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的原则。2“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3“安全具有否决权”原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六十八条 非全日制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不得约定试用期,劳动报酬结算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第六十九条 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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