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案:
1、 人身保险的定义及三个要点是什么?
答: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生命或身体作为保险标的、以人的生(生育)、老(衰老)、病(疾 病)、残(残疾)、亡(死亡)等为保险事故的一种保险。其基本内容是: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确立各自的权利义务,投保人向保险人缴纳一定数量的保险费;在保险期限内,当被保险人发生死亡、残疾、疾病等保险事故,或被保险人生存到满期时,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给付一定数量的保险金。 其定义的三个要点: (1)、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是人的生命或身体。
(2)人身保险的保险责任包括生、老、病、死、伤、残等各个方面,即人们在日常生活中可能遭受的意外伤害、疾病、衰老、死亡等各种不幸事故。
(3)人身保险合同的履行:除个别情况外,由于标的的无价性,人身保险的责任履行一般不能称为补偿或赔付,而只能称为给付。
2、 简述人身保险的性质。答:
由于人身保险权利义务关系所指向的是人的生命或身体(即保险标的),而人的生命和身体是无价的,不能以货币加以度量,因此,除个别情况外,人身保险的保险金额不能像财产保险那样有确定的标准,仅是就理论而言,是由保险双方当事人在保险合同订立之初按照投保方的需求度与可能性相一致的原则协商确定的。人身保险的责任履行一般不能称为补偿或赔付,而只能称为给付,所以人身保险不是补偿性质,而是给付性质的。
3、简述人身保险的原理。答:
损失的分担、风险的同质性以及大数定理是保险理论的三大基础。人身保险作为保险的一种,其理论自然亦奠基于此。
(1).损失的分担 “损失的分担”是保险学理论的一个基本思想。人身保险通过将众多面临人身危险的人集中起来,收缴保险费建立保险基金,对人身方面发生保险事故引起的经济责任实现分担。单就人寿保险而言,所谓损失的分担也就是死亡成本的分担。
(2).人身危险的同质性
客观存在的各种危险在同样的境况、条件之下具有相同的发生或者不发生的可能性。危险对每一个人而言是平等的,在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并不会偏爱或鄙视于谁,因此人们在分担损失之时也是平等的。正是因为这个特性,人身危险可以成为保险危险,得到保险的保障。
(3).大数定律
根据大数定律的原理,人身保险人通过一定的组织形式,结合大量的特定的危险单位,依据以往长期的统计资料,运用概率论基本方法,即可排除偶然因素的干扰来预测未来损失可能发生的规律,从而合理地计算保险费率,建立保险基金,为保险经营建立科学基础。
4、 简述人身保险的基本原则。答:
长期的人身保险业务发展过程中逐步形成了几个基本原则,为各国保险法所共同认可并遵守。
(1).保险利益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1条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可见,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的客体,是其生效的前提条件,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无论因何种利害关系而必须具有确定的经济利益,这种经济利益使得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因保险标的有关危险事故的发生而受损害因其不发生而继续拥有并受益。
(2).最大诚信原则
诚信是指诚实、守信,是一般经济合同关系中双方当事人都应遵守的先决条件。人身保险合同是经济合同的一种,又具有自身的特殊性,当事人一方的保险人对另一方投保人情况知之甚少,只能根据投保人的陈述来决定是否承保和如何承保。投保人陈述完整、准确,对保险人承担的义务意义重大,为了保护保险人的利益,必须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最大诚信;同时,保险合同尤其是保险条款是保险人单方面拟订的,比较复杂,又有较多的技术性要求,比如人寿保险中保险费率的确定,非一般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能够充分了解和掌握的,所以要求保险人从最大诚信原则出发,正确计算保费,认真履行保险合同的责任和义务。
所谓最大诚信,比较典型的是体现在保险实务中的告知和保证。 (3).近因原则
一般来说,人身保险中不适用近因原则,但惟独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例外。近因原则是判断保险事故与保险标的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从而确定保险赔偿责任的一项基本原则。在保险经营实务中是处理赔案所需遵循的重要原则之一。保险人对其承保的危险所引起的保险标的损害承担责任,这就要求保险人承保危险的发生与保险标的损害之间必须存在着确定的因果关系,大多数国家的保险业以“近因原则”作为实务操作的基础。
5、如何理解人身保险的特点?答:
从人身保险的定义中可以看出人身保险具有以下特点:
(1)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是人的生命或身体。人身保险就是将这些作为衡量危险事故发生的侵害程度的标准,进而确定给付的保险金额,以达到“保险”的目的。
(2)由于人身保险权利义务关系所指向的是人的生命或身体(即保险标的),而人的生命和身体是无价的,不能以货币加以度量,因此,除个别情况外,人身保险的保险金额不能像财产保险那样有确定的标准,是由保险双方当事人在保险合同订立之初按照投保方的需求度与可能性相一致的原则协商确定的。
(3)人身保险的保险责任包括生、老、病、死、伤、残等各个方面,即人们在日常生活中可能遭受的意外伤害、疾病、衰老、死亡等各种不幸事故。
(4)人身保险合同的履行:除个别情况外,由于标的的无价性,人身保险的责任履行一般不能称为补偿或赔付,而只能称为给付。
(5)从危险范围看,人身保险所承保的责任涵盖了人生历程中几乎所能遭遇的各种危险,大到人的生死存亡,小到人的疾病伤害。这些看似纷繁复杂、杂乱无章的危险集合事实上存在着其内在规律,人的生死概率、疾病率、伤残率、生育率等等都是可以测度的,在大量观察的基础上会呈现一定的数量规律性,这就是人身保险经营中至关重要的大数法则。
6、 简述人身保险的分类。答:
目前国际上对保险的分类并没有一个固定的原则和严格的标准,各国根据不同需要,采 用不同的方法。其中中国大陆和台湾等地区采用的方法是较为典型的一种。《保险法》依据保险标的的属性不同,将全部业务分为财产保险业务和人身保险业务两大类。
西方如西欧、北美、日本这些保险业较发达的国家和地区,往往从另外一个角度对保险业务进行了分类,从而也影响到了我们这里所说的人身保险的分类问题。这些国家依照保险构造技术的不同,将全部保险业务划分为寿险和非寿险两大类。 其他分类方式: 按经营方式的不同,人身保险业务可以分为人身保险机构经营业务和人身保险代理人经营业务两种
按保险事故的不同,人身保险可以分作生存保险、死亡保险和生死合险(两全保险)三种
按投保方式的不同,人身保险可以分为个人保险、联合保险和团体保险两类。 按照投保动因的不同,人身保险可以分为自愿保险和强制保险两类
按照被保险人的人身危险程度进行分类,人身保险分为健体保险和弱体保险
7、 我国对人身保险是如何分类的?答:
就人身保险而言,我国《保险法》第91条规定“人身保险业务,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业务”。
人寿保险是以人的生命为保险标的,以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死亡或生存到保险满期为保险事故的一种人身保险,也称生命保险。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简称意外伤害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因在保险期限内遭受意外伤害造成死亡或残疾为保险事故的一种保险。
健康保险是以人的身体为保险对象,保证被保险人在疾病或意外事故所致伤害时的费用支出或损失获得补偿的一种人身保险。
8、 试比较人身保险与财产保险的异同。答:
保险业务可以分作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两大类,都是对不幸事件给人们造成的经济上的损失给予偿付。然而由于人身保险标的的特殊性,使二者在许多方面存在差异。
(1).人身保险是一种定额保险 (2).人身保险是给付性保险 (3).人身保险具有变动的危险率 (4).人身保险具有储蓄性质 (5).人身保险具有长期性
(6).人身保险的保险事故特殊性 (7).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特殊性
9、 试比较人身保险与社会保险的异同。答:
从产生伊始,社会保险与人身保险就相伴相随、共同发展,二者既相互联系,又相互区 别。从表面看来,社会保险包括的保险事故除失业之外,与人身保险所包括的保险事故基本相同,即都对人的生、老、病、残、死等危险事故提供保障;从经营技术上都以大数法则作为数理基础,都要求参与择的数量多;从举办目的上看,都是为了保障人们的生活安定、社会稳定和促进社会的发展。但二者实质上却有着很大的差别。
(1).保险的经营目的和权利义务不同:
保险的目的是保障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经济生活的安定,使其遭受不幸事故之后,可以及时获得货币补偿,不因危险事故的发生造成经济利益上的损失。无论人身保险还是社会保险,在这一点上都是一致的。除此之外,社会保险作为政府的一项社会政策,其目的还在于使低收入者的生活获得有力保障,从而保证大多数国民的集体安全,是福利政治的一项重大的措施。
从权利对等关系看:社会保险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建立在劳动关系上,只要劳动者履行了为社会劳动的义务,就能获得为自身及其供养直系亲属享有社会保险待遇的权利。人身保险的权利义务建立在合同关系上,人身保险人严格遵循商业性和盈利性原则。
(2).保险责任与责任保险受益人的资格确定不同 (3).保险立法及保费给付不同:
从保险立法范畴和实施管理来看,社会保险涉及的是国家的各种社会政策、经济政策、文化教育政策和劳动工资政策;人身保险是商业保险的一种,其中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在当事人双方自由选择的情况下订立的,是非强制性的。人身保险业务的开展,需要以政府公布的保险法规为依据。但在法规的范围之内,可以由保险人自行订立条款,分别与要保人签订保险合同,因此也可以说是一种任意性的双务协定。
10、 试析人身保险与储蓄及其它投资方式等行为的联系。答:
人身保险具有储蓄的性质,它与储蓄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从社会观点看,人身保险与储蓄都是以现在资金的剩余用作将来的准备,即聚集一定的资金作为必要的后备。因此二者在后备基金的形成上是一致的。但二者无论是在形式上,还是在实质上又有很大的不同:
(1)、危险处理技术不同:储蓄是纯粹的个人行为,是增强个人或家庭未来对付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的能力的一种办法,是将生活费的结余存到银行,逐步形成一定数量的储金,作为个人或家庭的后备。人身保险是一种互助行为,是由众人共同参加、缴付保险费,建立保险基金,帮助少数人克服自己或他人发生人身危险而引起的生活困难或是改变了生活倚仗和生活水准。
(2)、所得性质不同:储蓄资金是个人单独形成的财产准备,是所有权与使用权的暂时分离的后备资金。人身保险缴纳的保险费中,其中自然保险费在使用权转移的同时,所有权其实也同时转移到保险人的名下,不再是投保人的资产;而储蓄保险费部分则积存成保险费准备金。
(3)、保障性不同
储蓄投资的回报是指存款利息,而储户最终收回的只能是以本息之和为限,但只要银行经营正常,这笔资金的收回是确定无疑的。在保险期限内,如果未发生保险事故,那么投保人回收的只能是“保险储金”的本息之和,其他的诸如保险费、手续费等概不退回。当确定发生保险事故的时候,人身保险人依照合同履行保险金给付的义务,受益人得到事先约定好的保险金额,数量上一般都大大超出所缴保费的本息之和。
(4)、经营技术不同
储蓄的计息方法有单利、复利两种,一般采用后种,因为更能反映利息的实质。人身保险的价格体现在保险费率,以概率论、大数定律等特殊计算技术,以生命表为基础测定危险,求取对危险费用的合理分担。
与生产领域的直接投资相比,对投保人而言人身保险投资是一种金融投资,因为当期投入的、预期回收的都是货币资金而非实物。
与股票、期货、债券等其他投资方式相比较,人身保险尤其是长期人寿保险不具投机性,没有风险,有着稳定而且可靠的未来收益,同时又具有经济保障的作用,因此往往被人们看
好。
11、简述人身保险的一般功能。答:
积聚保险基金、组织经济补偿是保险的基本职能,由此而派生出保险的防灾、防损、融资等职能。人身保险同样也具有这样的功能,发挥着保障社会经济生活和调整国民经济运转的作用。
(1).风险分散功能 危险的发生具有偶然性,对个人来说要完全防止危险的出现或回避危险事故造成的损失几乎是不可能的,一方面个人经济力量不足,另一方面防范风险的技术手段也极为有限。而通过建立保险机制,可以将少数受害者的损失分摊在处于同样危险中的多数人身上,对个体而言就实现了对风险的防范,这就是保险的风险分散功能,体现着保险的互济性。
(2).保险金给付功能
相当于财产保险中的经济赔偿功能。给付与赔偿并不同义。需要赔偿的损失可以通过价值形式明确计量,保险金给付项目则很难用一个固定金额去计量。给付是人身保险支付保险费的特定说法,有时是一次性的,有时也分期进行。
现代社会经济的正常运行要求劳动力不断扩大再生产。工资收入具有保障劳动力扩大再生产的功能,保险金给付也起到了同样的作用。试想没有保险金给付的情况下,一旦患病、伤残、生育、老年或是丧失了劳动能力,使被保险人本人或家属失去了经济来源,就无法维持劳动力扩大再生产。而这些情况发生时,人身保险的保险金给付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受益人的经济利益,对维持劳动力扩大再生产有十分积极的作用。
(3).调节收入分配功能
保险是调节收入分配的手段之一。它通过投保人缴纳保险费,使分散的短期资金集中起来,建立人身保险长期的保险基金,而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履行保险金给付义务,积极运用保险资金从事投资,增加投保人的储金价值。这相当于对国民收入的再次分配,即把各个投保人的保险费收入的一部分转移到那些发生了保险事故的投保人名下。
保险调节收入分配的重要意义表现在:遭受了危险事故的投保人能够通过人身保险机构及时得到经济补偿,不致丧失收入来源或其他经济利益。这不仅保证了社会安定,而且促进了社会公平,一定程度地调节了社会成员财产和收入的高低差异。
(4).金融融资功能
指保险机构利用保险基金的长期性、集中规模的特点,积极运用保险资金,按照一定渠道投放,进行投资活动,并预期收回增殖资金的活动。一般方式是,存款生息,购买债券、股票或不动产,进行期货交易,还可以直接投资经济领域,扩大社会再生产规模,促进经济增长。
12、人身保险具有哪些特殊效用?答:
人身保险的主要目的在于确保经济生活的安定。一方面要根据合理的计算来测定危险,而做好充分的准备;另一方面在保险事故发生时,要力使原有经济生活所遭受的不安定可以迅速得到恢复。因而人身保险在整个经济体系中有其特殊的效用,可以从以下三个角度进行考察:
1.对个人和家庭的效用
(1)经济保障,化解意外伤害造成的损失。人身保险可以把个人、家庭的人身危险转嫁给保险公司,缴纳确定金额的保险费以后,发生死亡、伤残、疾病、衰老等人身危险时,从保险公司领取一笔保险金以保证家庭生活的稳定,避免因家庭主要劳动力成员发生保险事
故造成的家庭收入减少或支出增加,甚至使生活陷入困境等情况的发生。
(2)投资手段。由于长期人寿保险中保险公司要对投保缴纳的保险费计算利息,满期给付的保险金大大高于缴纳的保险费,所以投保长期人寿保险往往被作为一种投资手段。
(3)保险单所有人和受益人还可享受税收减免。一般税法规定,在被保险人死亡时给付的人寿保险金可以免交所得税。付给受益人的保险金还可以全部或部分免交遗产税。给保险单所有人的所有支付,如退保金、红利、两全保险期满生存的给付,可以免交所得税的收入金额相当于所交付的保险费金额。对年金收入也只征收适量的所得税,即只对其中的利息收入部分征税。
2.对企业的作用
企业作为投保人,缴纳保费为员工投保人身保险,当员工发生死亡、伤残、疾病等事故时或年老退休后可以从保险公司领取一笔保险金,从而稳定企业支出,提高员工福利,增强企业凝聚力。
当然,通过投保人身保险,尤其是人寿保险,可以使企业经营不受重要职员的突然死亡的影响,可以使合伙事业不因任一合伙人的死亡而解散,可以使职工安居乐业;同时提高企业信用,使企业的证券发行工作顺利进行。
3.对社会的效用 人身保险,尤其是长期人寿保险在其经营过程中聚集大量资金(相当部分是长期资金),可由保险公司进行投资运用,以便保值增殖。人身保险资金的投资运用,实际是把部分个人消费在一定时期内投入生产领域或其他经济领域,发挥促进经济发展的作用。此外,人身保险对社会的效用还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有助于稳定社会生活。
(2)有助于扩大社会就业。人身保险实质是一项以人为本的行销策略,增员管理是人身保险行业的一个重要经营理念,表现为整个行业的人员流动量很大,不断有许多素质欠缺或缺乏适应性的员工被淘汰出局,但同时又会有更多吃苦耐劳、素质较高的新员工加盟近来,使得人身保险行业可以容纳数量极大的社会富余劳动力,从而可以为社会解决一定的就业问题。
(3)有助于解决社会老龄化问题。
第二章参考答案:
1、1. 简述人身保险精算与精算的关系。 答:人身保险经营的特性决定了其必须要进行大量的定量分析。人身保险的保单一般是长期契约,这就决定了其收入和支出在时间上是不配比的,且为了支付未来赔偿而筹集的保费与未来实际发生的赔偿金额也存在差别。为了降低经营的风险,就必须把这些差别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内并尽量降低,而这就需要科学精确地厘定保险费率。总之,人身保险的科学运营客观上离不开精算,人身保险精算使人身保险的经营科学化,确保了经营的稳定性和盈利水平。
2. 简述现代人身保险精算研究的主要对象。
答:人身保险精算是保险精算的主要内容,它是在对人身保险事故出险率及出险率的变动规律加以研究的基础上,考虑资金投资回报率及其变动,根据保险种类、保险金额、保险
期限、保险金给付方式、保险费缴纳方式及保险人对经营费用的估计等,对投保人需缴纳的保险费水平、保险人在不同时期必须准备的责任准备金人身保险其他方面等进行的科学精确的计算。
3. 人身保险精算在人身保险经营中起那些作用?
