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在工伤工作中,我们称之为工伤,员工可以通过一定的方式向企业单位索取一定数额的赔偿。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劳动者因工受伤,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定工伤或者劳动能力鉴定,可以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下列款项:
1、工伤医疗费用;
2、辅助器具的编配费;
3、一次性残疾津贴;
4、残疾津贴;
5、生活护理费用;
6、殡葬津贴;
7、受抚养亲属养恤金;
8、一次性死亡抚恤金;
9、康复治疗费用;
10、工伤住院食品补助、境外医疗运输费用、食宿费用等;
11、与工伤有关的一次性医疗福利;
12、劳动能力评估费。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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