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的构成要件及刑罚:该罪的客体要件是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主观要件是明知违反海关监管规定且希望或放任违法结果的发生;主体要件适用于自然人和单位。刑罚方面,一般情况下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者可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者可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国家保护珍贵动物罪的构成要件与刑罚也有相应规定。
法律分析
一、刑法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构成要件是什么
1、客体要件
国家正常对外贸易管理秩序和国家关于进出口货物、物品的禁止性管理规定。本罪的对象是特定的,即珍稀植物及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
2、主观要件
明知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而希望或放任违法结果的发生。对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物品的主观故意。
本罪为故意犯罪。就故意的认识内容来说,行为人的主观故意表现为对所走私的物品是国家禁止进出口的有关货物、物品的明知上,至于行为人对这类物品走私出境或入境后的实际用途明知与否并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本罪在主观上并不要求行为人对其走私的具体对象有明确的认识,即只要行为人主观上认识到是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就可以,至于是何种违禁物品并不重要。
本罪不能由过失构成,即行为人确实不知自己运输、携带、邮寄进出境的物品是属于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由于受骗或者无知而实施走私本罪对象的行为,不能构成本罪。
3、主体要件
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均可成为本罪主体。
二、走私国家保护珍贵动物罪怎么判刑?
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或者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款的规定处罚。
走私国家保护珍贵动物罪构成要件一共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这项罪名是要判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如果涉案情节较轻且悔罪态度良好,也可以判5年以下有期徒刑,若是涉案情节特别严重,是需要从重处罚的,可以判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结语
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的构成要件包括客体要件和主观要件。客体要件是指违反国家对外贸易管理秩序和进出口禁止性管理规定,涉及特定对象,如珍稀植物和其他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主观要件是指明知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并希望或放任违法结果的发生。对于刑罪的判决,走私国家保护珍贵动物罪一般处以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者,可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者,可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罪的处罚以罚金为主,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2021修正):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海关可以行使下列权力:
(一)检查进出境运输工具,查验进出境货物、物品;对违反本法或者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可以扣留。
(二)查阅进出境人员的证件;查问违反本法或者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嫌疑人,调查其违法行为。
(三)查阅、复制与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有关的合同、发票、帐册、单据、记录、文件、业务函电、录音录像制品和其他资料;对其中与违反本法或者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有牵连的,可以扣留。
(四)在海关监管区和海关附近沿海沿边规定地区,检查有走私嫌疑的运输工具和有藏匿走私货物、物品嫌疑的场所,检查走私嫌疑人的身体;对有走私嫌疑的运输工具、货物、物品和走私犯罪嫌疑人,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可以扣留;对走私犯罪嫌疑人,扣留时间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四十八小时。
在海关监管区和海关附近沿海沿边规定地区以外,海关在调查走私案件时,对有走私嫌疑的运输工具和除公民住处以外的有藏匿走私货物、物品嫌疑的场所,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可以进行检查,有关当事人应当到场;当事人未到场的,在有见证人在场的情况下,可以径行检查;对其中有证据证明有走私嫌疑的运输工具、货物、物品,可以扣留。
海关附近沿海沿边规定地区的范围,由海关总署和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有关省级人民政府确定。
(五)在调查走私案件时,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可以查询案件涉嫌单位和涉嫌人员在金融机构、邮政企业的存款、汇款。
(六)进出境运输工具或者个人违抗海关监管逃逸的,海关可以连续追至海关监管区和海关附近沿海沿边规定地区以外,将其带回处理。
(七)海关为履行职责,可以配备武器。海关工作人员佩带和使用武器的规则,由海关总署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海关行使的其他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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