答:首先,由保险的定义可知,保险是针对风险而建立的一种经济保障机制,其经营的对象就是风险,具体到人身保险来讲,主要是被保险人活得太久与死得过早这样两类风险。风险是客观存在的,具有不确定性,是普遍存在的,是可以预测的。从现代的概率论和数理统计可知,由于风险是一种损失的随机不确定性,对于群体来说,各种风险发生的概率、损失的大小及其波动性是可以大致计算出来的。风险的这些特征表明,在实际的保险经营中,不可避免地存在着一定的风险,同时这些风险又是可以通过科学的方法来预测和减少的。这就要求,在人身保险的经营中必须考虑到这些风险的存在,运用定量的方法进行精确的风险分析。
其次,人身保险经营的特性也决定了其必须要进行大量的定量分析。人身保险的保单一般是长期契约,这就决定了其收入和支出在时间上是不配比的,且为了支付未来赔偿而筹集的保费与未来实际发生的赔偿金额也存在差别。人身保险经营中收入与支出时间上的不配比也使得经营过程中存在大量的闲置资金,所以人身保险中闲置资金的投资就是一项重要的工作。这些都需要精算。
除以上所分析的项目以外,人身保险中需要精算的地方还很多,如随着时间的变化,生命表应作一定的修正,相应地,原来一定时期内相对稳定的费率也将变化;经济周期对人身保险的影响及由此引起的经营调整等。总之,人身保险的科学运营客观上离不开精算,人身保险精算使人身保险的经营科学化,确保了经营的稳定性和盈利水平。
4. 什么是大数定律?大数定律对人身保险经营有何重要意义?
答:大数定律是指随机事件在一次独立试验中发生的这种偶然性在大量的重复试验中将呈现为事件发生发展的某种必然的规律性。它说明了大量的随机现象由于偶然性相互抵消所呈现的必然数量规律,是保险经营的重要数理基础。
大数定律应用于保险时得出的最有意义的结论是:当保险标的的数量足够大时,通过以往统计数据计算出的估计损失概率与实际概率的误差将很小。保险经营利用大数定律把不确定的数量关系转化为确定的数量关系,即某一危险是否发生对某一个保险标的来说是不确定的,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但当保险标的数量很大时,我们可以很有把握地计算出其中遭受危险事故的保险标的会是多少。这样,根据大数定律,我们就把对单个保险标的来说不确定的数量关系转化为了对保险标的的集合来说确定的数量关系。
5. 什么是利息力?利息力的作用是什么?
答:利息力又简称息力,是衡量在某个确切时点上利率水平的指标。如果用δt表示时刻t的息力,那么δt的定义是:
ddA(t)a(t)dtdt δt== A(t)a(t)从根本上讲,息力δt表示在时刻t的瞬时利息率,是时刻 t时瞬时获取利息的能力,
它是对利息的最基本的度量。而且δt还是以年率形式来度量时刻t的利息的。
在理论上或者实际中的某些问题中,用于度量在某一时刻或某个微小区间上的利息。
6. 什么是确定年金?
答:确定年金是年金的一种形式,指只要事先约定,就会必定支付的年金,即确定年金仅与利率有关,而与人的生死无关。确定年金有多种分类,通常情况下的分类有:年金在每期开始时支付的期初付年金以及每期结束时支付的期末付年金;年金的给付在签约后即刻开始的即期年金以及经过一段时间后才开始的延期年金等。
7. 什么是生命表?生命表对人身保险费率的厘定有什么重要意义?
答:生命表,又称为死亡表,是对一定时期某一国家或地区的特定人群自出生直至全部死亡这段时间内的生存和死亡情况的记录。它刻画了处于整数年龄的人在整数年内生存或死亡的情况。
生命表是寿险精算的基础,在保险费厘定和责任准备金计算时,都是以之为基础开始计算的。确切地讲,生命表中记载的生存数、死亡数、生存率、死亡率以及平均余寿等是寿险精算的基础。
8. 什么是死力?死力的作用是什么?
答:μx:表示x岁时的死力,含义是在活到x岁的人当中,在一瞬间里死亡的人所占的比率。其严格的数学定义为
(x)S0 μx=-
S0(x)死力又被称为死亡密度或者瞬间死亡率。 设fx(t)为T的概率密度函数, 那么 fx(t)=Fx(t)=
(xt)(xt)S0(xt)S0S0(xt)S0dd[1-]=-=-· tqx =
S0(x)S0(x)S0(x)S0(xt)dtdt =tpx·μx+t
9. 简述对余寿的研究的作用。
答:(1)取整的余寿 令 K(x)=[T(x)]
表示x岁的人未来存活的整年数,简称为取整余寿。显然,K(x)是一个离散型随机变量。 (2)平均余寿
从前面的内容可知,被保险人的余寿是一个随机变量,我们称余寿这一随机变量的均值为平均余寿。需要注意的是,平均余寿是针对某个人群或某年龄的人的集团而言的,指的是集团中每个成员的余寿的平均值。
平均余寿有两种形式: (a)完全平均余寿
某年龄对应的完全平均余寿,是指全部可能生存的期间,包括不满一年的零数均计算在内的余寿的平均值。我们用ex表示年龄为x岁的人的完全平均余寿。显然,x+ex为年龄为x岁的人的平均死亡年龄。
(b)取整平均余寿
某年龄对应的取整平均余寿,是指只考虑所生存的整年期,不包括不满一年的零数而计算的余寿的平均值。
我们用ex表示年龄为x岁的人的取整平均余寿。
10. 简述保费的构成及其决定因素。
答:保险公司向被保人收取的毛保费就可看成由纯保费、费用、风险加成、税收和利润几部分构成。毛保费中,除纯保费外,其余部分统称为“附加保费”。 保费是在保险合同生效之前确定的,那么保险公司对保费的计算就不是以已保标的已经发生的损失的资料为基础的,而是依据过去的损失统计与费用记录等因素来推算的。
11. 保险费厘定时应遵循的原则都有什么?
答:对保险公司来说,其在计算保费时应考虑以下三个原则:(1)充足性
(2)公平性(3)适量性以上原则在精算中体现为“期望收支平衡原则”。该原则要求:在保险合同的有效期内,在任一时点上,保险公司所有的收入与其所有的支出的价值相等。
12. 寿险的纯保费是如何计算的? 答:(1)趸缴纯保费的计算
趸缴纯保费就是一次缴清的保费。趸缴纯保费的计算原则为: APV(趸缴纯保费)=APV(保额) (2)均衡纯保费的计算
根据等值方程,可知对保额、保险期限确定的同—险种来说,趸缴纯保费的精算现值与均衡纯保费的精算现值应相等,都等于保额的精算现值。所以我们可以利用已求出的趸缴纯
••保费来计算定期缴纳均衡纯保费。
我们以NSP(Net Single Premium)表示死亡保险和生存年金的趸缴纯保费的精算现值,以P表示定期缴纳的均衡纯保费,Y表示投保人缴纳的单位纯保费的现值。则根据(4.4.1),有NSP=E(PY)。所以
P=
NSP E(Y)其中E(Y)表示单位均衡纯保费形成的生存年金的精算现值。
13. 简述寿险的毛保费的计算方法。
答:对费用负荷毛保费的计算有两种方法:一是直接根据等值方程来汁算费用负荷毛保费。同均衡纯保费一样,费用负荷毛保费要遵循“收支平衡原则”,公式
费用负荷毛保费的精算现值=保额的精算现值+费用的精算现值
即是其计算公式。二是通过对利率和死亡率采用较稳健的假设而在“纯保费”中设置不明显的费用负荷,从而得出费用负荷毛保费。
14. 比较人寿保险和健康保险中各影响因素对它们费率厘定的不同影响。
答:健康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费的确定与人寿保险相比是较为简单的。其计算过程同样是先算出纯保费,然后在此基础上加进必要的风险、费用、利润等因素的考虑来得到毛保费,只是决定二者纯保费的因素不同。对健康保险来说,发病率是影响其年净赔付成本的主要因素,从而也是决定其纯保费的主要因素。在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费的确定中,被保险人的职业因素具有重要的意义。
15. 简述健康保险费率厘定的原理。
答:个人健康保险保单的保险费受到许多因素的影响,如发病率、利率、费用率和保单失效率等。此外,像保险公司的营销方法、核保理念、理赔方针、整体理念与目标、国家的社会保障制度、医院的管理和医务水平以及法律、经济状况的变动等因素也影响着费率的厘定。但是,发病率是影响健康保险费率的最重要因素,下面,我们就结合发病率来看健康保险费率的厘定。
一、发病率统计资料的来源
由于外界的发病率统计资料不完整,所以,如不考虑年龄差别,为健康保险费率厘定所使用的发病率统计资料主要来自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的记录,尽管这些统计资料也有其局限性。
二、发病率统计资料的不足
从上述来源取得的发病率统计资料存在一些不足之处。首先,数据不均匀,有意义的数据应该是同质的。其次,编制统计资料的选择期与把这些资料应用于测定将来发病率的时期之间有一个时间间隔,在这个时间间隔中各种医疗费用可能已经发生了变化,所以在使用这
些可取得的统计资料时必须加以判断,作较大的修正。
三、均衡纯保险费计算 在健康保险费厘定时,首先要测定每份保险单的预期的年净赔付成本。之后就可以计算出均衡纯保险费。
均衡纯保险费=
将来年净赔付成本的现值
保险费缴付期1元期初付年金的现值四、在费率厘定中经验数据据的使用
健康保险费率厘定取决于保险金成本、保单失效率、利率和营业费用等,这在很大程度上与人寿保险相同,但是,在不同地区保险金成本的差别和经济状况的影响,以及取消期和免赔额对保险金成本的影响,产生了人寿保险费率计算中并不存在的问题。
五、总保费
健康保险的总保费如同人寿保险一样,也是由纯保费、费用、意外准备金等组成。总保费一般按年计算,但可以按月、季度或半年缴付。各种费用项目可以分别用保费的一定比例、每份保险单的一个金额和每笔赔付的一个金额表示。意外准备金是作为赔付和费用开支高于预计情况下的备抵,它可以用保费的一定比例表示。
16. 简述意外伤害保险纯费率的计算方法。
答:(1)一元线性回归分析法
它是用一元回归方程对事物变化的因果关系作出定量分析。我们以X为时间变量(自变量),以Y为保额损失率预测值(因变量),以a和b为回归方程系数,设X与Y之间的关系为Y=a+bX。则根据一元线性回归的求解方法即可求出a和b。
使用一元线性回归方法应注意,当保额损失率逐年上升或下降并呈线性趋势时,这种方法较为准确,否则应寻求其他方法。
(2)移动平均法
当保额损失率不呈上升或下降趋势,且年与年之间波动不大,则可采用移动平均法计算纯费率。较常用的是一次移动平均法和加权移动平均法。一次移动平均法是将原始时间数列逐项移动、依次计算出包含一定项数的序时平均数的方法。加权移动平均法是将所取几年的保额损失率分别赋予不同的权数,离预测期年份越近的保额损失率权数越大,把权数与各年保额损失率的乘积加总,再以权数之和除之。
(3)正态分布法
正态分布法是把各年度保额损失率看做是一个随机变量,而且,这一随机变量服从正态分布,根据以往若干年度实际发生的保额损失率,估计下一年度的保额损失率小于某一数值的概率。
正态分布法适用于保额损失率各年度间变化没什么规律可循,且承保人数又不多的情况。为使计算准确,要求保额损失率的资料的时间跨度应尽量长一些。
第三章参考答案:
1.人身保险合同的概念及其特点是什么? 2.人身保险合同的种类有哪些? 3.简要介绍人身保险合同的要素。
4.人身保险合同条款的特征和类型有哪些?
5.人身保险合同包括哪些形式? 6.人身保险合同的订立程序如何?
7.人身保险合同在什么情况下需要变更? 8.比较人身保险合同的解除和中止。 9.人身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有哪些?
