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包括:
1、工程开工前,监理应检查监理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的资质等级和经营范围,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得开工;
2、工程施工中,监理必须按照监理计划对工程质量进行抽查;
3、工程竣工后,监理站应在施工单位验收的基础上验证工程质量等级。
对于委托监理的项目,当地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质量监督站主要检查其勘察设计、施工单位资质和工程质量等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五十二条 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建筑工程安全标准的要求,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有关建筑工程安全的国家标准不能适应确保建筑安全的要求时,应当及时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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