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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证据法学》

2024-08-21 来源:爱问旅游网


读《证据法学》有感

这个月阅读了由卞建林主编的《证据法学》,颇有收获。

首先,我了解了证据法学的定义,证据法学是研究关于证据的法律规范或非诉讼法律事务处理过程中运用证据认定案件事实或其他法律事实的规律、方法和规则的学科,是现代法学体系中的一个组成部分。

全书分为三编,第一编绪论,从绪论中我得知了证据制度的历史沿革和发展。外国的证据制度从神示证据制度开始,经历了法定证据制度再到今天我们普遍熟知的自由心证证据制度。不用多说,神示证据制度是以宗教迷信为其思想基础,法律把审查判断证据的权利直接赋予神灵,而不是法官,那么这样的唯心主义当然是难以得出正确结论的。之后是法定证据制度,它只要求法官机械的运用法律规定的各项规则认定案情,无需考虑案件的真实情况,虽然这种方法有利于防止法官主观臆断,但它显然违背了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哲理,可以看出它具有浓厚的封建色彩,是反科学的。自由心证证据制度是资本主义发展的结果。在资产阶级法学家看来,只有采用自由心证证据制度才能为法官提供有利条件,使其有最大的可能查明案情,从而公正的处理案件。从自由心证证据制度的定义可以看出,这种由法官根据自己的良心、理性自由判断,并根据其形成的内心确信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制度可能会造成法官权利的绝对自由化。所以资产阶级统治者又在立法和理论上对法官运用证据裁判案件作出了一定的限制。如日本刑事诉讼法在规定法官具有自由判断证据证明力的同时又规定,被告人的自白成为对他不利的唯一证据时,不得认定其有罪。

再看看我国的证据制度的历史发展。中国古代的证据制度是从封建专制利益出发,受唯心主义和形而上学世界观支配,视狱囚的口供为“证据之王”,视刑讯逼供为合法方法。中国近现代证据制度直至新中国成立以前的证据制度有些反科学,有些不健全、不完善。

我国证据制度的全面发展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但由于种种原因,我国目前尚无统一的证据法典,证据规则的有关内容散见于三大诉讼法及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之中,有待证据立法。我国证据制度的理论基础是辩证唯物主义的认识论原理和程序正义理论。

书的第二编是证据论。不仅阐述了证据的概念、属性和意义。还分章节详细介绍了各类证据,而且每种证据的最后都有相关的外国有关立法和理论介绍,方便我们比较学习。

书的第三编是证明论。有了证据,应该如何去证明,从而得出结论这一过程呢?证明牵涉到具体的标准、规则、认定,所以这一编我认为是学习的重点。

翻阅该篇目录,我决定重点了解证明对象里的司法认知,因为我对这个概念比较陌生。司法认知,是指对于应当适用的法律或某一待认定的事实,法官依申请或依职权初步认定其为真实的一种诉讼证明方式。其在性质上为法官的认证行为,即法官根据证明对象事实的性质,或基于一定理由,在法院显然可以认定而无证明的必要时,而加以认定的事实。

我国有没有司法认知这种诉讼证明方式呢?通过阅读得知答案是肯定的。不过尽管司法认知与免证事实有所差异,我国证据法理论通常将司法认知的事实与免征事实视为同一范围。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能够成为司法认知对象的事实为:众所周知的事实、自然规律及定理、生效裁判预决的事实、公正证明的事实等。那么司法认知的效力如何呢?对当事人而言,司法认知免除当事人的举证责任,也给了当事人的认知请求权;对人民法院而言,司法认知是一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诉讼行为,法院应以裁定的方式作出,当然法院在司法认知前须为当事人提供反驳的机会。

最近阅读了有关区际法律的查明问题的文章,有学者就目前中国大陆以法律规避,滥用最密切联系原则等等为由排除港澳台地区法律,适用中国法的现状,提出了在同一主权

国家内不同法域的法律查明是否可以采用司法认知的做法的提议。他举例美国,对于外州的法律法官应进行司法认知,主动查明外州法,不需要当事人举证证明,而外国的法律则需要当事人举证。这种做法确实有值得我们思考和借鉴的地方。

本书的最后的一章是证据规则。目前世界有两大证据规则类型。在英美法系国家,奉行当事人主义,并实行陪审团制度;在大陆法系国家,实行职业法官裁判制度。虽然这两种证据规则不同(分别选取了不同的调整对象和规则模式)但它们都重视证据及证明过程,其目的都是为了抑制评判证据过程中不正当的心证的形成,以保证诉讼结果的公正性。

我国现行的证据规则有: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原始证据优先规则;公开查证规则;补强证据规则等。从去年复习司法考试来看,我国的证据规则在慢慢完善,具体有哪些完善及更新的地方,我记不起来了,等到今年复习诉讼法的时候再把这一部分具体内容补上。

读完这本书,我体会到了证据法学的魅力,但同时也陷入了深深的思考:当今世界,证据规则以英美法系国家最为发达。这种发达体现在英美法系国家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通过判例形成了一套相对完备、系统的证据规则。我觉得他们这种规则的背后,是对民主、自由、人权的追求结果。我们国家应在符合国情的条件下借鉴学习,不要一味地“从洋媚外”。

2012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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