1、 答:
保险合同也称为保险契约,是商业保险中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约定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人身保险合同则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人身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人身保险合同具有以下特点: 1.人身保险合同是有名合同 2.人身保险合同是要式合同 3.人身保险合同是附和性合同 4.人身保险合同是有偿合同 5.人身保险合同是双务合同 6.人身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
2、答:
依据不同的标准,人身保险合同可以进行多种划分。主要有如下几种分类: (1).按保险标的性质划分
人身保险合同是以人的生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人身保险合同。按保险标的性质划分,可分为人寿保险合同、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和健康保险合同。
(2).按人身保险合同的经济性质划分
按人身保险合同的经济性质划分,可分为补偿性人身保险合同和给付性人身保险合同。 (3).按投保人数的不同分类
按投保人数的不同分类,人身保险合同可分为个人保险合同、联合保险合同和团体保险合同。
(4).按合同的法律的效力划分
按合同的法律的效力划分,可分为有效人身保险合同、可撤销人身保险合同和无效人身保险合同。
(5).按照保险期限分类
人身保险合同可以分为长期保险合同、1年起保险合同和短期保险合同。
3、 答:
人身保险合同的要素由合同的主体、客体和合同的内容三部分组成。
人身保险合同的主体是指与人身保险合同发生直接、间接关系的人(含法人与自然人),包括当事人、关系人和辅助人。
1.人身保险合同的当事人
人身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是指直接参与建立保险法律关系、确定合同的权利与义务的行为人,即参与订立人身保险合同的主体,包括投保人和保险人。
2.人身保险合同的关系人
人身保险合同的关系人是指与人身保险合同有经济利益关系,而不一定直接参与人身保
险合同订立的人 。保险关系人包括被保险人、受益人、保单所有人。
3.人身保险合同的辅助人
人身保险合同的辅助人是指协助人身保险合同的当事人签署人身保险合同或履行人身保险合同,并办理有关保险事项的人,包括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和保险公估人。
人身保险合同的客体是人身保险合同的重要组成要素。按照民法中规定,客体是指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人身保险合同的客体不是保险标的本身,而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保险利益。
人身保险合同的内容与人身保险合同的主体、客体一样,是建立合同关系必不可少的要素之一。对人身保险合同的内容,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理解:广义的人身保险合同的内容是指人身保险合同的全部记载事项,包括合同的当事人、关系人、双方权利义务和合同标的及保险金额等;狭义的人身保险合同的内容仅仅是指人身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所约定的、由法律确认的权利与义务。
4、答:
(1).人身保险合同条款及其特征
人身保险合同的条款是记载人身保险合同内容的条文,是人身保险合同双方享受权利与承担义务的主要依据。人身保险合同的条款具有以下特征:
(1)人身保险合同的条款由保险人事先拟定。
(2)人身保险合同条款通常规定各险种的基本事项。由于人身保险合同条款大都由保险人事先拟订,故人身保险合同条款通常只是有关险种的基本条款。对某一人身保险合同若投保人有特殊要求,须与保险人协商,在原合同的基础上订立特殊条款,或在基本条款的基础上附加条款,增加保障范围。
2.人身保险合同条款的类型
《保险法》规定,保险合同条款分为基本条款和特约条款。 (1)基本条款
人身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又称为法定条款,它是根据法律规定的由保险人制定的必须具备的条款。基本条款一般直接印在保险单证上,它不能随投保人的意愿而变更。
(2)特约条款
特约条款是指在基本条款以外,由投保人与保险人根据实际需要而协商约定的其他权利与义务。特约条款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特约条款包括保证条款、附加条款两种类型;狭义的特约条款仅指保证条款。
1)保证条款。保证条款是指投保人、被保险人就特定事项担保某种行为或事实的真实性的条款。该类条款由于其内容具有保证性质而得名。
2)附加条款。是当事人在合同的基本条款的基础上约定的补充条款。 5、 答:
人身保险合同的书面形式主要有投保单、暂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保险批单和其他的书面协议形式。
1.投保单
投保单是投保人向保险人提出保险要求和订立人身保险合同的书面要约。投保单又称“要保书”或“投保申请书”,是保险人出具保险单的依据和前提。
2.暂保单
暂保单是在出立正式保险单或保险凭证之前出具的临时性的保险证明。 3.保险单
保险单,又称保单,即是指通常所说的书面人身保险合同,是保险人和投保人之间订立人身保险合同的正式书面文件。它包括前述人身保险合同内容中的所有内容。是投保人与保险人履行权利义务的依据,是最为重要的书面形式。
4.保险凭证
保险凭证也是一种人身保险合同的书面形式。它具有与保险单相同的效力,但在条款的列举上较为简单。只在少数业务中使用此类形式。通常用于方便携带保险证明的场合。
5.保险批单
批单是人身保险合同双方就保险单内容进行修改和变更的证明文件。通常用于对已经印制好的保险单的内容作部分修改,或对已经生效的保险单的某些项目进行变更。
6、 答:
人身保险合同的订立是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基于意思表示一致而进行的法律行为。它同订立其他合同一样,需要经过一定的程序。根据《保险法》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人身保险合同成立。因此,人身保险合同的成立,经过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和保险人同意承保两个阶段。这就是人身保险合同的要约和承诺两个程序。
7、 答:
已订立的合同在履行过程中,由于某些情况的变化而需对其进行补充或修改。人身保险合同的变更就是指在人身保险合同有效期间当事人依法对合同内容所作的修改或补充。有狭义和广义两种变更。狭义的变更是指双方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的变更,即狭义的合同内容的变更。而广义的变更除包括狭义的变更外,还包括人身保险合同主体和客体的变更,即广义的合同内容的变更。人身保险合同的变更包括法定变更和约定变更。法定变更分为危险的变更、超额保险和保费的变更、重复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
凡人身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或修改,均须经保险人审批同意,并出立批单或进行批注。人身保险合同的内容的变更表现为修改合同的条款。变更人身保险合同的结果是产生新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8、 答:
人身保险合同的中止,是指在人身保险合同存续期间内,由于某种原因的发生而使人身保险合同的效力暂时归于停止。在合同中止期间,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付责任。根据有关规定,被中止的人身保险合同可以在合同中止后的2年时间内,申请复效,同时,补交保费及其利息。复效后的合同与原人身保险合同具有同样的效力,可继续履行。被中止的人身保险合同也可能因投保人的不再申请复效,或保险人不能接受已发生变化的保险标的(如被保险人在合同中止期间患有保险人不能承保的疾病),或其他原因而被解除,不再有效。因此,被中止的人身保险合同是可撤销的人身保险合同:该合同可以继续履行,也可能被解除。
9、 答:
一般说来,对人身保险合同的解释遵循文义解释、意图解释、专业解释、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等原则。
(1).文义解释的原则
文义解释即按照人身保险合同条款所使用文句的通常含义和保险法律、法规及保险习惯,并结合合同的整体内容对人身保险合同条款所作的解释。
(2).意图解释的原则
意图解释即按人身保险合同当事人订立人身保险合同的真实意思,对合同条款所作的解释。人身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在对合同条款进行解释时还必须坚持意图解释的原则,充分考虑当事人订立合同时的真实意思。
(3).专业解释的原则
专业解释原则是指对人身保险合同中使用的专业术语按照其所属专业的特定含义进行解释的原则。
(4).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原则 对保险条款作有利于非起草方的解释,也就是作有利于投保方的解释。该原则的确立是基于人身保险合同是附和性合同的特点。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处于优势,且保险人对有关法律法规和对保险知识的了解,这对保险人拟定保险条款显然有利。因此,根据各国的保险立法惯例,在处理人身保险合同争议时,以公平为准绳,应做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和判定。使人身保险合同真正起到保险保障的目的,维护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合法权益。
第四章:
问答及思考题
1. 人寿保险的概念和特征是什么? 2. 如何对传统型人寿保险进行分类? 3. 简述普通人寿险的概念及其分类? 4. 简述年金保险的概念及其分类? 5. 什么是简易人寿保险?
6. 谈谈你对团体人寿险的看法? 7. 什么是次标准体保险?
8. 分析创新型人寿保险产生的背景?
9. 试分析比较变额人寿保险、万能人寿保险和变额万能人寿保险的异同? 10. 论述我国创新型人寿保险的发展现状及发展前景?
1、 答:
人寿保险(Life Insurance),简称寿险,也称生命险,是以被保险人的生命作为保险标的,以被保险人的生存或死亡作为保险事故,并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时,依照保险合同给付一定保险金额的一种人身保险形式。
人寿保险是人身保险业务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具备人身保险的一般特征,如保险标
的的风险不可估价、保险金额的定额给付、保险利益只是合同订立的前提而非效力条件等。与此同时,它还具有许多自身的特点,反映在业务经营上也有独到之处。
(1).风险特殊,经营稳定
人寿保险所面对的人身危险是人的生存或死亡。虽然“人终究是要死亡的”,但是死亡何时发生、生命可以延续多久却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通过长期的保险实践,运用科学的数学、统计学的方法,我们发现,人寿保险所承担的风险与被保险人的年龄密切相关:在每一年龄有着较稳定的死亡概率,并且这种死亡概率随着年龄增长显现规律性变化。
(2) .以长期性业务为主体 与意外伤害保险等不同,人寿保险的保险期限一般较长。从国际人身保险业的情况来看,保险期限在5年以下的人寿保险险种较少,大多数险种的保险期限在十几年甚至几十年。
(3).具有储蓄的性质,日渐成为投资手段的一种
储蓄具有返还性和收益性,表现在存款人经过一段时间以后,可以收回存款本金,同时还可以获得对这段时间放弃资金使用权的补偿——利息收入。人寿保险制度也有着与储蓄相类似的利息返还的情形。
(4).保险费确定的方式——寿险精算
人寿保险由于其所承保危险的特殊性质,形成了保险费的计算和责任准备金的确定上的一整套科学的、完备的体系,被人们称作寿险精算,这与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以及其他保险制度有很大不同。
2、答:
(1).按保险性质分类 在人寿保险实务中,人们习惯上按保险性质的将传统人寿保险分为普通人寿保险和特种人寿保险。
所谓普通人寿保险,是对个人或某个家庭的保险,它保障的是人的生、死等基本危险。普通人寿保险的保险品种主要是定期人寿保险、终身人寿保险和两全保险等。
所谓特种人寿保险则是指那些从普通寿险发展而来,在寿险保单条款的某一或某几方面做出特殊规定而形成的新险种,主要有年金保险、简易人寿保险、团体人寿险和次标准体保险等。
(2).按保险事故不同分类
按保险事故的不同,人寿保险可以划分为死亡保险、生存保险及两全保险三种。 (3).按保险利益分配与否分类
按保险利益的分配与否,人寿保险可以划分为分红人寿保险和不分红人寿保险两种。 (4).按被保险人的危险程度分类
按被保险人的危险程度不同,人寿保险可分为健体保险和次标准体保险两种。
(1)健体保险(Standard Life Insurance)是指生命危险程度可依保险公司所订标准或正常费率来接受的人寿保险,前面提及的普通人寿保险一般都是健体保险。
(2)次标准体保险(Sub-Standard Life Insurance),又称为弱体保险,是指危险程度较高而不能按正常费率承保,除非由保险人和投保人商定以特别条件来承保的情况下的一种特殊人寿保险形式,因此该险种属于特种人寿保险。
此外,按保险金的给付方法,人寿保险还可分为一次给付保险和分期给付保险两种;按保险人年龄则可划分为儿童保险和成人保险;按投保方式可划分为个人人寿保险和团体人寿保险等。
3、答:
所谓普通人寿保险,是对个人或某个家庭的保险,它保障的是人的生、死等基本危险。普通人寿保险的保险品种主要是定期人寿保险、终身人寿保险和两全保险等。
死亡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死亡为保险事故,在保险事故发生时,由保险人给付一定的保险金额的保险。
生存保险,又称定期寿险,是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满或达到某一年龄时仍然生存为给付条件,并一次性给付保险金的保险。只要被保险人生存到约定的时间,保险人就给付保险金。
两全保险就是我们常说的生死合险或是储蓄寿险、养老保险,是指无论被保险人在保险期内死亡或保险期满时生存,都能获得保险人的保险金给付的保险。它是死亡保险与生存保险的结合,既为被保险人提供死亡保障,又提供生存保障。
4、答:
年金保险是指在被保险人生存期间,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金额、方式,在约定的期限内,有规则的、定期的向被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保险。 年金保险的种类
(1)按缴费方法不同,年金保险可划分为趸缴年金与分期缴费年金两类。
(2)按年金给付开始时间的不同,年金保险可划分为即期年金和延期年金两类。
即期年金是指在投保人缴纳所有保费且保险合同成立生效后,保险人立即按期给付保险年金的年金保险。
延期年金是指保险合同成立生效后且被保险人到达一定年龄或经过一定时期后,保险人在被保险人仍然生存的条件下开始给付年金的年金保险。
(3)按被保险人的不同,年金保险可划分为个人年金、联合及生存者年金和联合年金三类。
个人年金又称为单生年金,被保险人为独立的一人,以其生存为给付条件的年金。 联合及生存者年金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被保险人中,在约定的给付开始日,至少有一个生存即给付保险年金,直至最后一个生存者死亡为止的年金。
