诉中,引发争议的主要领域是:GATT1994(230件投诉,其中89件涉及国民待遇、80件涉及最惠国待遇、71件涉及数量限制),补贴(57件投诉)、农业(52件投诉)、反倾销(54件投诉)。46

另据WTO秘书处法律司司长布鲁斯·威尔荪2006年11月16日介绍,在1995年初至2006年10月底DSB通过的102份专家组(不包括DSU第21.5条专家组)报告/上诉机构报告中,涉及贸易救济的案件50%弱,非贸易救济的案件50%强。但是在2005年和2006年,贸易救济案件大大上升,2005年以来所发起的投诉几乎三分之二涉及贸易救济问题,原始专家组(original panel)、执行专家组(compliance panel)和上诉阶段正在处理的案件涉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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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自2001年12月加入WTO以来不足6年的时间里,中国虽不是一个积极的投诉者(an active complainant),却是最活跃的第三方之一。2007年针对中国的投诉急剧上升,不仅使中国的应诉能力面临严峻考验,而且给中国提供了前所未有的进一步参与WTO争端解决活动的机遇。 45

See WTO: Annual Report 2006, http://www.wto.org/english/res_e/booksp_e/anrep_e/anrep06_e.pdf(2007年12月4日访问)。 46

See WTO: Annual Report 2005, http://www.wto.org/english/res_e/booksp_e/anrep_e/anrep05_e.pdf(2007年12月4日访问)。 47

http://www.wita.org/index.php?tg=fileman&idx=get&id=4&gr=Y&path=&file=WITA+Presentation+-+November+2006.PPT(2007年12月4日访问)。

贸易救济问题的也几乎占三分之二,而且正处于协商阶段的8个案件中有5个也是贸易救济案件。就美国在专家组阶段所参与的案件的性质而言,美国为应诉方的专家组,70%是贸易救济案件,相反,美国为投诉方的专家组,只有15%是贸易救济案件,几乎50%涉及较传统的关贸总协定纠纷(尤其是国民待遇问题)。

根据上诉机构2006年年度报告,从1996年到2006年上诉机构发布的79份报告所涉及的有关协定来看,涉及DSU的 61份,涉及GATT 1994的47份,涉及SCM(补贴与反补贴协议)的20份,涉及反倾销协议的19份,涉及农业协定的11份,涉及WTO协定的9份,涉及保障措施协定的7份,涉及GATS和SPS的各4份,涉及TRIPS和ATC(纺织品与服装协定)的各3份,涉及TBT和进口许可协定的各2份。

从WTO所管理的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三大实体领域来看,根据世界银行有关专家对1995年初至2004年7月底正式受理的311件协商通知书所涉及案件的研究,货物贸易案件(即涉及GATT 1994及其附件的争端)94%弱,知识产权案件(即涉及TRIPS的争端)4%,服务贸易案件(即涉及GATS及其附件的争端)2%强。

另据WTO网站资料,迄今为止,DSB共受理与TRIPS有关的投诉25起,占369件争端总数的6.8%;DSB共受理与GATS有关的投诉13起,占369件争端总数的3.5%;DSB共受理与GATT 1994及其附件有关的投诉328起,大约占总投诉数的90%,其中反倾销投诉58起,保障措施投诉34起,反补贴投诉20起,进口措施投诉17起(不含进口许可投诉3起、 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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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上诉机构2006年年度报告》附件四,http://www.wto.org/english/res_e/booksp_e/ab_annual_report06_ e.pdf(2007年12月4日访问)。 49

Henrik Horn & Petros C. Mavroidis, The WTO Dispute Settlement System 1995-2004: Some Descriptive Statistics, January 31, 2006, http://siteresources.worldbank.org/INTRES/Resources/469232-1107449512766/ HornMavroidisWTODSUDatabaseOverview.pdf (2007年12月4日访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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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S28, DS36, DS37, DS42, DS50, DS54, DS79, DS82, DS83, DS86, DS114, DS115, DS124, DS125, DS153,

DS160, DS170, DS171, DS174, DS176, DS186, DS196, DS199, DS224, DS290, DS362, http://www.wto.org/ english/tratop_e/dispu_e/dispu_subjects_index_e.htm#trips(2007年12月4日访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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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S16, DS38, DS45, DS80, DS117, DS139, DS142, DS201, DS204, DS237, DS285, DS309, DS363。“美国诉墨西哥电信案(DS204)”和“安提瓜诉美国影响跨境提供赌博服务措施案(DS285)”是这13个案件中有重大影响的纯服务贸易案件。http://www.wto.org/english/tratop_e/dispu_e/dispu_subjects_index_e.htm(2007年12月4日访问)。

进口限制投诉2起),钢铁产品投诉30起,农产品投诉26起,纺织品投诉19起,汽车产品投诉15起。当然,有些案件是过去关贸总协定就没有解决的老大难贸易纠纷,如欧共体香蕉进口案、欧共体牛肉进口案、美国外销公司税收待遇案、美国337条款及其修正案、美国禁止某些虾产品进口案、加拿大软木案、日本胶卷进口案等。

根据世界银行有关专家研究,在货物贸易方面,美国和欧共体是货物贸易投诉案件的主要目标,它们被投诉的案件是其他发达国家的4倍和发展中国家(不含最不发达国家)的2倍;其中,发展中国家(不含最不发达国家)大约43.8%的投诉针对美国和欧共体,其他发达国家大约24.8%的投诉针对美国和欧共体,大约66.7%的反倾销投诉针对美国和欧共体,大约72.4%的补贴与反补贴投诉针对美国和欧共体(其中,其他发达国家的投诉大约34.8%,发展中国家的投诉大约37.2%)。服务贸易案件尽管很少,但发达国家被投诉大约占服务贸易投诉总量的85%。

