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地受伤的农民工需要先证明与建筑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才能享受工伤待遇。用人单位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时,可参考工资记录、发放的证件、招聘记录等作为证据。事实劳动关系包括未签订合同、口头约定、其他合同替代、合同期满未终止等情形。对建筑工地工人来说,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至关重要。
法律分析
一、建筑工地受伤如何认定劳动关系
1、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2、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劳动合同法》第七条【劳动关系的建立】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二、事实劳动关系包括几种形式
事实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履行劳动权利和义务时一种既成事实,客观存在的劳动关系,大体有以下几种形式:
(一)应签订而未签订劳动合同;
(二)以口头问答代替书面合同;
(三)以其他合同代替劳动合同,如在租赁合同,承包合同,兼并合同中规定职工的安置条件和待遇问题;
(四)劳动合同期满后,未终止或未签订手续而形成的劳动关系;
(五)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欠缺或部分内容违法,导致合同无效而形成的劳动关系。
建筑工地上的普通工人有很多都是农民工,其实农民工和建筑单位之间有很多建立的都是事实劳动关系,在建筑工地受伤的情形是有可能会被认定为工伤事故的,农民工也理所应当的应该享受的工伤待遇。但是,对于建筑工地的工人来说,先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才是至关重要的。
结语
建筑工地上的工人,尤其是农民工,与建筑单位之间往往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在发生工伤事故时,这种劳动关系的认定对于工人享受工伤待遇至关重要。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时,可以参考工资记录、发放的证件、招聘登记表等凭证来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因此,在建筑工地受伤的情况下,工人有可能被认定为工伤事故,并享受相应的工伤待遇。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五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三十二条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五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五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三十八条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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