联合年金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被保险人中,只要其中一个死亡则保险金给付终止的年金。
(4)按给付期限的不同,年金保险可划分为定期年金、终身年金和最低保证年金三类。
定期年金是指保险人与被保险人有约定的保险年金给付期限的年金。 终身年金是指保险人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终止给付保险年金的时间。
最低保证年金是为了防止被保险人过早死亡而丧失领取年金的权利而产生的年金形式。 (5)按保险年金给付额是否变动,年金保险可划分为定额年金与变额年金两类。
5、答:
所谓简易人身保险通常指以劳工或工薪阶层为对象办理的月交、半月交或州交,无体检的低额保险,通常由保险人按时收取保费。一般采取等待期或削减期制度,即被保险人加入保险后,必须经过一定期间,保单才能生效。如果在一定期间内死亡,保险人不负给付责任,或者减少给付金额。
6、答:
团体人身保险是以团体为投保人,将其单位在职人员作为被保险人,由单位统一组织向保险公司投保的保险。
在团体人身保险中,其“团体”是指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独立核算的组织。其“在职人员”是指在投保单位工作并领取工资的人员,已退休、离休、退职的人员不包括在内,临时工、合同工虽然不是正式职工,若要求投保,保险人可以接受承包。其“统一组织投保”指用一张总的保险单对一个职工集体或任何单位成员的集体提供人身保险保障。
团体人身保险不是一个具体的险种,而是一种承保方式。它是用一份合同向一个团体的大部分成员提供人身保险保障。保险人只与团体人身保单的所有人发生合同关系,而不与团体内部的各人发生合同关系保险人向保单所有人收取保险费,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金也由保单所有人领取,然后转交給被保险人本人。团体保险是相对于个人保险而言的,它有着自身的特点。
7、答:
次标准体保险(Sub-Standard Life Insurance),又称为弱体保险,是指危险程度较高而不能按正常费率承保,除非由保险人和投保人商定以特别条件来承保的情况下的一种特殊人寿保险形式,因此该险种属于特种人寿保险。
8、答:
创新型人寿保险的开发背景
人寿保险是一种长期的保险合同,合同期限往往长达十年、数十年,在这样漫长的时间内,投保人的保险需求会随着年龄、家庭结构、经济状况等的变化而改变。这就需要保险计划具有足够的灵活性,即可以随时进行相应的调整,以适应被保险人不断变化的保险需求。但传统的寿险产品由于结构上的局限性,难以根据客户保险需求的变化而作出相应调整,从而往往导致保险计划与客户实际需求的脱节,这一般表现为保障过高,使客户因此而缴纳过多的保费;或保障不足,使客户无法得到充分的保险保障。与此同时,市场利率在长达数十年的保险期限内存在极大的不确定性。寿险公司在设计传统寿险时,如果预定利率设定过低,可能会因产品收益低于市场利率而使产品缺乏竞争力;而如果预定利率过高,又可能会因实际的投资收益率低于预定利率而使公司遭受利差损。为此,保险公司在设定预定利率时一般比较谨慎而选择保守利率,而这一保守利率往往要低于市场水平,特别是随着资本市场的不断发展与成熟,各种新的能够提供更高收益的投资产品不断出现的情况下,寿险产品偏低的收益率使寿险产品储蓄功能的吸引力大大降低,出现了“买定期险,将其余的保费用于投资”的现象,更有许多客户要求退保或通过保单贷款领取现金而转向其他投资,这不仅给保险公司的展业带来巨大困难,而且退保和保单贷款也给公司构成了巨大的现金压力。同时,由于保单现金价值是按照预定利率事先确定的,客户最终获得的保险金若剔除通货膨胀因素,其实际价值往往不足以满足客户投保时设定的财务目标。另外,寿险保单具有长期的保证保单现金价值,保险公司在进行投资时为实现资产与负债的匹配而选择长期投资,从而使得大量现金被锁定在收益较稳定但回报较低的长期投资上,严重限制了保险资金的投资灵活性,难以实现理想的投资效益,违背了保险公司和客户的利益。
正是由于传统型寿险产品存在上述诸多局限性,保险公司的市场竞争力和地位受到挑战。为了生存与发展,保险公司必须顺应市场环境,通过产品与服务创新向市场提供更具竞争力、能更好满足客户需求的产品与服务才能建立新的竞争优势。
9、答:
变额人寿特点:
保险费固定,但保险金额可变,取决于投保人所选择的投资帐户的投资效益; 通常开设有分立的投资帐户
保单现金价值随客户选择的投资组合中投资业绩的状况而变动 无保底投资收益率,已经相当于证券产品 万能人寿:
最大特点:缴费灵活,保额可调 投保人在缴纳了首期保险费后,可以选择在以后任何时候缴纳任意数额的保险费,只要保单现金价值足以交付下期保费。当然,首期的保费会缴得多一点以产生现金价值。
有保底投资收益率 变额万能人寿:
结合了变额寿险的投资弹性与万能寿险的缴费灵活的优点,缴费方式及死亡给付遵循万能寿险方式,其投资与变额寿险一样,是多种投资基金的集合,保单所有人承担投资帐户上全部投资风险。
无保底投资收益率 10、答:
我国近年推出的的新型寿险产品
1.分红保险
分红保险虽然比传统的不分红保险增加了分红功能,使投保人可以享受保险人的投资收益和经营效益,但保费只是提供保障服务,不分成两部分,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说,分红保险仍属于传统人寿保险的险种之一。分红保险最初起源于1776年的英国,在国外已经有了200多年的发展历史,但在国内却是近年才刚刚面世的,因此是我国人身保险的新型产品之一。
从2000年3月下旬友邦保险公司推出我国寿险市场上的第一份分红保险开始,其他寿险公司也纷纷紧随其后推出分红保险。目前,市场上的分红保险险种主要有:友邦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的“年年红两余”、“节节高分期给付两全”分红保险;中宏人寿上海分公司的“聪明宝宝”、“理财通”、“馨怡女性”、“馨悦女性”和“轻松保分红”分红终身保险;中国人寿的“国寿两全”、“国寿终身”分红保险;金盛人寿上海分公司的“盛世佳人”、“盛世骄子”、“盛世顺心”分红保险;泰康人寿的“世纪长乐终身”分红保险和平安保险的“平安鸿利终身”、“平安千禧红两全”分红保险等。在这些险种中,只有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和中国平安保险公司的分红保险在全国范围内销售。
2.万能保险
万能保险的最大特点在于其灵活性,即保费缴纳的可选择性和保险金额的可调整性。并且,保单运作具有透明性。万能保险设有独立的投资账户,个人投资账户的价值有固定的保证利率,且当实际个人账户资产投资回报率高于保证利率时,保险公司与客户还客分享此部分收益。我国太平洋保险公司的“太平盛世万能寿险”就是采用保证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二年期居民定期储蓄存款利率,当实际利率高于当日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五年期居民定期储蓄存款利率时,高出部分的20%由保险公司享有的运作模式。
3.投资连结保险
投资连结保险是一种将保险和投资结合起来的新型金融产品,相当于美国的变额寿险或变额万能寿险。投资连结保险是近年中国寿险市场上最引人注目的亮点,其销量几乎压倒了
传统寿险产品。我国的投资连结保险有两种类型:一种是固定保费、固定保额性质的变额寿险,如平安世纪理财。客户定期、定额缴纳保费,每期保险费扣除各种费用(包括销售费用、保险成本、维持费用等)后,其余部分进入投资账户用于投资,停止缴纳保费则保单失效;另一种是万能变额寿险,如新华创始之约,保费缴纳和保险金额均可调整,保险费扣除销售费用后全部进入投资账户,保险成本、维持费用以卖出投资账户各基金单位的形式扣除。
第五章:
1.简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分类。
2.简述意外伤害保险与人寿保险的联系与区别。 3.简述意外伤害保险的可保危险。
4.简述意外伤害保险中残疾保险金的给付方式。 5.简述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的主要内容。 1、答: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分类 1.按照所保危险的不同分类 按照所保危险的不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可以划分为普通意外伤害保险和特定意外伤害保险两类。
(1)普通意外伤害保险,又称一般意外伤害保险或个人意外伤害保险,即指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因遭受普通的一般意外伤害而致死亡、残疾时,由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保险。(2)特定意外伤害保险承保的是以“三个特定”(特定原因、特定时间、特定地点)为约束条件的意外伤害保险,其承保的危险是因特定原因造成的意外伤害或特定时间、特定地点遭受的意外伤害。 2.按照保险责任分类
按照保险责任的不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可以划分以下四类:
(1)意外伤害死亡残疾保险,通常简称为意外伤害保险。此种保险只保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所致的死亡和残疾,满足被保险人对意外伤害的保险需求。
(2)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需要就医治疗而发生的医疗费用支出为保险事故的人身保险。
(3)综合意外伤害保险。此种保险是前两种保险的综合。
(4)意外伤害停工保险。意外伤害停工保险是指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暂时丧失劳动能力而无法工作,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人身保险。 3.按投保方式不同分类 按照投保方式的不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可划分为个人意外伤害保险和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两类。
4.按投保动因分类
按照投保动因的不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可以划分为自愿意外伤害保险和强制性意外伤害保险两类。
另外,按照保险期限分类,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还可划分为一年期意外伤害保险、极短期意外伤害保险和长期意外伤害保险等。
2、 答: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与人寿保险的比较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以人的生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以各种意外伤害事件为保险责任的保险,即当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件导致伤残或死亡时,由保险人负责给付保险金的保险。与人寿保险相比,意外伤害保险与其共同具有的特性包括:
首先,二者同属人的保险,即二者都是以人的生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险种,都以人为直接的保障对象,所以都划归人身保险的范畴,并在一些原则问题上有别于财产保险。
其次,与人寿保险一样,由于生命和身体是无法用货币衡量的,所以二者的保险金额都不是根据保险标的的价值确定,因此也就不存在超额投保或不足额投保等问题。
但是,二者在许多方面也存在着不同之处:
首先,二者的可保危险不同。人寿保险承保的是人的生存或死亡给付、或养老年金、或满期领取等,因此属于人体新陈代谢的自然规律,与被保险人的年龄有密切关系;而意外险承保的则是被保险人由于外来的、突然的、剧烈的事故(意外事故)造成身体的伤害,并因此而致使被保险人死亡、残疾。而这种危险对每个人来说其危险程度大致相同,与年龄的关系不大。
第二,人寿保险是纯粹的定额给付保险,即当保险事故发生,不问有无损失或损失程度都按保险合同的约定给付保险金,合同同时终止,因此不存在比例给付问题;而在意外险中,死亡保险金的给付按合同约定,残疾保险金则按保额的一定比例进行支付,而且合同也不一定终止。
第三,费率确定不同。从理论上说,人寿保险的纯保费依据生命表和利息率计算;而意外伤害保险承保的是意外伤害事件,它与性别及年龄关系不大,而与被保险人的职业、工种、从事的活动或生活环境的危险程度等因素密切相关,
第四,保险期限不同。人寿保险的期限一般较长,超过一年;而意外伤害保险的期限则较短,最多3年或5年,一般不超过一年,短的甚至只有几十分钟。
第五,人寿险的年末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是依据生命表、利息率、被保险人年龄、已保年期、保险金额等因素计算的;而意外险的年末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是按当年保险费收入的一定百分比(比如40%、50%)计算的。
此外,二者的交费方式也有所不同,前者多为分期交,后者只能为趸交。
3、答:
一般可保意外伤害是在一般情况下都可以承保的意外伤害。我国的人身保险界普遍认为:不论原因结果,意外就是意外。我国的人寿保险公司往往在保单中将“意外伤害”的定义为“外来的、突然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被保险人的身体遭受伤害的客观事实”。归纳来说,一般可保意外伤害主要包括以下几点内容:
(1)必须是被保险人身体上的伤害 伤害特指身体受到侵害造成损坏、创伤的客观事实,与精神上或称心灵上的创伤没有关系。意外险的承保条件首先要求有身体伤害事实存在,而且这种伤害必须是发生在被保险人身上。被保险人是否受到伤害,可以通过指定医院的证明或是保险公司工作人员的查验来确定;至于“伤害事实”是否成立,则要从多方面来考察。
(2)必须是由外界原因、意外事故所致的伤害 (3)非故意诱发的伤害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中强调所承保的意外伤害是偶然的、突然发生的意外事件,是被保险
人主观上不曾预见或违背其主观意愿而发生的身体上的伤害事实。这其实就是要尽力杜绝被保险人发生道德危险,利用主观行为不好鉴别这一客观现实来骗取意外险的保险费。
4、答:
残疾保险金的给付方式
在残疾程度确定后,保险人应根据《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的规定,按照保险金额及该项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也就是说,在残疾程度确定以后,计算应给付的残疾保险金事实上非常简单,一般数额计算公式为:
残疾保险金=保险金额×残疾程度对应的给付比例
具体来说,在残疾保险金的给付过程中有很多细小的地方需要引起注意:
(1)一次伤害,多处致残。这具体又分两种情况:一是被保险人因为保险有效期内的一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了身体若干部位致残,即同时发生残疾给付标准上二项或二项以上的残疾,并且伤残属于同一器官部位,即同时达到一类身体组织残疾中的几个级别,一般只给付较高级别的残疾保险金。二是如果被保险人遭受不同部位的残疾时,应以保额为限加总给付,即保险人根据给付比例将各处残疾给付百分比累加,未超过100%的,则
残疾保险金=约定保险金额累计给付百分比 超过100%的,则
残疾保险金=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
(2)多次伤害。根据意外伤害保险的一般规定,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多次遭受伤害的,保险人应按每次致残程度分别给付保险金,但累计金额不得超过约定的保险金额。
