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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11 地
方
标
准
北京市
DB XX/ XXXXX—XXXX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Discharge standard of water pollutants for rural sewage
treatment facilities
(征求意见稿)
-XX-XX发布 XXXX-XX-XX实施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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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前言 ................................................................................ II 引言 ............................................................................... I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与定义 ........................................................................ 1 4 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 2 5 水污染物监测要求 .................................................................. 3 6 标准实施与监督 .................................................................... 4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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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本标准为全文强制。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执行本标准,不再执行DB 11/307-2013《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中表2的排放限值。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北京市环境保护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北京市人民政府于 年 月 日批准。
本标准由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北京市水务局共同组织实施。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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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 言
为控制污染,保护环境和人体健康,加强对北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排放控制和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标准。
I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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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的控制要求、监测要求和实施与监督。 本标准适用于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6920 水质 pH值的测定 玻璃电极法
GB/T 11893 水质 总磷的测定 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GB/T 11901 水质 悬浮物的测定 重量法
GB/T 11914 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重铬酸盐法 HJ/T 399 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快速消解分光光度法 HJ 505 水质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的测定 稀释与接种法 HJ 535 水质 氨氮的测定 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
HJ 636 水质 总氮的测定 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 HJ 637 水质 石油类和动植物油类的测定红外分光光度法 DB11/ 890 城镇污水处理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3 术语与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农村生活污水 rural sewage
指农村居民生活活动中产生的污水,主要包括洗涤、洗浴和厨厕等家庭排水。 3.2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rural sewage treatment facility 指用于收集处理农村生活污水的建筑物、构筑物及设备。 3.3
现有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existing rural sewage treatment facility
指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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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新(改、扩)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new rural sewage treatment facility
指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改、扩)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4 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 新(改、扩)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1 规模大于500m/d(含)的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执行DB 11/ 890的规定。 4.1.2 规模小于500m/d(不含)的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执行表1的规定。
4.1.2.1 出水排入北京市II类、III类水体的处理设施执行一级标准。其中,规模在500m/d(不含)- 333
50m/d(含)的处理设施执行A标准,规模在50m/d(不含)-5m/d(含)的处理设施执行B标准。 4.1.2.2 出水排入其它水体的处理设施执行二级标准。其中,规模在500m/d(不含)- 50m/d(含)的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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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设施执行A标准,规模在50m/d(不含)-5m/d(含)的处理设施执行B标准。 4.1.2.3 规模小于5m/d(不含)的处理设施执行三级标准。
表1 新(改、扩)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单位:mg/L(凡注明者除外)
序号 1 2 污染物或项目名称 pH值/无量纲 悬浮物(SS) 一级标准 A标准 B标准 6-9 15 6 30 1.5(2.5) 15 0.3 0.5 20 0.5 0.5 1.0 10 50 5(8) - 1.0 3.0 二级标准 A标准 6-9 20 20 60 8(15) B标准 三级标准 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6-9 30 30 100 25 - - - 处理工艺末端排放口 处理工艺末端排放口 处理工艺末端排放口 处理工艺末端排放口 处理工艺末端排放口 处理工艺末端排放口 处理工艺末端排放口 处理工艺末端排放口 3
3
33
33
3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 4 5 6 7 8 化学需氧量(CODCr) 氨氮 总氮 总磷(以P计) 动植物油 ①注:①12月1日-3月31日执行括号内的排放限值。 4.2 现有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2.1 2014年1月1日(含)后通过环评审批的现有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执行表1的规定。 4.2.1.1 出水排入北京市II类、III类水体的处理设施执行一级标准。其中,规模大于50m/d(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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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设施执行A标准,规模在50m/d(不含)-5m/d(含)的处理设施执行B标准。
4.2.1.2 出水排入其它水体的处理设施执行二级标准。其中,规模大于50m/d(含)的处理设施执行A
33
标准,规模在50m/d(不含)-5m/d(含)的处理设施执行B标准。 4.2.1.3 规模小于5m/d(不含)的处理设施执行三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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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3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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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2 2014年1月1日(不含)之前通过环评审批或已建成的现有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执行表2的规定。
4.2.2.1 规模大于5m/d(含)、出水排入北京市II类、III类水体的处理设施,执行一级标准。 4.2.2.2 规模大于5m/d(含)、出水排入其它水体的处理设施,执行二级标准。 4.2.2.3 规模小于5m/d(不含)的处理设施执行三级标准。
表2 现有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单位:mg/L(凡注明者除外)
序号 1 2 3 4 5 6 7 8 污染物或项目名称 pH值/无量纲 悬浮物(SS)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 化学需氧量(CODCr) 氨氮 总氮 总磷(以P计) 动植物油 ①3
3
3
一级标准 6-9 20 10 50 5(8) 20 0.5 1.0 二级标准 6-9 20 20 60 8(15) - 1.0 3.0 三级标准 6-9 30 30 100 25 - - - 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处理工艺末端排放口 处理工艺末端排放口 处理工艺末端排放口 处理工艺末端排放口 处理工艺末端排放口 处理工艺末端排放口 处理工艺末端排放口 处理工艺末端排放口 注:①12月1日-3月31日执行括号内的排放限值。 4.3 其他规定
4.3.1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宜因地制宜,优先选用生态处理工艺。
4.3.2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后不排入水体,有明确回用对象进行回用的,执行国家或地方相应回用水水质标准。
4.3.3 对于重要断面汇水区、重要水系源头等水环境功能重要区域和水环境容量较小的河网地区,区政府可根据水环境保护实际需求,执行更严格的排放限值。 5 水污染物监测要求
5.1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应设置规范化排污口,并按规定设置永久性排污口标志。
5.2 对水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测的频次、采样时间等要求,按国家和地方有关污染源监测技术规范的规定执行。
5.3 水污染物监测分析方法按表3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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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3 水质监测分析方法
序号 1 2 3 4 5 6 7 8 污染物或项目名称 pH 悬浮物(SS) 生化需氧量(BOD5) 化学需氧量(CODcr) 氨氮(以N计) 总氮 (以N计) 总磷(以P计) 动植物油 分析方法 玻璃电极法 重量法 稀释与接种法 重铬酸盐法 快速消解分光光度法 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 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 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红外分光光度法 方法来源 GB/T 6920-1986 GB/T 11901-1989 HJ 505-2009 GB/T 11914-1989 HJ/T 399-2007 HJ 535-2009 HJ 636-2012 GB/T 11893-1989 HJ 637-2012 6 标准实施与监督
6.1 本标准由市和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督实施。
6.2 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监督性检查时,可以现场即时采样或监测的结果作为判定排污行为是否符合排放标准以及实施相关环境保护管理措施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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