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侵害他人的 姓名权 的方式有哪些
1、侵害行为
(1)干涉他人决定、使用和变更自己的姓名。干涉他人姓名就是针对他人姓名实施某种积极行为,阻挠他人行使自己的姓名权。它包括以下几种情况:一是干涉他人决定自己的姓名,强迫他人命何名或者不命何名;二是干涉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强迫他人使用或不使用正式姓名;三是干涉他人改变自己的姓名,强迫他人改变或不改变自己的姓名。例如干涉养子女决定和使用其姓名,干涉被监护人决定和使用其姓名等。
(2)盗用他人姓名。未经权利主体的同意或授权,擅自以权利主体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或从事不利于权利主体、不利于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即是盗用他人姓名的行为。盗用他人姓名,行为人通常出于某种不正当目的,行为的结果则直接损害他人或社会利益。
(3)假冒姓名。假冒他人姓名是冒名顶替、冒充他人姓名进行活动,如使用他人的姓名填写旅店的登记表格,以他人的姓名进行社交活动。在冒充他人姓名的情况下,侵权人常常利用他人对知名人士的尊敬、羡慕、信任,使用某知名人士的姓名进行各种活动。
2、行为人的过错
侵害姓名权的行为,应以行为人主观上的故意为要件。
3、损害后果
4、侵害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二 、 名称权 转让的后果是什么
第一种是名称使用权部分转让。双方当事人依名称使用达成协议,准许名称权受让人部分使用该名称,即成立名称使用权部分让与行为,对双方当事人发生法律拘束力。
第二种是名称权让与。名称权让与是名称权人将其享有的权利全部让与受让人,其效力是受让人成为该名称权的主体,出让人丧失名称权。
名称权受让人承受名称权后,得继续使用该名称,并成为名称权人。
第三种是名称权 继承 。名称权虽然不是无体财产权,但却具有某些无体财产权的性质。
三、什么时候可以选取父姓和母姓之外的姓氏
公民原则上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
(1)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
(2)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
(3)有不违反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
如少数民族公民的姓氏可以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四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或者名称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七条 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被他人使用足以造成公众混淆的笔名、艺名、网名、译名、字号、姓名和名称的简称等,参照适用姓名权和名称权保护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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