就上述25件TRIPS投诉而言,美国投诉16件,欧盟投诉6件,澳大利亚和加拿大投诉各1件,巴西投诉1件。从应诉方来看,主要是美国、欧共体和部分发展中国家(阿根廷、巴西、巴基斯坦、印度和中国)。发达国家成员之间争端17起,占总数的75%,尤其是欧盟及其成员国与美国之间,发达国家成员与发展中国家成员之间争端8起,占总数的25%强,其中7起争端是发达国家诉发展中国家的。美国是第一大投诉方,投诉其他发达国家成员10次,发展中国家成员6次。在美国投诉的发达国家中,欧盟及其成员国被诉8次,加拿大和日本各1次;在美国投诉的发展中国家成员中,只有阿根廷被诉2次。欧盟是第二大投诉方,投诉其他发达国家4次,发展中国家2次。在欧盟投诉的发达国家中,美国被诉2次,日本和加拿大各1次。加拿大和澳大利亚各诉欧盟1次。从已结案件来看,凡发展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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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wto.org/english/tratop_e/dispu_e/dispu_subjects_index_e.htm(200712月4日访问)。 Henrik Horn & Petros C. Mavroidis, The WTO Dispute Settlement System 1995-2004: Some Descriptive Statistics, January 31, 2006, http://siteresources.worldbank.org/INTRES/Resources/469232-1107449512766/ HornMavroidisWTODSUDatabaseOverview.pdf (2007年12月4日访问)。

家被投诉的案件,即美国诉阿根廷专利及数据测试案(DS196),美国诉阿根廷专利和测试数据保护措施案(DS171),美国诉巴西专利保护案,美国诉印度药品和农用化学制品专利保护案,欧盟诉印度药品和农用化学品专利保护案,美国诉巴基斯坦药品和农用化学品的专利保护案,均以发展中国家败诉或妥协而告终。当然,美国投诉中国知识产权执法案件目前正处于WTO争端解决进程之中。相反,仅有的一个发展中国家投诉案件——巴西诉美国专利法典案,迄今为止,尚未了结。

(五)执行(Compliance)情况良好 1.总体情况

根据世界银行专家对1995-2002年WTO争端解决活动的有关研究,投诉方的胜诉率是88%。54就协商结果而言,在1995-2002年期间,DSB所受理全部争端中的46%是在协商阶段解决的,而其中的四分之三至少是由于应诉方的部分让步而达成协议的。55关于专家组/上诉机构报告的执行情况,到2006年11月,在DSB所通过的专家组和上诉机构报告中,专家组和上诉机构裁定应诉方败诉(即,违反了一项或多项WTO协定义务)的案件大约占90%。56总的来说,对于不利的专家组/上诉机构报告(adverse panel/AB reports),WTO成员执行记录一直较好。几乎在裁定WTO成员违反WTO协定义务每一个案件中,败诉方都表明了执行专家组和上诉机构裁定和建议的意愿,并且绝大多数案件的裁定和建议已经得到了执行。据Sharyn O'Halloran 2006年4月分析,总体上,WTO争端解决机构裁决的执行率大约是80%,高于关贸总协定63%的执行率。57另据美国伊利诺斯大学法学院教授威廉·德威(William J. Davey)对2005年9月为止所通过与执行专家组报告的分析,在63件争端所涉 54

Peter Holmes et al, Emerging Trends in WTO Dispute Settlement: Back to the GATT? World Bank Policy Research Working Paper, http://www-wds.worldbank.org/servlet/WDSContentServer/WDSP/IB/2003/

10/03/000094946_03092310565344/additional/108508322_20041117160016.pdf (2007年12月4日访问)。 55

Busch & Reinhardt ,The WTO Dispute Settlement, http://userwww.service.emory.edu/~erein/research/SIDA.pdf (2007年12月4日访问)。 56

http://www.wita.org/index.php?tg=fileman&idx=get&id=4&gr=Y&path=&file=WITA+Presentation+-+November+2006.PPT(2007年12月4日访问)。 57

Sharyn O'Halloran, U. S. Implementation of WTO Decisions, http://www.sipa.columbia.edu/wto/pdfs/ OHalloranWTO040406.pps(2007年12月4日访问)。

及的专家组报告中,而得到执行的有53件,成功执行率是83%,这在解决国与国之间争端方面是相当成功的,联合国国际法院案件判决的执行率也只有68%。58而具体情况相比而言就复杂一些,实质执行(substantial compliance)大约是60%,部分执行(some compliance)大约是13%,没有执行(no compliance)大约占21%,富国(人均GDP高于13,000美元)的执行记录大约是68%,穷国的执行记录大约是81%。59

值得注意的是,当违反WTO协定义务可以通过行政行为而不是立法行为得到纠正时,执行就比较快。对于已通过的专家组/上诉机构报告,其中大约五分之一存在对所采取的执行措施是否充分的争议,进而导致DSU第21.5条项下的执行争端(迄今为止共有24个执行专家组)。其中绝大多数执行争端涉及农业协定、反倾销协定、补贴与反补贴协定、卫生与动植物卫生措施协定。

