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它不需要100%地收购被控企业的股权,甚至不需收购半数股权就能实现有效控制;
2.它不用通告被兼并企业当局和经过艰苦的谈判,只是通过购买股票,而通常可以分批购买,因此,实现控制手段最简单;
3.控股公司控制下的各个企业,在法律上都是各自独立的经济实体,它们同控股公司在经济责任上是完全独立的,相互之间没有连带责任。因此,控股公司中各企业的风险责任不会相互转嫁。
5.由于控股公司中各个企业都是独立的,因此需要各自申报纳税,所以存在双重纳税的可能。
此外,控股公司在组织上也较兼并公司松散。
一、公司收购的流程是什么
1、收购方的内部决策程序
公司章程是公司存续期间的纲领性文件,是约束公司及股东的基本依据,对外投资既涉及到公司的利益,也涉及到公司股东的利益,公司法对公司对外投资没有强制性的规定,授权公司按公司章程执行。因此,把握收购方主体权限的合法性,重点应审查收购方的公司章程。其一,内部决策程序是否合法,是否经过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其二,对外投资额是否有限额,如有,是否超过对外投资的限额。
2、出售方的内部决策程序及其他股东的意见
出售方转让目标公司的股权,实质是收回其对外投资,这既涉及出售方的利益,也涉及到目标公司其他股东的利益,因此,出售方转让其股权,必须经过两个程序。其一,按照出售方公司章程的规定,应获得出售方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其二;依据公司法的规定,应取得目标公司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程序上,出售方经本公司内部决策后,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由于有限责任公司是人合性较强的公司,为保护其他股东的利益,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作了相应的限制,赋予了其他股东一定的权利。具体表现为:
第一;其他股东同意转让股权的,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二;其他股东不同意转让股权的,符合《公司法》第75条规定的情形之一:(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国有资产及外资的报批程序
收购国有控股公司,按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的有关规定向控股股东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报批手续。
国有股权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并将股权转让公告委托交易机构刊登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经济或者金融类报刊和产权交易机构的网站上,公开披露有关国有股权转让信息,广泛征集受让方。转让方式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等。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应符合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及《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要求。涉及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和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事宜的,应当遵守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应依照本规定经审批机关批准,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设立登记。而公司收购最大的风险是信誉问题,这个信誉有两层,一层是银行、税务、工商的信誉;另一层就是社会信誉。
4、以增资扩股方式进行公司收购的,目标公司应按照公司法的规定,由股东会决议,三分之二通过。
二、资产重组是什么意思
资产重组是指企业资产的拥有者、控制者与企业外部的经济主体进行的,对企业资产的分布状态进行重新组合、调整、配置的过程,或对设在企业资产上的权利进行重新配置的过程。在我国的企业改制中,“资产重组”是使用频率很高的一个术语,但对“资产重组”概念的使用却十分混乱。在西方相关经济管理词典和有关文献中却根本找不到“资产重组”的词汇。西方经济管理词典上有的是企业兼并和收购。在西方,通过兼并和收购,实现企业的资产重组。并购是西方市场经济国家常见的一种经济现象。一般说来,资产重组有三种模式:一是扩展型重组,是公司进行资产规模和业务范围扩大的一种方式,包括兼并企业(含合并)、收购公司、购买资产、收购股份、合资经营等;二是调整型重组,又称紧缩型重组,是公司进行资产规模和业务范围缩小的一种方式,包括股权置换、股权与资产置换、资产置换、资产剥离和出售、公司分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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