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首页主动辞职与被辞退的区别有哪些

主动辞职与被辞退的区别有哪些

2024-01-14 来源:爱问旅游网

1、两者的定义不同:

(1)辞职即辞去职务,是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或劳动关系的行为。

(2)辞退是指解除聘任的职务,不再聘用。

2、两者的行为主体不同:

(1)辞职的行为主体是国家机关公职人员或者劳动者。

辞职是指由国家权力机关依法选出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国家权力机关提出辞去当选职务的行为。

辞职是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或劳动关系的行为。《劳动法》第31条《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了劳动者可以提前30天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如果没有双方约定的超过30天的提前通知期的规定,则在劳动者通知30天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或劳动合同解除。

(2)解聘的行为主体即解聘权的行驶者属于公司企业的管理者或、行政机关或者事业单位的负责人。

一、公司签劳动合同后离职

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可以辞职。

一、由于用人单位原因: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是指采用拘留、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剥夺或限制他人按照自己的意志支配自己的身体活动的自由行为;

2.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3.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的;

4.扣押劳动者身份、资质、资历等证件的;

5.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或集体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6.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7.应当订立或续订而未订立或续订劳动合同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由于本人原因:

除上述情形劳动者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外,其他情形下劳动者需要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劳动者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既是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也是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劳动者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无需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超过30天,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用人单位应予以办理。劳动者违反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规定,而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以不予办理。

劳动者依据上述第1项所规定,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除在试用期内以外,在其他条件下,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据相关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签了劳动合同可以辞职。一般有以下方式: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单位三十天后正式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如果单位有违法行为,员工可行使单方即时生效解除权。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