2.WTO成员的执行情况

在151个WTO成员中,据WTO秘书处法律司司长布鲁斯·威尔荪分析,到2006年11月,42个成员(欧共体计为25个成员)或者17个成员(欧共体计为一个成员)有不利于或部分不利于自己的专家组/上诉机构报告,因此遭遇不利于自己的WTO争端解决裁定的WTO成员不到WTO现有成员的30%。在不利WTO争端解决裁定(adverse WTO rulings)所指的17个WTO成员中,只有一个不利或部分不利WTO争端解决裁定的成员是7个:土耳其、泰国、埃及、多米尼加共和国、印度尼西亚、危地马拉和巴西。有多个不利或部分不利WTO争端解决裁定的成员是下列10个成员:美国 31个、欧共体14个、加拿大8个、阿根廷6个、墨西哥4个、印度4个、韩国4个、日本3个、智利2个、澳大利亚2个。 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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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lliam J. Davey, The WTO Dispute Settlement System: How Have Developing Countries Fared? (November 30, 2005), Illinois Public Law Research Paper No. 05-17, http://ssrn.com/abstract=862804(2007年12月4日访问)。 59

Sharyn O'Halloran, U. S. Implementation of WTO Decisions, http://www.sipa.columbia.edu/wto/pdfs/ OHalloranWTO040406.pps(2007年12月4日访问)。 60

2007年7月27日汤加王国成为WTO第151个成员, http://www.wto.org/english/thewto_e/acc_e/a1_tonga_ e.htm(2007年12月4日访问)。 61

http://www.wita.org/index.php?tg=fileman&idx=get&id=4&gr=Y&path=&file=WITA+Presentation+-+November+2006.PPT(2007年12月4日访问)。

(1)美国、欧共体的执行情况。如上所述,美国和欧共体是WTO成员中投诉和应诉最多的两个成员。所有不利WTO争端解决裁定中,几乎一半针对的是美国和欧共体。到2006年11月,美国在31个应诉案件中被裁定为完全违反或部分违反所承担的义务,只在4个应诉案件中被裁定为没有违反义务。当违反WTO协定义务可以通过行政行为而不是立法行为得到纠正时,执行率就极高。在裁定违反义务的31个应诉案件中,美国行政部门能够执行或在执行过程中或通过双边协定(例如最近的美国加拿大软木争端解决协议)执行的达23个。其中,反倾销或反补贴案件14个,纺织品案件3个,保障措施案件(包括钢铁保障措施案)4个,主要涉及违反GATT规定案件2个(美国精炼及普通标准汽油案,美国禁止某些虾产品进口案)。在要求美国通过立法行为来执行DSB裁决的7个案件中,有4个美国国会已经通过了补救性立法(remedial legislation)(如1916 Act, FSC/FSC grandfathering, Byrd, 棉花补贴第二阶段),而在其余3个案件(即Havana Club, Copyright Act Section 110, Japanese Hot-Rolled Steel antidumping)中,美国政府继续在寻求国会的补救性立法。此外,有关棉花补贴案的执行问题已提交WTO执行专家组审理。争端各方就因特网赌博案中美国应该是否和怎样执行DSB裁决存在分歧,并也已将该争议交付WTO执行专家组审理,2007年5月22日DSB通过了执行专家组审查报告,裁定美国没有执行DSB裁决。值得注意的是,美国国会2004-2006年采取的这些执行DSB裁决的立法行为,对于WTO争端解决制度是最值得关注的积极发展之一。当然也应承认,伯德修正案(Byrd)仍有过渡问题,棉花补贴案和因特网赌博案还没有最终解决。诚然,近几年来美国国会的立法行为具有重要的意义和发出了强烈的信号:国会再次确认它总体上支持WTO制度而且尤其支持WTO争端解决制度。

欧共体在其应诉的17个案件中有14个被DSB裁定为完全违反或部分违反义务,尽管3个案件在专家组散发最终报告之前就解决了。欧共体在所有这些案件中都承诺执行DSB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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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wto.org/english/news_e/news07_e/dsb_22may07_e.htm(2007年12月4日访问)。

实际上它采取的具体执行行动也很好,尽管欧共体的行政/立法程序大不同于美国的程序。在Bed linen, GSP, Sardines, Trademarks/GIs, Sugar等案件中,欧共体已执行了DSB裁决,当然香蕉案和牛肉案的执行问题仍然没有解决。

总的来说,尽管美国和欧共体普遍成功地执行了绝大多数裁定,但是美国和欧共体及其他发达成员在少数案件中遭受的执行困难,证实了威廉·德威的如下判断:“不执行(non-implementation)主要是美国的问题,拖延执行(delayed implementation)则主要是四巨头(美国、欧共体、日本、加拿大)和澳大利亚的问题。”

(2)发展中国家的执行情况。如上所述,发展中国家成员应诉方在执行不利WTO争端解决裁定方面的表现好于发达国家成员。据威廉·德威研究,到2005年11月底,发展中国家通常在原定合理执行期限内执行完DSB决定。发展中国家成为第21.5条执行专家组程序的应诉方只有两次(墨西哥HFCS和巴西飞机出口融资计划案),只在一个案件(巴西支线飞机补贴案)中出现过发展中国家的不执行问题。

3.不同协定案件的执行情况

一般来说,在WTO十多年争端解决活动中,WTO争端解决裁定的执行记录,不仅因WTO成员而异,而且因为争端所涉及的协定不同而不同。根据威廉·德威研究,到2005年11月底,从执行难度来看:最难执行的争端解决裁定是关于补贴的案件。在5个补贴案件中,两个完全没有执行(加拿大支线飞机补贴案、巴西支线飞机补贴案),一个是在原定合理执行期限期满后拖延49个月在胜诉方采取报复措施后才执行(美国外销公司税收待遇案),一个是在原定合理执行期限期满后拖延10个月才执行(澳大利亚皮革生产商和出口商补贴案),一个是农业协定项下的补贴案(加拿大影响奶制品出口措施案)也是在原定合理执行期限期满后拖延28个月才执行。因此,这5个补贴案件的裁决是,两个不执行,其他三个 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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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lliam J. Davey, The WTO Dispute Settlement System: How Have Developing Countries Fared? (November 30, 2005), Illinois Public Law Research Paper No. 05-17, http://ssrn.com/abstract=862804(2007年12月4日访问)。

