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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环保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文档

2021-12-12 来源:爱问旅游网


湖南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规范环境保护项目管理,促进污染治理,提高环境质量,根据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69号令,以下简称《条例》),财政部、环保部《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环保专项资金)的来源主要包括:

(一)省级环保部门依法直接征收及市、州、县按规定比例上解的排污费;

(二)省财政预算内安排的各类环保专项资金; (三)中央因素法切块下达我省的环保专项资金; (四)其他环保专项资金。

第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会同环保部门负责对项目资金进行分配、监督和管理,各级环保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对环保项目进行审查、监督和管理。

本办法中所称“各地”、“地方”、“当地”、“项目所在地”、“所在地”指各市(州)、直管县(市)。

第四条 环保专项资金按照合理分配、优化结构、公开透明的原则,实行项目法和因素法相结合的分配方式。

第五条 专项资金作为政府引导性资金,通过财政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引导企业、金融机构、社会资金等渠道资金的投入。

第二章 支持范围

第六条 环保专项资金优先支持列入省环境保护规划、计划的重点项目和重大科研项目、重大环境管理能力建设项目。环保专项资金使用的范围包括:

(一)重点污染源治理项目。支持重点排污企业采用先进工艺和技术治理污染源,推行清洁生产以及化工、冶金、医药、电力、建材、轻工、纺织、机械等重点工业行业的环保示范项目。 (二)区域性污染治理项目。支持省内跨流域、跨地区的重大污染治理项目,支持重点流域、区域实施环境综合整治和污染集中控制。

(三)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的研究开发、示范及推广应用项目。

(四)重要的环保立法项目、政策研究项目补助、控制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重大环保基础科学研究成果奖励及环保普查、培训项目。

(五)环境污染监控和污染事故预警应急系统建设及在线监控设施运行项目。

(六)自然生态修复、保护和农村环境保护项目补助。 (七)省政府规定的其他污染防治项目。

排污费资金支出范围限于以上(一)、(二)、(三)项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污染防治项目,并严格按照《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环保专项资金不支持下列项目:

(一)新建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即环境保护 “三同时”项目。

(二)环境影响评价认定对社会或自然环境有较大不良影响的项目。

(三)城市绿化、环境卫生、城镇污水处理、城镇垃圾处理、城市燃气、集中供热等城市环境基础设施项目以及与污染防治无直接关系的其他项目。

(四)国家产业政策不支持、明令淘汰、禁止的项目。

第三章 申报条件与程序

第八条 申请省级环保专项资金的项目,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符合本《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环保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二)项目实施后有利于减少流域或区域污染负荷,改善和提高生态环境质量,保障区域环境安全,具有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

(三)环境排放污染物的项目申报单位,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经济核算,有健全的财务核算与管理体系;按照规定进

行排污申报登记,并按时、足额缴纳排污费,无重大环境违法行为。

(四)项目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境政策。点源污染防治项目前期工作基础较好,已按有关规定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技术方案,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还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并获得批准,具备开工条件或正在建设,项目资金到位后必须在2年内完成;区域流域污染防治项目已完成项目规划,具备实施条件或正在实施,所补助的项目资金到位后实施期一般不超过2年。 第九条 省环保厅会同省财政厅每年初确定当年专项资金支持重点及方向,编制年度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并在全省范围内发布,组织项目申报工作。

省财政厅会同省环保厅每年初根据当年专项资金补助范围和原则、年度支持重点和预算,提出当年环保专项资金按照项目法及因素法方式分配资金的方案。

第十条 符合规定条件的项目企业按项目申报指南和规定程序申报。中央在湘和省直属单位可直接向省环保厅和省财政厅申报;其他单位按属地原则上报,由当地环保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联合对项目组织初审并联合行文推荐上报省环保厅和省财政厅。 第十一条 申报项目须提供以下有效材料:

(一)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表。该表由项目承担单位负责填写,并加盖公章。

(二)项目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技术方案。

申报项目总投资在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上的,项目承担单位需提供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200万元以下的项目,需提供项目技术方案。

(四)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还需提供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批复文件。

(五)区域污染防治项目还需提供区域污染防治规划。 (六)申请贷款贴息的项目,需提供相关银行贷款合同、贷款到位凭证、银行签证利息单等材料。

第十二条 各地环保、财政部门应对申报项目的实施基础、开工条件、建设方案、工艺流程、环境效益等进行充分论证和审查,择优上报,并对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负责。

第四章 资金分配与拨付

第十三条 环保专项资金采取项目法及因素法下达两种方式,其中,项目法方式通过拨款补助及贷款贴息方式下达;因素法通过系数、因素测算下达,并明确资金用途(具体分配方式另行确定)。

在线监控运营费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环保厅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补助标准、方式,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 按项目法分配的专项资金,由各地企业按照当年省环保厅、省财政厅联合发布的环保项目申报指南要求提出项目申