(3)先残后死。被保险人多次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而先残疾、后死亡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被保险人的残疾保险金仍是按上述方法计算的,而最后的死亡保险金则等于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扣除先期给付的残疾保险金额后的余额,合同同时宣告终止。
(4)特别约定残疾给付。这是用来弥补残疾程度百分比的不足的一项约定。因为人体各部位的残疾对从事不同职业的人的劳动能力的影响是不相同的。
5.答: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Group Accident Insurance)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以各种社会团体为投保人,以该团体的全体在职人员为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规定: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在职人员,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劳动的,都可作为被保险人,由其所在单位向保险公司办理集体投保手续。
团体意外险一般期限一年,期满可申请续保。保险金额根据投保单位支付保费能力而定,一般要以每千元为单位进行增减变化。保险金额一但确定,中途不得变更。
被保险人在保单有效期间发生意外事故而导致死亡、残疾或就医治疗的,保险人按事先约定给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被保险人在保单有效期内无论一次或连续多次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保险人都需按规定给付保险金,直至累计达到保险金额为止。一旦给付总额达到保险总金额,保险责任自动终止。
与团体寿险相类似的,参加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投保团体要填写投保单和全体被保险人名单,给保险人核定承保后签发保险单,保单由投保团体持有,被保险人只持有保险证明书。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费率根据行业(工种)或工作性质,分别订立,因为不同工作、不同环境的意外伤害危险程度不同。
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后,可以由被保险人本人或其受益人通过投保团体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
第六章:
1、答:
健康保险是以人的身体为保险标的,保证被保险人在疾病或意外事故所致伤害时的费用支出或损失获得补偿的一种保险。健康保险并不是保证被保险人不受疾病困扰、不受伤害,而是以被保险人因疾病等原因需要支付医疗费、护理费,因疾病造成残疾以及因生育、疾病或意外伤害暂时或永久不能工作而减少劳动收入为保险事故的一种人身保险。根据人身保险业界的习惯,往往把不属于人寿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的人身保险业务全都归入健康保险中。
健康保险主要有以下两层含义:1)健康保险承保的保险事故是疾病和意外伤害事故两种。疾病主要是由人体内部的生理或疾病因素造成的;意外伤害事件则由人们非本意的、外来的、突然的因素所造成的。2)健康保险所承保的危险是因疾病(包括生育)导致的医疗费用开支损失和因疾病或意外伤害致残导致的正常收入损失。
2、答:
健康保险虽然与人寿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同属人身保险的范畴,但健康保险也有许多不同于其他人身保险险种的特点。健康保险的特征,不仅体现在保险标的、保险事故方面,而且体现在健康保险业务的独特性质方面。
1.健康保险的保险标的、保险事故具有特殊性 (1)健康保险的危险具有变动性和不易预测性。
(2)健康保险以人的身体健康为保险标的,以疾病、生育、意外事故等原因造成的残疾、死亡为保险事故。
(3)健康保险是一种综合保险。健康保险的内容广泛而复杂,一般,凡不属于人寿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人身保险都可以归为健康保险。
2.健康保险的经营内容具有复杂性
无论是从健康保险经营内容的整体出发,还是从某一具体的健康保险业务经营内容出发,其复杂性的特征均很明显,主要表现在:
(1)承保标准复杂。由于健康保险的保险事故不同于其他人身保险,健康保险的承保条件相对于人寿保险而言要严格得多。
(2)确定保费的要素复杂。我们已经知道,人寿保险纯保费计算的三个基础率是预定死亡率、预定利息率和预定费用率。健康保险因保险内容不同,所以保费确定上也略有区别。(3)责任准备金的性质复杂。对健康保险而言略有不同,在此最重要的准备金是所谓未满期保费准备金(Unearned Premium Reserve),即等年度决算时,对于保险责任尚未届满的保费所应提存的准备金。与寿险保单责任准备金相比,健康保险的未满期保费准备金对保险人来说,有更大的可发挥主动性的余地,因此运用上应该更谨慎。
(4)保险金给付基础的多样性。人寿保险的给付通常根据保险合同规定为定额给付,所以也有“定额保险”之称。健康保险则不同,其给付金额通常具有不确定性。
3.健康保险的保险合同具有特殊性
(1)健康保险具有补偿的特殊性。与人身保险的保险金通常具有的给付性质不同,在健康保险中,保险人支付的保险金具有补偿性质。
(2)健康保险一般不指定受益人。 (3)健康保险合同多为短期合同。
此外,在健康保险合同中,除适用一般人寿保险合同的不可抗辩条款、宽限期条款、不丧失价值条款等条款外,健康保险合同的条款设计上还往往有核保的考虑。
3、答:
1.按保险保障的内容分类
按照保险保障的内容不同,健康保险可划分为医疗保险和残疾收入保险 2.按损失种类分类
健康保险依此可划分为收入保险、死亡和残疾保险、费用保险三类。 3.按损失原因分类
健康保险依此可划分为意外伤害健康保险和疾病保险两类。 4.按投保方式分类
健康保险可依此划分为个人健康保险和团体健康保险。 5.按续保条件分
健康保险依此可分为六类:
(1)不可撤消(Non-cancelable)健康保险,即保险人不可要求解约,只要被保险人预缴一定金额的保证费就有权利每年续保直至规定年数或规定年龄(通常是60或65岁)。
(2)保证续约(Guaranteed renewable)健康保险,即保证被保险人续约至特定年龄为止(通常至65岁或终身),保险公司可随被保险人年龄调整保费,但调整权必须对同一类别的所有保单而不是个别保单行使。
(3)有条件续约(Conditionally renewable)健康保险,即保险公司保留续约与否的权利,但仅能在若干情况下才可拒绝续约,且续约的情况为整体保单拒绝续约或同一类别的被保险人全部拒绝续约。通常保险人不得因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变动而拒保,必须按期续保直至某一特定的时间或年龄。
(4)保险公司选择续约(Renewable at the company’s option)健康保险,即要经保险公司的同意才能续保的健康保险,续约的费率仍由保险人决定。
(5)无续保条款(No provision)健康保险,属于定期保单,此种保单没有续保条款,只是一个定期保险,只在保险合同的规定期限内提供保障,保险期限一旦届满保单即自行终止效力。
(6)可撤消(Cancelable)健康保险,这是最早的健康保险合同形式,即保险公司或被保险人均有权在保险期间内终止保险,但必须事先通知对方。保险公司撤消合同的应按比例退还未满期保费,被保险人撤消合同的应按短期费率计算退还未满期部分的保费。
6.按核保标准分
健康保险依此可划分为简单健康保险、高龄健康保险、次标准体健康保险、特殊疾病健康保险等。
7.按组织性质分
健康保险依此可划分为商业健康保险、管理式医疗、社会健康保险、自保计划。
8.其他分类法
除了上述比较常见的划分外,我们还可以按险种结构把健康保险划分为健康保险主险和健康保险附加险。
另外,如果按给付方式分类,健康保险还可划分为定值方式、报销方式、提供服务方式等三类。
4、答:
在健康保险合同中,除适用一般人寿保险的宽限期条款、复效条款、不可抗辩条款等条款之外,由于健康保险的危险具有变动性和不易预测性、赔付危险大,保险人对所承担的保险金给付责任还规定了一些特殊的条款,即健康保险所独有的条款。
(1)年龄。不同年龄的人具有不同的健康状况,年龄过高或过低都存在较常人更高的健康方面的危险,因此年龄大小是保险人在决定是否承保时所要考虑的一个重要因素一般,健康保险的承保年龄多为3岁以上、60岁以下,个别情况下可以放宽到0~70岁。
(2)体检条款。它允许保险人指定医生对提出索赔的被保险人进行体格检查,目的是使保险人对索赔的有效性做出鉴定。体检条款适用于残疾收入补偿保险。
(3)观察期条款。仅仅依据病历等有限资料很难判断被保险人在投保时是否已经患有某种疾病,为了防止已有疾病的人带病投保、保证保险人的利益,保单中要规定一个观察期(大多是半年)。
(4)等待期条款。所谓等待期(Waiting Period),也称免赔期间,是指健康保险中由于疾病、生育及其导致的病、残、亡发生后到保险金给付之前的一段时间。健康保险的保险合同在“保险金的申请和给付”条款中一般都要加上“等待期”的约定,时间长短不一,短的只有3、5日,长的可达90日,
(5)免赔额条款。在健康保险合同中,一般均对医疗费用采用免赔额的规定,即在一定金额下的费用支出由被保险人自理,保险人不予赔付。
(6)比例给付条款,又称为共保比例条款。比例给付是保险人采用与被保险人按一定比例共同分摊被保险人的医疗费用的方式进行保险赔付的方式。
(7)给付限额条款。在补偿性质的健康保险合同中,保险人给付的医疗保险金有最高限额规定,如单项疾病给付限额、住院费用给付限额、手术费用给付限额、门诊费用给付限额等。
5、答:
影响健康保险发展的因素
1.逆向选择与道德危险
逆向选择与道德危险普遍存在于包括保险市场在内的金融市场中,它同样影响着健康保险的发展,并且表现得尤为显著。
2.医疗技术的进步
健康保险与医疗技术之间存在着相互促进的关系,技术的提高促进了健康保险的需求,而健康保险需求又带动医疗技术的发展。对于医疗技术的投资取决于其所能带来的利润。保险公司与定点医院签定医疗服务合同后,医院为治疗病人所支出的成本在合理的范围内如果能得到足够的补偿,医院就会更加注重医疗技术的提高,改善医疗服务的质量,稳定与保险公司的合作关系。但另一方面,医学进步的同时也提高了医疗保健的成本,从而使得健康保
险的成本也随之提高。
3.收入水平
国际经验数据包括消费倾向、平均消费倾向、边际消费倾向、基尼系数等说明,人均国民收入与健康保险需求成正比。
4.人口结构
影响健康保险发展的人口结构因素包括人口的年龄结构和性别结构。随着人口老龄化进程的加快,人们对健康保险的需求也会随之增加。
人口性别的差异会导致对健康保险险种需求的差异,比如乳腺癌是女性所特有的疾病,注定了女性对特种疾病保险的需求。
更为人们所重视的是人类疾病谱的演变趋势和慢性病的增加,许多疾病如癌症、脑中风、高血压等的发病率在明显上升,心血管疾病、恶性肿瘤等慢性病成为危害健康保险的罪魁祸首,对商业健康保险的发展也产生深刻影响。
5.社会保障机制情况
健康保险业务的发展潜力与一国社会保障机制的完善程度高低、覆盖范围大小密切相关。
6、答:
医疗保险是指提供医疗费用保障的保险,保障的是被保险人因患疾病病或生育需要治疗时的医疗费用支出,包括医生的医疗费和手术费、药费、诊疗费、护理费、各种检查费和住院费及医院杂费等。
.医疗保险的特征
(1)出险频率高,保险费率高。几乎每个人每年都会因患疾病而需要得到医疗服务,由此决定了医疗保险具有高出险率、高损失率的特点。再加上医疗保险的技术性强,其费用总额也要高于其他人身保险,保险费率自然也要高于其他险种了。
(2)赔付不稳定且不易预测。虽然保险公司可以通过历年的统计资料对某一地域某一时期人群的发病率、患病率、住院率以及门诊住院医疗费等事项作出大致预测,但正如前文所述,人的健康状况受到诸多因素的影响,其中许多因素是不确定的,难以准确预测。
(3)保险费率厘定困难,误差大。
(4)在医疗保险中,疾病发生导致被保险人遭受实际的医疗费用损失可以用货币来衡量,所以医疗保险具有补偿性,即被保险人在保险金额的限度内补偿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医疗费用。
7、答:
疾病保险是一疾病为保险金给付条件的保险,是指被保险人罹患合同约定的疾病时,保险人按照投保金额定额给付保险金,以补偿被保险人由此带来的损失的保险。疾病保险不考虑被保险人的实际医疗费用支出,而以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
疾病保险中的疾病危险必须是内部原因的疾病、非先天性疾病、偶然性疾病。疾病保险不保的危险是订约时被保险人已有的疾病、自杀所致疾病、战争等引起的意外伤害。
8、答:
残疾收入补偿保险,又称丧失工作能力收入保险、收入损失保险、收入保险等,是对被
保险人因疾病或遭受意外事故而导致残疾、丧失部分或全部工作能力而不能获得正常收入或使劳动收入减少造成损失的补偿保险。它并不承保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残疾收入补偿保险的特殊条款
残疾收入保险合同除了在被保险人全残时给付保险金外,还可以提供其他利益。这些补充利益,既可以自动包含于基本险中,也可以缴纳附加保费的方式获得。
(1)部分残疾保险金给付条款
某些残疾收入补偿保险单在被保险人部分残疾时,在约定期间内提供残疾收入保险金。(2)加保选择权益条款
加保选择权的全称是未来增加保险金额选择权,也叫保证未来的可保性,即如果被保险人在未来某一时期的收入增加的话,则不论其当时的健康状况如何均有增加保险金额的权利。
(3)生活指数调整(COLA)给付条款
按生活费用调整保险金的给付额是为解决通货膨胀造成的保险给付金购买力下降的问题,为残疾的被保险人提供定期增长的残疾收入保险金。
(4)免缴保险费(WP)条款 根据这一规定,如果被保险人全残并且持续期超过规定的最短期限就可免缴保险费。不过仅在被保险人的保险金给付期间或在其伤残期间可以免缴。同时被保险人在没有完全康复的伤残时期内也可免缴保险费。
9、答:
有关全残的定义,大致有如下几种: 1.原职业全残
原职业全残是指被保险人丧失从事其原先工作的能力。原职业全残定义是最广义的全残定义。
2.现时通用的全残定义
美国大多数残疾收入保险单规定,如果在致残初期,被保险人不能完成其惯常职业的基本工作,则可认定为全残,领取全残收入保险金。致残以后的约定时期内(通常为2到5年)若被保险人仍不能从事任何与其所受教育、训练或经验相当的职业时,还可认定为全残,领取相应保险金。也就是说,致残后但从事有收入职业的被保险人就不能认为是全残。因此,如果被保险人自愿重返任何一种有收入的职业,他就不能领取相应的保险金了。
3.收入损失全残
它将全残定义为被保险人因病或遭受意外伤害致残而收入损失的情况。具体又分为两种情况:一是被保险人因全残而丧失从事工作能力,并且无法从事任何可获取收益的(或合适的)职业;二是被保险人因尚能工作,但因残疾导致收入减少。也就是说,被保险人在因全残而丧失工作能力、或者即使尚能工作但因伤残致使收入减少时,均可从保险人处获得保险金的赔付。
4.推定全残
残疾收入补偿保险单针对某些特殊情况还做出了推定全残定义。在实践中,推定全残有两种不同的定义:一是指被保险人患病或遭受意外伤害后,在短期内还无法确定其是否会残疾,第二种情况是被保险人发生了保单所规定的伤残情况时,将被自动作为全残,如完全永久失明、任意两肢失去活动能力、语言或听力丧失等。
5.列举式的全残定义
有的保险公司在残疾收入补偿保险单中列举了被保险人可被认定为“全残”的情况,并规定全残的鉴定应在治疗结束后由保险人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作出。但如果被保险人在治疗180日后仍未结束,则按照180日的身体状况进行鉴定。
10、 答:
按2000年的口径计算,我国目前推行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所覆盖的人群所占比例不足全国人口的10%,大多数人必须通过商业健康保险等方式来寻求保障。但2000年我国各商业寿险公司实际承保的健康保险保费才约为160亿元左右,覆盖人群仅占总人口的4%左右,全国年人均保费约12元,总保费占GDP不到0.23%。这一规模不仅无法与美国等商业健康保险占主体的国家比,甚至与社会保险占主体的德国(其商业健康保险保费占GDP1%)也相距甚远,因此健康保险在我国的开展有广大的市场潜力和光明的前途。
