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出行政拘留和罚款的处罚决定时,罚款有两种缴纳方式,一是当场缴纳,二是受到罚款处罚的人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在拘留期间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为缴纳。
法律分析
一、拘留罚款缴纳方式
作出行政拘留和罚款的处罚决定时,罚款有两种缴纳方式,一是当场缴纳,二是收到处罚决定书15天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在拘留期间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为缴纳。
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一)被处五十元以下罚款,被处罚人对罚款无异议的;
(二)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被处罚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被处罚人提出的;
(三)被处罚人在当地没有固定住所,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二、治安拘留处罚程序
1、调查: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决定: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1)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
(2)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
(3)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3、执行: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对于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和罚款处罚的人,罚款可以有两种缴纳方式:当场缴纳或者在收到处罚决定书后的15天内到指定银行缴纳。在拘留期间,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缴纳。对于罚款处罚,被处罚人应当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天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但在特定情况下,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对于行政拘留处罚的人,决定由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治安拘留处罚程序包括调查、决定和执行三个阶段。根据不同情况,公安机关会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包括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不予处罚、移送刑事责任以及通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其他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四条 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一)被处五十元以下罚款,被处罚人对罚款无异议的;
(二)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被处罚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被处罚人提出的;
(三)被处罚人在当地没有固定住所,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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