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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怎样对工伤事故赔偿

2020-02-01 来源:爱问旅游网

法律分析:工伤事故赔偿标准如下文所述: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级伤残按照本人24个月的工资,二级伤残为本人22个月的工资,三级伤残为本人20个月的工资,四级伤残为本人18个月的工资,五级伤残为本人18个月的工资,六级伤残为人16个月的本工资,七级伤残为本人13个月的工资,八级伤残为本人11个月的工资,九级伤残为本人9个月的工资,十级伤残为本人7个月的工资。

2、伤残津贴:一级伤残按照本人工资的90%发放津贴,二级伤残按照本人工资的85%发放津贴,三级伤残按照本人工资的80%发放津贴,四级伤残按照本人工资的75%发放津贴,五级伤残按照本人工资的70%发放津贴,六级伤残按照本人工资的60%发放津贴。

3、达退休年龄后,工伤职工伤残津贴停止发放,与其他退休职工一样享受基本养老保险。若基本养老保险比伤残津贴低,由工伤保险基金将差额补足。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1项、第2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3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2、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2、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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