第七章:人身保险营销 1、答:
人身保险属于服务业,作为服务产品当然也需要进行产品的营销。人身保险营销是寿险公司为实现其经营目标,满足人们对人身风险保障的需求、依据市场环境、利用各种营销技术和策略、与保险营销对象对行沟通并达到说服保险营销对象投保保险的目的的运作过程。其中,包括对保险市场的开发、费率的合理厘定、保险营销渠道的选择、相关信息的收集整理、保险产品的推广以及相应的售后服务等一系列活动。
人身保险营销有以下特点:
1.人身保险营销具有比人身保险推销更广泛的内涵。前者不仅包括后者,还包括人身保险市场研究、预测、售后服务等其他的内容。
2.人身保险营销更注重人身保险公司在整个保险市场上的长远利益,它不仅仅是单纯的销售活动,还非常注重本公司的形象,为本公司今后的发展做出预测和决策;而人身保险推销则偏重于眼前的短期利益,是一种短期行为。
3.人身保险营销始终以客户的最终利益为目标导向,为不断满客户的需要而开展活动;而人身保险推销则把重点放在人身保险产品上,是为了进行现期销售产品而进行的活动,二者的活动重点有很大的区别。
4.人身保险营销是一种整体营销行为,从开始调查,探测人身保险市场上的需求到进行相应的险种设计、险种安排,直至最后对投保人销售和售后服务,这是一整套的营销活动,是一系列的方法;而人身保险推销则主要是采用各种短期的促销手段来推销人身保险产品,其进行活动的时空范围都相对狭窄一些。
5.人身保险营销在不断满足客户需要中通过对投保人提供全方位的服务而获取收益,其利润最大化的方式是通过博得投保人的满意而达成的;人身保险推销只是通过直接销售获得收入源,继而获得利润。
6.人身保险营销还具有人身保险推销所不可比拟的广泛的功能
3、 答:
人身保险营销具有重要的意义,主要有以下几点:
1.人身保险营销不仅能满足客户对未来保障的需要,还能为客户提供高质量的保险产品,提高了保险保障质量。
2.人身保险营销能帮助公司找开产品销售渠道,拓展销售范围,增加公司收入,这对于人身保险公司增加利润,适应激烈的市场竞争是很重要的。
3.人身保险营销是人身保险公司经营的重要活动,对于公司进行风险经营控制、衡量保险商品的成本、效益及不足之处的加以改进具有重要意义。
4.人身保险营销还能提高全社会各阶层人们的保险和保障意识。随着社会经济结构的变化,人口老龄化状态将是一个重要的社会问题,而人身保险能将人们面临的未来的不确定因素引起的后果加以保障。所以人身保险营销对于唤起全社会的风险意识、给社会公众能带来保险保障的作用,同时增强公司的竞争力也具有重要意义。
人身保险营销是人身保险公司经营管理的关键性环节,在我国人身保险业发展的初步阶段,充分开展人身保险营销活动对我国人身保险业的发展将起到重要的推进作用,对于我国社会的安定发展也有重要意义。
4、 答:
影响人身保险公司营销的环境可以分为宏观环境和微观环境两大类。 1.宏观环境
(1)政治、法律环境。
人身保险公司作为社会上的一个团体必然要受到其影响和制约。国家政府通过制定各种方针政策,规定各种法令法规来引导国民经济的发展方向、速度和规模,同样也影响了社会购买力和市场整体需求环境的变化。国家制定、颁布新的税收政策、金融政策、会计准则和与经济相关的立法都会对人身保险公司有重要影响,降低的税率、开放的金融政策、严格的会计准则和法规能鼓励人身保险公司的发展,促进其营销开发新险种,增加其发展速度。而一旦相反的限制性政策出台时,将减少人身保险营销的业务量,为人身保险营销增加了难度。所以人身保险营销要密切关注这些政治法律环境的变化,并以此协调自己的营销战略目标和战略计划,以保证其能顺利营销、开拓市场、稳定公司经营。
(2)经济环境。
经济环境对人身保险营销尤为重要,它主要包括社会经济体制、经济发展水平、人均收入水平等因素。
(3)社会文化环境。
社会文化是一个国家或地区经过长期历史发展而形成的,对于人身保险营销有重要的影响,人身保险营销的最终目的是使投保人购买其产品并为之提供相应服务,而投保人的保费支出行为在很大程度上要受到其所处的社会文化环境的影响。社会文化环境包括社会平均文化教育水平,宗教信仰、传统习俗、价值观念等等。
(4)人口环境。
人口因素是影响人身保险营销的又一重要因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
1)人口总量。人身保险营销是主要针对于人而开展的活动,每一个个体单位构成了对人身保险的需求单位。
2)人口结构。人口结构主要指人口的年龄结构,它和人口的出生率、死亡率和老龄化
程度密切相关。社会中人们的年龄不同,对人身保险产生的需求也就不同,老龄人更多的对寿险有需求。
3)人口的地域分布。人口的地域分布决定了人们面临的不同的风险保险的需求分布,如处在山洪和地震爆发较多区域的人就会增加对人身保险的需求,对险种也要求也有所不同,这要求人身保险公司在制定营销计划时给予不同的考虑。
2.微观环境
(1)投保人。投保人是人身保险公司服务的最终对象,是人身保险营销活动的出发点和最终点,是人身保险营销中最重要的微观环境因素,人身保险营销活动要仔细调查研究投保人的行为、心理等情况,了解其需求情况如对险种的要求价格、收益方式等,依据其不同需要而制定营销计划。
(2)竞争对手。
(3)保险营销的中介机构。
(4)公众。影响人身保险营销环境的公众是指实际上或潜在地影响人身保险公司经营的任何团体或个人。
(5)人身保险公司的经营目标。人身保险公司的营销活动即是为了实现其经营目标,所以其营销战略计划也围绕这个目标而制定,它是营销环境中的内部环境因素。公司要根据影响其发展的内、外部环境来制定经营目标、确定营销策略等。
(6)人身保险公司经营水平。公司的经营水平直接关系到其营销活动的进展情况,只有公司拥有高水平的经营管理能力才能有较好的人身保险营销计划,获得更多收入
(7)人身保险公司财务状况。人身保险公司的财务状况是整个公司经营绩效的表现,也是营销环境的一个内部因素。
5、 答:
由于人们收入水平和生活水平的提高,对于保险的投入和要求也随之提高,所以各个人身保险公司都努力提供种类繁多的、功能齐全的新产品以满足人们的需求,同时增强自己的竞争地位。人身保险商品是人身保险营销的客体,也是其核心内容,所以如何开发、安排有竞争力的新产品已越来越成为人身保险公司竞争的焦点,人身保险公司都逐渐增加自身在新产品的研发方面的实力,通过对新产品的市场需求调查、开发、设计、定价等一系列活动来吸引更多客户,获取客户对保险产品更高的保障满意程度。新产品的推出能为人身保险公司开拓出新的市场,扩展业务量,增加获利能力。
产品开发是一个艰巨而复杂的项目任务,它需要许多专业人士花费大量精力、财力进行长时间的研究,主要有以下程序:
(1)市场调查。新产品的开发要想占有市场,首先必须满足市场的有效需求,因此先要进行广泛的市场调查,包括对客户调查、竞争对手调查、中介机构组织的调查、国家有关政策部门调查以及国外领先公司的调查。
(2)构思评审。通过对调查结果进行总结研究,制定出令人满意的产品开发计划,构思出新产品的功能,并将目标新产品的初级构思提高有关单位进行审核,通过后即可进行产品的具体内容设计,包括新产品的保险对象范围、保险金额、缴费方式、现金价值索取、保险责任、除外责任、赔付条件金额及一些特殊的条款和附注等。
(3)广告宣传。新开发的产品在品种丰富的市场上是天外来客,对客户来说是一个没有要领之新事物,因此人身保险营销人员要制定出详细可行的广告宣传计划来将新产品引入市场,介绍给消费者。
(4)投入市场。新的人身保险保单经设计、宣传后开始初步投入市场,人身保险营销人员要进行相应的营销的策划,确定具体的营销策略、营销渠道,并对相关业务人员进行培训。
(5)绩效评估。对于投入市场的新保单,要对其初步的营销效果进行评价。 6、 答:
人身保险营销的渠道
保险产品从保险公司最初的产品开发到最终保人手里的过程、途径称为保险营销的渠道,传统的人身保险行销渠道大致可分为两大类:直接渠道和间接渠道。
1.直接渠道
直接的营销渠道是指人身保公司将保单直接销售给最终投保人,其不需要任何中间环节。它以保险买卖双方的直接交流为特点。
2.间接渠道
间接的营销渠道是指人身保险公司通过若干中间环节将保单销售给最终投保人。其营销的中间环节各公司有所不同,可以是一个,也可以是多个,可以是代表人身保险公司利益的中介组织机构,也可以是代表投保人利益的中介组织机构,这种间接的营销渠道又可根据中间环节的不同分为不同的类型。
(1)保险代理人制度。
(2)保险经纪人制度。保险经纪人和保险代理人有很大不同,保险经纪人是代表投保人的利益,为其寻找合适保险人后代表投保人拟定保险合同,完成保险行为,并收取佣金。
(3)寿险营销员制度。寿险营销员是人身保险公司向社会招聘的并经其培训合格的专门从事人身保险推销业务的人员。
7、 答:
人身保险公司利用网络营销将给其本身带来巨大利益:
(1)降低营销成本。人身保险公司通过引进电子系统,可以大大降低其在保单印刷、保管、中介开支及其相关的密集劳动的成本,因此也相应的降低了保险费率的报价。
(2)增大销售数量。由于Internet的方便、快捷、准确的服务,网络营销能增强对投保人的吸引力。在传统的营销渠道中,投保人不得不花费大量时间在保单的查询、签订等方面,而现在可以随时随地获得及时、方便的服务,能增强其购买意愿。而且人身保险公司由此降低的成本开支也相应地降低了保单的定价,这更能刺激投保人的购单行为。
(3)有利于人身保险公司的经营控制。网络营销通过互联网技术,可以向人身保险公司提供及时准确的保单销售业绩情况,便于营销部门进行保单的管理,也有利于财务部门的帐务处理工作。
网络营销带来的巨大优势不仅体现在人身保险公司获得的利益上,而且还能给投保人带来切实利益,为整个社会带来福利效应。
(1)投保人在新的保单购买方式下可以自由选择各类保险产品,轻松享受人身保险公司的全天24小时服务。
(2)客户可以在网上进行多家人身保险公司的比较,获得不同公司的全面的服务信息选择最优保单种类、最低价格,实现在保险产品的多元化中的最优选择。
(3)网络营销面向全社会,能增强人身保险公司的宣传力度,增强人们的保险保障意识,鼓励人们进行有效的风险管理,提高整个社会的安全意识,有利于国家社会的稳定发展。
网络营销虽然有诸多优势,但目前互联网还存在着数据传输较慢特点,其扩展还受到计算机普及程度和通讯技术水平的限制。而且,客户投保都需要个人资料的绝对保密,网络有可能出现技术窃密等现象,这是投保人的一个担忧。而且网络是一个无形的东西,如何防止一些不法分子通过此捷径来进行非法经营和网上诈骗也对保险网上营销提出了巨大挑战。
8、 答:
人身保险营销要从整体上构建营销策略,这是其营销的关键。可以通过广告、商品组合、公共关等方面制定营销策略,多角度、全方位的营销战略将对人身保险公司的业务发展起到重要促进作用。
广告宣传策略
广告在当代社会中已成为一种重要的营销手段,是一门营销艺术。人身保险营销也要借助于广告的巨大宣传作用,把人身保险信息传达给所有人,扩大公司在社会上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同时传播公司的最新产品,促进保单的销售。
保险推销策略
广告宣传意在扩大人身保险产品在社会上的认识度,但最终的保单销售还要依赖于保险营销员的工作。公司要对其营销品进行系统的业务培训,使其掌握基本的推销技巧,同时在奖金上设置较大的激励机制,让其业务成绩和收入直接挂钩,鼓励其努力工作。
公共关系策略
人身保险公司经营的是一种服务,是以现在的保费收入换取未来的赔付支出的一种承诺服务,这是直接与公众进行接触的,所以公共关系在人身保险营销中格外重要。
优质服务策略
优质服务策略是指人身保险公司努力使其提供的各种服务达到或超过客户的期望和要求。如尽量在方便的时间和地点为客户提供咨询、介绍、签订合同等服务;具有良好的服务态度和服务技能;人身保险服务内容真实真可靠等,为客户提供稳定的长期的优质的服务。
公司形象设计
投保人在选择向哪一家人身保险公司投保时的一个重要考虑因素就是公司的形象、声誉。因为公众对于保险公司提供的服务承诺的兑现与否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公司声誉,有较高威望与声誉的公司更能获得客户的青睐。
价格策略
产品的定价既要适应客户的支出承付能力,又要使人身保险公司能通过其保费收入获取利润。如果产品定价过高,则其收入的保费形成的风险准备金将超过其未来支付的理赔支出和相关费用支出,则公司会产生超额收益,但同时也在产品的价格竞争方面处于劣势地位,将失去一定的客户量;若公司采取较低的定价,则每份保单销售所获取的利润将大大减少。所以公司在降低产品价格的同时要衡量其价格下降导致客户数量增加而增加的收益能否抵补其单位产品价格下降带来的净损失,其最佳价格在理论是应使得产品的边际收益和边际成本相等。
9、 答:
售后服务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续期保险费的收取
投保人向保险公司缴纳的保费在很多情况下都是分期给付的,第一次交纳保费可以直接缴纳现金支票,而以后各期可以由投保人按期续缴,也可通过银行自动转账方式,这可以省去很多麻烦,方便快捷。
2.保险合同变更的服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由于期限较长,投保人的很多情况可能会发生变化,保险合同的有些内容可能相应的变更。
3.保险合约的复效
投保人要在保险合同约定期限内交保险费,如果在60天宽限期后仍未交保险费的,保险合同效力就中止,即保单失效。保险合同失效后,营业员应及时跟投保人联系,详细询问保险单失效的原因。若保险单失效的原因为投保人疏忽所致,则应及时通知投保人办理复效手续;若是因投保人主动行为导致保险单失效,则应帮投保人办理退保手续。
4.保险单的迁移 在保险有效期内,客户可能会因住所变动或其他原因而要求办理到原签单公司以外的其他机构继续享受保单权益、履行保单义务的有关手续,即保险关系的转移。保险公司要为投保人提供保单迁移的变动手续服务。
5.保单遗失、污损补发
如果保险单发生遗失或污损,投保人可以向保险公司申请补发。投保人需说明保险单遗失的具体情况,或将遭受污损的保险单交回保险公司,保险公司要依据真实情况为客户办理 新的保险单。
6.保险费自动垫交
投保人在逾宽限期还未缴保险费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将自动按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垫交应交的续期保险费,从而使合同继续有效。这种做法即为自动垫交。
7.保单贷款
当保单具有现金价值时,投保人可以凭借保险单向所投保的人寿保险公司申请保单贷款以解决资金短缺问题。
8.减额缴清保险
缴清保险是指在不改变原保险期间与条件的情况下,以积存的保单现金价值一次性购买所能保障的金额。
9.利差返还和红利领取
有些人寿保险条款里设计有“利差返还”条款,规定当预定利率低于银行存款利率时,保险公司以保险单现金价值为本金,将利息差额返还给客户。
10.退保
不同的险种退保的处理方式不一样。没有现金价值的短期性险种,如果保险条款规定可以退保的,退保时一般将未满期保险费退还给客户。长期性人寿保险,投保人未交足两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公司将扣除手续费后的保险费退还给投保人;交足两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公司将保险单的现金价值退还给客户。
11.保单附加值服务
保单附加值服务并不是与保险业务有关的服务项目,而是保险公司在业务之外对保险客户提供的额外服务,这种服务通常附加在保险单上:通常而言,它包括保险公司对大客户开展的一些免费体检、联谊、健康咨询等活动。
9、答:
人身保险营销的信息具有信息的一般特征:客观性、传递性、广泛性、价值性和可分享性。人身保险营销的信息涉及面广,包括外部信息和内部信息:
(1)外部信息包括以下几方面: 1)经济政策信息。
2)人身保险市场的信息。人身保险公司在经营时,要确定各类保单的需求数量,这样就必须熟悉人身保险市场中客户的情况。包括不同客户的收入水平、消费倾向、消费支出结构;团体企业的经营效益、保险支出比例;社会人口数量、人口结构、地区分布等还有社会公众总体对保险的认知程度、意愿购买程度等。
3)人身保险产品的现实和潜在需求。
4)竞争对手的信息。当市场需求是一定时,竞争的主要方向就是击败自己的竞争对手占据优势地位。
5)风险信息。人身保险公司提供的是一种风险保障服务,所以必须了解风险的产生原因和保障措施。
(2)内部信息
人身保险公司除了要掌握大量的外部信息以外,还要洞悉自身经营内部的相关信息,这些信息主要包括:
1)公司内部管理状况。
2)公司经营的财务状况。这是指公司销售保单获得保费收入、理赔支出、相关管理费用以出、现有资金的投资运作状况。
公开的信息收集主要有以下方法:
1.从各种公开出版发行的刊物上统计。
2.向有关情报机构、信息咨询机构、信息预测部门、统计部门获取有关数据资料。 3.通过外交公关网络收集信息。 4.通过互联网收集信息。