平均花了29个月(几乎两年半)才执行。

第二难执行的争端解决裁定是有关SPS协定(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的案件。例如,欧共体牛肉案在原定合理执行期限期满后59个月才开始执行,而对于执行措施又引发了新的争端,目前美国和加拿大仍在继续对欧共体进行报复。此外,日本影响苹果进口措施案的执行措施也引发了新的争端,澳大利亚影响鲑鱼进口措施案在原定合理执行期限期满后拖延23个月才执行、日本影响农产品措施案在原定合理执行期限期满后拖延20个月才执行。

第三难执行的争端解决裁定是关于贸易救济(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的案件。在这方面的执行问题主要与美国有关。在7个美国为应诉方的贸易救济案件中,3件需要国会采取行动,两件的执行措施受到质疑,另外两件的执行措施拖拖拉拉。当然,在执行方面,保障措施案件与反倾销、反补贴案件还是有很大的差异。保障措施案件的执行,典型情况是撤销违反WTO保障措施协定的措施,而事实上,WTO争端解决程序所花的时间,意味着应诉方有相当长的时间去实现其保护目的,因此保障措施案件的执行问题在合理执行期限到期时就能解决。相比之下,反倾销与反补贴案件的典型结果是修改或废除被指控的违法措施,这在多数情况下并没有大大减少该措施对贸易的影响。例如,到2005年11月底,在成功挑战反倾销与反补贴的17个案件中,废除被指控的违法措施有4个案件,其他3个案件只是在启动第21.5条程序挑战执行措施后才废除被指控的违法措施,被指控的违法措施对贸易的影响有重大减少的有3个案件,被指控的违法措施对贸易的影响没有重大减少的有7个案件。

最后,比较容易执行的是违反TRIPS协定的案件。基本上只要应诉方想执行,它就能在合理执行期限到期时废除违反TRIPS协定的措施。例如,在上述25知识产权争端中,在协商中达成相互满意解决的14起,已经或正在实施DSB建议和裁决的6起。立即执行的案件有加拿大药品专利案、加拿大专利保护期限案、印度药品和农业化工产品专利保护案。但是,

美国版权法第110(5)节案和美国1998年综合拨款法第211节案,由于要求美国国会修改有关法律条款,多次延长合理执行期限。

4.WTO授权贸易报复情况

尽管WTO争端解决机制按照“遵守-补偿-报复模式”(a compliance-compensation- -retaliation model)建立,但在实践中只在一个案件(美国版权案US-Copyright case)中给予过现金补偿,因此,WTO争端解决机制按照“遵守-报复模式”(a compliance-retaliation model)运作。迄今为止,由于WTO成员普遍良好的执行记录,尽管DSB根据DSU第22.7条和补贴协定第4.10条所作出的中止关税减让的授权决定有15项,但是提出报复申请并得到授权的只涉及下列6个案件,实际上采取报复措施的只涉及其中4个案件:

第一,欧共体香蕉案,授权美国和厄瓜多尔对欧共体进行报复,只有美国采取了报复措施而且后来撤销了对欧共体的报复。

第二,欧共体牛肉案,授权美国和加拿大对欧共体进行报复,二者都对欧共体采取了报复措施并且仍在继续对欧共体维持报复,但该案仍未解决还处于诉讼中。

第三,巴西支线飞机补贴案,授权加拿大对巴西进行报复,但没有具体实施。 第四,加拿大支线飞机补贴案,授权巴西对加拿大进行报复,但没有具体实施。 第五,“美国外销公司税收待遇案”,授权欧共体对美国进行报复,欧共体采取了报复措施而后在美国撤销违法措施后就终止了报复。

第六,“美国2000年持续倾销与补贴抵消法案”(伯德修正案),授权8个成员对美国进行报复,只有欧共体、加拿大、日本和墨西哥采取了报复措施。 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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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根据该条款允许在公共场所(酒吧、商店、饭店等)播放收音机和电视音乐而不需支付版税。美国版权法第110节第5条案,从协商到现在已经历十多年的时间美国仍未执行专家组的裁定,主要原因一方面在于国会迟迟不能通过对版权法第110节第5条的修正案,另一方面也与公共场所知识产权执法相对困难有关。 65

美国1998年综合拨款法第211节案也走完了WTO所有争端解决程序,美欧通过协议对仲裁确定的合理执行期限延长了4次,最后一次延长的期限是2005年6月30日,直到现在,美国也未执行DSB的建议和裁决,欧盟似乎也无可奈何。美国所要做的只是按照DSU规定,每6个月向WTO争端解决机构报告一次其执行争端解决机构的建议和裁决的状况。

当前,只有加拿大和美国对欧共体(牛肉案)仍在继续进行报复,欧共体、加拿大、日本和墨西哥也仍在继续维持对美国(美国2000年持续倾销与补贴抵消法案)的报复措施。

另有7个案件(如US lumber cases, Canadian dairy, Australian salmon, Japan apples, US 1916 Act)虽然提出了报复请求但是在DSB授权报复之前所争执的问题就通过双边途径得到了满意的解决。在美国棉花补贴案(the US cotton subsidy case)中,在执行专家组结束之前就中止了可能发生的报复。

