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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提出的抗辩理由有哪些?

2024-03-03 来源:爱问旅游网

根据实体规范要件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则要求,主张权利已经消灭的当事人应当对权利消灭的事实负举证责任。相对方否认对方合同解除权的,应当举证证明该合同解除权已受制、阻碍及消灭的要件事实。

因此,否认合同可以被解除的一方当事人,应当就其否认的主张负举证责任。一般来说,否认合同可以被解除的抗辩理由有以下几种:

1、系争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2、合同解除权因在约定或法定期限届满之前未行使而消灭。

3、当事人以约定排除合同解除权的行使。

4、法律规定不允许行使合同解除权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而合同解除未经批准、登记的。

6、因客观原因使得合同解除在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实现的。

7、因解除权人自己的原因或者其他原因导致合同解除权消灭的。

此外,在合同解除权人行使解除权之前,合同因清偿、期限届满、债的抵销等原因而终止,合同解除权当然也不能再行使。当事人以此作为抗辩理由的,也应当举证证明合同终止事实的存在。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当中,在签订合同的时候要非常的注意,因为签订合同可能会导致后续合同解除等问题,而这样的一种纠纷和问题都很容易就向法院来进行诉讼处理,在诉讼过程当中也有可能可以行使撤销权利的。

一、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是怎么规定的?

《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四条【解除权消灭】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第五百六十五条

【解除权的行使】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五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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