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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措施

2023-08-25 来源:爱问旅游网
强制措施存在的问题和完善思路

强制措施有着多种,例如行政类强制措施以及刑事类强制措施,而强制措施最大的一点就是公权力的滥用。而这种行为对这种体制来讲,是最大的破坏。

强制措施有很多种形式:拘传、逮捕、监管居住、拘留、取保候审。而这些措施,都有着同一个特点,那便是是出于某种利益需求所对当事人生活进行的干预,而这也就是强制力。那么第一个问题便出来了,那就是强制力失控会发生些什么?

当然,孙志刚案件就是一个很典型的例子。强制力超出了人们的预想,而这所导致的就是人民的权益受到侵犯,强制措施过于强大反而给人们带来了困扰。不如说是公权力的失控,而公权力的制衡必须是一个重要的问题。

正如同我们公安机关一直警惕的刑讯逼供一样,这也是公权力失衡的问题。而刑讯逼供在某些情况下确实可以有一些效果,但是我们都明白这在如今社会秩序这下本就是件不人道行为。尤其是在刑事诉讼法修改后的第五十四条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而这便意味着公安机关也需要承担风险,限制了公权力的扩张以至于威胁到司法公正。

尤其是这种手段使得检察院与公安机关会处于很尴尬的地位,甚至对于人民的司法信仰也会动摇。所以如果不对公安机关的强制力进行限制,那么这个维护稳定的暴力机关反而会促成秩序的崩溃。但是假如过度限制,那么反而会使得公安机关束手束脚。 所以我们首先要保证的便是强制措施的合法性问题。目前关于强制措施的实行已经有了诸多法条,但是这不代表高枕无忧。因为这不仅仅与法条有关,还有公安人员的素质问题与能力问题。不同情况,公安机关必须根据其情况来决定方案,本身就是承担一部分风险的,所以法条即使如此规定,现实中还是会放开一些,以便应对紧急情况。

前几年有几个案件都被翻案,而大部分都是公安机关的屈打成招所造成的冤假错案。但是在刑法修改后,显然就是为了应对这种情况。

公安机关并不是权力无限大的,反之其承担了很重要的使命,所以才会给予其暴力机关的权利。但是经过程序,其方可施行,但是在有的情况下,程序复杂反而会失去良机。对于警察而言,抓捕罪犯是天职,所以为了使其职能正常体现,给予了他们可以无法律文书逮捕,但是事后必须补足程序的权利。

关于逮捕的程序,是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签署申请,提请检察院批准逮捕。检察院批准逮捕后,由公安机关执行,即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签署逮捕证,由2名以上警察执行。也就是说,公安机关执行逮捕时要经过三层程序,首先是县级以上公

安机关负责,然后是检察院方,最后还得由公安机关负责人再次签署逮捕令。而抓捕嫌疑人,往往是要求效率的。所以这三层程序相对确实浪费了一部分时间,所以往往在某些情况下,会选择兵分两路这种情况。侦查措施并没有所谓的时间限制,这也成了弥补强制措施时限性的方法。

强制措施往往是在以保护社会稳定为前提下来进行的,所以肯定是在保护极大数人利益前提下来进行的对少数人权利进行暂时剥夺的手段。我们不能保证没有失误,但是我们必须保证以后整个制度的健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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