综上所见,WTO成员寻求并获得授权采取报复措施的案件为数很少,说明WTO成员对不利WTO争端解决裁定的执行,总的记录是积极的。

5.仲裁在执行阶段发挥了独特作用

如前所述,在第一个十年,WTO争端解决机制共作出了42份仲裁决定。其中大都是针对执行阶段的问题。迄今为止,除几个例外情况外,尽管WTO成员没有诉诸一般的调停/仲裁条款,但是根据第21.3条确定执行DSB决定合理期限(reasonable period of time,RPT)的仲裁裁决共有24个,根据第22.6条确定适当报复水平的仲裁裁决共有7个。值得一提的是2005年根据多哈豁免协定(Doha waiver agreement)进行的一项涉及香蕉贸易的特设仲裁(ad hoc arbitration)。该仲裁机构由两位上诉机构成员和加拿大前驻WTO大使组成并由后者担任首席仲裁员。诚然,本仲裁对未来DSU适用与解释的影响有待于观察。

总的来看,DSB裁决的执行记录较好。为何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有如此高的成功率和执行率?据分析,主要是来自世贸组织其他成员政府的规范性压力(the normative pressure)与争端当事方开明的自身利益(enlightened self-interest)。这种规范性压力来自于这样一种事实。即,绝大多数经确认构成违法的裁定是一世贸组织成员政府违背义务的裁定。因维护法律义务完整性而受益的世贸组织其他成员政府,乐意对被告成员政府违背义务的行为进行相当长而强烈的批评和谴责。被告成员政府的官员对这种压力特别敏感,简直不能容忍这种

羞辱。开明的自身利益因素来自同样的考虑。被告成员政府首先已作了承诺因为它希望能从其他世贸组织成员对应行为中获益。这种回报主要表现为其他世贸组织成员所承诺的现实对等贸易机会与自由贸易秩序所产生的长远利益。如被裁定违反了自己所承担的义务,也就丧失了强制世贸组织其他成员履行义务的权利,因此不仅丧失了具体的贸易机会而且危及整个自由贸易体制。

(六)整个争端解决时间超出法定期限

根据世界银行有关专家67研究,在1995-2004年WTO争端解决活动中,协商平均时间为221.76天,专家组平均时间为386.89天(几乎13个月),上诉平均时间为88.73天,仲裁确定的合理执行期限(RPT)平均时间为12.13月,双方协商同意的合理执行期限(RPT)平均时间为9.18月,执行专家组平均时间为208.62天,执行上诉平均时间为83天。总的来说,除上诉和合理执行期限(RPT)外,其他每个阶段都超出了DSU规定的时间表,因此WTO争端解决机制耗时过长。如果加上执行阶段的拖拉延误,时间就更长。

二、DSU审查

早在1994年马拉喀什部长会议上,部长们就要求在WTO协定生效(1995年1月1日)四年后“全面审查争端解决规则和程序”,以决定“是否继续、修改或终止某些争端解决规则和程序”。新加坡部长级会议后的1997年,争端解决机构拉开审查的序幕。WTO成员总的认为,WTO争端解决制度总体运行适当,尽管仍有改进的可能性。起初对《WTO争端解决规则及程序的谅解》的审查很大程度上在技术层面进行,目标是对现有规定进行“微调”。但是,WTO成员在某些重大争端(如香蕉案)的碰撞上突出了对有关规则改革的需要,造成谈判日趋激烈。1999年西雅图会议前不久,14个WTO成员共同提出了一份针对DSU审查的 66

68

66

See Robert E·Hudec, Does the Agreement on Agriculture Work ? Agricultural Disputes After the Uruguay Round, Working Paper #98-2. 67

Henrik Horn & Petros C. Mavroidis, The WTO Dispute Settlement System 1995-2004: Some Descriptive Statistics, January 31, 2006, http://siteresources.worldbank.org/INTRES/Resources/469232-1107449512766/ HornMavroidisWTODSUDatabaseOverview.pdf (2007年12月4日访问)。 68

《关于实施和审议〈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谅解〉的决定》。

联合提案,并由WTO秘书处作为正式文件散发。虽然审查的最后期限延长到1999年7月31日,但由于种种原因,包括西雅图会议未能就发起新一轮多边贸易谈判达成一致,而推迟到多哈会议。

根据2001年11月多哈会议的部长宣言,DSB特别会议(Special Session of Dispute Settlement Body)指导对DSU的完善和澄清的谈判。宣言指出,谈判必须建立在原有工作及成员进一步提议的基础上,在2003年5月以前就DSU的完善和澄清达成一致意见,并采取相应步骤确保结果尽快付诸实施。与其他议题不同,本次DSU的谈判不在统一承诺之内,换言之,不与其它领域的谈判成果挂钩。2002年4月16日,DSB举行了第一次正式会议。根据会议主席的提议,工作以双轨方式进行,分别讨论各谈判事项和目标的一般性问题与各成员的具体建议。嗣后,从2002年到2003年5月底,DSB为此共召开了13次会议。由于多哈部长宣言授权的最后期限临近,在2003年5月28日下午3点开始的DSB特别会议上,因WTO成员的分歧较大,未能就DSU的修改文本达成一致,而只是由会议主席提出了主席草案以作为继续谈判基础。2003年7月24日,WTO总理事会决定,将谈判延期到2004年5月31日。坎昆会议虽然无果而终,但由于对DSU的谈判并未列入该会议的议题中,WTO成员仍然在继续进行谈判。到2004年5月,WTO成员针对DSU共提出了44份提案。2004年8月1日WTO总理事会决定,应继续并恢复DSU的改革谈判,自2004年秋到2006年6月底,WTO成员在所提出的议案基础上继续进行谈判。 6970

71

70

69

WTO: TN/C/M/1, paragraph 7.C.