5.营销员保险代理人、经纪人的反馈的信息。
以上的公开信息的搜集只需人身保险公司花费较少的时间、人力就可获得,然而公司要想获得潜在的客户需求信息,有利于其今后制定正确的营销策略、及时满足客户需求、扩大营销总量还需对公众市场做进一步的调查分析。
第八章 人身保险资金运用:
1、 答:
所谓人身保险准备金,是指人寿保险公司在进行上述人身保险业务过程中,为保证其如约履行保险给付(或赔偿)义务而提取的、与其所承担的保险责任相对应的基金。为了保障保险客户的利益,各国一般都以保险立法的形式规定了人寿保险公司应提留的保险准备金,以确保保险公司具备与其保险业务规模相应的偿付能力。因为只有当保险公司的实际资产超过其实际负债达到规定的额度时,才具有可靠的偿付能力,实际资产包括资本金、公积金或总准备金及其他任意准备金(除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赔付准备金之外的准备金)以及未分配的利润等。
2、 答:
人寿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来源 (1)资本金
资本金是寿险公司的开业资金,也是备用资金,是公司成立之初由股东认缴的股金或政府拨款的金额以及个人拥有的实际资本。各国政府一般都对寿险公司的开业资本金规定有一定的数额。
(2)保证金
人寿保险公司在成立之后,要按照其注册资本总额的一定比例提取保证金,并存入监管当局指定的银行。寿险公司除用于清偿债务外,不得动用该部分资金。在我国,保证金只能用作中央银行的存款。
(3)各种准备金
各种准备金是保险公司为履行其未来理赔或给付责任而从收取的保费中提存的负债,因保险业务种类不同,准备金的期限特点也各不相同,因此可以进行相应的投资业务。
(4)留存收益
留存收益包括保险公司的资本公积和盈余公积、总准备金以及未分配利润。 (5)保险保障基金
保险保障基金是根据保险财务制度的规定,从当年的自留保费收入中按一定的比例计提,并用于防范保险公司可能出现的经营风险而建立的基金。 寿险公司可运用资金的特征:
第一、负债性。寿险公司通过出售保单获取资金,其产品特征就决定了公司的负债特征。
第二、长期稳定性。负债的期限结构取决于公司的险种结构,一般来说,寿险公司的发售的保单多为10~30年的长期保单,由此决定了其负债主要是长期的。
3、 答:
纵观世界各国保险公司资金运用的原则,虽然提法各异,但都具有一般的共同要求,也就是保险资金运用的安全性、收益性、流动性与社会性。
1.安全性原则,或称为稳妥性原则
所谓安全性,是指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必须保证其本金安全返还的原则。 2.收益性原则
人身保险公司收取的保险费,是已剔除了一定的预定利率因素之后的保险商品价格现值。资金的运用必须超过此预定利率,才能保证在预期赔付率下的保险偿付。人寿保险公司开展投资活动的直接目的是增加收益即通过投资而盈利。
3.流动性原则
流动性指的是人身保险投资运用资产迅速变现的能力。 4.社会性原则
这是人身保险公司运用保险资金追求效益等的同时也应考虑的因素之一。人身保险资金长期性特征决定了投资于某些公共事业是可能的;而投资于发挥社会的或经济的最大效用的各项事业,比如交通事业、全民卫生保健等,也是一个重要的方面。
4、 答:
寿险公司开展保险投资具有多方面的重大意义。
1.保险投资有利于控制保险公司的经营风险,提高其偿付能力和盈利能力,推动保险业务的发展
恰当地运用暂时闲置的大量保险基金,是保险行业资金运动的重要一环。保险事故发生有随机性,损失程度又不可预知,收取保费与赔偿给付在时间上和数量上都存在差异。这种时间差、数量差使保险企业在资本金和公积金之外,还有相当数量的保险资金(如责任准备金)在相当长的时间内处于闲置状态,特别是长期人寿保险,期限有时可达数十年,提存的责任金数额十分庞大。如果保险人对这一笔巨额资金不加以运用,那么对其未来的清偿能力实质上是有损伤的,又存在着相当高的机会成本,而且这一大笔资金闲置对急需资金的金融、实业市场而言都是一种浪费。
此外,随着人身保险市场竞争的加剧,人寿保险公司的盈利能力就越依赖于投资收益。保险人收取的纯保费往往不足以弥补保险金的支出。
2.保险投资能够提高保险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
通过保险投资,能够提高保险在国民经济中地位。保险投资使保险参与部门、地区或企业的经济活动,支援地方经济建设事业的发展,提高保险的社会效益,使社会上明显地看到保险的作用。
3.保险投资能够推动资本市场的发展,有利于经济增长
保险投资或的开展,实际上是在提高储蓄向投资转化的规模与效率,它通过多种形式的投资活动使保险公司成为资本市场的重要参与者和最具实力的机构投资者,这种参与使保险资金能够再作用于实物生产部门或实际经济领域,最终促使国民经济实现经济增长、充分就业、通货稳定和国际收支平衡的目标。
5、 答:
现代投资理论在人身保险投资中的运用
鉴于寿险公司在进行人身保险投资时要面临上述一系列风险,为了实现风险与收益的对称,保险人往往会运用一些现代投资理论作出投资形式的选择以及投资组合。
(1)资产负债管理理论。所谓资产负债管理就是在认识到资产业务与负债业务之间相互关系的基础上,对资产负债实行综合管理的方法。或者说,在对经济和金融前景进行预测的基础上,一方面保持资金适当的流动性,另一方面努力使收益即利润与成本之间出现并保持最大的差额,从而决定资产与负债之间的最佳组合。 (2)投资组合管理理论。通俗地讲,该理论的主要内容就是“不要把鸡蛋放在一个篮子里”,也就是说在投资时根据多样化原则,选择若干种资产形式进行搭配投资,以实现收益的最大化,相应的组合投资资产集合称为投资组合(portfolio)。
(3)投资风险管理理论。投资风险一般可分为信用风险、市场风险、货币风险三类。为了这些防范投资风险,寿险公司在资金运用之前应作投资风险防范的计划方案,对贷款借款或有价证券发行主体进行信用或证券分析;在投资过程中分散各种投资对象,如同一对象中的比例分散、行业分散、企业分散、地区分散和币种分散等等,以平均化风险;另外,在进行资金运用时,还可将运用收益中的一部分提存,以弥补投资风险发生的损失,如盈余公积金和各种保证金的提取就是为此道理。
6、 答:
寿险公司进行保险投资的主要资金来源是由投保人所缴纳的保险费中提取的各种责任准备金,在进行保险投资时,寿险公司必须考虑投资资金的性质和投资对象的风险、收益特点,对各种投资对象加以组合,因此必然要运用投资组合管理理论。
保险资金运用的形式多种多样,包括银行存款、证券投资、贷款、不动产、项目投资等,但最主要的投资方式还是证券投资和贷款,它们构成了保险资金运用的主体,它们的规模直接决定着保险资金运用的规模。
第九章:人身保险核保与理赔 1、答:
核保工作在保险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今天,尤其具有重要的意义。
首先,通过核保工作,可以为投保客户提供适当的保险费率。在竞争性的市场上,任何一个保险公司都必须根据过去的经验,订立一套有差别的费率制度,在对保险危险的程度加以鉴定之后,对特定危险决定适用的合理费率。在良好细致的核保工作中,可以尽可能地克服技术上的限制,不仅做到危险分类分级,而且可以分辨同类危险的程度的不一。
其次,通过核保,提供合理费率,可以维护公平的原则,从而增强保险公司的竞争地位。衡量危险程度,提供适用费率,是要达到“同等危险,同等负担;同等费率,同等保障”的投保客户彼此之间的平等关系。只有这样,保险人在公开竞争市场上才可以维护老客户,招揽新客户,形成业务经营的良性循环。
第三,通过核保工作的开展,对危险进行必要选择,可以达成危险的有利分配,保证保险公司的正常经营与合理利润。
2、 答:
核保工作一般是由保险代理人、保险公司的核保人或其他相关服务机构来完成的,是一个复杂的过程,一般可以分为几个阶段:
1.接受投保单
由外勤人员通过访问、调查等形式对保户做初步选择,剔除一些因体质缺陷不适于承保的情况,是为危险的第一次选择。
2.体格检查
普通寿险和保险金额较高的健康保险,都要求投保人通过指定医疗机构或专门人员的健康状况检查,是为危险的第二次选择。
3.核保调查
对保户所提供的情况,如既往病史、职业环境、经济状况等,进行核实调查,这是第三次危险选择,可以由保险人自己进行也可委托专门机构和人员进行。
4.核保规定
保险人根据投保单、体检报告、被保险人声明报告等各种文件,对被保险人的体质、环
境、职业、心理及道德上的各种危险因素做出综合评价,决定承保与否,以及承保所适用的费率。这是第四次危险选择,也是最后的危险选择,通常由保险公司的业务负责人完成。
3、 答:
所谓寿险的风险因素,其实就是指有可能对死亡率造成影响的因素。这些因素包括政治、社会的、经济的、环境的、医学的、自然的、以及个人等等。具体说来有以下几大类因素。
(1)生理因素,其中主要包括: 1)年龄。 2)性别。 3)健康状况。 4)家族史。这里的家族史出了包括家族病史所涉及的家族遗传和某些疾病遗传倾向外,还包括家族平均寿命、家族背景、家族习俗的因素。
(2)非生理因素,其中主要包括:
1)职业。职业的不同,其所具有的危险程度不同,对死亡率的影响也不同。
2)嗜好。在这里,嗜好主要是指一些不良的生活习惯,如吸烟、酗酒,尤其是毒品的滥用等等。
3)环境。环境包括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
4)经济状况。这一方面要从投保人来看,看他是否有足够的收入来承担保费,另一方面从受益人来看是否其现有收入与将来可能的收益相差过于悬殊。
5)投保动机。顾名思义就是投保者参加保险的目的。 6)保费缴纳方式。
4、 答:
为了充分考虑各项风险因素,核保人员就必须要有足够的信息资料,并从中进行筛选、分析、判断,去粗取精,去伪存真,最终得出以翔实、准确、可靠的评估结果,为核保的顺利完成奠定良好的基础。核保所需信息,基于上述必须考虑的风险因素,一般从以下几方面来获取。
(1)投保单。投保单是核保的第一手资料,也是最原始的危险选择纪录。 (2)调查问卷。调查问卷主要是获得补充告知和具体的健康状况。
(3)体检报告。体检报告在信息收集当中也是非常重要的。体检报告较其他形式具有更高的科学性、客观性、准确度和直接性。其主要适用那些保险金额巨大的保件。
(4)以往病历。疾病由于某些特性,即便在一定是时期内被治愈仍有肯能复发,或给人留下后遗症等,因此增加了危险因素。但如果能彻底治愈而又不会复发或无后遗症的疾病则对寿险评估无任何影响。
(5)客户调查。客户调查是又一获取核保资料的重要途径,同时也是核保的一个重要步骤。
(6)财务报告。这主要是针对高额保件而进行的。
5、答:
在个人寿险的核保考虑过程中,因其具有较为复杂的保险保障,这种保险责任又包含了意外死亡、疾病死亡、疾病致残、意外致残、生存年金的给付,在不同时期部分或全部保险金的返还等等诸多的保障,所以在核保考虑的过程中,就必须综合性地对各种危险因素进行全面考虑,并对这些较全面的考虑因素综合评价后决定承保条件。
通常考虑的因素包括上述的①年龄;②性别;③健康状况;④家族史;⑤职业;⑥嗜好;⑦环境;⑧经济状况;⑨投保动机;⑩保费交纳方式等等。由上述多种复合因素构成的核保考虑因素对死亡概率大小的影响决定了核保的结论。
在个人人寿险保险的核保中还有一个问题必须提到,那就是次健体组的承保问题。因为他们不能像标准身体组那样用标准保险费率来承包,而是同一些附加的特别条件来承保的。次健体组中起风险超出标准身体组的那部分通常称之为额外风险,这一部分额外风险导致的死亡率称之为额外死亡率。额外风险一般有随年龄增长而减少、不变、增加的递减型额外风险、固定型额外风险、递增型额外风险。其承保方法大致有以下一些:
1)年龄增加法。有额外风险的被保险人被认为死亡率相当于高于该年龄的标准身体组时,则依加算后的年龄收取保险费 此方法适用于递增型或固定型的额外风险。
2)保险费加成法。在各年龄的死亡率以—定比例增高的假定下,另外按相应比例加收保险费的方法。此方法主要适用于递增型额外风险。
3)定额附加保费法 每—固定的保险金额设立特定的额外保费。这个额外保费不随被保险人年龄的改变而改变。如果死亡率的主要原因在于职业或嗜好造成的意外事故时,定额附加保费法尤为适用,通常这种方法不适用于涉及多种健康损害因素的额外风险承保,因为这种风险变动比较频繁。
4)保险金削减法 他指的是签合同后约定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时,按一定比例削减保险金给付的方法。此方法适用于递减削风险,也就是说,保险人对额外风险小的另外加收保险费,而是视风险的大小减少保险金。
健康险的核保常常要更注重以下一些风险因素:①年龄;②性别;③健康状况;④职业;⑤嗜好;⑥经济状况。
同样,在健康险中,也存在次健体组的承保问题。它主要采用以下几种方法:①缩短保险金给付期;②延长保险金给付期;③降低保险给付金额;④免责或限保;⑤增加保费等等。
6、答:
团体保险是人寿保险公司主要的业务来源之—。因为团体险与个人险的根本区别,所以团体险的核保是独立于个人险的核保体系的。个人险主要侧重于个体。团体险则主要着眼于团体,而不是团体中的某一个体。所以团体险核保首先是将团体作为一个整体来进行风险评估。
团体险核保中团体险风险选择与个人险的风险的不同,导致团体险风险选择考虑的因素也是不同的。
首先是团体性质。团体性质也就是团体从事的行业性质或者说是工作性质。不同的团性质决定了工作对死亡率和身体健康的影响程度。
其次是团体参与程度。对于团体险,保险公司一般在参加人员的数量及其在团体总人数当中的比重是有严格限定的。主要是防止逆选择的可能,因为健康状况差的任教健康状况好的对保险的需求相对要迫切些,一旦健康状况差的人参与比例过高一是促使保费增加,二是
不利于健康状况好的人参加。
再次是团体成员的年龄和性别。在评估团体平均死亡率的时候,性别比例和年龄结构仍时必须要考虑的因素。
第四是团体的发展前景。这主要涉及团体的产业背景、行业地位、经营模式、资产状况、人力资源的安排等因素。如果团体的发展前景良好的话,一是人员流动比较稳定,成员与团体的关系密切,生活福利等也都较好,二是要进入这种发展前景良好的团体的话,本身就在身体等各方面就已经有过竞争,能留下来的都是各方面条件相对优越些,包括年龄等方面。这样的话该团体的整体风险无疑是减少了。
最后是保费的支付方式。保费的支付方式在团体险中有两种:一是保费分摊,即由单位和员工按一定比例分摊保费;二是保费不分摊,即保费全部由单位承担。通过对保费支付方式的的考察以及结合投保人数及比重的分析,也有利于避免逆选择问题。
通过以上各项因素的综合考虑,然后同样按标准身体组、次健体组、拒保体组做出划分,最后做出相应的承保决定。
7、
8、答:
理赔,即处理赔案,是指在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所发生的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经济损失履行经济补偿义务,对被保险人提出的索赔进行处理的行为。从法律角度来看,理赔是履行保险合同的过程,是法律行为;从保险经济角度来看,理赔是保险经营的最后主要环节,同时也是实现保险经济关系的过程,属于经济范畴。 人身保险的理赔是人身保险公司经营的重要环节,它对于保险人和被保险人都有重要的意义。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来考察:
首先,人身保险公司在经营中,包括险种开发、展业、承保、防灾防损和理赔等经营环节,其中险种开发、展业和承保是保险经营的开始,防灾防损是保险经营的中间环节,而理赔是保险经营的最后事项。理赔使保险经营活动得以完成,使保险的基本职能——分散危险、实行经济补偿得以实现。
其次,在实际中,人身保险经营过程是一个连续不断、周而复始的过程。从循环运动的角度来考察保险经营活动时,理赔是上一个保险经营活动的终点,又是下一个保险经营活动的起点。人身保险理赔质量的高低关系到人身保险公司的声誉和今后公司业务的发展,所以良好的人身保险理赔工作,对于刺激和推动下一轮保险经营活动的开展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同时,人身保险理赔还能检验保险承保的质量。
人身保险公司要保证其保险经营的正常运行和健康发展,在理赔中应遵循以下原则: 1.重约守信 2.实事求是
3.“主动、迅速、准确、合法。” 10、 答:
从事理赔工作的可以是某一单个人也可以是某一机构组织;可以是公司内部的理赔机构或人员,也可以是保险中介机构,主要有以下几种:
1.保险代理人
许多保险公司都利用自己的代理人从事理赔工作,但其权力通常只以小额给付为限。 2.公司理赔员
每一家保险公司都有一批支薪的理赔人员,组成通常所说的理赔部。业务区域广大的公
司,还可能在分公司也设置若干理赔员。有些公司更是在各地设置“理赔服务处”,以便方便被保险人,迅速处理赔付工作。
3.理赔服务机构
