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地人申请公租房应当根据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到街道或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窗口申请,或者直接向房管局提出申请,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依法核实其申报信息,作出是否予以审批的决定。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九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予以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登记为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对象,并向社会公开;
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可以向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请复核。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复核,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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