JOB(03)/91/Rev.1,JOB(03)/91/Rev.1/Corr.1。 71

包括:欧共体TN/DS/W/1;泰国TN/DS/W/2;菲律宾、泰国TN/DS/W/3;印度TN/DS/W/5;欧共体TN/DS/W/7;澳大利亚TN/DS/W/8;厄瓜多尔TN/DS/W/9;韩国TN/DS/W/11;美国TN/DS/W/13;非洲集团TN/DS/W/15;巴拉圭TN/DS/W/16;最不发达国家集团TN/DS/W/17;古巴等九国TN/DS/W/18,TN/DS/W/18/Add.1;古巴、洪都拉斯等九国TN/DS/W/19;牙买加TN/DS/W/21;日本TN/DS/W/22;墨西哥TN/DS/W/23;厄瓜多尔TN/DS/W/26;台彭金马单独关税区TN/DS/W/25;智利、美国TN/DS/W/28;中国TN/DS/W/29;泰国TN/DS/W/30;泰国TN/DS/W/31;日本TN/DS/W/32;澳大利亚TN/DS/W/34;韩国TN/DS/W/35;台彭金马单独关税区TN/DS/W/36;海地TN/DS/W/37;欧共体TN/DS/W/38,墨西哥TN/DS/W/40,加拿大TN/DS/W/41,肯尼亚TN/DS/W/42,约旦TN/DS/W/43,牙买加TN/DS/W/44,巴西TN/DS/W/45,美国TN/DS/W/46,印度(代表古巴、多美尼加共和国、埃及、洪都拉斯、牙买加和马来西亚)TN/DS/W/47,澳大利亚TN/DS/W/49,中国TN/DS/W/51,智利和美国TN/DS/W/52,约旦TN/DS/W/53,约旦TN/DS/W/56,中国TN/DS/W/57,TN/DS/W/58;泰国TN/DS/W/60,8 December 2003;泰国代表印度尼西亚和泰国TN/DS/W/61,12 December 2003。

从审查的问题来看,各成员的提议几乎涉及除DSU除第26条(非违法之诉)之外的全部条款。许多提议不限于对原有条款的“缝缝补补”,而要求在法律上进行根本的修正。总体上看,谈判主要集中在提高协商程序效能、改革WTO裁判机构、增强透明度、改进执行程序和完善法律救济等五大问题。就主要WTO成员的政策或态度而言,欧共体关注的主要是建立一份能供长期利用而又非常称职的20位仲裁员名册,以加快专家组的建立;贸易制裁只应该在正式审查DSB决定是否得到正确执行后才被允许;加强第三方权利,缩短程序方面的时间,上诉机构有权发回重审等。美国主要关心改进透明度、为争端解决机构(包括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创立WTO规则解释指南、加强WTO成员对争端解决机制的控制等。发展中国家成员则要求更多的技术援助和更具体的特殊规则以便它们能够更好地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而在DSU谈判中,逐渐形成了一个由阿根廷、巴西、加拿大、印度、新西兰、挪威和墨西哥等组成“7国集团”(Group of Seven)或“墨西哥集团”(the Mexican group)。此外,非洲国家集团和最不发达国家集团在DSU谈判中也很活跃。

2006年7月多哈回合谈判中止。由于DSU谈判不是多哈回合统一承诺的正式组成部分,在多哈回合谈判中止期间,各代表团围绕DSU的非正式讨论仍在继续。2007年2月多哈回合谈判恢复后,DSU改革谈判也有了较大进展。据2007年7月26日DSB特别会议主席向多哈回合贸易谈判委员会的报告(TN/DS/20),2007年1月到7月,WTO成员举行了7次非正式协商,讨论了与下列问题有关的各种提案:补偿与中止减让,灵活性与成员控制,专家组组成,报复后问题(post-retaliation),发回重审(remand),适用顺序(sequencing),发展中国家成员的特别而有区别的待遇,严格机密信息(strictly confidential information),第 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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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见余敏友、陈喜峰: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改革谈判和我国的因应策略,载《国际经济法学刊》2004年第十卷。

73

WTO: Dispute Settlement Body, Special Session - Report by the Chairman, Ambassador Ronald Saborío Soto,

to the Trade Negotiations Committee(TN/DS/20,26 July 2007), http://docsonline.wto.org/GEN_highLightParent. asp?qu=%28+%40meta%5FSymbol+TN%FCDS%FC%2A+and+%28%40meta%5FTitle+Report+and+Chairman%29%29+&doc=D%3A%2FDDFDOCUMENTS%2FT%2FTN%2FDS%2F20%2EDOC%2EHTM(2007年12月4日访问)。

三方权利,节约时间(time-savings),透明度等。尽管如此,但离达成最终协议仍有相当大的距离,仍需要花大量时间。

普遍认为,虽然DSU谈判不是多哈回合统一承诺的正式组成部分,但是事实上与多哈回合具有密不可分的政治联系,没有一个成功的多哈回合,DSU谈判便不可能真正取得成功。因此,DSU改革谈判前景最终取决于多哈回合能否成功结束。

