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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法关于禁止的交易行为

2021-08-20 来源:爱问旅游网

《证券法》明确了内幕交易和操纵价格等禁止交易行为,以保护投资者利益和维护市场秩序。内幕交易是指利用未公开的重要信息进行证券交易,而操纵价格则是为获取不正当利益而影响证券交易价格。相关法律规定了禁止交易行为的情形和手段,包括挪用客户资金、恶意炒作等。执法机构必须严格执行法律,及时有效查处违法行为,以维护市场稳定和投资者信心。

法律分析

《证券法》规定了7类人员为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如发行证券的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副经理及有关的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工作人员;参与证券交易的社会中介机构及证券交易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等。

我国关于证券交易的法律规范,通过执法实践的检验,有关规定是比较准确的。由于违法证券交易活动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损害投资者利益,挫伤投资者信心,因此,必须严格执法,予以及时、有效查处。

《证券法》规定的禁止交易行为,指的是内幕交易、操纵价格、恶意炒作,扰乱市场秩序,损害中小投资者利益等违法证券交易行为。

内幕交易是指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交易的活动,它是法律明确规定的禁止交易行为。凡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均属内幕信息。《证券法》规定了8种信息为内幕信息:如公司分配股利或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等。

操纵价格也是《证券法》规定的禁止交易行为。操纵价格的目的是为了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转嫁风险。关于禁止交易行为的法律规范对操纵价格的情形与手段,作出了法律界定和描述。

它包括:

1、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此外,关于禁止交易行为的法律规范中,还对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损害客户利益、违法恶意炒作的情形,作出了禁止性规定。主要包括:禁止挪用客户所委托买卖的证券或者客户帐户上的资金(保证金);禁止法人以个人名义开立帐户买卖证券;禁止任何人挪用公款买卖证券;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控股的企业,不得炒作上市公司的股票等。

2、通过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3、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或者相互买卖并不持有的证券,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或者,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进行不转移所有权的自买自卖,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对敲、对倒)。

结语

《证券法》的规定明确了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范围,以及禁止交易行为的具体情形和手段。这些规定经过执法实践的检验,被证明是准确的。由于违法证券交易活动对市场秩序、投资者利益和投资者信心造成严重损害,我们必须严格执法,及时有效地查处。内幕交易和操纵价格是被明确禁止的交易行为,其目的是为了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转嫁风险。我们应当坚决打击这些违法行为,维护市场的公平公正和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修订):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证券的发行、交易活动,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修订):第十三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八十八条 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买卖证券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买卖证券等值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修订):第八章 证券公司 第一百三十三条 证券公司接受证券买卖的委托,应当根据委托书载明的证券名称、买卖数量、出价方式、价格幅度等,按照交易规则代理买卖证券,如实进行交易记录;买卖成交后,应当按照规定制作买卖成交报告单交付客户。

证券交易中确认交易行为及其交易结果的对账单必须真实,保证账面证券余额与实际持有的证券相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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