划拨地需缴纳土地使用税,免税对象包括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土地等。土地使用者不论取得土地使用权方式如何,只要在城镇土地使用税范围内,都需缴纳。土地使用税根据土地使用证面积计算,每年缴纳一次。未核发土地使用证的,可暂以土地管理部门证明文件面积计税。实际占用面积超出确认面积的,以相关证明文件面积计税。对尚未确认面积的应税土地,纳税人应据实申报,地方税务机关核实计税。
法律分析
划拨地缴纳土地使用税是必须要的,只要是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范围内,都应当依法缴纳该税。免征土地使用税的土地包括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军队自用的土地;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土地等。
一、划拨地缴纳土地使用税吗
划拨地缴纳是需要缴纳土地使用税,凡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是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应依照条例的法规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因此,土地使用者不论以何种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是否缴纳土地使用金,只要在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开征范围内,都应依照法规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哪些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4.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5.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6.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
7.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三、划拔土地的土地使用税如何缴纳
土地使用税自取得土地使用权开始缴纳,每年缴纳一次。土地使用税以土地使用证确认的面积为计税依据。土地使用税应纳税额=土地使用面积×相应土地等级税额
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的,暂以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土地出让(转让)合同”或“土地划拨通知单”等证明文件确认的面积为计税依据;实际占用面积超出土地使用证确认面积的,暂以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文件确认的面积为计税依据;对土地管理部门尚不能确认面积的应税土地,纳税人应据实申报,地方税务机关核实计税。
结语
划拨地缴纳土地使用税是必须的,所有在城镇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都应依法缴纳该税。免征土地使用税的包括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军队自用土地,以及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土地等。土地使用税应从取得土地使用权开始缴纳,每年一次,按土地使用面积和相应税额计算。对于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的土地,可暂以相关证明文件确认面积计税。对于超出土地使用证确认面积的实际占用,也需按相关证明文件确认面积计税。对于无法确认面积的应税土地,纳税人应实事求是申报,地方税务机关将进行核实计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 第四条 耕地占用税的税额如下:
(一)人均耕地不超过一亩的地区(以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为单位,下同),每平方米为十元至五十元;
(二)人均耕地超过一亩但不超过二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八元至四十元;
(三)人均耕地超过二亩但不超过三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六元至三十元;
(四)人均耕地超过三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五元至二十五元。
各地区耕地占用税的适用税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人均耕地面积和经济发展等情况,在前款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的平均水平,不得低于本法所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耕地占用税平均税额表》规定的平均税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 第三条 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适用税额一次性征收,应纳税额为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平方米)乘以适用税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 第十条 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占用耕地手续的书面通知的当日。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申报缴纳耕地占用税。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凭耕地占用税完税凭证或者免税凭证和其他有关文件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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