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以下财产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工资、投资收益、知识产权收益、无明确继承人的遗产、受赠财产、个人投资收益、住房补贴、养老金和破产补偿费。除非赠与人明确表示只赠与一方,否则受赠财产也被视为共同财产。
法律分析
在离婚案件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以下财产将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1.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2.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人没有明确表示遗产只由夫妻一方继承的情况下继承的财产;
5.受赠财产,但赠与人明确表示只赠予夫妻一方的情况除外;
6.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7.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8.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该内容由 信金国律师 和 家和律云 共创回答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