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首页贪污罪主体有哪些,具体规定是怎样的

贪污罪主体有哪些,具体规定是怎样的

2020-08-10 来源:爱问旅游网

贪污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或受委托管理国有财产的人员。根据刑法规定,贪污罪包括利用职务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对于犯贪污罪的人员,根据情节轻重进行不同程度的处罚,包括有期徒刑、拘役、罚金或没收财产等。同时,与贪污者勾结的人也将被视为共犯。对于自首、悔罪、退赃等情节,可以从轻处罚。在某些情况下,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贪污犯,可能会在缓期执行期满后改为无期徒刑,并终身监禁。

法律分析

贪污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具体规定如下:

《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第三百八十三条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结语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或受委托管理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与此类人员勾结共同贪污的,将被视为共犯。根据《刑法》第382条和第383条的规定,对于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将分别处以不同的刑罚。对于提前如实供述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的犯罪者,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在缓期执行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反洗钱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

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和司法机关在反洗钱工作中应当相互配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对依法履行反洗钱职责或者义务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应当予以保密;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依法负有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机构履行反洗钱职责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只能用于反洗钱行政调查。

司法机关依照本法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只能用于反洗钱刑事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二章 反洗钱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为履行反洗钱资金监测职责,可以从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获取所必需的信息,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应当提供。

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定期通报反洗钱工作情况。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