有时候在同一地区经营人身保险业务的一群保险公司,会联合起来设立专门处理理赔案件的机构,美国称之为理赔局(Adjustment Bureau)。这些理赔机关通常都在区内各地设置分支机构,形成一个处理赔付案件的网状组织,每一保险公司只需负担部分经费,而能为自己的客户也为自己提供全面有效的服务。
4.独立的理赔人
这属于一类有专业技术、有经验的独立、合格的第三人机构,是专门处理一种赔偿问题的专业理赔人。对不去利用理赔机构的保险公司而言,独立的理赔人制度提供了一种现成的解决办法。
11、 答:
人身保险理赔的程序一般包括以下几个环节:被保险人提出索赔申请→保险公司受理赔案→保险公司进行理赔审核→给予赔偿给付。如果有纠纷还要进行纠纷的仲裁。
在每个程序里都有许多细致的工作要做,要求理赔人员认真、耐心、努力做好各环节的工作。
第十章 人身保险监管 1、答:
人身保险监管主要是指国家、保险行业自律组织对从事人身保险的保险人、保险人的经营活动及保险市场的监督管理,而人身保险经营管理指人身保险公司自身按照一定的制度、措施、程序和方法,进行资源配置,达到企业最佳的经济效益。人身保险监管和人身保险经营的最终结果都是实现社会福利的增加。
人身保险监管与人身保险经营管理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它们的区别主要是:
(1) 对象不同。人身保险监管的对象众多,包括保险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中介机构及各种人身保险经营活动。而人身保险经营管理的对象是人身保险公司本身,它包含在人身保险监管的对象中。
(2) 具体目标不同。人身保险监管的具体目标是维护保险合同当事人、特别是保单持有人的利益,确保人身保险行业的稳定发展,发挥人身保险业对社会经济发展的推动作用。而人身保险经营管理的具体目标主要是扩大人身保险市场的占有率,获得企业利润的最大化。
(3) 内容不同。人身保险监管的内容主要包括:人身保险机构的监管、人身保险公司的业务监管、人身保险公司的财务监管、人身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监管,其核心是对人身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监管。而人身保险经营管理的内容的则包括:组织机构管理、计划管理、人事劳动管理、业务管理、业务代理管理、企业投资管理和企业财务管理。
(4)手段不同。人身保险监管以法律手段为主,辅之以行政手段和经济手段。人身保险经营的管理者主要是经济手段,如为国有人身保险公司,还包括计划手段。
当然,人身保险监管和人身保险经营管理也是相互联系、相互影响的。
2、答:
人身保险监管的具体目标是维护保险合同当事人、特别是保单持有人的利益,确保人身保险行业的稳定发展,发挥人身保险业对社会经济发展的推动作用。
4、 答:
人身保险机构即人身保险市场上的供给主体,是进行人身保险业务活动的基础和载体。人身保险机构的监管是对人身保险机构的组织形式、市场准入、变更、兼并、市场退出以及人身保险中介人实施的监管。人身保险机构监管依据的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依据上述两法制定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对于外资人身保险机构的监管,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对于其未作规定的,同样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其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
5、 答:
1、 人身保险合同的主、客体监管
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人只能是依照有关法律设立的、取得经营人身保险业务许可证的保险公司,在主管机关规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人寿保险、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其它任何个人、企业,包括寿险公司均不得经营人身保险业务。
人身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可以是公民,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组织,但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并按保险合同支付保费义务。人身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与投保人可以是同一体,也可以是不同的两个人。
人身保险的受益人是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经被保险人同意后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可以是被保险人、投保人或者被指定的第三人。
人身保险合同的客体是人身保险合同的可保利益,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即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现有利益、期待利益以及可能损失的利益,并且这项利益应是法律承认的利益。 2、 人身保险合同基本条款监管
人身保险合同基本条款是保险人和投保人关于权利与义务的约定,是人身保险合同的核心内容。我国的保险监管部对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进行了规定。
(1)保险标的。人身保险标的是人身保险合同保障的对象,即人的身体和生命,应明确载明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性别、年龄、职业、居住地等事项。
(2)保险金额。人身保险的保险金额是投保人对保险标的的实际投保数额,是保险人计算保费的依据,也是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最高限额。
(3)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人身保险的保险责任指约定的事故发生后,人身保险人所承担的保险赔款或保险金给付责任,一般包括原因、后果和保险金的给付方式,是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
(4)其他内容。
综上所述,人身保险合同条款包括文字条款如保险标的、保险责任、除外责任赔偿方式等和数字条款如保险期限、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率。对于文字条款要求做到文字简洁、用词准确、文义清楚,对于数字条款则要求公平合理、相对稳定,减少无谓的纠纷,确立保险产
品的社会信誉。
3、 人身保险费率和保险费的监管。
人身保险费率是人身险种中每个危险单位的保险价格。由于费率的确定、保险费交纳先于实 际损失的发生,保单的购买者一般难以判断价格是否合理,尤其是人寿保险各种保单,因此政府有责任维护公平、合理的价格,保证投保人的利益,避免个别保险公司恶意哄抬价格、牟取暴利。确定合理的费率水平对于人身保险机构和被保险人都有着重要的影响。 根据我国《保险公司管理规定》,商业保险主要险种的范围由中国保监会认定。中国保监会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对主要险种范围进行调整。中国保监会制订和修订主要险种的基本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中国保监会可以委托保险行业协会或保险公司拟订主要险种的基本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保险公司拟订的其他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由总公司报中国保监会备案。
6、 答:
人身保险公司的资金绝大部分来自公众的储蓄,人身保险公司资金运用的直接关系到保险金的赔偿和给付,关系到社会公众的切身利益,因而各国一般都对人身保险公司的投资实施了严格的监管。对保险投资实行监管的目标主要包括: (1)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利益人的利益。
(2)保证保险投资一定的流动性,应付突发性、巨灾赔付。由于保险事故、特别是巨灾保险事故的发生具有偶然性,保险金的赔偿和给付具有时间上和数额上的不一致性,退保也时有发生,保险投资必须具有流动性,满足随时可能发生的赔偿和付需要。
(3)合理提高保险投资的收益性。人身保险公司设立专门的部门或机构,组织专业人才从事投资,主要目的就是追求投资收益,实现资金的保值增值。保险投资收益率的提高,对保险人而言,可以为其提供一个新的利润增长点,提供降低保险费率的空间,;对保单持有人而言,在享受低费率的同时,分红保单可以直接享受投资收益。
(4)合理引导资金流向,促进资本市场和社会经济的发展。保险资金数额巨大,其进入资本市场和实业市场,都将产生举足轻重的影响。通过适当的政府监管,合理的引导资金流向,将促进整个国民经济的巨大发展。当然,反之,保险资金运用不当,造成巨额损失,以将使国民经济受到剧烈的冲击。
由于我国的保险市场刚刚发育、保险市场的秩序尚待规范、保险基金的规模有限、资本市场正在培育、房地产市场不够规范等原因导致我国保险资金运用的变现能力和安全性都还有限,我国只有适度开放保险投资的范围,逐步放宽投资规模的限制。
我国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必须稳健,遵循安全性原则,并保证资产的保值增值。保险公司的资金不得用于设立证券经营机构和向企业投资,保险公司运用的资金和具体项目的资金占其资金总额的具体比例,由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规定,但比例管理但目前为止仍未落到实处,为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到目前为止,我国保险公司可运用资金包括权益资产:资本金、公积金、公益金、总准备金、未分配利润等;保险准备金: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长期责任准备金、人寿保险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保险保障基金:由各保险公司专户存储或购买国债,使用权归各保险公司。
7、 答:
偿付能力是保险公司对保单持有人履行赔偿和给付义务的能力。在正常情况下,只要
保险费率厘定合理,保险资金运用有效,维持必须的偿付能力是可能的。但是,由于保险经营的特殊性和保险业竞争的日益加剧,保险公司出现偿付能力危机并不是为危言耸听。
在实践中,保险业之间的竞争愈演愈烈,偿付能力不足的问题也日趋严重。对于人身保险公司而言,定价过低、业务增长速度过快,投资管理能力低下,监管不利是其出现偿付能力危机的主要因素。而对整个人身保险行业而言,通货膨胀率、利率、行业盈利率、国家政策等的变化也会产生偿付能力下降的问题。
从国际保险监管的发展趋势来看,大多数国家已经完成或正在逐渐的从以市场行为监管为主的监管模式向以偿付能力为主的监管模式转变。处于市场转型期的我国,目前实施市场行为监管和偿付能力监管并重的监管模式,并逐渐向以偿付能力监管为主的监管模式转变。
8、 答:
对于人身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监管,各国都有非常具体的规定。目前我国初步规定了偿付能力监管的框架,并且正在积极探索新的偿付能力监管的框架。 我国目前实施的是市场行为监管额和偿付能力监管并重的监管方式,并已将重点转移到以偿付能力为核心的监管模式上来。《保险法》明确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具有与其业务规模相适应的最低偿付能力,保险公司的实际资产减去实际负债的差额不得低于金融监管部门规定的数额,低于规定数额的,应当增加资本金,补足差额。
9、 答:
人身保险公司总准备金的监管
总准备金是指在保险公司在经营过程中逐渐积累,为应付超常损失和巨灾损失从每年的利润中提存的准备金,是构成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重要因素。其主要来源于附加保费中的安全系数以及企业每年利润分配中的一部分盈余积累。总准备金是保险公司的资产,总准备金的积累速度应与其承担的风险责任和业务发展速度相适应,是经营的连续性、营利性和业务的增长性结合起来,合理分配企业盈余。各国一般都对总准备金的监管作了具体规定。在我国,总准备金有公积金和保险保障基金组成。
人身保险公司的责任准备金监管
由于人身保险公司的经营要依据保险费率,预先收取保险费,建立保险基金,用作将来某一时期的保险金赔偿或给付,即保费收入和赔付之出在时间和金额上是不完全一致的。为了确保履行保险金赔偿和给付责任的能力,各国一般在保险法中规定人身保险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必须依法提取各种责任准备金,并对人身保险公司的各项责任准备金的计提方法作了明确规定。
人寿保险责任准备金是保险公司当年的纯保费收入和利息和人寿保险合同所规定的其在当年承担义务之间的差额。我国寿险业务法定责任准备金的计算原则为:会计年度末保单法定责任准备金应当用“未来法”逐单计算,对确实不能用“未来法”逐单计算的条款,经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可以用“过去法”逐单计算。新的财务制度规定,人寿保险公司提存的责任准备金包括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和长期健康责任准备金、存入分保准备金。
对于未按规定提取责任准备金或提取不足的保险公司,监管部门将依法给予罚款的处分,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吊销保险许可证。
10、 答:
人身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是人身保险公司偿还到期债务的能力。人身保险公司必须具有与其业务规模相适应的最低偿付能力,即人身保险公司依据其业务规模的大小,必须具备一定数额或一定比例的资金,以确保其能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当公司的资产不足以抵付负债时,则表明保险公司偿付能力不足。偿付能力监管是国际保险监管的重要内容之一,而作为衡量偿付能力标准的偿付能力额度则成为对偿付能力进行监管最直接有效的手段。各国都对最低偿付能力额度进行了规定,当保险公司的实际偿付能力额度低于法定的最低偿付能力额度时,各国保险监管机构就要对保险企业进行干预。
关于最低偿付能力界限的确定方法,各国有不尽相同的规定,但可以看出各国在确定合理的最低偿付能力额度时,都综合考虑赔付率、投资收益、费用水平、通货膨胀等几方面因素。具体而言,赔付率的高低影响准备金的积累,从而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赔付率与最低偿付能力额度成正比;投资收益一般都与投资风险相对应,高收益对应高风险,在确定最低偿付能力额度时,不能忽略收益与风险的大小;费用水平是控制业务流量和盈利水平的重要杠杆,费用的高低不可避免的会危及偿付能力;而通货膨胀由直接影响赔款、费用,并在长期中影响投资和保费水平,从而影响偿付能力。
我国目前实施的是市场行为监管额和偿付能力监管并重的监管方式,并已将重点转移到以偿付能力为核心的监管模式上来。《保险法》明确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具有与其业务规模相适应的最低偿付能力,保险公司的实际资产减去实际负债的差额不得低于金融监管部门规定的数额,低于规定数额的,应当增加资本金,补足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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