三、主要问题

虽然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整体上具有较高合理性,符合当今国际社会多边贸易体制“规则取向”的发展趋势,但是它不仅错综复杂,涉及环境、消费者保护、卫生与医药、国家安全、甚至人权政策,而且导致公众难以理解、争端解决成本高、执行难。加之,WTO赖以生存的外部环境发生了很大变化,现在WTO争端解决机制同时受到各个方面的攻击。在与贸易有关的环境、人权、竞争和劳工标准等问题上,市民社会团体和人士批评WTO裁判机构“固步自封”,无视消费者权利、妇女权利、儿童权利甚至于动物权益的保护,指责WTO争端解决机构裁定违背民主责任(democratic accountability)原则。在与国内贸易救济法有关的WTO争端中,尽管传统保护主义势力从国内政治方面施加了自下而上的强大压力,但是WTO主要发达国家成员仍然屡战屡败,因而损害了其既得利益,不仅激起了传统贸易保护政策的既得利益集团的强烈抗议,而且导致对其政府的不满,批评WTO争端解决机制脱离成员控制、过于司法化。发展中国家成员批评WTO争端解决机制中与发展中国家有关的条款徒有虚名,执行程序和法律救济软弱无力。与此同时,WTO争端解决机制还面临着内外的挑战。从外部来看,反全球化的非政府组织和个人组成强有力的外部集团,已经不满足提交法庭之 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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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nited States—Standards for Reformulated and Conventional Gasoline, WTO Document WT/DS2 and United States—Import Prohibition of Certain Shrimp and Shrimp Products, WTO Document WT/DS58. 75

EC—Measures Affecting Meat and Meat Products (Hormones), WTO Documents WT/DS 26 and WT/DS48. 76

EC—Measures Affecting the Prohibition of Asbestos and Asbestos Products, WTO Document WT/DS135 and Argentina—Patent Protection for Pharmaceuticals, WTO Document WT/DS171. 77

United States—The Cuban Liberty and Democratic Solidarity Act, WTO Document WT/DS38. 78

United States—Measures Affecting Government Procurement, WTO Documents WT/DS88 and WT/DS95, relating to a Massachusetts law on Myanmar. 79

WTO: Annual Report 2005, p. 144.

友摘要等“站在门外”的地位,急切要参与争端解决过程。就内部而言,效率低下的决策程序和迅捷高效的争端解决机制迫使WTO裁判机构发挥司法能动,甚至“法官造法”,从而引发了裁判合法性的严重问题。

1995年以来WTO争端解决机制12年多的运行与WTO成员自1997年以来围绕审查DSU以改进WTO争端解决机制近10年的谈判,既表明WTO成员由于经历不同而看法各异,又表明下列矛盾或问题事关全局,应从长计议、慎重考虑、认真对待。

(一)维持WTO争端解决机制四大职能之间的平衡

WTO争端解决机制四大职能是:1.向世贸组织多边贸易体制提供安全及预见性(制度性目标);2.维护世贸组织各成员依据世贸组织协定所享有的各项权利和所承担的各项义务(具体目标);3.按照国际公法解释的习惯规则,澄清世贸组织协定的各项现行规定(具体目标);

81

80

4.积极解决争端(具体目标)。而在实践中,WTO争端解决机制如何处理下列平衡问题:

(1)满足WTO成员强行维护权益的要求与积极解决成员之间争端的平衡(例如,如何防止滥用与慎用攻击性法律主义),(2)澄清现行规定与避免“争端解决机构造法”的平衡(如,WTO内“立法机构”与DSB及其附设专家组和上诉机构、WTO秘书处等之间的权力分工及平衡问题,DSB决定的效力问题),(3)向世贸组织多边贸易体制提供安全及预见性与适当扩大争端解决机构权限的平衡(如,适用法律的扩大,适用争端的扩大,贸易与非贸易政策的协调问题,开放贸易与其他政策目标的矛盾)等。实际上,这不仅涉及如何维持WTO争端解决机制具体目标与制度性目标之间的平衡,也涉及如何解决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合法性问题。 80

82

Claude E. Barfiled, Free Trade, Sovereignty, Democracy: the Future of the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The AEI Press 2001, p. 1; Markus Krajewski, From ―Green Room‖ to ―Glass Room‖—Participation of Developing

Countries and Internal Transparency in the WTO Decision-Making Process, A Trade Watch Paper 2000, pp. 16–18; Razeen Sally, Executive Summary, Whither the WTO? A Progress Report on the Doha Round, p. 7,

http:www.freetrade.org/pubs/pas/tpa-023.pdf; Markus Krajewski, Democratic Legitimacy and Constitutional Perspectives of WTO Law, Journal of World Trade 2001, pp.167–186. 81

但在行使职权时,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关不得损害各成员根据世贸组织协定或诸边贸易协定通过决策程序谋求权威解释各该协定条文的权利,而且其所作的各种建议和裁定也不得増加或减损世贸组织协定所规定的各项权利和义务。 82

Thomas Cottier, DSU reform: resolving underlying balance-of-power issues, in Giorgio Sacerdoti et al ed., The WTO at Ten: The Contribution of the Dispute Settlement System,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06, pp. 259-265.

