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竞业禁止协议需要注意的事项有:1、用人单位只应当与接触、知悉、掌握商业秘密的员工签订竞业禁止协议,而不是普通员工或职工,更不能是全体员工。2、竞业禁止的职业种类和范围,应当是员工在企业所从事的或接触到的特殊的、专门的业务范围,而不应无限扩大到整个行业,对范围约定应当明确、清晰和合理。3、竞业禁止的时间限制,则要根据劳动者所从事的不同行业,企业所在的不同区域,技术更新的不同时间而确定。一般为3年左右。4、竞业禁止的地域限制应当根据用人单位经营业务的区域范围确定。5、竞业禁止必须要有合理的补偿。
一、竞业限制原因
竞业禁止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或用人单位通过劳动合同和保密协议禁止劳动者在本单位任职期间同时兼职于与其所在单位有业务竞争的单位,或禁止他们在原单位离职后从业于与原单位有业务竞争的单位,包括创建与原单位业务范围相同的企业。
竞业禁止协议的限制对象负有不从事特定竞业行为的义务,这种义务的产生原因有二:
第一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如公司法对董事、经理等的竞业禁止义务所作的规定;
第二是基于当事人之间签订的竞业禁止协议约定,此类协议通常用于保护雇主的商业秘密。
二、保密合同注意事项主要是什么
首先,保密协议的签订并不是针对全体员工的,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也就是说没有掌握公司商业秘密的普通员工是不受此约束的。
有的企业在保密协议中约定员工今后不得再从事相关行业,这个显然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负竞业禁止义务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违约金的约定不能没有根据的约定高价,有的企业在违约金条款上一味的求高是不正确的。违约金的约定应该根据行业的情况和预计的企业损失进行约定。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