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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与行贿罪立案标准有何规定?

2023-12-27 来源:爱问旅游网

行贿罪和受贿罪的数额界定:行贿罪是指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谋取不正当利益,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谋取利益,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根据相关法律解释,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贪污或受贿属于“数额较大”,可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被勒索财物但未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构成行贿罪。

法律分析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依据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依据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第七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

第三百八十五条【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九条【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拓展延伸

行贿受贿罪的立案标准如何确定?

行贿受贿罪的立案标准是根据我国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确定的。一般来说,立案标准包括行贿和受贿的主体、客体、数额、方式、目的等方面的要素。对于行贿方,其主要指行贿人的身份、职务、行为方式等;对于受贿方,主要考虑受贿人的身份、职务、受贿数额等;同时,行贿受贿的数额也是立案标准的重要因素,一般需要达到一定数额才能构成犯罪。此外,行贿受贿的方式和目的也会影响立案标准的确定。总之,行贿受贿罪的立案标准是综合考虑多个因素来确定的,具体情况需要根据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进行评判。

结语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刑法》的规定,贪污或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可被认定为数额较大,将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行贿罪和受贿罪分别指国家工作人员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给予财物,或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非法收受财物的行为。对于行贿罪,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追究刑事责任。作为律师编辑,我们需要综合考虑行贿和受贿的主体、客体、数额、方式、目的等因素来确定立案标准,并根据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进行评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九章 渎职罪 第三百九十九条 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有前三款行为的,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价格工作人员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三节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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