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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下落不明,还可以起诉吗

2021-10-15 来源:爱问旅游网

债务人失踪还可以起诉。债权人在诉讼时效期限内,可直接向债务人原居住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提起诉讼,追讨债款。起诉时应持有借据等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证据,法院就会立案受理。由于债务人下落不明,法院在立案后一般采用公告送达的形式传唤债务人应诉。

一、债权人可以对人员下落不明的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吗

债权人对人员下落不明或者财产状况不清的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符合企业破产法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受理。债务人能否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权债务清册等相关材料,并不影响对债权人申请的受理。

人民法院受理上述破产案件后,应当依据企业破产法的有关规定指定管理人追收债务人财产;经依法清算,债务人确无财产可供分配的,应当宣告债务人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破产程序终结后二年内发现有依法应当追回的财产或者有应当供分配的其他财产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追加分配。债务人的有关人员不履行法定义务,人民法院可依据有关法律规定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其行为导致无法清算或者造成损失,有关权利人起诉请求其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二、如何认定债务人下落不明

下落不明是指公民离开最后住所地没有音讯的情况。

下列机关和个人均可出具相关证明。

(一)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依据当事人的申请,以特别程序作出的宣告公民失踪的生效判决书,是证明当事人下落不明的最有力证据。这里不再赘述。

(二)公安机关

在我国,公安机关是公民户籍管理的法定部门,所以,由公安机关出具当事人下落不明的证明,也最具证明效力。一般情况下,应由当事人的住所地,即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出具证明。同时我们也应看到,当今外出务工、生活、学习的情况也相当普遍,流动人口激增,如果当事人的最后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即在人户分离的情况,笔者认为,其经常居住地的公安机关做为流动人口的法定管理部门,其出具的证明材料同样也应具有证明效力。笔者曾接触到一个案例,生活多年的外地媳妇离家出走,下落不明后,丈夫在离婚前,曾不远万里去女方原籍开证明,前后花费了三千余元,苦不堪言。其实,天下公安是一家,大可不必舍近求远。

(三)村(居)委会

无庸置疑,我国现阶段仍然是一个熟人社会,同村乡亲、街坊四邻彼此熟知,相互了解,而当地的村(居)委会做为村(居)民自治组织,在对自己成员基本情况的把握上,相对于公安机关及其他任何组织来说,更具优势。所以,由下落不明一方当事人所在的村(居)委会出具证明,也最具真实性。事实上,很多地方的公安机关,往往以自己无此类业务为由,予以推诿。当事人根本不可能得到公安机关出具的相关证明。而法院收到的所谓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往往也只是在下落不明一方当事人所在的村(居)委会出具的证明材料上加盖了公安机关的公章,寥寥数语,予以形式上的确认而已。

(四)当事人近亲属的证明

古人讲,“父母在,不远行”,“儿行千里母担忧”,自古以来,我们中华民族有着非常注重家庭观念的优良传统。正常情况下,当事人的去向,其近亲属了如指掌。所以,因当事人下落不明,其近亲属出具的证明,最具真实性,最具可靠性。

(五)法院专递回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项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的,对于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国家邮政机构不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所以,在我们采用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法律文书时,因受送达人下落不明,邮件被国家邮政机构退回时,退回的理由一定会清清楚楚地记载在回执上,我们将回执做为认定当事人下落不明的补强证据,也未偿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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