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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犯罪怎么认定与处罚

2024-01-04 来源:爱问旅游网

1、单位故意犯罪的认定标准

认为首先应当查明单位是否属实。对于虽经工商部门审批登记注册的公司,如果确有证据证实实际为特定一人出资、一人从事经营管理活动,主要利益归属该特定个人的,以刑法上的个人论。对于单位犯罪的意志,认为应把握两个特征,一是犯罪意志的整体性。如果单位中的一般工作人员擅自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事后未得到领导认可或默许的,以个人犯罪论处;二是非法利益归属的团体性。

2、单位分支机构等能否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

认为不能因为单位的分支机构或内设机构、部门没有可供罚金的财产就不认定为单位犯罪。

3、几种特殊对象能否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

(1)个人承包企业。个人承包企业能否成为刑法上的单位,应以发包单位在被承包企业中有无资产投入为标准。有资产投入的能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反之,则认定为个人犯罪。

(2)名为集体、实为个人的单位。对此应认定为个人犯罪。

(3)境外公司、企业或组织。境外公司、企业或组织能否认定为单位犯罪,关键在于有无确实的证据证明其存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真实、合法的,即认定为单位犯罪。反之,认定为个人犯罪。

一、关于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的界限

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的界限问题是单位犯罪司法解释必须首先解决的问题。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表象上的区别是:单位犯罪由单位实施、为单位谋取利益;自然人犯罪则是由自然人作为犯罪主体的犯罪。由此似乎可以认为,任何由自然人构成的犯罪,单位同样能够构成。但是,从法律层面上来看,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的区别更在于法律的限定性,或者说是犯罪范围的不同。根据刑法第30条的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换言之,法律未规定为单位犯罪的,不应当负刑事责任。从现行刑法的规定来看,刑法所设定的犯罪是以自然人为基本主体的,绝大多数以单位为主体的犯罪都是在自然人犯罪规定的基础上作补充性规定。并且,自然人犯罪与单位犯罪从犯罪的范围上看并不一一对应。

在刑法分则400多个由自然人构成的罪名中,可以由单位构成的不足三分之一。可见,单位犯罪的范围比自然人犯罪小得多。许多常见犯罪,如杀人罪、抢劫罪等,刑法规定只能由自然人构成,而不能由单位构成。那么,能否因此认为,那些不能由单位构成的犯罪,如果由单位有关人员组织实施,且为单位谋取利益的,就一概认定为自然人犯罪呢?对此,笔者持否定的态度。因为从逻辑上讲,现行刑法在犯罪主体上分别设定了自然人犯罪与单位犯罪,且明确了各自的犯罪范围与构成特征。因此,对于某种犯罪行为的判断,第一层面考虑的问题是,此种行为究竟是单位行为还是自然人行为。第二层面考虑的是,对这种行为刑法有无相应的规定,并据此确定具体的罪名。如果对某种行为的刑法适用,不是首先区分自然人行为还是单位行为,甚至对于明显属于单位行为的却适用自然人犯罪的条文,显然有违罪行法定原则。由此可见,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的界限问题是十分重要的。

二、单位犯罪的追诉与审判

司法实践中,有关单位犯罪的追诉与审判的具体操作问题是存在争议。对此,司法解释作了一些明确。如上述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涉嫌犯罪单位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宣告破产的应如何进行追诉问题的批复》明确规定:涉嫌犯罪的单位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宣告破产的,应当根据刑法关于单位犯罪的相关规定,对实施犯罪行为的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对该单位不再追诉。又如《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规定,对于检察机关把单位犯罪当作个人犯罪起诉,且检察机关又不同意撤回起诉后补充对单位犯罪起诉的,只能在判决中对单位犯罪的事实予以认定,只是判决书中不出现单位犯罪的字样,也不引用单位犯罪的条款。但在量刑时要考虑单位犯罪的实际情况,参照单位犯罪的法定刑决定刑罚。应当说,上述司法解释明确了司法实践中的一些主要问题,但仍有一些问题有待进一步予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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