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护人员被感染有赔偿。工作期间感染新冠的赔偿按工伤赔偿。
一、对于工作期间感染新冠肺炎是否属于工伤的问题,应区分主体进行讨论。目前,进行核酸采集工作的工作人员一般具有两种身份:①医护人员;②志愿者。
1、对于医护人员(及医护相关人员):受单位指派从事疫情防控工作的医护及相关人员被确诊为新冠的,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认定工伤情形”;人社部《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中明确在新冠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冠肺炎或因新冠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2、对于志愿者:自愿劳动参与新冠肺炎预防救治工作而被确诊新冠肺炎的,根据实际情形,可能被认定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二)规定的“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视同工伤情形,依法可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二、建立劳动关系的用工形式有:由各地医院、社康等医疗场所抽调派遣的医护人员;此种形式中的核酸采集人员在实务中仍受派遣单位的管理,采集核酸系由派遣单位交付的工作任务。因此在性质上其仍为原单位的员工,适用一般劳动关系中对工伤的规定。由人力资源企业招聘并以劳务派遣形式投入工作的相关人员;此种形式中的核酸采集人员的劳动关系是与人力资源企业建立的,因此劳动保护的主要责任亦存续在用人单位的身上。法条依据为《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七条第7款:(劳务派遣协议应注明)被派遣劳动者工伤、生育或者患病期间的相关待遇;第十条: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工伤认定,用工单位应当协助工伤认定的调查核实工作。劳务派遣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可以与用工单位约定补偿办法。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规定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认定工伤情形。
第十五条(二)
规定的“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视同工伤情形,依法可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四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工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没有证据证明是非工作原因导致的。
(二)职工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受到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内,职工来往于多个与其工作职责相关的工作场所之间的合理区域因工受到伤害的。
(四)其他与履行工作职责相关,在工作时间及合理区域内受到伤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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