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流程
(1) 申请人提交开业申请材料,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退回补正材料。
(2) 受理的,发放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的,发放不予受理通知书。
(3) 审核不通过的,发放不予核准通知书。
(4) 审核通过后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5) 赋码后,打印核准通知书。
(6) 向税务机关传输开业信息,并向质检部门传输相关信息。
(7) 进行双告知。
(8) 打印营业执照并向申请人发照。
法律依据:《个体工商户登记程序规定》
第四条 申请个体工商户登记,申请人可以采取以下方式提交申请:
(一)到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工商所;
(二)直接到登记机关的登记场所;
(三)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以此方式提出申请的,申请人应在发出申请后5日内,向登记机关递交申请材料原件。
第五条 申请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经营场所证明;
(四)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第六条 申请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经营场所变更的,应当提交新经营场所证明;
(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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