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第八条规定,将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修改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1、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2、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3、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4、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从事校车或旅客运输严重超员,从原来的最高2000元罚款上升为处拘役并处罚金;从事校车或旅客运输严重超速从最高2000元罚款可并吊销驾照上升为处拘役并处罚金;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从原来的行政处罚上升为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负直接责任,将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第八条规定: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也就是说如果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负有直接责任的,就会“按照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二、伪造、变造驾驶证等证件的入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二条规定,将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修改为: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使用伪造、变造驾驶证属犯罪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三条规定:在刑法第二百八十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条之一: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使用伪造、变造驾驶证以及盗用他人驾驶证,情节严重的处罚由原来的5000元罚款、15日拘留的行政处罚上升至“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这意味着,只要驾驶人使用伪造、变造的驾驶证等能够证明身份证件的,那么就属于犯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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