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订立行政合同的一方必然是行政主体,民事合同无此要求;
2、订立行政合同的主要目的是实现行政管理职能,订立民事合同是为了实现个人或组织的利益;
3、行政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并不是完全平等的,行政主体享有行政优益权。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条
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
一、订立合同可以采取什么样的形式
订立合同的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口头形式:
当事人口头协商达成协议。口头合同简便易行,在日常生活中广泛运用,口头合同的好处是方便。但是,口头合同在发生纠纷时难以取证,不易分清责任。对于不及时结清的和较重要的合同,不宜采用口头形式。
二、书面形式: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以及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不得采用口头形式。
三、其他形式:
1、公证形式:合同公证指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由国家公证机关对合同内容加以审查公证。
2、批准形式:有些合同须经国家有关主管机关审查批准。
3、登记形式:当事人约定或依照法律规定,将合同提交国家登记主管机关登记。
合同的适用范围:既包括当事人设立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也包括当事人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但是,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
二、签订居间合同有哪些注意事项?
签订居间合同的注意事项如下:有保密约定的要求严格遵守该约定,居间人在交易双方订立合同之中或之后都应履行保密的义务;居间人促使合同成立时,委托人向居间人支付报酬;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条规定,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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