请,由当地财政、环保部门或企业省级主管部门初审后,向省财政厅和省环保厅申报。省环保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专家评审,必要时可组织实地考察和项目答辩,省财政厅会同省环保厅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确定补助项目及金额并下达资金文件。具体程序为:

(一)项目初审。省环保厅对项目申报条件、材料完整性等方面进行审查。

(二)专家审查。对初审合格的项目,由省环保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专家进行可行性评审。立项评审包括专业技术审查和财务预算审查。对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补助资金项目可进行必要的实地考察和项目答辩。其它项目在专家审查的基础上,也可进行项目答辩或和实地考察。

(三)项目审定。专家组综合对评审项目给予评分排序,并提出明确的评审意见和建议。省环保厅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提出项目预算安排建议,报省财政厅审核下达。

第十五条 按因素法分配的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环保厅按照各地上年度上缴排污费金额、主要污染物削减量、环境质量状况、省人民政府确定的环保重点工作完成情况以及各地切块资金使用情况等因素,将专项资金下达到各地并明确使用范围。省财政厅和省环保厅将根据每年环保重点不同适当调整分配因素所占权重比例。 第十六条 资金拨付

对于项目法安排的资金,省财政厅根据下达的资金文件,对中央在湘、省属单位采取直接拨款的方式,对其他单位采取将资金拨付到当地财政部门,再通过当地财政部门直拨至项目承担单位(农村环保专项资金实行县级报账制)。对于因素法安排的资金,省财政厅根据下达的资金文件,将切块资金下达各地财政部门,由各地财政部门会同环保部门确定补助项目及金额后再将专项资金直拨至项目承担单位。

第五章 实施与监管

第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含地方对切块资金二次安排后的项目承担单位)对资金筹措和管理、施工建设、技术方案、设备采购以及建成后的设施运行全过程负责。要严格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管理的有关规定,实行法人责任制、合同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应依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报各地环保部门和财政部门审定后组织实施。实施方案应包括项目概况、实施条件、资金筹措、建设开完工时间、组织管理等。 对环境监管能力建设项目,项目单位按照申报文件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对于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项目,项目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设计单位编制项目实施方案。

对省级环保专项资金切块下达地方部分,各地应当在三个月内将指标下达文件,并同时将《**年度因素法安排省级环保专

项资金情况表》(附件一)及当年项目审核意见上报省财政厅、省环保厅备案。

各地财政和环保部门在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将《**年度中央及省级环保专项资金项目实施情况汇总表》(附件二)加盖部门公章报省财政厅和省环保厅(纸质文本和电子版本分别各一份)。

因素法下达的专项资金地方安排、使用及专项资金项目实施情况将作为下年度安排省级环保专项资金的参考依据之一。 第十八条 项目所在地财政部门、环保部门应加强对环保专项资金项目的管理。重点是按照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实施方案对实施进度、资金使用、配套资金到位、资金使用效益等进行跟踪监管。省财政厅、省环保厅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并对获得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省级环保补助资金的项目,分别由省环保厅和省财政厅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项目评审和预决算评审。

第十九条 环保专项资金应与其它资金统筹安排,并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专人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者挪用,不得擅自更改资金的使用范围、补助环节和补助标准等。项目完工验收后环保专项资金若有结余的,报经省财政厅和省环保厅批准,可继续用于本地区其它污染治理项目。

第二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对技术方案、处理规模、配套资金等有重大变更时,应向相关环保、财政部门提出变更申请,由审核

下达省级补助资金项目的同级财政和环保部门及时组织专家重新进行论证,做出批复。

第二十一条 环保专项资金项目竣工验收制度。项目完工后3个月内,项目承担单位应向环保、财政部门申请项目竣工验收。中央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全省大型火电企业污染治理项目、省属企业及省级环保专项资金拨款(含贷款贴息)金额在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项目,由省环保厅、省财政厅组织竣工验收。其他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所在地环保、财政部门组织竣工验收。

环保专项资金项目验收应根据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可研报告、项目建议书)的内容,按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的有关规定执行。污染治理项目竣工验收必须提交验收检测报告,否则不予验收。竣工验收项目的验收监测由具有相应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负责。 项目竣工验收后,各地组织竣工验收的项目,在验收后一个月内由各地环保局、财政局填写《中央和省级环保专项资金项目竣工验收报告表》(附件三)报省环保厅、省财政厅。项目未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由省环保厅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省财政厅收回已拨付的资金。

第二十二条 企业或单位在申报专项资金过程中采取欺骗等不正当手段或在项目执行过程中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县级以上财政部门或环境保护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县级以上财政部门或环境保护部门按职责分工根据《财政违

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69号)等有关规定,暂停或停止拨付未拨付专项资金,追回已拨付的专项资金,取消该企业申报专项资金的资格,并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环境保护局关于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申报及使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湖南省环境保护局关于中央和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湖南省环境保护局关于中央和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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