(二)统一争端解决制度与发展中国家成员特殊待遇的平衡

保持对所有成员一视同仁的统一争端解决制度与具体落实对发展中国家成员的特殊待遇以便WTO争端解决机制能为它们所用(例如,创立法律辩护基金,强制补偿,金钱补偿,集体报复,等等)的平衡。也就是说,一方面,如何解决解决发展中国家成员参与不足或使用率不高的问题,使发展中国家成员的参与真正有效,所获救济真正有用;另一方面,如何防止发达国家成员的滥用问题和不执行或执行难问题。实际上,就是如何解决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有效性问题。

(三)争端解决机制的封闭性与开放性的平衡

维持现行争端解决机制的封闭性(秘密环境下的政府对政府程序government-to-government process in confidential setting)与使之改革成为一个较为开放的争端解决机制(如:公众有权诉诸WTO争端解决程序,民间团体以法庭之友身份参与,口头作证,进一步加大透明度,通过网络直播专家组和上诉机构有关活动,等)的平衡。换言之,是坚持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国家间特性还是使它向跨国家性、全球性演变,如何把握WTO争端解决机制发展变化过程中的“演变”与“革命”的平衡,从而加强WTO争端解决机制在全球范围内的正当性和使之获得更广泛的政治支持。实际上,就是如何在一定程度上解决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民主问责性问题。

(四)WTO成员的控制与争端解决机制进一步司法化的平衡

加大WTO成员对争端解决机制的控制(例如,加强协商,确定解释WTO协定及其他相关法律规范的指导方针和证据规则,专家组报告的部分通过,上诉机构临时审查报告,等等)与促进争端解决机制的进一步司法化(judicialization)(例如,减少临时专家组,增设常设专家组成员;专家组程序规则的进一步具体化和统一化,等等)的平衡。也就是说,如何在WTO争端解决机制(一体)中维持“司法性”与“外交性”(两面)的平衡,不仅使WTO争

端解决机制在更大程度上尊重WTO成员的主权,而且使WTO成员之间贸易争端的解决更加职业化、专业化和非政治化,更重要的是,保持远大的法治期望和贸易政治现实之间的动态良性平衡。实际上,就是如何在一定程度上解决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可靠性问题。

因此,DSU改革谈判,应正视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局限性,探索其现实可行性,确保其可靠性。

四、对我国的启示

WTO争端解决机制得到了WTO成员普遍而有力的支持,它们已表明对遵守DSU规则和WTO争端解决制度12年运作不断演进的一致实践的极大尊重。WTO成员大都继续信任WTO争端解决机制并尊重该制度所产生的各种决定,即便它们强烈反对这些决定。这从总体上反映了世贸组织成员对世贸组织信心大增。显然,WTO成员认为,在促进贸易关系和及时有效稳妥地解决具体贸易问题方面,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是一个十分有用的工具。加入WTO六年来,中国虽不是一个积极的投诉者(an active complainant),却是最活跃的第三方之一。2007年针对中国的投诉急剧上升,不仅使中国的应诉能力面临严峻考验,而且给中国提供了前所未有的进一步参与WTO争端解决活动的机遇。WTO争端解决制度12年来的运作,我认为,对我国有下列几点启示:

第一,如前所述,根据世界银行专家对1995-2002年WTO争端解决活动的有关研究,投诉方的胜诉率是88%。就协商结果而言,在1995-2002年期间,DSB所受理全部争端中的46%是在协商阶段解决的,而其中的四分之三至少是由于应诉方的部分让步而达成协议的。至于专家组/上诉机构阶段,投诉方的胜诉率就更高,到2006年11月,在DSB所通过的专家组和上诉机构报告中,专家组和上诉机构裁定应诉方败诉(即,违反了一项或多项WTO协定义务)的案件大约占90%。83因此,我国应采取积极进取的政策,对于侵害我国 83

http://www.wita.org/index.php?tg=fileman&idx=get&id=4&gr=Y&path=&file=WITA+Presentation+-+November+2006.PPT(2007年12月4日访问)。

贸易权益的其他WTO成员贸易政策措施,主动启动WTO争端解决程序;而在我国被迫应诉时,应多利用协商程序,慎重考虑进入专家组和上诉机构阶段。

第二,如前所述,从所受理案件来看,货物贸易案件为主,知识产权案件次之,服务贸易案件居后,其中贸易救济案件一直居高不下,与SPS、TBT和其他有关质量、卫生、安全标准有关的贸易案件成上升态势,这与我国遭受的贸易摩擦是吻合的。因此我们应高度重视WTO争端解决机制发展动态,以便为有理、有力、有效地处理贸易摩擦做好准备工作。

第三,如前所述,在贸易救济案件和知识产权案件中,投诉方的胜诉率通常几乎是100%,应诉方几乎没有胜诉的,因此,我国在通过WTO争端解决机制处理贸易救济案件和知识产权案件时,应多当“原告”,少当或者不当“被告”。

第四,根据美国学者研究,美国和欧共体之所以在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方面积极进攻、成效显著,除了贸易实力、人力、财力、智力居于绝对优势地位外,是因为美国和欧共体都建立了一个十分完备和强有力的处理WTO贸易诉讼的官民合作的公私伙伴关系机制。

84

这是我国应该学习和借鉴的内部制度化安排。

最后,WTO争端解决机制面临的主要问题与挑战,表明“世贸组织皇冠上的明珠”还

需要经受全球化浪潮的不断冲击和洗涤,法治理想与政治实力的不断碰撞影响着国际贸易争端解决制度的务实创新,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改革,任重而道远。我们应对世界贸易组织及其争端解决机制有一个客观而现实的认识,认真对待其比较优势与局限性,既不可有不切实际的恐惧感,又不要忽视其独特作用。

总之,我国政府应勇于投诉,善于应诉;多磋商,少诉讼;勤参与,严执行;有理、有力、有节地处理与WTO规则有关的贸易争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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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regory C. Shaffer, Defending Interests: 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s in WTO Litigation, Brookings Institution

Press 2003, p. 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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