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下列是三包有效期时间规定: 1、“7日”规定:产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修理。 2、“15日”规定:产品自售出之日起15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换货或修理。 3、“三包有效期”规定:“三包”有效期自提货之日起计算。在“三包”有效期内修理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产品,消费者可凭修理记录和证明,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或按有关规定退货,“三包”有效期应扣除因修理占用和无零配件待修的时间。换货后的“三包”有效期自换货之日起重新计算。 4、“90日”规定和“30日”规定:在“三包”有效期内,因生产者未供应零配件,自送修之日起超过90日未修好的,修理者应当在修理状况中注明,销售者凭此据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产品。 5、“30日”和“5年”的规定:修理者应保证修理后的产品能够正常使用30日以上,生产者应保证在产品停产后5年内继续,供符合技术要求的零配件。 6、新三包规定从1995年8月25日起实施,凡在该日以后购买列入三包目录的产品,消费者有权要求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承担三包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七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到损害权力,消费者有权力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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